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时的土地制度是什么样的

2024-05-06 11:22

1. 明朝时的土地制度是什么样的

明朝建立后,开国皇帝朱元璋把土地管理和基层管理创新结合起来,推行了“黄册”“鱼鳞册”和里甲制度。“黄册”即户口册,“鱼鳞册”即土地册,如果不考虑其间具体技术方法的变化,这两种册籍一直沿用至清代和民国。里甲制度是一种基层组织形式,每个里甲实际上是一个有很强集体认同感的基层组织或合作社区,承担着赋役催征、社会教化、基层治理、行政管理等公共职能。这三大制度相互配合、相辅相成,构成户籍制度、土地制度、赋役制度,以及基层社会治理高度结合的有效机制,能够实现多重目标。不过,这些制度的有效运行是以静态且相对封闭的基层社会为前提,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人口流动和土地交易频繁,僵硬的管理制度显得越来越脱节。明代中期后,以里甲制度为基础的赋役制度积重难返,百姓承受的各种徭役杂派愈益繁重,而国家财政汲取能力不断降低,财政越来越入不敷出。不少官员为保证国家赋役,提出了“一条鞭法”的建议,即把赋与役合并为一,丁(人口役)与粮(田租)合一,并把征集重心由户丁转向田亩。万历九年,张居正在明神宗的支持下,开始在全国推行“一条鞭法”。变法后,赋役征集不再需要里甲制度,“画地为牢”社会秩序日益式微,农民拥有了更多的人身自由和职业选择,促进了工商业和商品生产的发展,推动了户丁税向地亩税的过渡,以及实物税向货币税的转变。

明朝时的土地制度是什么样的

2. 请问明清时期的土地制度是怎样的? 最好能详细说明,可以的话请与现在的土地制度作比较.劳烦了,

明清时期都是封建土地私有制 在这种制度下有 
  1 君主私有土地 2 地主私有土地 3自耕农私有土地
  他们的区别,来源,作用,面积,数量等在楼上提供的资料中国历代土地制度中
  已经很清楚了.
  但是在明清时期地主私有土地占地最多 然后是君主私有土地 最后是自耕农私有
  土地.
  地主私有土地一般是租给农民耕种 从而衍生了租佃制 从战国到宋是实物地租
  明清是货币地租 农民被剥削的很厉害.
  君主私有土地 只是供应皇室和国家公共开支.
  自耕农私有土地只占很少的一部分,但男耕女织的经济容易受天灾人祸的影响,
  通常都是贫穷的人.
  现在主要是生产资料国有制 ,国家土地大都是用来建造公共场所处理国家公共
  事务.还有直接卖出给有资本的人成为个人或集体的私有财产.家庭联产承包
  责任制 国家将土地承包给人民 ,人们要每年给给国家承包金,剩下的就是私人的.

3. 中国清朝的土地制度是怎样的

中国清朝的土地制度是怎样的?

2016年03月29日 17:30 来源:土流网点击量: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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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中国封建社会最后一个王朝,在300年风云历史中,出现了“康乾盛世”。这盛世自然和其相对完善的土地制度是密不可分的,如康熙的“摊丁入亩”、雍正的“火耗归公”。

摊丁入亩,又称作摊丁入地、地丁合一,草创于明代,是清朝政府将历代相沿的丁银并入田赋征收的一种赋税制度。清朝康熙、雍正、乾隆年间普遍实行。其主要内容为废除人头税,客观上是对最底层农民人身控制的放松,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赋役制度的一次重要改革,将中国实行两千多年的人头税(丁税)废除,而并入土地税。

清政权建立之初,战火仍在燃烧,百姓死伤流亡甚多。明末天启三年,全国在籍人口尚有五千多万人,而到清顺治八年,却只剩下三千余万人。明万历年间,在册耕地为八十多万顷,而到清顺治八年,则只剩下五十多万顷了。山河残破,经济凋蔽。且阶级矛盾十分严重,国内大小起义暴动数十起。清朝统治者为了招抚流亡,恢复和发展社会经济,缓和阶级矛盾,稳定社会秩序,巩固政权,毅然抛弃了关外的赋役制度,看中了前朝曾经小试过的“摊丁入亩”制度。

