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出的粮食直补政策是哪一年出台的 哪一年开始执行的?

2024-05-03 23:12

1. 中央出的粮食直补政策是哪一年出台的 哪一年开始执行的?


中央出的粮食直补政策是哪一年出台的 哪一年开始执行的?

2. 什么是国家粮食直补政策

为保护种粮农民利益,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对种粮农民制定种粮直接补贴制定的政策。
主要是对民个人、农场职工、农机专业户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服务组织购置和更新大型农机具给予一定补贴。对粮农实行直接补贴。

3. 国家粮食直补政策

你好!按照国家政策规定,2009年继续对种粮农民实行补贴。现将本次补贴政策和相关要求作如下公告:
  一、补贴依据和补贴标准。2009年4月份,按照“谁种粮谁得补贴”的要求(协议承包、转让、租种等,按协议办理),区农业部门在全区范围开展了到户补贴面积核实、调整工作,并进行了不少于7天的公示。本次补贴以核定到户的面积,按水稻直补20元/亩、农资综合直补62元/亩进行补贴。欢迎农民朋友对补贴面积核实到户工作进行监督(咨询举报电话:0517-85912508)。
  二、发放方式和资金领取。本次直补资金,通过财政涉农补贴“一折通”打卡发放。发放到户的财政涉农补贴“一折通”专用存折是农户的私有财产,请农民朋友要妥善保管,做到长期使用,不要将专用存折随意交由他人保管或代领补贴资金(如存折交由他人保管导致补贴资金被他人领取,后果自负)。
  从4月30日起,本次补贴资金开始通过信用社打入农户“一折通”存折,请农民朋友凭存折到乡镇信用社查收。如要领取补贴资金,请持有效证件和“一折通”存折到乡镇信用社领取,领取时请注意保持良好秩序,不要在某一段时期集中提取补贴资金,防止影响补贴资金发放秩序和信用社正常工作。欢迎农民朋友对粮食直补资金兑付情况进行监督(咨询举报电话:0517-85939073)。
  三、严肃纪律。乡镇党委、政府对本乡镇粮食直补工作全面负责,教育乡村干部正确认识粮食直补的重要意义,重视做好直补资金发放工作,坚决纠正“一折通”存折管理和粮食直补资金兑付中存在的错误行为。在资金兑付期间,请乡镇党委、政府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维持好发放秩序。

国家粮食直补政策

4. 粮食直补发放政策是什么

法律分析:包括直接补贴、农作物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其中粮食直补对象为水稻、玉米、小麦等为主的粮食作物,水稻补贴标准大部分地区提升250元/亩,玉米补贴标准各个地区不一,吉林为146.98元/亩;良种补贴补贴标准为水稻15元/亩,小麦、玉米、花生等10元/亩。坚持粮食直补向产粮大县、产粮大户倾斜的原则。省级人民政府依据当地粮食生产的实际情况,对种粮农民给予直接补贴。省级人民政府对当地的主要粮食生产品种进行直接补贴,具体补贴品种及补贴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布。2004年补贴标准过低、农民意见较大的地区,2005年要新增一部分补贴资金专项解决这个问题。新增资金的分配,必须用在标准确实过低的产粮大县和产粮大户身上,不搞平均分配。法律依据:《农业农村部关于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2021年农业农村重点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 (三十)健全乡村振兴工作推进机制。借鉴脱贫攻坚经验做法,推动构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政策体系、工作体系和督导体系。协调推进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实施,发布年度实施报告,开展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督查。支持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大中城市郊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地区建设乡村振兴引领区,探索农业农村现代化的路径模式。研究提出到2035年、本世纪中叶农业农村现代化目标任务。加大对脱贫县乡村振兴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5. 粮食直补发放政策是什么

法律分析:包括直接补贴、农作物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其中粮食直补对象为水稻、玉米、小麦等为主的粮食作物,水稻补贴标准大部分地区提升250元/亩,玉米补贴标准各个地区不一,吉林为146.98元/亩;良种补贴补贴标准为水稻15元/亩,小麦、玉米、花生等10元/亩。坚持粮食直补向产粮大县、产粮大户倾斜的原则。省级人民政府依据当地粮食生产的实际情况,对种粮农民给予直接补贴。省级人民政府对当地的主要粮食生产品种进行直接补贴,具体补贴品种及补贴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布。2004年补贴标准过低、农民意见较大的地区,2005年要新增一部分补贴资金专项解决这个问题。新增资金的分配,必须用在标准确实过低的产粮大县和产粮大户身上,不搞平均分配。

法律依据:《农业农村部关于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2021年农业农村重点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 (三十)健全乡村振兴工作推进机制。借鉴脱贫攻坚经验做法,推动构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政策体系、工作体系和督导体系。协调推进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实施,发布年度实施报告,开展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督查。支持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大中城市郊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地区建设乡村振兴引领区,探索农业农村现代化的路径模式。研究提出到2035年、本世纪中叶农业农村现代化目标任务。加大对脱贫县乡村振兴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粮食直补发放政策是什么

6. 国家粮食补贴是那一年开始实施的?

