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当央行公布了货币供应量的重要数据信息,市场是如何解读的?相关金融市场有什

2024-05-03 20:17

1. 每当央行公布了货币供应量的重要数据信息,市场是如何解读的?相关金融市场有什

每当央行公布货币供应最重要的数据信息市场如何解读呢?这个好办可以按照正确的市场规定范围来解读。每当央行公布货币供应最重要的数据信息市场如何解读呢?这个好办可以按照正确的市场规定范围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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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央行发布金融统计数据报告有什么用

可以通过统计数据为具体的的财政政策提供参考和佐证依据。
关于货币政策的描述有五个大范畴,即:宽松的货币政策、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稳健的货币政策、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和从紧的货币政策。

3. 关于金融信息化,央行2013年报都说了些啥

  金融信息安全基础不断夯实
  加大金融信息化研究工作力度,深化对金融信息安全的认识。完成国务院下达的“金融信息与网络安全”重点研究课题。
  加强金融业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会同中国银监会制定银行业灾备布局指导意见,改善银行业灾备体系建设。
  持续提升中国人民银行信息安全保障水平。修订发布《人民银行信息安全综合规范(2013版)》。组织分支行推广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系统和主机监控与审计系统,完成中国人民银行办公网保密技术防护整改。
 
  金融科技服务社会作用不断体现
  面向小微金融机构提供更广泛的服务。修订《人民银行金融城域网入网管理办法》。完成省级分支机构接入平台建设,新接入1366家小型微型金融机构,提高金融普惠服务水平。
  银行卡芯片化迁移取得显著成效。截至年末,新增金融IC卡4.67亿张,占新增银行卡比例为64%,全国累计发卡达到5.93亿张。芯片卡受理环境改造已经完成,面向全国的电子现金跨行圈存系统投入运行。
  开展移动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移动金融公共服务平台上线试运行,已接入中国建设银行、中信银行等7家机构。
 
  逐步形成金融标准化检测认证体系
  扎实推进金融标准化建设。发布《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V3.0》等一系列重要标准。发布《中国人民银行技术标准管理办法》,制定并实施金融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加强金融业标准化工作协调管理。
  积极参与金融标准化国际活动。首次承办国际标准化组织金融服务技术委员会(ISO/TC68)年会。参与全球法人识别编码(LEI)体系建设,组织中国银联、外汇交易中心参与ISO20022报文开发。
  推进金融标准检测认证体系建设。组织完成国家金融IC卡安全检测中心项目建设并通过验收,填补国内金融领域芯片安全检测空白。有序推进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设施技术认证工作。
 
  网络与信息系统规划和建设有序开展
  逐步完善数据架构管理。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ACS)已在5个省市顺利上线,架构管控迈出重要一步。完成《数据架构分析与深度应用》课题研究,发布中国人民银行数据标准体系报告,制定《数据生命周期管理技术规范》。
  加快重要系统的建设和推广。完成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TCBS)全国推广;完善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推进第二代货币发行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完成中国人民银行同城和异地灾备布局论证。
  推进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体系建设。发布《金融机构代码证管理办法(试行)》,启动代码证试点发放。
  开展行业科技成果经验总结,推动科技创新。完成中国银行业近20年来的信息化成果初步总结。举办了“2013年金融信息化十件大事”年度评选活动。组织申报发展改革委信息化领域创新能力建设项目,中国银联电子商务与电子支付国家工程实验室项目已获批准。
 
  科技工作一盘棋格局在实践中不断形成
  按照管办分离的要求,科技司、信息中心、金融电子化公司开展了明确职责、再造流程的工作,科技司围绕“科技管理”重点做好体系规划、标准建设、架构管理和质量检查工作,信息中心围绕“安全生产”重点做好资源管理、运维监控、应急处置、灾备建设工作,金融电子化公司围绕“系统建设”重点做好开发、测试、集成、认证、研究和宣传工作。各单位站在中国人民银行信息化建设全局高度,相互配合,正在形成信息化建设的协同工作机制。
  此外,总分行联动机制发挥作用,各分支行开展区域信息安全管理、金融IC卡应用推广、金融机构代码证发放、网络管理监控系统建设等多项工作,发挥了中国人民银行大科技的整体优势。
 
