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长股权质押干什么,用途是什么

2024-05-04 03:49

1. 董事长股权质押干什么,用途是什么

股权质押!投资中重要的用途!

董事长股权质押干什么,用途是什么

2. 董事长股权质押干什么,用途是什么

在现实生活中,相信大家也都有听过一些人因为需要资金做应急而做过汽车和房屋质押等手续。实际上股市里也存在“质押”这个东西,那么首先在今天让朋友们了解一下“股权质押”的相关内容有什么?扩展一下知识范围!开始之前,知道很多投资者希望买到牛股,那么大家先把这一波福利领走吧--机构精选的牛股榜单新鲜出炉,可不要错过了这个机会:【绝密】机构推荐的牛股名单泄露,限时速领!!一、什么是“股权质押”?1.股权质押的意思股权质押是作为一种担保方式的,就是为了能让债务得到履行而为其做担保,债务人(公司)亦或是第三人依法将其股权暂扣给债权人(银行等),倘若是出现了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或者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形时,作为债权人,是有权享受该股票的优先受偿权的。这里的“股权”既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出资,而且也包括了这一些股份有限公司已经上市的股票或还没有上市股票。2.公司进行股权质押的原因 如果某个公司决定要做股权质押,这一般说明了公司极有可能出现了资金周转困难的问题,关于财务状况无法正常经营了,急切需要资金来补充现金流。关于股权质押的情形一般是这样的:如果说企业最近需要2000万的资金,拿股票质押来进行融资,倘若银行出借资金给他,如果采用五折的折扣率,那么实际拿到手的资金只有1000万。防止出现其无法偿还银行本金的风险,这也是银行设置预警线和平仓线的原因。可防止利益出现损失,一般两者多为140-160%或130-150%。此外,公司进行股权质押是有上限的,大多数股票质押时的质押率会打五到六折,多数5折,期限多半在半年至2年,质押率水平如何是根据公司的资质来确定的。我们需要注意的是,若股权冻结了的话那将不能进行质押。3.哪里可以查看股权质押的相关内容?一般的可以上上市公司的官网及某些金融终端等查询。要是在股市里还是要多多注意公司股权质押信息,不是说仅重视质押信息,其他重要的信息也是很重要的。建议点击下方链接获取一份投资日历,里边涵盖公司除权除息、新股申购和停牌复牌等具体信息:专属沪深两市的投资日历,掌握最新一手资讯二、股权质押是好事还是坏事?对股票有影响吗?股权质押它就是一种作用于融资的工具,是可以用来补充现金流,还有就是用来改善企业的经营现状。不过,多多少少还是会有着平仓或爆仓以及为保持股权而丧失控制权的风险。对股票的影响到底是好还是不好,还是要从实际情况出发进行分析。1、利好股票的情况公司进行股权质押来获得流动资金也都为了经营主业或者是开展新项目的情况的话,则可视为利好,毕竟有利于开疆扩土。另外,你所质押的是流通的股票的话,这表达的意思就是市场上该股的股票数量已经有所减少,需求量的情况,基本是无变化的,那拉升该股所要的资金量都减少了,处在市场风口的话,可以更容易开启行情。2、利空股票的情况要是上市公司也只是为了能够偿还短期债务以及无关公司发展大计的支出的话,公司财务的窘况就反而被体现出来了,会降低投资者对该公司的预期和好感度。此外,股权进行高质押的话,倘若真的发生了股票下跌的情况,并且跌破到预警线,证券公司万一出售质押股票,容易致使不好的反应,如果证券公司出售质押,将影响市场对该股票的做多情绪,最终可能会产生股价的下降。不知晓手里的股票赞不赞?直接点下方链接测一测,马上就会出现诊股报告:【免费】测一测你的股票到底好不好?应答时间:2021-09-24,最新业务变化以文中链接内展示的数据为准,请点击查看