于2004年开始实施

对亿万中国农民来说,2004年是一个值得纪念的年份。
那一年,国家不但减免了延续几千年的“皇粮国税”,还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6亿多农民从这项政策中尝到甜头。
在此基础上,2006年中央财政又安排120亿元补贴资金,用于对种粮农民柴油、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增支实行综合直补。

7. 粮食直补什么时候发放

粮食直补的发放时间和农作物的成熟时间有直接关系,一般情况下,对于粮食成熟较早的华中地区,发放时间为3到5月份,而对于粮食成熟较晚的华东地区,要等到6月份。具体标准每个地区会有细微差别,具体还要看当地政府公布的通知。1.粮食补贴的发放时间粮食补贴的发放时间和农作物的成熟时间有直接关系,一般情况下,对于粮食成熟较早的华中地区,发放时间为3到5月份,而对于粮食成熟较晚的华东地区,要等到6月份。具体标准每个地区会有细微差别,具体还要看当地政府公布的通知。2.粮食补贴的发放金额根据相关规定,粮食补贴是农民的耕地面积乘以每亩地的补贴金额。简单地说,农民种植面积越大,补贴就越多。3.粮食补贴的发放方式粮食补贴主要采取一卡通和现金两种发放方式。具体的发放方式农民要咨询当地相关部门。4.粮食补贴对象现在的粮食补贴对象是土地承包人,包括蔬菜和草地。有不少农民问,粮食补贴到底补给承包人还是耕种人,国家规定,承包权再谁,补贴给谁,当然要是合同中声明给耕地人,那就另说。5.发放标准变化农业的发展一直都是广泛被国家重视,就是为了提高农民种地的积极性,所以才有了很多项农业补贴。不过现在,有很多农民工兄弟外出打工家里的土地都闲置了,也就造成了农村土地资源的浪费。根据相关规定,粮食补贴是农民的耕地面积乘以每亩地的补贴金额。简单地说,农民种植面积越大,补贴就越多。粮食直补补贴原则1、按照谁种地补给谁的原则,承包地转包给他人的,按承包协议处理;2、抛荒地和非农业征(占)用的耕地不予补贴;3、补贴不得用于高效农业,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常年不种粮的,不予补贴。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粮食直补什么时候发放

8. 粮食直补什么时候下来

该政策是从2004年开始的,依据是当年发布的中央一号文件《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另外,05、06、07、08和09这几年的一号文件当中也都涉及到了,详情如下。 
  由于各年文件的内容很多,只节选它们当中涉及直补政策的那一部分。 
 
  2004年《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 
  (一)加强主产区粮食生产能力建设。当前种粮效益低、主产区农民增收困难的问题尤为突出,必须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尽快加以解决。抓住了种粮农民的增收问题,就抓住了农民增收的重点;调动了农民的种粮积极性,就抓住了粮食生产的根本;保护和提高了主产区的粮食生产能力,就稳住了全国粮食的大局。从2004年起,国家将实施优质粮食产业工程,选择一部分有基础、有潜力的粮食大县和国有农场,集中力量建设一批国家优质专用粮食基地。要着力支持主产区特别是中部粮食产区重点建设旱涝保收、稳产高产基本农田。扩大沃土工程实施规模,不断提高耕地质量。加强大宗粮食作物良种繁育、病虫害防治工程建设,强化技术集成能力,优先支持主产区推广一批有重大影响的优良品种和先进适用技术。围绕农田基本建设,加快中小型水利设施建设,扩大农田有效灌溉面积,提高排涝和抗旱能力。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对农民个人、农场职工、农机专业户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服务组织购置和更新大型农机具给予一定补贴。 
 
  (十七)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从2004年开始,国家将全面放开粮食收购和销售市场,实行购销多渠道经营。有关部门要抓紧清理和修改不利于粮食自由流通的政策法规。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步伐,转变企业经营机制,完善粮食现货和期货市场,严禁地区封锁,搞好产销区协作,优化储备布局,加强粮食市场管理和宏观调控。当前,粮食主产区要注意发挥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的主渠道作用。为保护种粮农民利益,要建立对农民的直接补贴制度。2004年,国家从粮食风险基金中拿出部分资金,用于主产区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其他地区也要对本省(区、市)粮食主产县(市)的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要本着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的原则,制定便于操作和监督的实施办法,确保补贴资金真正落实到农民手中。 
 
