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专家。诉讼离婚,一方隐瞒了婚内存款,另一方却不知道账户号,想申请法院查,请问申请的条件是什么?

2024-05-13 12:54

1. 求助专家。诉讼离婚,一方隐瞒了婚内存款,另一方却不知道账户号,想申请法院查,请问申请的条件是什么?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二、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第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第十六条 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第十九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求助专家。诉讼离婚,一方隐瞒了婚内存款,另一方却不知道账户号,想申请法院查,请问申请的条件是什么?

2. 法院说,夫妻一方提出离婚时,可以同时申请冻结另一方在银行的存款,但必须提供帐号,否则不能查,而银行

法院和银行说的都没有错的,只是两种说法的依据不一样:
1、你在提出离婚时,法院所说的冻结,实际上是诉讼财产保全,在财产保全时,法院不得主动依职权去查询被告的账户,必须由申请人(原告)一方提供账号线索,法院才能查封的。
2、如果案子已经经过判决,到了强制执行阶段了,那么法院是可以主动直接凭被告的身份证号码就查询被告的各个银行账号的。这时候就不需要原告提供账号了。
3、对于银行来说,无论是在诉讼审判阶段,还是强制执行阶段,只要有法院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件,银行都会配合法院进行查询的。因为对银行来说,它只是协助法院办理。况且各个银行系统都是联网的,凭身份证号码就可以查到各个银行的账户的。

3. 起诉 离婚时要求法院冻结另一方一另一银行卡,需要提供银行卡号吗

  是要提供银行卡账号、开户行和开户行地址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3条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是:
  1.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利害关系人,即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权利受到被申请人侵犯的人。
  4.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如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在起诉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民诉法适用意见》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财产保全都必须交纳保全费用,并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执行。
  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即利害关系人必须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提起诉讼,使与被保全的财产的有关争议能够通过审判得到解决。如果利害关系人未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起诉 离婚时要求法院冻结另一方一另一银行卡,需要提供银行卡号吗

4. 起诉离婚时,一方要求查对方的通话记录,法院会不会同意

起诉离婚时,一方要求查对方的通话记录,法院是不会同意的。法律分析通话记录属于个人隐私,法院也是没有这个权限的,民事案件谁主张谁举证,法院不会主动调取证据。法院起诉流程是:1、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2、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相应的材料;3、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4、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5、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进行开庭审理。诉讼费用怎么承担:受理费由原告预交。被告提出反诉的,根据反诉金额或者价额计算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预交。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是否缓、减、免,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案件审结时,人民法院应将诉讼费用的详细清单和当事人应负担的数额,用书面通知本人。同时,在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中写明当事人各方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当事人凭交款收据和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5. 起诉离婚,法院有没有权利调查任何一方的财产

两个人情投意合如果到了合适的年龄就会结婚,但是结婚之后如果发生了矛盾或者双方之间的问题多来越多就会离婚。但是如果离婚时有财产相关的问题没有解决就会上升到法律诉讼的阶段了,此时离婚官司法院会查个人财产吗?1.没有一方的申请,法院不会主动去查的,如果到法院诉讼离婚的,由双方当事人自行提夫妻感情破裂和财产的证据,法院不会主动调查双方的财产情况。2.如夫妻一方认为另一方隐匿财产的,可以申请法院进行调查相关证据,法院决定调查的,会采取查询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途径调查夫妻双方的财产情况。3.根据《民事诉讼法》、《婚姻法》相关规定,通过法院离婚,就是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分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男、女双方的婚姻关系。4.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对夫妻双方的财产进行调查,并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进行认定与分割。综上,离婚诉讼中,法院不会主动调查双方的财产情况,但会依据一方的申请决定是否调查。一般法院调查包括法院依职权的调查取证和给律师签发调查令进行调查两种。

起诉离婚,法院有没有权利调查任何一方的财产

6. 起诉离婚,起诉者不要求分割财产,法院会查个人帐户吗

一般情况下法院是不会主动调查的。但是,也不排除在特定情况下,经当事人申请,法院进行调查。这种情况仅仅出现在,当事方自己无法查到财产状况的情形。比如,一方知道另一方有存款,但是不知道具体金额,对方有不明确提出的情况下,可以申请法院对该账户进行调查。
对于离婚财产的分割,除双方进行了婚前财产公证外,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个人生活用品等按照法律规定归个人所有的,归各自所有。其他的均为父亲共同财产,双方平均分配。对于一方有过错的(如婚外情),另一方可以要求多分财产。同时,应该注意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家庭所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清偿。

7. 法院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查个人银行账户


法院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查个人银行账户

8. 打离婚官司的时候,律师可以调查对方的账户吗?是直接调查还是要先向法院申请。

律师可以用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直接调查,也可以向司法机关申请,由司法机关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
第三十五条 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扩展资料:
海南首例律师调查取证权案终审判决 律师状告国土局获胜
今年年初,一家律师事务所律师钟某到东方市国土环境资源局调查取证时,被要求到东方市司法局盖章确认律师身份。
钟某认为:东方市国土局要求侵犯了其作为律师的自行调查取证权,将东方市国土局告上法庭。10月10日,省二中院做出终审判决,钟某胜诉。据悉,这是我省法院受理的首例涉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行政诉讼案件。
一审判决:国土局未侵权,律师败诉
经查明,今年1月8日,原告钟某持本人律师执业证原件、《律师调查专用介绍信》原件和需要查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到东方市国土局,申请调查相关土地权属。东方市国土局认为钟某申请调查土地权属提交的材料不齐全,要求其到东方市司法局盖章后才能查阅。
钟某认为,东方市国土局的上述要求,属于任意加设行政审批程序的行为,侵犯了其作为律师的自行调查取证权。1月15日,钟某向东方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月19日,东方法院以东方市国土局的行为不是行政行为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法院认为,钟某提供的证明文件不能充分证明其代理律师身份或与其调查的信息存在利害关系,东方市国土局对其提供的材料持有怀疑,要求到东方市司法局盖章确认其身份,属于行政机关的审慎管理行为,未侵犯钟某作为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二审改判:要求盖章确认身份属违法
一审判决后,钟某不服,向省二中院提出上诉。二审认为,东方市做出被诉行政行为明显没有法律依据,依法应当确认为违法行为。
被上诉人及一审法院认为被诉行政行为是被上诉人的审慎管理行为没有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结果不当,依法应予撤销。
10月10日,海南二中院最终做出终审判决,撤销东方法院行政判决,确认被上诉人东方市国土局要求上诉人到东方市司法局加盖公章确认上诉人的律师身份后才受理上诉人的阅卷申请的行政行为违法。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海南首例律师调查取证权案终审判决 律师状告国土局获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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