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债权的风险有哪些

2024-05-08 12:16

1. 金融债权的风险有哪些

一、解析金融债权风险所谓风险是指由于不确定性所引起损失的可能性。金融风险就是指在金融活动中,由于各种不确定性所引起的金融资产损失的可能性,它又分为局部风险和系统风险。金融债权风险就是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侵害贷款金融机构债权的可能性。所谓金融债权是指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信用合作社等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按照合同约定贷给借款人货币而形成的权利。其特征为:金融债权是一种财产权;金融债权权利主体是金融机构;金融债权是以给付货币为内容;金融债权是一种相对权;相对其他普通债权,金融债权的标的金额相对较大。
二、造成当今金融债权风险的缘由
1、金融机构内控制度不够完善。由于员工素质原因及法律人员配备不足,银行法律工作一般只限于事后追索债权,而没有参与到贷前调查、审贷时合同审查和贷后跟踪检查;有的内部管理制度执行不严,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调查流于形式;有的对企业改制缺乏足够的认识,信息反馈不足,缺乏提前的参与意识,以致在企业改制和破产过程中处于被动状态,致使本来可实现的债权不能实现。如今企业逃废债务情况越来越多,以致企业根本不把金融制裁放在眼里,抱着其奈我何的态度,更加肆无忌惮地逃废债务。中国人民银行曾采取各种措施对逃废债企业进行打击,首先对逃废债企业发通知书,督促逃废债企业纠正错误行为,其次是组织公开曝光,利用舆论评论、各方媒体共同抵制逃废债行为,最后采取法律手段请人民法院进行诉讼、保全、冻结其结算账户,虽说制裁措施非常严厉,然而效果却不明显。
2、行政行为过多的干预。各地政府、行政部门金融意识不够,只顾局部的小利益而不能从大局出发,顾全国家的大利益。有些行政部门在企业改制、破产过程中,利用行政力量推动进程,实行“暗箱操作”,限定企业破产时间、破产数量,放宽破产条件,使企业任意逃废银行债务。具体表现在政府审批机关不要求企业提供债权银行是否同意改制或破产的材料,工商部门直接向假破产真逃债或有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企业核发新的营业执照,最后致使银行信贷资产的流失。
3、有关法律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实施细则。尽管目前法律对企业兼并、分立、破产的债权债务有规定,但由于没有将这些规定细化,并在有关改制的专门规范性文件中予以强调,致使目前规范企业改制和破产的有关规定不具体、不完善,致使一些企业趁机钻“死角”,逃避债务。例如,对逃废债务行为的处罚没有专门法规,而已制定的法律也难适应已出现的新情况,从而给一些恶意逃债人以可乘之机。