  金融机构编码体系建设
  建立金融机构编码体系框架,形成专业化体制机制
  建成金融机构基础信息数据库,打造“金融机构全景图”
  扩大应用广度和深度,提高数据综合服务能力
 

关于金融信息化,央行2013年报都说了些啥

4. 我国央行现行金融统计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划分货币层次是以流动性为依据,划分不同口径的货币量。个人觉得主要是为了方便统计货币供应量,更好的控制货币供给,保证供需平衡,不出现通胀,有利经济发展。所以,货币层次是指各国中央银行在确定货币供给的统计口径时,以金融资产流动性的大小作为标准,并根据自身政策目的的特点和需要,划分了货币层次。
其粗略的分类为:
M0:现金流通量;
M1:M0+各种活期存款;
M2:M1+各种定期存款。
货币层次的划分有利于中央银行进行宏观经济运行监测和货币政策操作。
我国的货币层次分为三个层次: 
1.M0=流通中现金
2.M1=M0+企业单位活期存款+农村存款+机关团体部分存款
3.M2=M1+企业单位定期存款+自筹基本建设存款+个人储蓄存款+其他存款
其中,M1是否要加列信用卡存款,外币存款以及银行承兑汇票等短期信用工具是列入M2,还是另立M3,对这些问题都要做进一步研究。
供参考。