3. 为什么要股权质押

问题一:公司为什么要进行股权质押  原因: 
  股权质押融资是以取得现金为目的,公司通过股票质押融资取得的资金通常用来弥补流动资金不足的融资方式。 
  股权质押: 
  股权质押(Pledge of Stock Rights)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 
  
   问题二:为什么要进行股权质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作为权利质押的标的。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股权质押必将成为一种越来越重要的融资方式。 
  股权质押是一种担保措施…… 
  
   问题三:股权质押是什么意思 股东为什么要质押股权  股权质押是将自己手中的股份质押出去,然后融到资金,类似于抵押贷款,只是标的物不同。 
  
   问题四:股权质押需要什么手续  股权质押一般同时签署“股权质押合同”和“股权转让合同”,在条件成就时通过股权转让的形式实现质权。 
  股权可以质押给个人,办理去公司注册地工商局。 
  
  一、股权出质登记所需提供资料 
  1.《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出质人、质权人签字或盖章); 
  2.出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制作要求:载明:“与原件一致”字样,签名、捺印;1份; 
  3.出质人所在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无需年检后)、复印件(由副本原件直接复印所得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无需组织机构代码 
  4.质权人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由副本原件直接复印所得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带上原件。无需组织机构代码。质权人为个人,提供第2条所述材料。 
  5.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要求:(1)粘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由质权企业、出质人签名或加盖骑缝章,无需企业法人签名授权,1份);(2)载明“与原件一致”,并签名。 
  7.现场打印出质企业股东出资证明书(1份); 
  8.股权(出质)合同1份; 
  备注: 
  1.“股东出资证明”工商局打印原登记注册时提交的文件; 
  2.出质属于“企业变更注销”项目; 
  3.审核完毕,打印“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一般无需缴费。 
  二、质押约定的条件成就后,股权转让需要提交的材料 
  1、公司原股东会关于转让股权的决议 
  2 、股权转让协议必须明确: 
  (1)如何转让 
  (2)转让前的债权债务如何处理 
  3、 公司新股东会决议 
  (1)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 
  (2)重新选举董事、监事人员(如董事发生变化须提供董事会决议选举董事长,如原董事会成员不变的也须说明原董事会组成人员不变); 
  4、向私营企业或自然人转让股权的须提供验资报告、交割单如属全民、集体企业及交割合同; 
  5、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IC卡 
  6、新股东身份证原件; 
  7、 股东选举董事、法定代表人决议; 
  8、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9、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10、公司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申请报告; 
  11、新股东承诺书; 
  12、新法定代表人照片、简历 
  13、原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14、 新股东身份证明,非当地户籍的需要暂住证,法人股东需要经工商局签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15、工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最后建议事前自己或者委托专业人员作必要的尽职调查然后制定相适应的文本较好。 
  