金融债权的风险有哪些

2. 金融债权风险有哪些

所谓风险是指由于不确定性所引起损失的可能性。金融风险就是指在金融活动中,由于各种不确定性所引起的金融资产损失的可能性,它又分为局部风险和系统风险。金融债权风险就是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侵害贷款金融机构债权的可能性。所谓金融债权是指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信用合作社等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按照合同约定贷给借款人货币而形成的权利。其特征为:金融债权是一种财产权;金融债权权利主体是金融机构;金融债权是以给付货币为内容;金融债权是一种相对权;相对其他普通债权,金融债权的标的金额相对较大。
一、造成当今金融债权风险的原因是什么
1、金融机构内控制度不够完善。由于员工素质原因及法律人员配备不足,银行法律工作一般只限于事后追索债权,而没有参与到贷前调查、审贷时合同审查和贷后跟踪检查;有的内部管理制度执行不严,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调查流于形式;有的对企业改制缺乏足够的认识,信息反馈不足,缺乏提前的参与意识,以致在企业改制和破产过程中处于被动状态,致使本来可实现的债权不能实现。如今企业逃废债务情况越来越多,以致企业根本不把金融制裁放在眼里,抱着其奈我何的态度,更加肆无忌惮地逃废债务。据统计,截至2003年末,某市在工、农、中、建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开户的改制企业有126户,涉及贷款本息4.74亿元,其中经过金融债权管理办公室认定的逃废债企业707,占改制企业的55.6%,逃废银行贷款本息1.62亿元,占改制企业贷款本息的34.2%。此数据可以看出金融债权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中国人民银行曾采取各种措施对逃废债企业进行打击,首先对逃废债企业发通知书,督促逃废债企业纠正错误行为,其次是组织公开曝光,利用舆论评论、各方媒体共同抵制逃废债行为,最后采取法律手段请人民法院进行诉讼、保全、冻结其结算账户,虽说制裁措施非常严厉,然而效果却不明显。
2、行政行为过多的干预。各地政府、行政部门金融意识不够,只顾局部的小利益而不能从大局出发,顾全国家的大利益。有些行政部门在企业改制、破产过程中,利用行政力量推动进程,实行“暗箱操作”,限定企业破产时间、破产数量,放宽破产条件,使企业任意逃废银行债务。具体表现在政府审批机关不要求企业提供债权银行是否同意改制或破产的材料,工商部门直接向假破产真逃债或有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企业核发新的营业执照,最后致使银行信贷资产的流失。
3、有关法律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实施细则。尽管目前法律对企业兼并、分立、破产的债权债务有规定,但由于没有将这些规定细化,并在有关改制的专门规范性文件中予以强调,致使目前规范企业改制和破产的有关规定不具体、不完善,致使一些企业趁机钻“死角”,逃避债务。例如,对逃废债务行为的处罚没有专门法规,而已制定的法律也难适应已出现的新情况,从而给一些恶意逃债人以可乘之机。
二、金融债权风险保全措施
1、加强对金融债权资产的保护。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目前,我国大多数企业的大部分流动资金都来自银行贷款,一旦企业不能按期归还或不能归还,信贷资产质量就会下降。加强对金融债权的保护是保障国民经济稳定健康发展和社会安定的需要。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充分发挥金融的作用,而金融作用的发挥则首先要保障金融的安全,积极防范金融风险,这就包括防范金融债权风险。
2、改善金融执法环境。打造适应本地区经济市场化的宏观环境,指导资源的有效合理配置,为企业改革提供一条健康合法的思路。加强执法力度,对债务人进行约束,确保已生效的裁决强制执行,将企业逃废债行为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管理,建议立法机关将上述企业逃废债的行为纳入刑法调整领域,增加“侵害金融债权罪”,把制裁处罚逃废银行债务的企业和主要负责人的认定标准和刑罚方式在法律条文中加以细化和量化,以加大保护金融债权的力度。
3、建立良好的信用机制。近年来,许多企业的信用观念淡薄,只有在社会上建立起良好的信用环境,才能从根本上保障金融债权的安全性和效益性。需要各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与配合,才能形成良好的信用法制环境。建立信用记录和监督机制,对逃废金融债权的责任人也列入不守信用的档案,对不守信用的企业进行制裁。
通过分析,我们不能不感叹保全金融债权的紧迫性。国家、各地政府、金融机构和企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的变动,加强金融债权的保障,显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3. 金融债权都有什么风险

