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证券公司由谁审批?

2024-05-07 15:17

1. 设立证券公司由谁审批?

中国证监会统一负责证券公司设立、变更、终止事项的审批,依法履行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责。证券公司可以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申请设立分公司、证券营业部、证券服务部等分支机构。综合类证券公司需要设立专门从事某一证券业务的子公司的,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核定的业务范围内提出申请。
设立子公司必须符合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综合类证券公司持有子公司股份不得低于51%,不得从事与控股子公司相同的业务,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证券公司变更下列事项,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撤销或转让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证券营业部异地迁址;修改公司章程;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以及解散或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事项。
证券公司变更下列事项,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变更公司名称;变更总公司、分公司的住所;证券营业部和证券服务部的同城迁址;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事项。

设立证券公司由谁审批?

2. 设立证券公司的要求是什么?

(一)设立条件
具体而言,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2.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3.有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5.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6.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注册资本要求
要求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将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与证券公司从事的业务种类直接挂钩,分为5000万元、1亿元和5亿元三个标准。
1.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以及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
2.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以及其他业务中的任何一项业务,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l亿元。
3.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以及其他业务中的任何两项以上的业务,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
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和各项业务的风险程度,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上述限额。
(三)设立以及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要求
1.行政审批程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证券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并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证券公司设立申请获得批准后,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证券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证券公司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2.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要求。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或者注册资本,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停业、解散、破产,必须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证券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或者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必须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3. 证券公司成立的条件

法律分析: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证券交易所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设立目的;
(2)名称;
(3)主要办公及交易场所和设施所在地;
(4)职能范围;
(5)会员的资格和加入、退出程序;
(6)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7)对会员的纪律处分;
(8)组织机构及其职权;
(9)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任免及其职责;
(10)资本和财务事项;
(11)解散的条件和程序;
(12)其他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事项。
2、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3年,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5、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6、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7、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五)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六)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公司成立的条件

4. 证券公司成立的条件

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证券交易所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设立目的;
(2)名称;
(3)主要办公及交易场所和设施所在地;
(4)职能范围;
(5)会员的资格和加入、退出程序;
(6)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7)对会员的纪律处分;
(8)组织机构及其职权;
(9)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任免及其职责;
(10)资本和财务事项;
(11)解散的条件和程序;
(12)其他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事项。
2、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3年,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5、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6、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7、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公司章程的内容有什么呢
公司章程记载的内容: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6、公司的主要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7、公司的法定代表人。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法》第十一条,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八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七)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办法由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另行制定。
第十条监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十一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向监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事项。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章程草案。
(四)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
(五)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以及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六)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七)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
(八)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九)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5. 证券公司的设立审批

一、证券公司怎样进行设立审批
依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证券公司的设立审批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也就是证监会进行审查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第一百二十三条本法所称证券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法规定设立的经营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二十四条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五)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六)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范围
证券公司业务范围有:
(1)证券经纪;
(2)证券投资咨询;
(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4)证券承销与保荐;
(5)证券自营;
(6)证券资产管理;
(7)其他证券业务。
证券公司经营上述第(1)项至第(3)项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经营第(4)项至第(7)项业务之一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经营第(4)项至第(7)项业务中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其注册资金必须是实缴资金。
三、证券公司的主要功能
(1)证券信息资源建设。它主要指对各类证券信息进行搜集、整理、加工、存储。信息资源一般包括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基础资料(包括年度及中期报告、重大信息披露等等)、证券经营机构基础资料、证券交易行情信息以及其他与证券市场相关的各类信息资料。证券信息公司通过搜集整理大量的基础证券信息资料,建立一套完整的处理、考核和市场反馈体系,对基础信息进行分析、加工并形成可供客户使用的最终信息产品。证券信息资源建设是证券信息公司从事信息服务的基础工作。
(2)证券信息产品开发。它是指对原始信息资源提炼加工、分析研究、形成客户所需的最终信息产品。信息产品主要有书面文字资料和电子数据资料两种形式。目前常见的证券信息产品有:证券信息电脑查询系统、声讯台信息系统、图文电视信息系统、实时行情无线接收系统和各类证券报刊杂志出版物等。单纯的信息产品往往与信息传播技术和信息应用软件技术相互结合,形成综合性的信息服务产品。
(3)证券信息传播服务。由于证券市场具有风险高、变化快、专业性强等特点,人们对证券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和专业性的要求也日益提高。目前,证券信息传播方式主要有电子数据传播和书面文字数据传播两种方式。随着计算机和通讯技术的迅猛发展,电子数据传播方式已成为证券信息传播最主要的方式。证券信息公司可以利用现有的通讯网络,准确及时地将信息传递到客户手中。常见的通讯网络主要有:国际互联网、卫星通讯网络、电脑局域网络、图文电视及无线发射接收系统等。通讯技术的革命,极大地开拓了证券信息传播渠道的广度和深度。

证券公司的设立审批

6. 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是哪些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证券交易所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设立目的;
(二)名称;
(三)主要办公及交易场所和设施所在地;
(四)职能范围;
(五)会员的资格和加入、退出程序;
(六)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七)对会员的纪律处分;
(八)组织机构及其职权;
(九)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任免及其职责;
(十)资本和财务事项;
(十一)解散的条件和程序;
(十二)其他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事项。
二、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3年,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
(二)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者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的50%;
(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一)经营下列业务的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
1、证券经纪;
2、证券投资咨询;
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二)。经营下列其中一项业务的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
1、证券承销与保荐;
2、证券自营;
3、证券资产管理;
4、其他证券业务;
(三)经营下列业务中两项以上的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亿元:
1、证券承销与保荐;
2、证券自营;
3、证券资产管理;
4、其他证券业务;
(四)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亿元;(《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
(五)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最低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00万元(《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6条规定)。
证券公司的股东应当用货币或者证券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证券公司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30%.
证券公司股东的出资,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证明;出资中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五、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六、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七、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7. 设立证券公司的程序是什么?

设立证券公司的程序是:1、申请名称预先核准;2、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设立申请;3、申请获得批准的,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4、领取营业执照;5、申请办理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证券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并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证券公司设立申请获得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证券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证券公司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设立证券公司的程序是什么?

8. 证券公司成立条件是什么?

证券公司设立的条件是:1、有合格的经营场所、业务设施和信息技术系统;2、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章程、股东、注册资本;3、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4、法律、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二)主要股东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诚信记录,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公司注册资本;(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五)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六)有合格的经营场所、业务设施和信息技术系统;(七)法律、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证券公司名义开展证券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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