清初,明代原有的户部税役册簿大量地毁于兵火,清政府便以仅存的《万历条鞭册》为依据,进行赋役的征发。在其征发的过程中,清朝统治者逐渐体会到了《万历条鞭册》中某些“摊丁入亩”措施的合理性,加之在康熙后期,国内土地兼并严重,“一邑之中,有田者十一,无田者十九”。土地兼并又造成大量的人口流动,不少人丁聚而复逃,“丁额缺,丁银失,财政徭役以丁,稽查为难,定税以亩,检核为易”。他们主张,“丈地计赋,丁随田定”,即实行“摊丁入亩”,以期通过采用赋役合一的办法来消除前弊。
土地确实是完整的、稳定的,而人口却是变动的,因此,按田定役或摊丁入亩的制度就比按人丁定役的里甲制度要稳妥和适用。清朝也是顺应晚明的这种趋势,即本着明朝役法改革的精神,更为广泛地推行“摊丁入亩”,以用田编役之法逐渐代替了里甲编审制度。清康熙年间,“丁随粮派”或以田摊役的地区,在全国全面颁行了摊丁入亩之制,饬令各省奉行。这样,将丁役银负担从人口方面全面转向土地方面,以减轻贫民疾苦,稳定社会秩序、稳定财政收入的役法改革就势在必行了。

火耗归公又称耗羡归公,地方官征收钱税时,会以耗损为由,多征钱银,更称为火耗或耗羡,但耗羡的范围大于火耗,耗羡还包含雀鼠耗等。
征纳运京的米谷,被雀鼠偷食损耗,称为雀鼠耗。汉朝时,每缴粮食一石,加耗两斗,后汉隐帝时,雀鼠耗由纳粮一石加耗两斗增到四斗。
雍正二年正式实施耗羡归公,最早在山西推行,二年七月,正式推广至全国,将明朝以降的“耗羡”附加税改为法定正税,并制度养廉银,用意在打击地方官吏的任意摊派行为。

另外,清朝还采取开垦荒地、移民边区及推广新作物以提高生产量,有一种说法是清朝的经济和人口的增加主要归因于美洲作物番薯,称所谓的“康乾盛世”为“番薯盛世“。正是因为以上措施,清朝的人口数也是历代王朝最高,清代人口至十八世纪末,已达到三亿以上,晚清时突破四亿。

中国清朝的土地制度是怎样的

4. 明清时期地租形式发生了怎样的变化?

明清时期,地租形式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实物分成租仍流行于全国,但已经开始了从分成租向定额租的全面转化。定额租制下的主佃关系,一般只是一种单纯的纳租关系。这是当时租佃制度的主流。劳动地租只在个别地区残存。有的地方,地主欲求佃农送租上门,已须支付一定的“脚力钱”。地主不再指挥生产或关心生产的好坏,以致出现了“惟知租之人而不知田之处者”的现象。在商品货币经济的刺激下,从定额租转化而来的由以折纳实物的货币租也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但当时的货币租仍属于封建地租的范畴,在各类地租形式中所占比例也不大。至20世纪30年代,在经济比较发达的江苏省,货币租约占地租的百分之十六;浙江、安徽均为百分之十。

5. 明清时期,地租形式发生了怎样的变化?

明清时期,地租形式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实物分成租仍流行于全国,但已经开始了从分成租向定额租的全面转化。定额租制下的主佃关系,一般只是一种单纯的纳租关系。这是当时租佃制度的主流。劳动地租只在个别地区残存。有的地方,地主欲求佃农送租上门,已须支付一定的“脚力钱”。地主不再指挥生产或关心生产的好坏,以致出现了“惟知租之人而不知田之处者”的现象。在商品货币经济的刺激下,从定额租转化而来的由以折纳实物的货币租也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但当时的货币租仍属于封建地租的范畴,在各类地租形式中所占比例也不大。至20世纪30年代,在经济比较发达的江苏省,货币租约占地租的百分之十六;浙江、安徽均为百分之十。

明清时期,地租形式发生了怎样的变化?

