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是好是坏

2024-05-07 05:07

1. 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是好是坏

法律分析:全资子公司是否可以吸收合并母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吸收合并,就是相当于把全资子公司注销后,其所有资产、负债、业务和人员都转入母公司。兼并重组包括多种方式,如股权或资产的转让、以增资方式对其他企业进行投资、企业之间的合并分立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是好是坏

2. 收购兼并是利好还是利空

收购兼并是很常见的一种公司资产变更形式,很多公司都通过并收购兼并获得资产的大幅度上升,收购兼并对公司来说无疑是利好的。对投资者来说这是有好处的,是利好的。企业并购从行业角度划分,可将其横向并购。收购兼并对于被收购公司来说往往利好,因为通常重组完成以后被收购公司的资产质量会得到改进。拓展资料:收购兼并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类:扩大生产经营规模,降低成本费用通过并购,企业规模得到扩大,能够形成有效的规模效应。规模效应能够带来资源的充分利用,资源的充分整合,降低管理,原料,生产等各个环节的成本,从而降低总成本。提高市场份额,提升行业战略地位规模大的企业,伴随生产力的提高,销售网络的完善,市场份额将会有比较大的提高。从而确立企业在行业中的领导地位。取得充足廉价的生产原料和劳动力,增强企业的竞争力通过并购实现企业的规模扩大,成为原料的主要客户,能够大大增强企业的谈判能力,从而为企业获得廉价的生产资料提供可能。同时,高效的管理,人力资源的充分利用和企业的知名度都有助于企业降低劳动力成本。从而提高企业的整体竞争力。 [1] 实施品牌经营战略,提高企业的知名度,以获取超额利润品牌是价值的动力,同样的产品,甚至是同样的质量,名牌产品的价值远远高于普通产品。并购能够有效提高品牌知名度,提高企业产品的附加值,获得更多的利润。为实现公司发展的战略,通过并购取得先进的生产技术,管理经验,经营网络,专业人才等各类资源并购活动收购的不仅是企业的资产,而且获得了被收购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资源,技术资源,销售资源等。这些都有助于企业整体竞争力的根本提高,对公司发展战略的实现有很大帮助。通过收购跨入新的行业,实施多元化战略,分散投资风险这种情况出现在混合并购模式中,随着行业竞争的加剧,企业通过对其他行业的投资,不仅能有效扩充企业的经营范围,获取更广泛的市场和利润,而且能够分散因本行业竞争带来的风险。

3. 公司并购重组是利好还是利空


公司并购重组是利好还是利空

4. 收购兼并对股票是利好还是利空

收购兼并对股票是利好。收购兼并对股票是利好还是利空,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一般收购是一家占优势的企业吸收一家占劣势的企业,收购之后可以进行资源整合,是有利于企业发展的,是利好的。但是也会有收购之后,没有达到资源整改的效果,给收购公司造成经营负担的,这种情况下就是利空的。收购兼并一般都是利好,因为一般来说,在不考虑风险的情况下,公司扩大再生产都会增厚业绩,而市场业绩为王,所以可以认为是利好。在资本市场上,所谓的收购兼并,这是指二家或者多个独立的企业,组成一家新的公司,这也是一家公司扩大生产规模的方式之一。如果一家上市公司想要扩大生产规模,其重要的二个途径分别是:开设子公司和通过收购兼并其它的公司。其中,收购兼并,通常是只一家公司吸收一家或者多家公司,来达到扩大规模生产的目的。一般来说,收购是一家占优势的企业吸收一家占劣势的企业,收购之后可以进行资源整合,是有利于企业发展的,是利好的。不过,也会有收购之后,没有达到资源整改的效果,给收购公司造成经营负担的,这种情况下就是利空的。投资者要判断收购兼并是利好还是利空,可以学习一些分析方法,对其资产进行股价。狭义的兼并是指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企业通过产权交易获得其它企业的产权,使这些企业的法人资格丧失,并获得其控制权的经济行为。狭义的兼并相当于《公司法》和会计学中的吸收合并。广义的兼并是指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企业通过产权交易获得其它企业的产权,并企图获得其控制权的经济行为。广义的兼并除了包括吸收合并以外,还包括新设合并与控股等形式。

5. 什么是吸收合并公司

公司吸收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后,其中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而继续存在,而剩余公司主体资格同时消灭的公司合并。合并方通过企业合并取得被合并方的全部净资产,合并后注销被合并方的法人资格,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原持有的资产、负债,在合并后成为合并方的资产、负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什么是吸收合并公司