一、金融债权风险有哪些
所谓风险是指由于不确定性所引起损失的可能性。金融风险就是指在金融活动中,由于各种不确定性所引起的金融资产损失的可能性,它又分为局部风险和系统风险。金融债权风险就是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侵害贷款金融机构债权的可能性。所谓金融债权是指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信用合作社等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按照合同约定贷给借款人货币而形成的权利。其特征为:金融债权是一种财产权;金融债权权利主体是金融机构;金融债权是以给付货币为内容;金融债权是一种相对权;相对其他普通债权,金融债权的标的金额相对较大。
二、造成当今金融债权风险的原因是什么
1、金融机构内控制度不够完善。由于员工素质原因及法律人员配备不足,银行法律工作一般只限于事后追索债权,而没有参与到贷前调查、审贷时合同审查和贷后跟踪检查;有的内部管理制度执行不严,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调查流于形式;有的对企业改制缺乏足够的认识,信息反馈不足,缺乏提前的参与意识,以致在企业改制和破产过程中处于被动状态,致使本来可实现的债权不能实现。如今企业逃废债务情况越来越多,以致企业根本不把金融制裁放在眼里,抱着其奈我何的态度,更加肆无忌惮地逃废债务。据统计,截至2003年末,某市在工、农、中、建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开户的改制企业有126户,涉及贷款本息4.74亿元,其中经过金融债权管理办公室认定的逃废债企业707,占改制企业的55.6%,逃废银行贷款本息1.62亿元,占改制企业贷款本息的34.2%。此数据可以看出金融债权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中国人民银行曾采取各种措施对逃废债企业进行打击,首先对逃废债企业发通知书,督促逃废债企业纠正错误行为,其次是组织公开曝光,利用舆论评论、各方媒体共同抵制逃废债行为,最后采取法律手段请人民法院进行诉讼、保全、冻结其结算账户,虽说制裁措施非常严厉,然而效果却不明显。
2、行政行为过多的干预。各地政府、行政部门金融意识不够,只顾局部的小利益而不能从大局出发,顾全国家的大利益。有些行政部门在企业改制、破产过程中,利用行政力量推动进程,实行“暗箱操作”,限定企业破产时间、破产数量,放宽破产条件,使企业任意逃废银行债务。具体表现在政府审批机关不要求企业提供债权银行是否同意改制或破产的材料,工商部门直接向假破产真逃债或有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企业核发新的营业执照,最后致使银行信贷资产的流失。
3、有关法律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实施细则。尽管目前法律对企业兼并、分立、破产的债权债务有规定,但由于没有将这些规定细化,并在有关改制的专门规范性文件中予以强调,致使目前规范企业改制和破产的有关规定不具体、不完善,致使一些企业趁机钻“死角”,逃避债务。例如,对逃废债务行为的处罚没有专门法规,而已制定的法律也难适应已出现的新情况,从而给一些恶意逃债人以可乘之机。
三、金融债权风险保全措施
1、加强对金融债权资产的保护。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目前,我国大多数企业的大部分流动资金都来自银行贷款,一旦企业不能按期归还或不能归还,信贷资产质量就会下降。加强对金融债权的保护是保障国民经济稳定健康发展和社会安定的需要。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充分发挥金融的作用,而金融作用的发挥则首先要保障金融的安全,积极防范金融风险,这就包括防范金融债权风险。
2、改善金融执法环境。打造适应本地区经济市场化的宏观环境,指导资源的有效合理配置,为企业改革提供一条健康合法的思路。加强执法力度,对债务人进行约束,确保已生效的裁决强制执行,将企业逃废债行为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管理,建议立法机关将上述企业逃废债的行为纳入刑法调整领域,增加“侵害金融债权罪”,把制裁处罚逃废银行债务的企业和主要负责人的认定标准和刑罚方式在法律条文中加以细化和量化,以加大保护金融债权的力度。
3、建立良好的信用机制。近年来,许多企业的信用观念淡薄,只有在社会上建立起良好的信用环境,才能从根本上保障金融债权的安全性和效益性。需要各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与配合,才能形成良好的信用法制环境。建立信用记录和监督机制,对逃废金融债权的责任人也列入不守信用的档案,对不守信用的企业进行制裁。
通过分析,我们不能不感叹保全金融债权的紧迫性。国家、各地政府、金融机构和企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的变动,加强金融债权的保障,显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金融债权都有什么风险

