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特征有()。 A.依法设立 B.以营利为目的 C.一定是股份

2024-05-18 22:40

1. 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特征有()。 A.依法设立 B.以营利为目的 C.一定是股份

选a,b。
公司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责任公司。
此法条说明,a,依法设立是正确的,c一定是股份公司是错误的。
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此法条说明D选项是错误的。
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

此法条说明B选项是正确的。
开公司的唯一目的就是营利。

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特征有()。 A.依法设立 B.以营利为目的 C.一定是股份

2. 经济法概论 设立公司

您好!
人们通常把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相混淆,以致造成对公司设立的误解,不能正确地认识公司设立的法律性质、公司设立过程中责任的特殊性和设立中公司特殊的法律地位。事实上,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二者并不相同,其区别主要如下:
1、概念不同。公司设立的概念前已述及。公司成立则是指公司在实质上依公司法组织设立,完成申请设立登记程序,经登记机关审核发给执照,取得法人资格的一种状态。
2、性质不同。公司的设立,系为组织公司之发起人之设立行为,有法律行为,亦有非法律行为;有民事法律行为,亦有受动的行政法律行为。而公司的成立则不是一种行为,而是指公司已取得法人资格的一种状态,是对公司合法身份存在的一种表现形式。
3、二者与公司登记的关系不同。所谓公司登记,是指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法人团体资格确认的一种法律宣告,是一
公司设立
种公示和监督法律行为。公司登记在本质上仍属公司设立行为,是公司设立这一系列行为的最后一个阶段,而公司成立则是公司设立和公司登记的法律后果。
4、效力不同。公司在成立后,才能取得公司法人人格和公司名称的排它使用权等,而公司设立则无上述人格和权利。
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的联系是:公司设立是公司成立的前提条件,公司成立则是公司设立追求的目的和法律后果。顺便说一下,有的学者将公司成立的性质说成是一种公法上之(国家)行政行为。不妥之处在于其将公司成立与公司登记相混淆。公司登记从主管机关或公司登记机关之行为看,是一种对公司进行审核和发照的行政处分行为;而公司成立则是公司登记的法律后果,是一种确认具备公司法人人格的状态,而不是一种行为,更不是一种(国家)行政行为。
关于公司设立的法律性质,传统公司法理论认为它属于法律行为,并且主要是民事法律行为。对该法律行为的性质,学说不一,通常有以下三种(其中多以公司章程的订立为例进行分析说明): 
1、合伙契约说。这种理论认为,公司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都是建立在当事人合意基础之上,并对当事人有约束力,是当事人彼此之间达成的合伙契约。
2、单独行为说。这种理论认为,应将公司设立分为两个阶段,即公司设立行为之预约与实现此预约之设立行为,公司设立是发起人以组织设立公司为目的所作出的单独行为。在单独行为说中,因对各个发起人的结合方式的理解不同,又形成了偶合的单独行为说和联合的单独行为说两种理论。偶合的单独行为说理论认为,公司发起人各有其设立公司的目的,它们之间在没有共同目的的情况下,以各自独立的行为偶然凑合到一起而成立公司。联合的单独行为说理论认为,各个不同的公司发起人,起初各自的意思表示并不一样,但是在设立公司的共同目的下,联合起来,通过共同的意思表示而联合设立公司。
3、共同行为说。这种理论认为,公司设立行为是公司发起人在同一目的的驱使下,以多数发起人的意思表示,共同一致作出的行为。
在上述三种理论中,共同行为说为通说,亦赞同此说。对于合伙契约说,认为合伙契约与公司设立至少有以下几点区别:首先,二者主体地位不同。公司的设立是创立公司的团体行为、集体行为,发起人仅是设立中公司的组织分子,是设立中公司的一员,未经选任、聘任为董事或委托为代表人,不能代表设立中公司从事法律行为,若为之,则系其个人行为,法律后果自然归属其个人;而合伙关系中的合伙人则是合伙的主体,每个合伙人都有权代表合伙企业从事经营业务,故在合伙中,每个合伙人的经营对全体合伙人都发生法律效力。其次,二者目标内容不同。公司的设立以创设新的权利主体为目标内容,而合伙契约以成立债权债务关系为目标内容。最后,二者形成过程不同。契约的成立,需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而章程的订立并不经过对立的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它是发起人平行一致的意思表示过程。由上可知,不应该认为章程是发起人之间所订立的契约,不应该用契约理论来说明公司设立的性质。对于单独行为说,无论是偶合的单独行为说还是联合的单独行为说,都忽略了发起人设立公司的共同目的,以及全休或多数发起人平行一致之行为,所以单独行为说在理论上说不通,与事实亦不相合,不能用这种理论来解释公司设立的法律性质。对于共同行为说,它揭示了公司设立行为的实质,即: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全体发起人之共同目标乃组建一具有法人资格之公司,发起人之行为代表的是全体发起人之共同一致的意思。共同行为说对公司设立的法律性质之说明最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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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关于经济法概论中公司法的问题