6. 两个子公司吸收合并方式

二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一、操作流程
公司合并涉及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等相关人的利益,应当依法进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合并的程序通常如下:
1、董事会制订合并方案。
2、签订公司合并协议。
3、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合并决议的形成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四条、六十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就有限责任公司来讲,其合并应当由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即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才能进行;就股份有限公司来讲,其合并应当由公司的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即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决议通过才能进行;就国有独资公司来讲,其合并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才能进行。
5、向债权人通知和公告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在报纸上公告。
6、合并登记。
合并登记分为解散登记和变更登记。公司合并以后,解散的公司应当到工商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存续公司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新成立的公司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公司合并只有进行登记后,才能得到法律上的承认。
二、员工权益维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公司合并后,被合并公司的员工,因薪酬、岗位、福利等因素变化,员工有权自由选择去留。若员工选择离开,公司需要对员工进行相应补偿。
1、现金支付形式
2、股权支付形式
3、债权支付形式
三、法律后果
(一)、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二)、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三)、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7. 并购重组是利好还是利空

并购重组是利好。并购重组是很常见的一种公司资产变更形式,很多公司都通过并购重组获得资产的大幅度上升,并购重组对公司来说无疑是利好的。对投资者来说这是有好处的,是利好的。企业并购从行业角度划分,可将其横向并购。资产重组对于被收购公司来说往往利好,因为通常重组完成以后被收购公司的资产质量会得到改进。不过对于收购方来说往往利空,因为收购以后母公司面临如何消化被收购公司的问题,而且在收购过程中母公司通常要溢价购买被收购公司的股权,收购成本比市场价格高。资产重组把不宜进入上市公司的资产分离出来 ,同时引入新的优良资产,提高资本利润率;某些资产重组削弱、或改变了原大股东的股权,减少关联交易;还可以进入新的业务领域,避免同业竞争。资产重组后,投资者更多的看好是它的发展前景,也就是成长性,觉得有投资价值,所以资产重组是利好。

并购重组是利好还是利空

8. 吸收合并公司的问题

根据工商的要求,吸收合并后的新公司注册资本应当为吸收方与被吸收方注册资本之和。实践中确实存在按照这种方式来操作的案例。但是,有人提出,在被吸收方目前公司净资产已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情况下,如果按照双方注册资本简单相加的方式处理的话,会损害吸收方(拟上市公司)的利益,存在增资不实的嫌疑。如何确定公司吸收合并时的注册资本?
一、我国法律对吸收合并的相关规定
经查询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吸收吸收合并我国法律有以下相关规定:
《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公司法》规定: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可以说,在我国法律层面没有对吸收合并时注册资本的确定进行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上述两种方式的处理均不违反我国法律的规定。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第二、三、四条
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的实收资本是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或者股本总额。公司登记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登记公司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
《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第二条规定,本公告所称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按照本公告的要求,对被审验单位的实收资本(股本)及其相关的资产、负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的审验。
本人认为,判断合并各方的出资是否到位应以各方成立合并前的出资情况进行判断,在合并前各方主体均已有效足额出资并经验资证明文件确认依法登记的情况下,不存在合并各方出资不实的问题,合并时将合并各方的注册资本简单相加构成合并后企业的注册资本如实反映了各主体前期的出资情况。验资报告或证明文件是工商登记部门认定出资人出资情况的法定依据,不构成因被吸收方每股净资产低而出资不实。
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3号——验资(试行)》的要求,在验资报告的说明段中说明被审验单位由于严重亏损而导致增资前的净资产小于注册资本这一事实。公司净资产出现巨额赤字股东转让股权但公司的注册资本金额不变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变更登记时,不要求提交验资报告。
公司简单股本相加吸收合并每股净资产较低的公司可能涉及到的权益人有各方债权人、吸收方股东。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吸收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与债务均由变更后的法人承担的规定,参加吸收合并各方注册资本的简单相加,其不同的财务状况会对不同的主体权益产生不同的影响。
(1)对吸收各方债权人的权益无实质负面影响。
简单地进行商业判断,被吸收方的债权人因被吸收方资产质量较差、原偿债能力较低(低于吸收方),其债权实现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增强。吸收方
吸收合并资产质量较差的主体,给吸收方可能带来的直接影响是其偿债负担的增加和偿债能力的降低,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其原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但是,该等吸收合并对债权人的实际权利并无实质影响。依据我国公司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也就是说,依据我国法律,吸收方债权人可通过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实现自身债权。所以对吸收方的债权人权益也无实质影响。
(2)吸收方股东权益会一定程度上降低。
在通过注册资本简单相加吸收合并资产质量较差的主体(不如吸收方)的情况下,一个直接影响就是合并后每股净资产、红利降低。
一般而言,基于单纯的直接经济利益作出的商业判断的话,一个资产质量较好的公司是不会通过注册资本简单相加吸收合并另一个公司的。多数是另外有基于获取被吸收方的无形资产、资源等长期价值分析作出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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