4. 金融债权的风险及其原因

一、金融债权风险有哪些
所谓风险是指由于不确定性所引起损失的可能性。金融风险就是指在金融活动中,由于各种不确定性所引起的金融资产损失的可能性,它又分为局部风险和系统风险。金融债权风险就是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侵害贷款金融机构债权的可能性。所谓金融债权是指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信用合作社等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按照合同约定贷给借款人货币而形成的权利。其特征为:金融债权是一种财产权;金融债权权利主体是金融机构;金融债权是以给付货币为内容;金融债权是一种相对权;相对其他普通债权,金融债权的标的金额相对较大。
二、造成当今金融债权风险的原因是什么
第一,金融机构内控制度不够完善。由于员工素质原因及法律人员配备不足,银行法律工作一般只限于事后追索债权,而没有参与到贷前调查、审贷时合同审查和贷后跟踪检查;有的内部管理制度执行不严,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调查流于形式;有的对企业改制缺乏足够的认识,信息反馈不足,缺乏提前的参与意识,以致在企业改制和破产过程中处于被动状态,致使本来可实现的债权不能实现。如今企业逃废债务情况越来越多,以致企业根本不把金融制裁放在眼里,抱着其奈我何的态度,更加肆无忌惮地逃废债务。据统计,截至2003年末,某市在工、农、中、建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开户的改制企业有126户,涉及贷款本息4.74亿元,其中经过金融债权管理办公室认定的逃废债企业707,占改制企业的55.6%,逃废银行贷款本息1.62亿元,占改制企业贷款本息的34.2%。此数据可以看出金融债权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中国人民银行曾采取各种措施对逃废债企业进行打击,首先对逃废债企业发通知书,督促逃废债企业纠正错误行为,其次是组织公开曝光,利用舆论评论、各方媒体共同抵制逃废债行为,最后采取法律手段请人民法院进行诉讼、保全、冻结其结算账户,虽说制裁措施非常严厉,然而效果却不明显。
第二,行政行为过多的干预。各地政府、行政部门金融意识不够,只顾局部的小利益而不能从大局出发,顾全国家的大利益。有些行政部门在企业改制、破产过程中,利用行政力量推动进程,实行暗箱操作,限定企业破产时间、破产数量,放宽破产条件,使企业任意逃废银行债务。具体表现在政府审批机关不要求企业提供债权银行是否同意改制或破产的材料,工商部门直接向假破产真逃债或有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企业核发新的营业执照,最后致使银行信贷资产的流失。
第三,有关法律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实施细则。尽管目前法律对企业兼并、分立、破产的债权债务有规定,但由于没有将这些规定细化,并在有关改制的专门规范性文件中予以强调,致使目前规范企业改制和破产的有关规定不具体、不完善,致使一些企业趁机钻死角,逃避债务。例如,对逃废债务行为的处罚没有专门法规,而已制定的法律也难适应已出现的新情况,从而给一些恶意逃债人以可乘之机。
三、金融债权风险保全措施
第一、加强对金融债权资产的保护。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目前,我国大多数企业的大部分流动资金都来自银行贷款,一旦企业不能按期归还或不能归还,信贷资产质量就会下降。加强对金融债权的保护是保障国民经济稳定健康发展和社会安定的需要。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充分发挥金融的作用,而金融作用的发挥则首先要保障金融的安全,积极防范金融风险,这就包括防范金融债权风险。
第二、改善金融执法环境。打造适应本地区经济市场化的宏观环境,指导资源的有效合理配置,为企业改革提供一条健康合法的思路。加强执法力度,对债务人进行约束,确保已生效的裁决强制执行,将企业逃废债行为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管理,建议立法机关将上述企业逃废债的行为纳入刑法调整领域,增加侵害金融债权罪,把制裁处罚逃废银行债务的企业和主要负责人的认定标准和刑罚方式在法律条文中加以细化和量化,以加大保护金融债权的力度。
第三、建立良好的信用机制。近年来,许多企业的信用观念淡薄,只有在社会上建立起良好的信用环境,才能从根本上保障金融债权的安全性和效益性。需要各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与配合,才能形成良好的信用法制环境。建立信用记录和监督机制,对逃废金融债权的责任人也列入不守信用的档案,对不守信用的企业进行制裁。