6. 明朝土地制度及其特点

明朝采用的土地制度叫一条鞭法。因为土地兼并的根本原因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土地私有制。

一条鞭法指的是政府丈量全国土地,按照人丁和田亩的多寡收取赋税,这些措施起到了鼓励农民垦荒的作用,但不能真正阻止土地兼并。

据《明史》记载:合并赋役,将田赋和各种名目的徭役合并一起征收,同时将部分丁役负担摊入田亩。将过去按户、丁出办徭役,改为据丁数和田粮摊派。

赋役负担除政府需要征收米麦以外的,一律折收银两;农民及各种负担力役户可以出钱代役,力役由官府雇人承应。

赋役征收由地方官吏直接办理,废除了原来通过粮长、里长办理征解赋役的“民收民解”制,改为“官收官解”制。

扩展资料:

我国封建田赋,唐以前基本上都是征实。唐代两税法虽以货币计算,但缴纳仍折实物。宋代征税,只是偶有折银。

元代科差虽行色银,但积粮仍为谷粟实物。唯自明代一条鞭法实行以后,不仅差役全部改为银差,而且田赋除苏杭等少数地区仍征实物以供皇室食用之外,其余也均已一律改征折色。

与此同时,赋役征课也不再由里长、粮长办理,改由地方官吏直接征收,解缴入库。

从此,不按实物征课,省却了输送储存之费;不由保甲人员代办征解,免除了侵蚀分款之弊,使征收方法更臻完善

7. 明朝土地制度

洪武三年(1370)九月,由于军屯渐次开展,垦田日多,形势变化,中书省臣请令山西太原、朔州诸处屯军纳税。明太祖命勿征。次年,中书省又奏曰:“河南、山东、北平、陕西、山西及直隶淮安诸府屯田,凡官给牛种者十税五,自备者十税三”。明太祖仍令免征,待三年后每亩收租一斗。尔后,遂以此数(一斗)为军屯亩税。最初,明太祖定全国官、民田赋,“凡官田亩税五升三合五勺,民田减二升,重租田八升五合五勺,没官田一斗二升。唯苏、松、嘉、湖,怒其为张士诚守,乃籍诸豪族及富民田以为官田,按私租簿为税额。而司农卿杨宪又以浙西地膏腴,增其赋,亩加二倍。故浙西官、民田视他方倍蓰,亩税有二三石者”①。军屯每亩收“子粒”一斗,则介于轻重两者之间,而比民田和普通官田为重。对个别地区,也有例外的。例如,洪武二十年(1387),令陕西西安府临潼等处,“屯卒率五丁选一,编成队伍,以时屯种,税粮与民田等,杂徭复之。冬月则练习武艺”②。建文四年(1402)九月,正式定军屯科则:每军田一分(五十亩)征收正粮十二石,贮于屯仓,听本军自支;余粮则作为本卫所官军俸粮。   永乐二年(1404)正月,定屯田官军赏罚条例,多者赏钞,缺者罚俸③。并对洪武时创立的屯田红牌(布告牌)重加详定,令每屯设立红牌一面,列则例于上。“每百户所管旗军一百一十二名,或一百名、七八十名。千户所管十百户,或七百户、五百户、三四百户。指挥所管五千户,或三千户、二千户。总以提调屯田都指挥,所收子粒,多寡不等,除下年种籽外,俱照每军岁用十二石正粮为法比较,将剩余并不敷子粒数目通行计算,定为赏例”④。凡屯军年六十以上及残疾、年幼者,令耕种自食,不受此赏罚条例限制①。凡屯军因公事以妨农务者,“免征子粒”,并严禁卫所随意差遣他役。又区别田地肥瘠,鼓励官军各种样板田,以其岁入之数作为考核勤懒的标准。山西太原左卫千户陈淮所种样田,每军余粮二十三石,明成祖下令重奖。宁夏总兵官何福勤于督责,积粮尤多,明成祖赐敕褒美②。此外,明成祖还从实际出发,对军屯子粒的征收方式做了一些改变。是时,户部尚书郁新上言:“湖广诸卫上去年屯田所入租数,例当考校。然所物不一。今宜以米为度准之。每粟、谷、糜、黍、大麦、荞、穄各二石;稻谷、薥、秫谷各二石五斗,

明朝土地制度

8. 明朝前期对于土地问题是如何处理的?有没有类似分田地的活动?

