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禁渔期,禁渔期钓鱼如何处罚

2024-05-16 14:17

1. 长江禁渔期,禁渔期钓鱼如何处罚

   
       长江禁渔期制度,是保护长江流域渔业资源的措施。在2019年12月,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工作会上获悉,从2021年1月开始,全面实施长江、汉江干流武汉段禁捕工作。根据保护实际,武汉各区可对其他水域依法设立禁渔期、禁渔区,武汉计划在长江汉江干流武汉段禁捕10年。
            一、长江禁渔期 
  1、长江禁渔期制度,是保护长江流域渔业资源的措施。农业部于2002年规定,每年从云南省德钦县至长江口的长江干流,在云南、贵州、四川、重庆和湖北等省、市境内的赤水河、乌江、嘉陵江、岷江、汉江等江段,鄱阳湖和洞庭湖区的范围内实施休渔。
  2、云南德钦县至葛洲坝以上的休渔时间为每年的2月1日至4月30日,葛洲坝一下至长江口的休渔时间为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
  3、在2019年12月,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工作会上获悉,从2021年1月开始,全面实施长江、汉江干流武汉段禁捕工作;根据保护实际,武汉各区可对其他水域依法设立禁渔期、禁渔区,武汉计划在长江汉江干流武汉段禁捕10年。
  4、2020年11月19日,经国务院同意,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设立长江口禁捕管理区的通告》,将长江口禁捕范围由东经122°向东海域扩延至东经122°15′,并设立长江口禁捕管理区。扩延后的长江口禁捕管理区范围为东经122°15′、北纬31°41′36″、北纬30°54′形成的框型区域,向西以水陆交界线为界。并启动专项整治联合执法行动。
   二、禁渔期钓鱼如何处罚 
  1、根据我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三条规定,[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予立案追诉:
  (1)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的,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2)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3)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4)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5)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长江禁渔期,禁渔期钓鱼如何处罚

2. 长江禁渔十年钓鱼规定

法律分析:1、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通告称,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除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外的天然水域,最迟自2021年1月1日零时起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其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2、全面打击电捕鱼行为,已刻不容缓。
法律依据:《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 一、水生生物保护区 《农业部关于公布率先全面禁捕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名录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7〕6号)公布的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332个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自2020年1月1日0时起,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有关地方政府或渔业主管部门宣布在此之前实行禁捕的,禁捕起始时间从其规定。
今后长江流域范围内新建立的以水生生物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自建立之日起纳入全面禁捕范围。

3. 长江禁渔十年钓鱼规定

法律分析:宣布从2020年1月1日0时起实施长江十年禁渔计划。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七条:国家对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海洋渔业,除国务院划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的海域和特定渔业资源渔场外,由毗邻海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江河、湖泊等水域的渔业,按照行政区划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长江禁渔十年钓鱼规定

4. 长江禁渔期可以钓鱼吗

长江禁渔期可以钓鱼的,允许进行休闲渔业、娱乐性垂钓,即只允许在沿岸钓鱼,而其他情况则属于偷钓,在禁渔期内如果偷钓可能会面临罚款。
根据《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目前,我国共有332个水生生物保护区。长江流域全面禁捕工作将分步骤实施,率先启动的是水生生物保护区,其后将是长江干流、重要支流以及大型通江湖泊。
根据《实施方案》,禁渔类型为“除沿岸休闲渔业、沿岸娱乐性垂钓外,在规定的禁渔区域和禁渔期内,禁止所有天然渔业捕捞作业。”依据上述规定,允许进行休闲渔业、娱乐性垂钓,即只允许在沿岸钓鱼。但是,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的最新规定,将严厉打击利用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等生产性垂钓作业行为,“生产性”垂钓是指以获利、谋取更多渔获为目的的钓鱼行为,上述的“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统统被定义为生产性垂钓,这些行为不属于娱乐性垂钓的范畴,已经被明确禁止。