5. 金融债权有哪些法律风险

1.盈利空间有限,存在支付风险
信托公司佣金收入大概为融资额的1%,100亿的融资额才有1亿的利润。如果通过贷款的形式使用,信托的收益率通常比银行利率高大概两到三倍,而信托贷款的利率按规定受到贷款通则20%的刚性约束,仅可以在银行利率上下浮动5%,信托公司把本金和收益支付给投资者后,两者相抵,信托公司所剩无几。
2.信息不畅、监管不严存在经营风险
以房地产信托为例,房地产信托的发售方式是,开发商委托信托公司进行产品设计,由指定银行代为发售,开发商支付产品的本金与利息。信托公司按理应该严格选择信托项目,但为了收取设计费用,可能会有意忽略一些有可能不利于投资者的重要信息。
3.有关规定不明确存在政策风险
银行债权信托产品仍是个政策空白,因为有关法规并未规定不允许这么做,银行利用信托工具在现有法律法规的框架范围内打了一个擦边球。一旦遇到政策调整或政策更加明确,信托机构和投资者对因此而出现的风险是难以控制的。

金融债权有哪些法律风险

6. 金融债权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金融债权中的风险有:
1、因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此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2、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此时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一、债权人可否获得代位权?
代位权不是形成权,而是请求权。代位权是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时,向人民法院请求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的权利。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二、行使代位权满足的条件是什么
行使代位权满足的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债权,必须到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3、债务人行使权力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债务人自己的债权。
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需要找到合理的方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些债务人因为忽视行使对他人的债权而不偿还债权人,导致债权人财产损失。此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三、同意清偿待签收是什么意思
同意清偿待签收是指,债务人同意配合债权人实现债权目的,但是未支付。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第二条
企业应当按照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根据所发行金融工具的合同条款及其所反映的经济实质而非仅以法律形式,结合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在初始确认时将该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分类为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

7. 金融债务风险有哪些

指人在法律保护范围内面临的债款损失风险。它的内容主要包括:
(1)诉讼时效风险。向人民法院请示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为3年。法律规定对延付或拒付租金、出售不合格的产品而未予声明、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等进行索赔,时效均为1年。对交通运输、邮政方面索赔,时效为60~180天等。
(2)破产风险。
(3)债务人解除风险。如债务人在解散或被撤销时已无财产偿还债务等。
(4)债务人犯罪风险。
(5)社会性风险。指由于人们法律意识不强,有法不依,使债权人无法依法追偿债款的风险。
虽然法律保护债权人的债权利益,但由于债务风险的客观存在,债权人在经济往来中不能单纯依靠法律保护债权,还必须进行事先防范,防止不法侵害事件的发生。
最后,企业在面临金融债务的时候,一般情况下可以请审计人员来公司进行财务审计,这样可以查处企业是否存在作假账偷税等违法行为。一般情况的金融债务都是有一定的风险的,比如破产清算、社会性风险、债务人解除等。
一、合同迟延履行类型有几种
1、给付迟延
限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到来后,能够履行而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履行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为:(1)须有合法债务存在;(2)履行须可能;(3)未按期履行;(4)迟延履行无正当理由。给付迟延依法应承担如下法律后果:1)支付违约金或赔偿因迟延偿付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若迟延给付造成债权人丧失履行利益的,债权人可依《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解除合同,请求赔偿损失;2)对在迟延期间因不可抗力造成标的物毁损丢失的,债务人依法承担履行不能的责任,并不得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负责。但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若债务人能够证明即使其不迟延给付也会发生标的物毁损丢失的,则可免责;3)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况,承担交易价格风险责任。
2、受领迟延
即债权人在债务人于履行期内履行时无正当理由未能及时接受债务履行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为:1)须有合法债权存在;2)债务人已按期做出实际履行,且履行适当;3)债权人未按期接受履行;4)债权人迟延受领无正当理由。债权人迟延受领,依法应向债务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因迟延受领而给债务人造成的损失,如保险费.提存费.运输费等;若为金钱给付义务,债务人可停止支付受领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况,债权人还应承担交易价格风险责任。
3、瑕庇给付
即债务人虽履行了债务,但履行标的有缺陷,以致减少或丧失该履行标的价值或效用,致使债权人的履行利益未能得以充分的实现的行为。瑕庇给付的法律后果为:
(1)债权人有权拒绝受领,标的瑕庇能够补正的,债权人可依《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标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合理要求对方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因此而不负迟延受领的责任;
(2)因瑕庇补正而致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债务,应承担迟延给付的责任;
(3)依《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债务人采取补救措施后,债权人还有其他损失的,债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4)标的瑕庇不能补正或虽能补正,但对债权人已无实际利益的,债权人可依法解除合同,即退货,并要求赔偿损失;⑤经债权人催告债务不为补正的,债权人可请求法院判令了强制执行。
4、加害给付
即因债务人的不正当履行造成债权人履行利益以外的其他损失的行为。如债务人交付有传染病的家畜,致使债权人其他家畜感染死亡等。《民法典》对加害给付未做具体规定,但《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加害给付的法律后果为:债权人可依法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其损失无论是人身损害还是财产损失,无论是实际利益还是可得利益,债务人均应赔偿。此外,加害给付,一般易形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重合,当事人可依其实际情况选择对方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