  “洪武政令”对整个社会的亚细亚式的控制,实在是太紧了。它从最基层的一丁、一户、一甲、一里开始。朱元璋有一条诰书说:

  里甲要明,户丁要尽。户丁既尽,虽无井田之拘,约束在于邻里。除充官用外,务要验丁报业,毋得一失,不务生理。是农是工,各守本业,毋许闲情。臣贾微商,供报入官,改古之制,常年守业。消乏不堪,复入报官,更名其业,不许在闲。【5】

  这里说的很清楚,除去没有“井田”之外,要通过里甲制度恢复亚细亚式的统治。但又比古时候加强了一步,即经商也要“常年守业”,只有亏赔太甚的商贾经呈报批准后,才可改业。这种立法的用意本来是好的,即禁绝一切游手好闲和为非作歹之人。但对商贾抓的太紧,久而久之,经济联络网枯竭,整个社会就失灵活了。但朱元璋一直抓的很紧,被郑振铎先生援引过的一种明万历刻本书《朱氏家谱》中,载有《户帖》一纸,中有洪武3年11月26日的圣旨说:“我这大军如今不出征了,都散去各州县里下着,绕地里去点户口,比勘合。比着的便是好百姓,比不着的便拿来做军。”【6】“做军”,是一种多么大的威胁呀,所以洪武年间,里甲井然,元人敢于干犯律条,正如另一条诰书所说,“一切臣民,朝出暮入,务必从容验丁”。【7】商贾在外,二年不归,邻里便须询问本户,以免托商在外非为。

  抓紧“丁”、“户”的另一个目的,是为了役使人民“配户当差”。“军户”、“民户”、“匠户”、“灶户”……,这些在宋朝已经很模糊了的东西,金、元以来渐趋严格,明初达到最严格的地步。特别是“军户”,这是一种很严重的超经济强制。“军户”之中,除原来元朝军户传袭下来的,加上元末农民起义部队“从征”的,再加上平定张士诚、陈友谅等“归附”的之外,最严重的是可以随时由“民户”中垛集当军。一旦当军,世袭永充;当军之地,又往往是距家极远的边塞;这对于农民说,简直是最大的侵害了。加以当时刑法严厉,有剥皮、称竿、抽肠、刷洗、铲头、枭令、挑筋、去膝、刖足、鞭背,……。用这样的严刑,去保障超经济强制的贯彻。

  当时,不是没有反映的。如洪武19年福建沙县民罗辅等十三人便说“如今朝廷法度好生利害,我们各断了手指,便没用了”。【8】社会上暗暗流传着一些诗,一首咏布袋佛的“大千世界活茫茫,收拾都将一袋藏。毕竟有收还有放,放宽些子又何妨?!”另一首咏翡翠鸟的“见说炎州进翠衣,网罗一日遍东西。羽毛亦足为身累,那得秋林静处栖”。【9】甚至连皇孙和大臣,都感到紧张,希望放宽。朱元璋死后,据说太孙朱允炊及其弟允通指斥梓宫(棺柩)说:“今复能言否?复能督责我否”?言讫皆笑。【10】自然这可能是燕王的诬陷之辞,但也不排除是真的可能。所以一旦建文即位,大臣齐泰、黄子澄就主张“《皇明祖训》不会说话,只是用新法便”【11】。

  在“洪武政令”的亚细亚式超经济强制之下,出现了三种国有土地:一种是“屯田”;一种是与“民田”相区别以强立名目征收高额租赋的“官田”;一种是“庄田”,包括“官庄”和“皇庄”。其中“屯田”和“庄田”,是“古已有之”的东西,不过身上打着明朝的烙印;高额租赋的“官田”,则是明初的新事物,主要出现在东南地区的苏、松、嘉、湖、杭一带。