(1)合法(2)无效。原因如下:

1、依照《公司法》有关条款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可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2、因为A反对,F、G未参加,因此通过的议案未能满足“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的规定。

关于经济法概论中公司法的问题

4. 简述公司与企业的区别 经济法

公司与企业可以从概念和形式上来区别

  公司: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社团法人。公司按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所负的责任分为无限公司、有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公司等。《公司法》规定,我国公司是指依照该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具体特征有:
  (1)必须依法设立。即按照《公司法》所规定的条件、方式和程序设立。
  (2)以营利为目的。《公司法》规定,公司“以提高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这是公司区别于其他法人组织的一个显著特征。
  (3)必须具备法人资格。《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说明公司属于企业范畴。       企业:泛指一切从事生产、流通或者服务活动,以谋取经济利益的经济组织。
  按照企业财产组织方式的不同,企业在法律上又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第一种是独资企业,即由单个主体出资兴办、经营、管理、收益和承担风险的企业;
  第二种是合伙企业,即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出资人共同出资兴办、经营、管理、收益和承担风险的企业;
  第三种是公司企业,即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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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公司是企业的一种形式,它也属于企业的范畴。反之,企业不一定是公司,企业是一个大概念,除了公司外,还包含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5. 公司法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公司法的概念和特征简述

一、公司法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是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制定的法律。
 
 二、公司法特征:
 
 1、降低注册资本,将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降至3万元;同时允许注册资本较高的公司股东分期缴纳出资。
 
 2、出资方式多样化:除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外,“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因此,按此法律规定,债权、股权、采矿权、探矿权等他物权均可作为出资财产。并且规定只要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其他的出资形式可以高达公司注册资本的70%。
 
 3、增强公司自治。公司自治的手段是公司章程自治。新《公司法》允许公司及其股东对公司章程作出个性化设计。

公司法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公司法的概念和特征简述

6. 《公司法学》考试论述题 试论述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度!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一)设立种类与流程: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
1.设立条件:
(1)发起人人数:200≥发起人≥2,且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2)股份
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3)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
通过;(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
2.流程
(1)发起设立: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发起人认购股份——缴纳股款——发起人选举
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申请设立登记——公告成立。
(2)募集设立:公司名称预选核准——发起人认购股份———公告招股说明书——签
定承销协议(与证券公司)和代收股款协议(与银行)——申请批准募股——公开募股——
召开创立大会——董事会申请设立登记——公告成立
3.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记载事项包括: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募集资金的用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
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4.创立大会: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 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在创立大会召开15 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
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决议必须
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
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除此之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5.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的责任:
(1)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过失致使公司受到损害,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不能成立时的连带责任:①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
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②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7. 简述《公司法》对“公司”的相关界定?

公司(company)是指一般以营利、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或某些目的而成立的组织。
1、公司是以盈利为目的企业法人组织;   2、公司是以股东的投资为基础设立的;   3、公司应依法成立,应符合法定的实质要件,遵循法定的程序,履行规定的申请和审批登记手续。

简述《公司法》对“公司”的相关界定?

8. 公司法中的公司概念是什么

法律分析: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它是适应市场经济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而形成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现行中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第一款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