  2005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一)继续加大“两减免、三补贴”等政策实施力度。减免农业税、取消除烟叶以外的农业特产税,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对部分地区农民实行良种补贴和农机具购置补贴,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农业和粮食生产采取的重大措施,对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保护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意义重大。这些行之有效的政策不能改变,给农民的实惠不能减少,支农的力度要不断加大。进一步扩大农业税免征范围,加大农业税减征力度。2005年,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实行免征农业税试点,在其他地区进一步降低农业税税率。在牧区开展取消牧业税试点。国有农垦企业执行与所在地同等的农业税减免政策。因减免农(牧)业税而减少的地方财政收入,由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有条件的地方,可自主决定进行农业税免征试点。继续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进一步加大补贴力度。中央财政继续增加良种补贴和农机具购置补贴资金,地方财政也要根据当地财力和农业发展实际安排一定的良种补贴和农机具购置补贴资金。继续对短缺的重点粮食品种在主产区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逐步建立和完善稳定粮食市场价格、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的制度和机制。搞好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和市场管理,继续实行化肥出厂限价政策,通过税收等手段合理调节化肥进出口,控制农资价格过快上涨,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业生产资料等各种坑农害农行为。 
 
  2006年《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 
  (十三)稳定、完善、强化对农业和农民的直接补贴政策。要加强国家对农业和农民的支持保护体系。对农民实行的“三减免、三补贴”和退耕还林补贴等政策,深受欢迎,效果明显,要继续稳定、完善和强化。2006年,粮食主产区要将种粮直接补贴的资金规模提高到粮食风险基金的50%以上,其他地区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加大对种粮农民的补贴力度。增加良种补贴和农机具购置补贴。适应农业生产和市场变化的需要,建立和完善对种粮农民的支持保护制度。 
 
  2007年《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二)健全农业支持补贴制度。近几年实行的各项补贴政策,深受基层和农民欢迎,要不断巩固、完善和加强,逐步形成目标清晰、受益直接、类型多样、操作简便的农业补贴制度。各地用于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资金要达到粮食风险基金的50%以上。加大良种补贴力度,扩大补贴范围和品种。扩大农机具购置补贴规模、补贴机型和范围。加大农业生产资料综合补贴力度。中央财政要加大对产粮大县的奖励力度,增加对财政困难县乡增收节支的补助。同时,继续对重点地区、重点粮食品种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并逐步完善办法、健全制度。 
 
  2008年《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 
  (二)巩固、完善、强化强农惠农政策。按照适合国情、着眼长远、逐步增加、健全机制的原则,坚持和完善农业补贴制度,不断强化对农业的支持保护。继续加大对农民的直接补贴力度,增加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和农资综合直补。扩大良种补贴范围。增加农机具购置补贴种类,提高补贴标准,将农机具购置补贴覆盖到所有农业县。认真总结各地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的经验和做法,稳步扩大试点范围,科学确定补贴品种。全面落实对粮食、油料、生猪和奶牛生产的各项扶持政策,加大对生产大县的奖励补助,逐步形成稳定规范的制度。根据保障农产品供给和调动农民积极性的需要,统筹研究重要农产品的补贴政策。强农惠农政策要向重点产区倾斜,向提高生产能力倾斜。继续对重点地区、重点粮食品种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 
 
  2009年《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 
  (二)较大幅度增加农业补贴。2009年要在上年较大幅度增加补贴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补贴资金。增加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加大良种补贴力度,提高补贴标准,实现水稻、小麦、玉米、棉花全覆盖,扩大油菜和大豆良种补贴范围。大规模增加农机具购置补贴,将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农机具纳入补贴目录,补贴范围覆盖全国所有农牧业县(场),带动农机普及应用和农机工业发展。加大农资综合补贴力度,完善补贴动态调整机制,加强农业生产成本收益监测,根据农资价格上涨幅度和农作物实际播种面积,及时增加补贴。按照目标清晰、简便高效、有利于鼓励粮食生产的要求,完善农业补贴办法。根据新增农业补贴的实际情况,逐步加大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种粮补贴力度。 
 
  另外还有个直补政策的实施具体办法: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005年《关于进一步完善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政策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2004年,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以下简称粮食直补)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粮食直补机制已初步确立。各地认真贯彻粮食直补政策,措施得力,效果较好。为进一步促进粮食生产、保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推动粮食直补政策的深入贯彻和落实,现就进一步完善粮食直补政策,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对种粮农民的直补机制 
 