   问题五:股权质押要办哪些手续  需要专业的证券从业资格评估公司来评估价值,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登记的问题 
  我国《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以公司股权进行质押区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做了不同规定,即: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责任公司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根据上述规定,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经向中介机构(亦可称之为“与出质人和质权人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后,该股权质押合同才始得生效,而且根据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该股权质押的事实一般还应该由出质人在公告中予以披露,社会公众也可以通过向证券登记机构查询的方式获得该股权质押的情况,从而使该股权质押的事实为社会公众所知悉,进而使该股权质押具有相当的公示力和公信力。这样,就完全可以起到防止出质人在质押期限内将该股权非法转让或者将其重复质押给其他人的情况发生,从而为质权人能够顺利实现质权提供了非常有力的保障。[2] 
  但以登记作为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仍存在以下问题: 
  登记是质押合同生效的条件所引发的第一个问题是,这一规定对债权人是很不利的。因为如果质押合同无效,债权人最多只能要求出质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其债权还是没有保障。但是如果登记是质权生效的条件而不是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则对债权人就有利多了。因为如果是由于出质人的原因而没有办理质押登记或者出质人拒不办理或协助办理登记手续,则债权人就可以起诉出质人违约,从而要求出质人承担违约责任,甚至可以要求法院强制出质人协助办理质押登记手续。这里涉及到物权变动的一个根本性原则――原因(合同)与结果(物权变动)相分离的原则。我国现行法律对物权变动中的原因与结果的关系似乎应该采取更为科学的严加区分的态度。这样,既有利于债权人保护,也避免滋生纠纷。民法典草案的第296条改正了《担保法》的这一错误,该条明确指出:“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时起设立。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权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簿之时起设立。”因此,登记是质权生效的条件而不是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加强了对债权人的保护。 
  目前在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实践中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股权质押登记的渠道不畅。在现阶段,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非所有的上市公司流通股都可以办理质押登记。根据《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以其自营的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和证券投资基金券办理质押贷款登记,自然人及综合类证券公司以外的其他法人持有的上市流通的人民币普通股票尚不能办理质押登记。但是质押是质权人与出质人协商的结果,如果自然人及综合类证券公司以外的其他法人以其持有的上市流通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出质,债权人也接受了这种出质,根据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则,这种质押合同应当是有效的。但是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应当经过证券登记机构登记后,质权才能成立。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法定的也是唯一的办理上市证券登记业务的机构,如果它不办理这样的质押登记,无异于堵塞了订立质押合同的双方办理质押登记的唯一渠道。这样就造成了一个两难的局面,一方面法规要求质权必需登记才能设立,另一方面,法规又不允许唯一的法定机构办理登记,这无疑是十分荒谬的。这样的结果违背了同股同权的法律原则,也阻碍经济的发展与市场的稳定。因此,无论是A股还是B股,......>> 
  
   问题六:终于有人把什么是股权质押说清楚了  股权质押(Pledge of Stock Rights)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 
  一般观点认为,以股权为质权标的时,质权的效力并不及于股东的全部权利,而只及于其中的财产权利。换言之,股权出质后,质权人只能行使其中的受益权等财产权利,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非财产权利则仍由出质股东行使。 
  经邦郑重指出,判断股权质押的标的,要从事实上来判断。 
  首先,当股权出质的时候,出质的究竟是什么权利呢?无论出质的是财产权利还是全部权利,权利都不可能向实体物那样转移占有,只能是通过转移凭证或者是登记的做法来满足。因此究竟转移了什么,我们从设质的活动中无法辨明,但可以从质权执行进行考察。 
  其次,当债务清偿期届满,但是设质人无力清偿债务,就涉及到质权执行的问题。《担保法》对于权利质押的执行没有规定,但允许比照动产质押的一般规定。对于动产质押的执行问题,《担保法》[1] 第71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因此权利质押的质权人也可以与出质人协议转让质押的权利,或者拍卖、变卖质押的权利。 
  无论协议转让质押的股权还是拍卖、变卖质押的股权都会发生同样的结果,就是受让人成为公司的股东。否则受让人如果取得的是所谓的财产权利,但是既没有决策权,也没有选择管理者的权利,而这些权利却由一个与公司财产都没有任何关系的当事人来享有,这不是非常荒谬的吗?因此这也就反证出从一开始设质的就是全部的权利,而不是仅仅为财产权利。因为一项待转让的权利如果开始就是不完全的,但是经过转让却变成了完全的,这是不可能的。有作者亦指出,作为质权标的的股权,决不可强行分割而只能承认一部分是质权的标的,而无端剔除另一部分。 
  再次,当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出质股份时,实际上就已经蕴含了允许届时可能出现的股份转让,其中包括了对于公司人合性的考虑。中国《担保法》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于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而《公司法》关于股份转让的规定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和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比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份设质也应当分为两种情况,其一质权人为公司的其它股东,此时以公司的股份设质无须经过他人同意。其二,当以公司股份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设质的,则应当需要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因为如果届期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质权人就可能行使质权,从而成为公司的股东。鉴于有限责任公司一定的人合性,需要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而公司股东的过半数同意,就意味着实际上公司股份的设质是不与公司的人合性冲突。 
  最后,从观念上来分析,传统的观念以为公司的股份的设质仅仅包括财产性的权利,这是将权利孤立地进行分割。实际上在市场经济中的交易主体是不可能如同法学家一般将权利分割成诸多部分,并且进行考虑。另外,假如真是只能转让财产性的权利,那么这种设想必然会在质权执行时产生纠纷,从而与民法定分止争的社会功能相冲突。所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的标的应该包括全部的股东权利。 
  