5. 银发2016年132号外汇巜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
银发[2016]13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为把握与宏观经济热度、整体偿债能力和国际收支状况相适应的跨境融资水平,控制杠杆率和货币错配风险,实现本外币一体化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在总结前期区域性、地方性试点的基础上,将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推广至全国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跨境融资,是指境内机构从非居民融入本、外币资金的行为。本通知适用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以下称企业)和金融机构。本通知适用的企业仅限非金融企业,且不包括政府融资平台和房地产企业;本通知适用的金融机构指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各类法人金融机构。
二、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宏观经济热度、国际收支状况和宏观金融调控需要对跨境融资杠杆率、风险转换因子、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等进行调整,并对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名单见附件)跨境融资进行宏观审慎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企业和除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跨境融资进行管理,并对企业和金融机构进行全口径跨境融资统计监测。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之间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三、建立宏观审慎规则下基于微观主体资本或净资产的跨境融资约束机制,企业和金融机构均可按规定自主开展本外币跨境融资。
企业和金融机构开展跨境融资按风险加权计算余额(指已提用未偿余额,下同),风险加权余额不得超过上限,即: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
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Σ本外币跨境融资余额*期限风险转换因子*类别风险转换因子+Σ外币跨境融资余额*汇率风险折算因子。
期限风险转换因子:还款期限在1年(不含)以上的中长期跨境融资的期限风险转换因子为1,还款期限在1年(含)以下的短期跨境融资的期限风险转换因子为1.5。
类别风险转换因子:表内融资的类别风险转换因子设定为1,表外融资(或有负债)的类别风险转换因子暂定为1。
汇率风险折算因子:0.5。
四、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中的本外币跨境融资包括企业和金融机构(不含境外分支机构)以本币和外币形式从非居民融入的资金,涵盖表内融资和表外融资。以下业务类型不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
(一)人民币被动负债:企业和金融机构因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产生的人民币被动负债;境外主体存放在金融机构的人民币存款。
(二)贸易信贷、人民币贸易融资:企业涉及真实跨境贸易产生的贸易信贷(包括应付和预收)和从境外金融机构获取的人民币贸易融资;金融机构因办理基于真实跨境贸易结算产生的各类人民币贸易融资。
(三)集团内部资金往来:企业主办的经备案的集团内跨境资金(生产经营和实业投资等依法合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集中管理业务项下产生的对外负债。
(四)境外同业存放、联行及附属机构往来:金融机构因境外同业存放、联行及附属机构往来产生的对外负债。
(五)自用熊猫债:企业的境外母公司在中国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并以放款形式用于境内子公司的。
(六)转让与减免:企业和金融机构跨境融资转增资本或已获得债务减免等情况下,相应金额不计入。
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宏观金融调控需要和业务开展情况,对不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的业务类型进行调整,必要时可允许企业和金融机构某些特定跨境融资业务不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
五、纳入本外币跨境融资的各类型融资在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中按以下方法计算:
(一)外币贸易融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外币贸易融资按20%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期限风险转换因子统一按1计算。
(二)表外融资(或有负债):金融机构向客户提供的内保外贷、因向客户提供基于真实跨境交易和资产负债币种及期限风险对冲管理服务需要的衍生产品而形成的对外或有负债,按公允价值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金融机构因自身币种及期限风险对冲管理需要,参与国际金融市场交易而产生的或有负债,按公允价值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金融机构在报送数据时需同时报送本机构或有负债的名义本金及公允价值的计算方法。
(三)其他:其余各类跨境融资均按实际情况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
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宏观金融调控需要和业务开展情况,对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中各类型融资的计算方法进行调整。
六、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的计算: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资本或净资产*跨境融资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资本或净资产:企业按净资产计,银行类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外资银行)按一级资本计,非银行金融机构按资本(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计,以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
跨境融资杠杆率: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为1,银行类金融机构为0.8。
宏观审慎调节参数:1。
七、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跨境融资签约币种、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须保持一致。
八、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及上限的计算均以人民币为单位,外币跨境融资以提款日的汇率水平按以下方式折算计入:已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挂牌(含区域挂牌)交易的外币,适用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或区域交易参考价;未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货币,适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币参考汇率。
九、中国人民银行建立跨境融资宏观风险监测指标体系,在跨境融资宏观风险指标触及预警值时,采取逆周期调控措施,以控制系统性金融风险。
逆周期调控措施可以采用单一措施或组合措施的方式进行,也可针对单一、多个或全部企业和金融机构进行。总量调控措施包括调整跨境融资杠杆率和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结构调控措施包括调整各类风险转换因子。根据宏观审慎评估(MPA)的结果对金融机构跨境融资的总量和结构进行调控,必要时还可根据维护国家金融稳定的需要,采取征收风险准备金等其他逆周期调控措施,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企业和金融机构因风险转换因子、跨境融资杠杆率和宏观审慎调节参数调整导致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超出上限的,原有跨境融资合约可持有到期;在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调整到上限内之前,不得办理包括跨境融资展期在内的新的跨境融资业务。
十、企业跨境融资业务:企业按照本通知要求办理跨境融资业务,具体细节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另行发布细则明确。
(一)企业应当在跨境融资合同签约后但不晚于提款前三个工作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跨境融资情况签约备案。为企业办理跨境融资业务的结算银行应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企业的融资信息、账户信息、人民币跨境收支信息等。所有跨境融资业务材料留存结算银行备查,保留期限为该笔跨境融资业务结束之日起5年。
(二)企业办理跨境融资签约备案后以及金融机构自行办理跨境融资信息报送后,可以根据提款、还款安排为借款主体办理相关的资金结算,并将相关结算信息按规定报送至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相关系统,完成跨境融资信息的更新。
企业应每年及时更新跨境融资以及权益相关的信息(包括境外债权人、借款期限、金额、利率和自身净资产等)。如经审计的净资产,融资合同中涉及的境外债权人、借款期限、金额、利率等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及时办理备案变更。
(三)开展跨境融资涉及的资金往来,企业可采用一般本外币账户办理,也可采用自由贸易账户办理。
(四)企业融入外汇资金如有实际需要,可结汇使用。企业融入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用于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并符合国家和自贸区的产业宏观调控方向。
十一、金融机构跨境融资业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对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跨境融资业务实行统一管理,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以法人为单位集中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报送相关材料。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除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跨境融资业务进行管理。金融机构开展跨境融资业务前,应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自身情况制定本外币跨境融资业务的操作规程和内控制度,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后实施。
(一)金融机构首次办理跨境融资业务前,应按照本通知的跨境融资杠杆率和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以及本机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本数据,计算本机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和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并将计算的详细过程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
金融机构办理跨境融资业务,应在本机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处于上限以内的情况下进行。如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低于上限额,则金融机构可自行与境外机构签订融资合同。
(二)金融机构可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等管理制度开立本外币账户,办理跨境融资涉及的资金收付。
(三)金融机构应在跨境融资合同签约后执行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资本金额、跨境融资合同信息,并在提款后按规定报送本外币跨境收入信息,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后报送本外币跨境支出信息。如经审计的资本,融资合同中涉及的境外债权人、借款期限、金额、利率等发生变化的,金融机构应在系统中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金融机构应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本机构本外币跨境融资发生情况、余额变动等统计信息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所有跨境融资业务材料留存备查,保留期限为该笔跨境融资业务结束之日起5年。
(四)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可用于补充资本金,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并符合国家产业宏观调控方向。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金融机构融入外汇资金可结汇使用。
十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按照分工,定期或不定期对金融机构和企业开展跨境融资情况进行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检查,金融机构和企业应配合。
发现未及时报送和变更跨境融资信息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在查实后对涉及的金融机构或企业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发现超上限开展跨境融资的,或融入资金使用与国家、自贸区的产业宏观调控方向不符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可责令其立即纠正,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借款主体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可暂停其跨境融资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将金融机构的跨境融资行为纳入宏观审慎评估体系(MPA)考核,对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还可视情况向其征收定向风险准备金。
对于办理超上限跨境融资结算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责令整改;对于多次发生办理超上限跨境融资结算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暂停其跨境融资结算业务。
十三、对企业和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不实行外债事前审批,企业改为事前签约备案,金融机构改为事后备案,原有管理模式下的跨境融资未到期余额纳入本通知管理。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为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实行的本外币境外融资等区域性跨境融资创新试点设置1年过渡期,1年过渡期后统一按本通知模式管理。
企业中的外商投资企业、外资金融机构可在现行跨境融资管理模式和本通知模式下任选一种模式适用,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一经选定,原则上不再更改。如确有合理理由需要更改的,须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出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外资金融机构过渡期限长短和过渡期安排,另行制定方案。
十四、本通知自2016年5月3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名单

