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下律师可以兼职吗???

2024-05-05 09:02

1. 请问下律师可以兼职吗???

律师执业证分为专职和兼职两种,因不符合兼职律师证申领条件,你不能成为兼职律师。
兼职律师是指取得律师资格和律师执业证书,不脱离本职工作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根据《律师法》及司法部《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管理办法》规定,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单位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可以兼职从事律师职业:
(一)具有律师资格;
(二)所在单位同意兼职从事律师职业;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
(四)品行良好;
(五)符合律师执业的其它规定。
申领兼职律师证需提交:本人系法律院校或法学研究单位人员非公务员的证明,人民警察教师,需由市一级公安局政治部出具未评警衔证明。
这关你就过不了。
现在那些身在其他单位,同时还领有律师执业证的人领的其实是专职律师执业证。由于领专职律师执业证只需要提供辞职或者无职业证明,有的人搞到这个证明就能申领专职律师证了。有的是先领到专职律师证挂到律师事务所再去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任职。这种现象严格的来说是违法的,被发现要受到处罚,但基于管理和监督力度不是很大的现状,所以基本上全国各个地方都存在以这种方式变相实现兼职律师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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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下律师可以兼职吗???

2. 律师可以兼职吗

律师可以兼职。律师执业证分为专职和兼职两种,兼职律师是指取得律师资格和律师执业证书,不脱离本职工作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根据律师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单位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可以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专职律师,是指取得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者、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后,领取专职律师执业证、专门从事律师工作的人员。专职律师都必须在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范围包括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诉讼业务,也包括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非诉业务。《律师法》第十二条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符合本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依照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

3. 什么人可以兼职律师工作?

律师是不可以兼职的。
因为取得律师资格的人员不能脱离本职的,可以担任兼职律师。兼职律师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
所有的律师都是从各单位考出来的,如果你不能离开原单位,你就算是兼职律师,你离开单位,你就是专职律师。兼职律师由原单位管理,专职律师由司法局集中管理,你不过就是从一个单位到了另外一个单位。你依然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

考律师证首先要在每年的六月到七月初报名参加考试,一般考试的条件要求比较严格,没有犯罪经历,全日制本科学历,不过现在要求更加严格的是,必须要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了,才能报考
一般考试的条件要求比较严格,没有犯罪经历,全日制本科学历,不过现在要求更加严格的是,必须要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了,才能报考。
3.考试内容:试卷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中国法律史、国际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二:民法、知识产权法、商法、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什么人可以兼职律师工作?

4. 律师可以做的兼职工作有哪些

  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5. 兼职律师到底是些什么人?

可担任兼职律师的人员不只两种,只要符合以下条件即可担任兼职律师
《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五条 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单位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可以兼职从事律师职业:
(一)具有律师资格;
(二)所在单位允许兼职从事律师职业;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
(四)品行良好;
(五)符合律师执业的其他规定。
1.良好的心态
所谓良好的心态,并不仅仅指的是在你了解的自己能力,有愿意学习的想法,而且还指的是在面对企业内部不公平待遇的时候,你能以冷静的、平和的态度来面对,现在有很多人他们一旦发现自我的工作内容比较多,但是工资报酬却跟别人一样的时候,就会愤愤不平,这样的人不适合做兼职。
2.基础的从业能力
既然企业招聘兼职,当然不是吃饱了没事做,找一些人来企业内部撑场面,让现场更热闹,而是希望企业内部某一些工作岗位的内容能有专人可以完成,所以你必须要具备基础的从业能力,这一点也非常重要。上上提供了大量的这样的岗位供他人挑选。
3.良好的沟通和交流能力
其实不管是兼职还是全职,只要是有人的地方就会有江湖,这一点是一定的,正是因为如此,所以如果你想要很好地展开兼职工作,完成团队配合的执行过程,就必须要确保不管跟兼职人员还是全职人员都必须维持良好的互动和沟通。

兼职律师到底是些什么人?

6. 为什么不允许律师到企业兼职

相关法律规定律师只能在一个执业机构执业,不可以兼职,但是从事法律教学和法律研究的人除外。律师须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方可执业。律师的具体划分情况如下:1、按照工作性质划分,律师可分为专职律师与兼职律师;2、按照业务范围划分,律师可分为民事律师、刑事律师和行政律师;3、按照服务对象和工作身份划分,律师可分为社会律师、公司律师和公职律师。律师可以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并且律师还可以侦查期间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一条  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第十三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第十七条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三)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四)住所证明;(五)资产证明。第二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被依法吊销的;(三)自行决定解散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律师事务所终止的,由颁发执业证书的部门注销该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

7. 为什么不允许律师到企业兼职

相关法律规定律师只能在一个执业机构执业,不可以兼职,但是从事法律教学和法律研究的人除外。律师须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方可执业。律师的具体划分情况如下:1、按照工作性质划分,律师可分为专职律师与兼职律师;2、按照业务范围划分,律师可分为民事律师、刑事律师和行政律师;3、按照服务对象和工作身份划分,律师可分为社会律师、公司律师和公职律师。律师可以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并且律师还可以侦查期间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一条  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第十三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第十七条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三)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四)住所证明;(五)资产证明。第二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被依法吊销的;(三)自行决定解散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律师事务所终止的,由颁发执业证书的部门注销该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

为什么不允许律师到企业兼职

8. 兼职律师可以在律协任职吗

可以《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管理办法》已经一九九六年十月三十日司法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具体内容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是指取得律师资格和律师执业证书,不脱离本职工作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第三条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在执业活动中统称律师,与专职律师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第四条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指导。第五条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单位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可以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一)具有律师资格;(二)所在单位允许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四)品行良好;(五)符合律师执业的其他规定。第六条申请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应当在拟加入的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第七条申请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应当依照《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申请时,除提交《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与律师事务所签定的“聘用协议”;(二)所在单位允许其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第八条律师事务所聘请兼职人员,数量不得超过本所专职律师的数量。在法学院校、研究单位设立的律师事务所聘用兼职人员的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规定。第九条在法学院校、研究单位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只能从本院校、研究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中,聘用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第十条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应当接受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培训。第十一条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二个或二个以上的律师事务所或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第十二条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不得接受与本人工作单位有利害关系的案件的对方当事人委托,担任代理人。第十三条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违法执业或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四条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执业时,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案、统一收费。第十五条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的报酬,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第十六条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应当加入所在地的律师协会。第十七条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1984年司法部发布的《兼职律师和特邀律师管理办法》和1986年司法部发布的《兼职律师和特邀律师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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