   问题七:股权质押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  股权质押的时候需要注意: 
  (一)严格审查出质人的资格。新公司法出台后,有限责任公司在出资范围、出资期限、股权出质和股权转让方面与旧公司法有了重大变化,公司本身的自治范围扩大,因此,严格审查出质人出资情况、公司章程对股权出质和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等都成为签订股权质押合同的前提。 
  (二)审查股权出质的合法性。首先,《公司法》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都严格禁止股东或投资者将其拥有的股权质押给本公司。其次,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发起人股份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的股份在法律上都有一定的限制转让的规定,因此,在股份限制转让期间,该部分股份是不能设定质押的。对外商投资企业而言,其股权出质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未经一致同意则不能出质;并且,其股权出质范围只能是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三)应合理评估股权价值。从上述案例就可以看出,对股权价值的合理评估成为质权实现的一个重要因素。质押合同签订之前,债权人就应当对质押股权进行全面调查和合理评估,正确判断出质股权的担保价值,特别对公司的或有债务应有充分的认识和判断。另一方面,本案中直接以持有的债务人股权作为质押并不能增强对债权的担保,因为债务人本身就以公司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对债权人提供了一种偿债保证,而股权的价值也依赖于公司法人财产的盈利。 
  对债权人而言,股权的价值并不能超出公司法人财产的价值,因此,以债务人股权提供质押并不能增加对债权的担保,这种股权出质对债权人而言是没有价值的(当然债权人以投资和并购为目的的除外)。 
  (四)完善质押合同。股权出质过程中,仅仅只限制了股权的转让。但质押人可以通过增加负债、对外借款、抵押或低价转让资产等各种形式实质性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债权人为保护自身权益,应在质押合同中增加对质押人行使股权的监管,甚至对公司的重大财产处置和重大负债行为都应作出严格限制。 
  (五)及时办理审批手续。以上市公司股票出质的,应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质押的,应经审批机关批准、登记机关备案,质押合同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生效。 
  
   问题八:股权质押需要其他股东同意吗  答:可以,但是你需要看一下公司章程。理由如下: 
  1. 直接的法律依据:股权出质的唯一法律依据是《物权法》,《物权法》没有规定股权出质在质权设立时必须取得其他股东的同意。 
  2. 手续的法律依据:根据《物权法》,股权出质需要到工商局办理质押登记,质权自登记时生效,根据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规定的办理股权出资登记时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中,不需要提供其他股东的同意函,即可办理。 
  3. 实现质权时的操作:设立质权不需要其他股东同意,但是实现质权时,便会发生股权转让,该等股权转让应当适用《公司法》对于股权转让的限制,但是完全不用担心,不知道你是质权人还是质押人,举个例子,如果你是质权人,对方的股权如果质押给你了,是必须拍卖的,此时,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但是不用担心,最高法院对强制拍卖一方股权时与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如何兼容的问题早有规定,法官们这种问题处理了二十几年了,没有问题的。 
  4. 法律上可以,不代表一定可以: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一切事务,公司章程拥有最高的规定权限,你需要查看公司章程,看看公司章程对股权出质有无特殊规定或限制,如有,需要遵守。另外,公司历史上是否存在限制股权出质的股东会决议,如有,也要遵守。但是,这个可能没有办法考证,但是如果你是质权人,可以考虑要求对方在质押协议中保证“出质人签订、交付和履行本协议不会违反出质人的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或其他公司内部授权文件的规定,也不会违反公司作为一方的或者公司或公司财产受其约束的任何协议或其他类型文件的约定。” 
  