  在明朝的屯田中,军屯是主干。这可跟曹魏屯田形成对比。曹魏先搞民屯,以民屯为主干,而军屯随后补充上去。明朝则不然,以军事管制作为振兴农业生产的有力手段,先办军屯,民屯、商屯是其补充物。军屯,是由专制主义强化了的、带有军事性、国防补给性的一种国有土地。土地上的劳动者是当军之人及其贴余。在非战争的地区和年代里,80%、即4/5的军人都要从事农业劳动,数量很庞大。所分配土地,军、余各一“分”。这一“分”,有一定的亩积,一般50亩,但亦有低至20亩者,亦有高至120亩者,大抵肥瘠与地之宽狭各不同。剥削的制度,前后有很多次调整。最初有人主张征30%~50%,是分成制;朱元璋不同意,确定收一斗,是定额制。洪武晚年,确定屯田一“分”,正粮12石,余粮12石,上缴公仓。正粮是劳动者必要劳动的收获,余粮是剩余劳动的收获。后来制度慢慢变化,正粮已不需上仓,余粮减半为6石,这个数字稳定并延续下来了。按一“分”50亩计,亩征为一斗二升。与法定的“没官田”租额相当,已经算是沉重的了。此外,军户还受国家的强度隶属,逃军要受重刑。并且,还要受军官(总旗和小旗)的侵害。总起来看,明朝军屯上的“军”和“余”是军事隶农,他们所上缴的“子粒”中,带有地租赋税合一的性质。

  “官田”,是明初统治者的意志强加在不以人们主观意志为转移的经济基础上的一种产物,它是存在着“名”与“实”相矛盾的一种国有土地,或者说,它是一时打着专制主义强度烙印的一种私有土地。所谓“强度烙印”,指的是惩罚的烙印,主要是朱元璋对其顽固政敌之一张士诚原属下一些大地主的惩罚。所以这些收高额租赋的“官田”,主要在苏、松、嘉、湖、杭一带。其实广义地说,“官田”所包甚广,“没官田”外,还有入官田、还官田、学田、草场、牲地、苜蓿地、陵园坟地、公占隙地很多名色,连贵族的庄田和百官的职田,统统都算“官田”,也就是国有土地。但就狭义而言,“官田”与“民田”的对比含义,仅仅不过在于“官田”租额特高,而差役较少;“民田”租额低,而差役很重。

  国家的意志,统治者的意志,强加到不以人们主观意志为转移的经济基础之上,即便在旧的历史时代,即便在人们认识“必然”的能力还很有局限、从而其“自由”还很小的时候,也不能够违拗着经济基础过甚,过甚了必然出毛病。明朝的历史,正说明这个问题。高额租赋官田制度执行的结果,引出的第一桩毛病,就是人们在“田皮”和“田骨”、或者“田面”和“田底”上玩弄花样,把“田骨”或“田底”放在那里不动,单把“田皮”或“田面”辗转转让或者租佃出去。三转手两转手,“官田”的身份就模糊不清了。引出的第二桩毛病,就是通过田主、地痞、豪绅、胥吏间的勾结,什么改册、诡寄、洒派、移丘、换段等手法,使官册与实种之间产生了极大的紊乱,以洪武的严刑酷法尚不能完全禁断,洪、宣之后就自必紊乱更甚了。

  庄田,是一种贵族占田。朱元璋对一切卡的很严,独对诸王勋臣的赐田,从开始就放的松。勋臣汤和赐田万亩(百顷),见于史料【12】。亲王最高额至千顷;洪、宣之后,乞请渐多;万历、天启间,横赐日甚,故有福王四万顷数额的说法。明朝的庄田与西汉的“实食封”,有同处,有不同处。其同处在于二者都是独立王国,不受州郡里甲的约束;其不同处是西汉封王仅收国税,实际上是国家统一租税的再分割;明朝封王所收为“庄田子粒”,岁亩征银三分,后递增至七八分,约合粮食1.5斗、2斗、3斗不等。庄田佃户,不是通过自由契约而来,而是由州、县拨充,或由逃军、逃民为避罪避差役而前来投充,这些人身上的隶属关系很沉重,虽不承担国家差役,但王府所加的经济强制和超经济强制都是很沉重的。

  在上述三种“官田”之外,就是“民田”。民田上也有民田上的问题。这问题也是由于专制主义统治者意志强加在经济基础上的后遗症。洪武年间,朱元璋为了鼓励贫民积极开荒种地,曾有“永不起科”的谕令,这用意本来是好的,但日久年深,“祖宗之法”的约束力日渐松弛,一切田土均须丈量作数,于是便发生了“原额地少而丈量地反多”的反常现象,好心的官吏害怕把真相暴露,会造成“取骇于上,而贻害于民”,于是挖空心思,瞒上不瞒下,“以大亩该小亩,取合原额之数”。【13】这样,便在北方各省出现了“大亩”和“小亩”的纠纷,河北广平府有大亩一亩折合小亩一亩八分者、二亩者、三亩以上者,甚至七八亩以上者。地主豪霸,从中作恶,遂致赋役纠缠日甚。这种现象,在江北淮安一带直到清初尚有此类的遗留问题,《山阳志遗》一书中记之甚悉。