5. 长江禁渔期新规定2021可以钓鱼吗

法律分析:长江禁渔期可以钓鱼的,允许进行休闲渔业、娱乐性垂钓,即只允许在沿岸钓鱼,而其他情况则属于偷钓,在禁渔期内如果偷钓可能会面临罚款。例如“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统统被定义为生产性垂钓,这些行为不属于娱乐性垂钓的范畴,已经被明确禁止。
法律依据:《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 第三条  禁捕实施:根据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除保护区以外的水域、大型通江湖泊除保护区以外的水域、其他相关水域四种情况,分类分阶段推进禁捕工作。

长江禁渔期新规定2021可以钓鱼吗

6. 长江10年禁渔期具体规定

鄱阳湖、洞庭湖等大型通江湖泊除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外的天然水域,由有关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划定禁捕范围,最迟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此之前实施禁捕。有关地方政府或渔业主管部门宣布在此之前实行禁捕的,禁捕起始时间从其规定。其他重点水域与长江干流、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连通的其他天然水域,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禁捕范围和时间。专项(特许)捕捞禁捕期间,因育种、科研、监测等特殊需要采集水生生物的,或在通江湖泊、大型水库针对特定渔业资源进行专项(特许)捕捞的,由有关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根据资源状况制定管理办法,对捕捞品种、作业时间、作业类型、作业区域、准用网具和捕捞限额等作出规定,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后组织实施。专项(特许)捕捞作业需要跨越省级管辖水域界限的,由交界水域有关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协商管理。在特定水域开展增殖渔业资源的利用和管理,由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另行规定并组织实施,避免对禁捕管理产生不利影响。【拓展资料】执法监督管理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内违法从事天然渔业资源捕捞的,依照《渔业法》和《刑法》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处理。长江流域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与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建立“护鱼员”协管巡护制度,加强禁捕宣传教育引导,强化执法队伍和能力建设,严格渔政执法监管,确保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制度顺利实施。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内从事娱乐性游钓和休闲渔业活动进行规范管理,避免对禁捕管理和资源保护产生不利影响。其他事项本通告自2020年1月1日0时起实施。原《农业部关于调整长江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5〕1号)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废止,原通告规定的淮河干流河段禁渔期制度,在我部另行规定前继续按照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执行。希望长江“十年禁渔”能够真正贯彻下去!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除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外的天然水域,最迟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7. 长江禁渔期可以钓鱼嘛

法律分析:长江禁渔期可以钓鱼的,允许进行休闲渔业、娱乐性垂钓,即只允许在沿岸钓鱼,而其他情况则属于偷钓,在禁渔期内如果偷钓可能会面临罚款。目前,我国共有332个水生生物保护区。长江流域全面禁捕工作将分步骤实施,率先启动的是水生生物保护区,其后将是长江干流、重要支流以及大型通江湖泊。除沿岸休闲渔业、沿岸娱乐性垂钓外,在规定的禁渔区域和禁渔期内,禁止所有天然渔业捕捞作业。允许进行休闲渔业、娱乐性垂钓,即只允许在沿岸钓鱼。但是,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的最新规定,将严厉打击利用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等生产性垂钓作业行为,“生产性”垂钓是指以获利、谋取更多渔获为目的的钓鱼行为,上述的“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统统被定义为生产性垂钓,这些行为不属于娱乐性垂钓的范畴,已经被明确禁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百四十三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长江禁渔期可以钓鱼嘛

8. 长江10年禁渔期具体规定

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国和时间的通告,宣布从2020年1月1日0时起实施长江十年禁渔计划。通告称,长江千流和重要支流除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外的天然水域,最迟自2021年1月1日零时起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其问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1、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通告称,长江千流和重要支流除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外的天然水域,最迟自2021年1月1日零时起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其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2、全面打击电捕鱼行为,已刻不容缓。法律依据:《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 一、水生生物保护区《农业部关于公布率先全面禁捕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名录的通告》(农业部通告 〔2017〕6号)公布的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332个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自2020年1月1日0时起,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有关地方政府或渔业主管部门宣布在此之前实行禁捕的,禁捕起始时问从其规定。今后长江流域范国内新建立的以水生生物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自建立之日起纳入全面禁捕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七条:国家对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海洋渔业,除国务院划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的海域和特定渔业资源渔场外,由毗邻海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江河、湖泊等水域的渔业,按照行政区划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