  (一)坚持粮食直补向产粮大县、产粮大户倾斜的原则。省级政府依据当地粮食生产的实际情况,对种粮农民给予直接补贴。 
 
  (二)省级政府对当地的主要粮食生产品种进行直接补贴,具体补贴品种及补贴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布。2004年补贴标准过低、农民意见较大的地区,2005年要新增一部分补贴资金专项解决这个问题。新增资金的分配,必须用在标准确实过低的产粮大县和产粮大户身上,不搞平均分配。 
 
  (三)对种粮农户的补贴方式,粮食主产省、自治区(指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下同)原则上按种粮农户的实际种植面积补贴,如采取其他补贴方式,也要剔除不种粮因素,尽可能做到与种植面积接近;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结合当地实际选择切实可行的补贴方式;具体补贴方式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四)粮食直补资金的兑付方式,可以采取直接发放现金的方式,也可以逐步实行“一卡通”或“一折通”的方式,向农户发放储蓄存折或储蓄卡。兑现直接补贴可以与农民缴纳农业税同步进行,但要分开操作,缴归缴、补归补,不许采取直接抵扣农业税的办法,也严禁抵扣其他任何税费。具体兑现方式,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结合农民意愿自行确定。 
 
  (五)当年的粮食直补资金尽可能在播种后3个月内一次性全部兑现到农户,最迟要在9月底之前基本兑付完毕。具体兑付方式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六)粮食主产省、自治区必须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对种粮农民(包括主产粮食的国有农场的种粮职工)直接补贴;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也要比照粮食主产省、自治区的做法,对粮食主产县(市)的种粮农民(包括主产粮食的国有农场的种粮职工)实行直接补贴,具体实施范围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二、粮食直补的资金安排、筹措与拨付 
 
  (七)保持粮食直补资金规模的相对稳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安排的粮食直补资金,不得低于2004年的直补资金额度,有条件的省份,可以适当增加,加大对种粮农民的补贴力度,确保农民已得的实惠不减少。 
 
  (八)粮食直补资金,从现行中央对省级政府包干的粮食风险基金中优先安排。 
  13个粮食主产省、自治区,粮食风险基金暂时腾不出来,粮食直补资金不足的,经省级人民政府申请,由中央财政根据其粮食风险基金缺口情况给予借款支持,所借资金3年后逐步归还。 
  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粮食直补后,粮食风险基金不足的,由省级人民政府自筹资金解决。 
 
  (九)需中央财政借款支持的粮食主产省、自治区,必须在每年的2月底之前提出申请,中央财政在审核后,在3月底之前将借款资金拨付到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 
 
  (十)省级财政部门要将粮食直补资金与粮食风险基金的其他开支分开,单独测算补贴额度,单独拨付资金。 
 
  三、对粮食直补资金的监管 
 
  (十一)粮食直补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直补资金通过省、市、县(市)级财政部门在同级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进行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在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下单设粮食直补资金专账,对直补资金进行单独核算。县以下没有农业发展银行的,有关部门要在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开设粮食直补资金专户。要确保粮食直补资金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十二)要健全粮食直补财务公开制度。粮食直补资金的兑付,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每个农户的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都要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 
 
  (十三)要健全粮食直补基础档案管理工作,粮食直补的有关资料,要分类归档,严格管理。 
 
  (十四)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直补资金的监管,确保直补资金及时兑付到种粮农民手中,禁止集体代领。坚决杜绝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现象的发生。 
 
  四、坚持粮食省长负责制,积极稳妥地推进粮食直补工作 
 
  (十五)实行粮食直补,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省级政府要对本地粮食补贴方式改革全面负责,实行严格的粮食省长(主席、市长)负责制。省级政府要责成省级财政部门牵头,由财政、发展改革(计划)、农业、物价、粮食等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组成粮食直补工作小组,分工协作,共同落实粮食直补工作。 
 
  (十六)省级政府要结合当地的实际,认真细致地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保证粮食直补工作的顺利实施。具体实施方案要报财政部备案。 
 
  (十七)为做好粮食直补工作,与直补相关的工作经费,如宣传费、资料费、纸张印刷费、核实种粮面积所需的必不可少的经费,原则上由地方财政预算安排,中央财政适当补助。地方财政安排有困难的,在从紧控制的前提下,允许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具体列支金额由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财政部核定。 
 
  (十八)省级政府要负责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直补所需资金及时筹措到位。粮食风险基金中的地方配套资金应根据直补需要提前到位。 
 
  (十九)省级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保证将粮食直补资金及时足额地兑现到农民手中。 
 
  (二十)此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此文为准。 
 
  法律条文并没有,因为这只是政府行政政策层面的,而不是法律制度层面的,属于国务院及其各部委法定行政职权的一部分。因此只需要国务院进行统筹安排规定,无需涉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来制定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