  四

  由于产生了如上的一些田土赋役纠纷,在明朝从洪熙、宣德开始,直到嘉靖、万历,一些不同地区中不同等级的官吏,便不约而同地按客观现实中的问题,图谋各自范围内的调整。这证明有一度人们说官吏从来没有好的、或者说“清官”比“赃官”还坏、或者说统治阶级从来不可能进行什么“调节”或“调整”:都是些别有用心之谈,不忠实于历史的真实的。从著名的周忱和况钟开始,仅以《明史》有传的,就有孙原贞、顾鼎臣、王恕、欧阳铎、王仪……等一串不小的名单;加以万历年山东曹县的县官王圻和孟习孔这类更低一级的人物,可以证明不约而同来参加这场调整的人,真是为数不少。

  在江南地区,他们的努力主要是把重租平下去。周忱曾支持他的属下况钟在苏州府把262万石的田租减到72万石。周忱还想减松江府的,把官田赋额减到和民田看齐的地步,为此蒙受到大臣们的弹劾。《明史·食货志》中很扼要地记述了这些调整的踪迹。如孙原贞在浙江,对嘉、湖、杭的租赋,就执行一种“重者轻之,轻者重之”的政策。他们又担心某些地主和其他官吏会对他们进行弹劾,故使用不明显的手法,“重者,阴予以轻。轻者,阴与以重”,在不知不觉中使租赋趋向于均平。于求“均平”的同时,也追求去烦划一,如顾鼎臣、王恕、欧阳铎在江南的调整中,就追求“征一”,“一条鞭”的精神便从这里露头了。既然追求“征一”,自必产生一个连带的问题,“田”(赀财的所有者)和“丁”(或“户”)(劳动力的所有者)中间按什么比例来配成这个“一”呢?顾鼎臣、欧阳铎、王恕的原则是:“以田为母,户为子”【14】。偏重剥削一点赀财的所有者,相对放松一点对劳动力所有者的剥削——这种精神,也从这里冒头了。

  在北方,有些个别官吏,其调整的精神,也不亚于江南。例如在山东曹县,从万历3~4年到33~34年,有前后两任官吏,王圻和孟习孔进行了大胆的改革。上文说过,洪武的要害,在于抓紧“户”和“丁”不放。从抓的紧紧的,到抓的死死的。可是转瞬间235年过去了,人们恰好跟洪武政令“对着干”了,孟习孔的“一串铃法”,第一主张取消户等(上、中、下三等);第二主张取消丁则(九则),说“三等九则,多方支离”;第三主张按亩摊丁,大体40亩内外,派纳一丁;并且,第四以右贫抑富精神处理派丁事宜,“有人无地者,亦念其穷而去之”,“地少丁多者,配地而减之,将遗下丁额,尽添入地多丁少之户”【15】。试问:像这些人,像这些事,假如不是“调整”、假如调整者不是“清官”,又是什么呢?!

  这样做对谁有利?王圻的《平赋答问》中说,穷乡细民,称此法便;只有那些企图诡避、需索、包揽的坏田主和恶棍之流,才称此法不便,阴谋破坏此法的实施。除穷乡细民之外,此法对端正的田主(土地经营者)也有利,从而对农业正常的经营和发展,也是有利的。江南有个退职的大名知府姚汝循,他并不完全赞成条鞭法的,但他也反映说,

  条鞭未行之时,有力差一事,往往破人之家,人皆以田为大累,故富室不肯买田。……赖巡抚海公均田粮,行一条鞭法,从此役无偏累,人知有种田之利,而城中富室,始肯买田;乡间贫民,始不肯轻弃其田矣。【16】

  必须再次指出,所有这些参加调整和改革的人,中间都没有串连过,他们是从面对现实中“不约而同”地这样做的。并且,他们更不会认识到有一种亚细亚形式的残余表现在“洪武政令”中对整个社会进行锢闭,阻止封建后期人们财产私有制的前进脚步。他们绝不会懂得这些。这也就是说,他们基本上是自发的、而不是自觉地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和改革,去把宋朝时候本已消退到相当可喜程度的社会阻力,使它们又一次消退下去。

