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

2024-05-18 22:49

1. 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

 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三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第三十四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向依法成立的奖励教师的基金组织捐助资金,对教师进行奖励。


 第三十五条 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

  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

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一九九三年十月三十一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有关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的规定,属于什么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有关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的规定,属于原则性规范。
原则性规范所表达的教育法律原则是一种具有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这种原理和准则可以作为教育法律法规的思想基础或政治基础,也称为“宣言性规范”。“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是一种稳定的准则,属于原则性规范。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规定:
第三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参考资料来源:罗山县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有关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的规定,属于什么规范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国家实行教师什么制度中国公民经认定合格的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教师‎法第十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有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有教学能力的中国公民。经考核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我国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定义的“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文件是老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教师‎法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等职业学校和技术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确定。

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学校确定。一个公民取得学历本法规定或已通过国家考试教师资格请求有关部门确认他的资格作为一个老师,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要求。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教学时,应当有试用期。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5.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教师享有哪些权利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教师享有哪些权利

6.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享有的权利不包括

   教师享有的权利不包括向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建议任命学校其他管理人员;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等。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有关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的规定,属于什么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有关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的规定,属于原则性规范。
原则性规范所表达的教育法律原则是一种具有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这种原理和准则可以作为教育法律法规的思想基础或政治基础,也称为“宣言性规范”。“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是一种稳定的准则,属于原则性规范。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规定:
第三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参考资料来源:罗山县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有关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的规定,属于什么规范

8.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第六条 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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