   问题九:公司股东为什么要质押股份  获得资金进行别的投资或 
  投入别的项目 
  就是理解为拿股票抵押借钱用 
  
   问题十:股权质押 质押和抵押的区别  股权担保应该是质押方式。抵押与质押的区别在于:1.抵押的标的物通常为不动产、特别动产(车、船等);质押则以动产为主。2.抵押要登记才生效,质押则只需占有就可以。3.抵押只有单纯的担保效力,而质押中质权人既支配质物,又能体现留置效力。4.抵押权的实现主要通过向法院申请拍卖,而质押则多直接变卖。

为什么要股权质押

4.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可以质押股权吗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可以质押股权,质押股权后,原则上股权不能够转让,除非质权人同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质权人在出质人不能偿还债务时,也应当及时行使质权。
一、有限公司股权质押有哪些限制条件
有限公司股权质押的限制条件有:1、向公司其他股东以外的人质押股权的,要经过半数的股东同意;2、股权质押要订立书面的质押合同;3、未与质权人同意不得擅自转让质押的股权。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四百条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二、股权质押后是否可以进行转让
股权质押后,在解押之前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转让的可以转让。根据法律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三、质权人的股权质押是否优先得到受偿
股权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指股权质权人在其债权清偿期届满没有受偿时,有权转让其所占有的股票、股份,并从其价款中优先受偿,这种优先受偿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质权人就出质股权的价值优先于出质人的其他债权人受清偿。
(二)质权人就出质股权优先于后位的质权人优先受偿。
我国《民法典》对能否在同一质物上设定两个或两个以上质权未做明确规定,但就股权质押而言,我国《民法典》并未要求必须转移占有,而是要求以进行登记为生效要件。所以,只要后顺序质权人同意,在股权上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质权是允许的,这样可以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充分发挥股权的担保功能,但在实现质权时,前位的质权人有优先于后位的质权人受偿的权利。
(三)质权人就出质股权所生孳息,有优先受偿权。
股权变价的方法主要有三种,即折价、拍卖和变卖。值得注意的是,因质权人于质权实现时得将股票、股份折价是质权人的权利而非义务,因此出质人不能强求质权人折价。然而因股票的跌价,不仅危害质权人的权利,同时也害及出质人的利益,因此于股票跌价时,若质权人不将股票变价,出质人以另行提供担保而要求取回股票以将其变价时,质权人应当同意。否则,质权人若拒绝返还股票,则构成权利滥用,应赔偿出质人因此而受的损失。
相关依据: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四百三十六条【质物返还及质权实现】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四百三十条【质权人孳息收取权及孳息首要清偿用途】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以上就是关于的问题的全部解答了,从上文来看,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我们知道股权质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于出质人的其他债权人对股权进行一定方式处理后的清偿的优先得到受偿的权利。

5.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能否质押股权

一,董事长的质押股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可以质押自己持有的股权,其自己持有的股权属于其个人合法财产,其享有所有权和处置权。无论持股人是董事长还是普通职工,都有权对手中的股票进行处置,包括对股票出让和质押。二,股份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是:
1、要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2、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董监高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特征
(1)股份有限公司是独立的经济法人;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得少于法律规定的数目,如法国规定,股东人数最少为7人;
(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其限度是股东应交付的股金额;
(4)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的股份,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的办法筹集资金,任何人在缴纳了股款之后,都可以成为公司股东,没有资格限制;
(5)公司股份可以自由转让,但不能退股;
(6)公司账目须向社会公开,以便于投资人了解公司情况,进行选择;
(7)公司设立和解散有严格的法律程序,手续复杂。由此可以看出,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一个人能否成为公司股东决定于他是否缴纳了股款,购买了股票,而不取决于他与其他股东的人身关系,因此,股份有限公司能够迅速、广泛、大量地集中资金。同时,还可以看到,虽然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的资本也都划分为股份,但是这些公司并不公开发行股票,股份也不能自由转让,证券市场上发行和流通的股票都是由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因此,狭义地讲,股份公司指的就是股份有限公司。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能否质押股权