  五

  文章写到这里,就自然而然地要超越明朝这个人为的历史段落,因为明朝的“一条鞭法”和清朝的“地丁合一”,实际上是一场前后连续的调整和改革的运动。清朝是明朝的取代者,二者在政治上是敌对的,但二者不约而同地处理劳动力强制的放宽问题,这就可见不以人们主观意志为转移的经济因素,仍在默默中起作用。生产力在发展,社会生产的各个部门正在越来越明显地分枝化、繁荣化,在这种现实下,假如依旧把劳动力死死捆绑到国家差役的柱子上,事情怎么能够推移下去呢?

  清康熙50年,谕令此后滋生人口,永不抽税(丁银)。这样,“丁银”就成了个历史遗留问题,更方便于把它与田赋捻成一股。康熙55年,首先在广东省试行“摊丁人亩”、“地丁合一”。到雍正元年,又在直隶(今河北)推行,当时的奏疏和批示,现存留在《雍正朱批谕旨》之中,引出如下:

  雍正元年十月十六日直隶巡抚臣李维钧谨奏:为酌议按地输丁之法,恭请圣裁事:……臣查直隶通属地粮共二百零三万四千七百两有奇,丁银共四十二万零八百两有奇,统为核算,将此四十二万零八百两之丁银,均摊于二百零三万四千七百余两地粮之内,仍照上、中、下三则之田,各计其轻重纳粮之数,而分摊其丁银,永无偏累之患。所有现在无地穷民,生生世世,戴皇恩于无既矣。

  朱批:今览尔奏,分析甚明,筹度极当,实可准行。【17】

  为什么奏疏中单单提到“无地穷民”这个词?这个词不是随便捡来的,而是表示“地丁合一”、“摊丁入亩”政策的推行,其后果就是要把这些“无地穷民”从国家差役的超经济强制中解脱出来,使他们能够比较自由地应雇到社会分枝化的各个部门中去,这个倾向是与社会前进的脚步相适应的。假如明朝“一条鞭法”是嘉靖10年(1531)开始试验推行的话,“地丁合一”则是到道光年间(暂确定为1840)才全国范围普遍地施行了。【18】这样计算下来,中国封建社会这场最晚的一次调整和改革运动,前后已经经历了三个世纪之久。

  注释:

  【1】参看王崇武:《奉天靖难记注》(商务印书馆,1948)卷2页101。

  【2】明代垦种田土,依据《大明会典》与《明史·食货志》的粗略统计,中叶时为422万余顷,明初“失额”数字当较中叶为小,故实际数字可能较422万余顷为大。其中屯田数字为90或70或65余万顷,即以最小数字计,当为垦种田土总额之十分之一点五。(按最高数字,则应为十分之二)。其中官田,史书中多记载为“七分之一”,则亦接近于十分之一点五。详细数字,请参看伍丹戈先生《明代土地制度和赋役制度的发展》(福建人民出版社)页20~30。

  【3】《明宴录·仁宗实录》卷1上与卷6下。

  【4】见《天下郡国利病书》龙刻本卷32、《四部丛刊》本第11册。《皇明经世文编》亦收此文。

  【5】《续诰》第2,见《昭代王章》(《玄览堂丛书》正集)。

  【6】见郑振铎:《元明之际文坛概观》(《文学》第2卷第6期,1934年6月)。

  【7】《续诰》第4,见《昭代王章》(《玄览堂丛书》正集)。

  【8】《续诰》第79,见《昭代王章》(《玄览堂丛书》正集)。

  【9】见《七修类稿》。

  【10】王崇武:《奉天靖难记注》页16。

  【11】参看王崇武:《奉天靖难记注》(商务印书馆,1948)卷2页101。

  【12】《明实录·洪武实录》洪武四年十二月。

  【13】《天下郡国利病书》卷4(北直隶3)引《广平府志》。

  【14】本段所引片断原文,均节自《明史·食货志》。

  【15】《天下郡国利病书》卷36(山东5)。

  【16】同卢书卷14(江南2)。

  【17】《雍正朱批谕旨》李维钧册。

  【18】见王庆云:《石渠余记》器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