金融债务风险有哪些

8. 金融债权有风险吗

一、解析金融债权风险
所谓风险是指由于不确定性所引起损失的可能性。金融风险就是指在金融活动中,由于各种不确定性所引起的金融资产损失的可能性,它又分为局部风险和系统风险。金融债权风险就是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侵害贷款金融机构债权的可能性。所谓金融债权是指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信用合作社等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按照合同约定贷给借款人货币而形成的权利。其特征为:金融债权是一种财产权;金融债权权利主体是金融机构;金融债权是以给付货币为内容;金融债权是一种相对权;相对其他普通债权,金融债权的标的金额相对较大。
二、造成当今金融债权风险的缘由
1、金融机构内控制度不够完善。由于员工素质原因及法律人员配备不足,银行法律工作一般只限于事后追索债权,而没有参与到贷前调查、审贷时合同审查和贷后跟踪检查;有的内部管理制度执行不严,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调查流于形式;有的对企业改制缺乏足够的认识,信息反馈不足,缺乏提前的参与意识,以致在企业改制和破产过程中处于被动状态,致使本来可实现的债权不能实现。如今企业逃废债务情况越来越多,以致企业根本不把金融制裁放在眼里,抱着其奈我何的态度,更加肆无忌惮地逃废债务。中国人民银行曾采取各种措施对逃废债企业进行打击,首先对逃废债企业发通知书,督促逃废债企业纠正错误行为,其次是组织公开曝光,利用舆论评论、各方媒体共同抵制逃废债行为,最后采取法律手段请人民法院进行诉讼、保全、冻结其结算账户,虽说制裁措施非常严厉,然而效果却不明显。
2、行政行为过多的干预。各地政府、行政部门金融意识不够,只顾局部的小利益而不能从大局出发,顾全国家的大利益。有些行政部门在企业改制、破产过程中,利用行政力量推动进程,实行“暗箱操作”,限定企业破产时间、破产数量,放宽破产条件,使企业任意逃废银行债务。具体表现在政府审批机关不要求企业提供债权银行是否同意改制或破产的材料,工商部门直接向假破产真逃债或有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企业核发新的营业执照,最后致使银行信贷资产的流失。
3、有关法律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实施细则。尽管目前法律对企业兼并、分立、破产的债权债务有规定,但由于没有将这些规定细化,并在有关改制的专门规范性文件中予以强调,致使目前规范企业改制和破产的有关规定不具体、不完善,致使一些企业趁机钻“死角”,逃避债务。例如,对逃废债务行为的处罚没有专门法规,而已制定的法律也难适应已出现的新情况,从而给一些恶意逃债人以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