6.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能质押股权吗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持有可依法转让的股权时,可以将股权质押,为债务提供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权利质权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四百四十一条【有价证券出质的质权的设立】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百四十二条【有价证券出质的质权的特别实现方式】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一、股权质押实现方式
股权质权的实现是指股权质权人于其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受清偿时,处分出质权而使其债权优先得到清偿。股权质权的实现是质权人所享有的优先受偿权的落实,是设立股权质权的最终归结。
1、股权质押如何实现与动产质权相同,一般需具备如下两个要件:其一,须质权有效存在,其二,须债权清偿期满而未受清偿。
2、股权质押的实现,须与出质股权进行全部处分,这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指对作为出质标的物的全部股权的处分。即使受担保清偿尚有部分甚至少部分届期未受清偿,也须将全部出质股权进行处分,不允许只处分一部分而搁置其余部分,此即为质物的不可分性。二是指对出质标的物的股权的全部权能的一体处分,而不允许分割或只处分一部分权能。这是由股权的不可分性所决定。
3、禁止流质。禁止在质押合同中订立流质条款(流质契约),或即使在合同中订立了流质条款也视为无效,这已是各国立法的通例。所谓流质条款是指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归质权人所有。我国《民法典》对禁止流质有规定。以权利出质的,法律无特别规定的,准用关于动产质押的规定,因而对股权质押,也是禁止流质。即非通过法律规定的对质物的处分方式,出质股权不得自然归质权人所有。
4、质权实现的方式,即对质物处分的方法。依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质权实现的方式有三种,即折价、变卖、拍卖。但由于股权质权的物的特殊性,因而股权质权的实现方式有其自身的特点。
二、股权已经质押还能转让吗
不能。股权质押后,在解押前是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转让的可以转让。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因此,股权质押需订立书面合同,并且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上市公司股权质押需要到证券结算机构登记,未上市的内资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质押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质押需要到审批机关办理审批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7.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能否质押股权

一,董事长的质押股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可以质押自己持有的股权,其自己持有的股权属于其个人合法财产,其享有所有权和处置权。无论持股人是董事长还是普通职工,都有权对手中的股票进行处置,包括对股票出让和质押。二,股份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是:1、要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2、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3、董监高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三、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特征(1)股份有限公司是独立的经济法人;(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得少于法律规定的数目,如法国规定,股东人数最少为7人;(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其限度是股东应交付的股金额;(4)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的股份,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的办法筹集资金,任何人在缴纳了股款之后,都可以成为公司股东,没有资格限制;(5)公司股份可以自由转让,但不能退股;(6)公司账目须向社会公开,以便于投资人了解公司情况,进行选择;(7)公司设立和解散有严格的法律程序,手续复杂。由此可以看出,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 资合公司 。一个人能否成为公司股东决定于他是否缴纳了股款,购买了股票,而不取决于他与其他股东的人身关系,因此,股份有限公司能够迅速、广泛、大量地集中资金。同时,还可以看到,虽然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的资本也都划分为股份,但是这些公司并不公开发行股票,股份也不能自由转让,证券市场上发行和流通的股票都是由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因此,狭义地讲,股份公司指的就是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能否质押股权

8.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可以质押股权吗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可以质押股权,质押股权后,原则上股权不能够转让,除非质权人同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质权人在出质人不能偿还债务时,也应当及时行使质权。【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三十条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第四百四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