1
国家开发银行
2
进出口银行
3
农业发展银行
4
中国工商银行
5
中国农业银行
6
中国银行
7
中国建设银行
8
交通银行
9
中信银行
10
中国光大银行
11
华夏银行
12
中国民生银行
13
招商银行
14
兴业银行
15
广发银行
16
平安银行
17
浦发银行
18
恒丰银行
19
浙商银行
20
渤海银行
2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22
北京银行
23
上海银行
24
江苏银行
25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26
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27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银发2016年132号外汇巜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

6. 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官网统计数据,金融市场统计对我国金融市场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通过人民银行官网统计数据,金融市场同对我进入市场现状。

7. 中央银行给金融机构贷款的数据在哪查

一般国有商业银行
自己都可以解决
中国人民银行,也走一般银行经营模式.也有这些业务.
商业银行购买
这些数据,是内部的,不是公开的.
开证明去查.

中央银行给金融机构贷款的数据在哪查

8. 为什么国家统计局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数据有所差别,关于货币供应量的数据,求解答。答好有加分。

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是物价的数据。也就是物质的价格变动数据,它是生产者的成本加利润。         中国人民银行的数据是金融数据,是代表币值与金融活动的活跃度。两者不能混为一谈。              物价代表消费的涨与落。金融代表生产的快与慢。它们之和代表生产力的一半。另外一半是人与政策+资源。本人观点。要求货币供应量的数据。建议参考下中国人民银行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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