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权益要素有哪些

2024-05-07 15:08

1. 债权人权益要素有哪些

债权人权益和所有者权益都是两个会计要素,都是反映了企业的资金来源,前者又称为负债。
区别在于所有者权益是剩余权益,在偿还了债权人权益后,剩余部分才是所有者权益。债权人权益是资产,企业存续期间内须偿还;所有者权益是资本。企业存续期间内不偿还。
一、资本公积形成的来源有哪些
资本公积的来源非常丰富。资本公积是所有者权益的一部分,来源于企业盈利以外的积累,包括资本溢价企业利润、收到的捐赠、国家拨款和补贴、股权投资准备等。所以说资本公积是企业资产的一部分,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反应该企业的实力。
二、所有者权益为负是不是破产
所有者权益为负不是破产。
依据法律规定,如果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能证明公司有到期债务无力清偿或者债务清偿能力明显下降的,企业可以申请破产。除此之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由于经营不善严重亏损,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所有者权益主要包括四个部分,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企业所有者权益为负数代表企业股东的权益已经是负数了,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资不抵债。
在股份制企业又称为股东权益,所有者权益是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受总资产和总负债变动的影响而发生增减变动。所有者权益包含,所有者以其出资额的比例分享企业利润。
三、借方与贷方是什么意思?
借方和贷方是会计借贷记账法中的记账符号,用来记录货币资金、财产物资、经营损益和经营资本等的增减变化。一般来说借贷记账法要求有借必有贷,借贷必须相等,因此从每一笔会计分录来看都是借贷相等的情况。借贷账户的基本结构是:左方为借方,右方为贷方,但哪一方登记增加,哪一方登记减少,则要根据账户反映的经济内容决定。
1.借方是一种会计科目,显示资产方的增加或负债方的减少。
2.贷方是指对于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类账户。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债权人权益要素有哪些

2. 债权的构成要件

理论上说来,债权既然为民法上权利的一种类型,根据债权侵权行为三要件说,债权侵权行为的要件包括损害、因果关系与过错。上述的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当然也应适用于对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认定。只是由于债权相对性带来的非公示性以及第三人侵害债权的非直接性,学者们在讨论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构成要件时,标准比侵害物权时要严格得多。这主要体现在对行为人过错的认定方面。过错按其形式,可分为故意和过失。但对于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而言,行为人的过错是否包括过失,学者们有不同的看法。如日本学者林良平等认为,侵害债权的归属,第三人具备故意或过失,均可成立侵权行为责任。但这种观点被多数学者反对,理由主要是债权本身不具备“社会公开性”,第三人有时很难知道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的债权,如果一旦第三人的行为客观上妨碍了债务的履行,要求其承担根本不应承担的责任,尤其是,如果以过失作为侵害债权的责任构成要件,第三人实施了任何妨碍债务履行的行为,都可能构成侵权,这将会严重限制人们的行为自由,妨碍自由竞争的展开。因此,将侵害债权的责任构成要件中的过错限于故意或恶意,无疑是合理的。故意是侵权行为成立的主观要件,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行为的结果,仍然希望或放任结果的发生。在侵害债权中,故意包括两方面内容:第一,行为人明知或应当知道他人债权的存在。只有明知他人债权的存在,行为人才能预见到行为的结果,行为人明知他人债权的存在是侵害他人债权责任成立的前提;第二,行为人意欲侵害债权人的债权。行为人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认识到其行为将发生损害他人债权的后果,同时行为人通过自己的行为追求此种后果的发生,这就意味着行为人在实施侵害行为时,其行为具有明确的指向。将学者以上对侵害债权行为过错的界定与一般侵权行为过错理论进行比较,可清楚地发现,侵害债权的过错不仅不能包括过错的过失形态,甚至也不能包括故意形态中的放任,因此其构成是最为严格的。在此前提下,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成立侵权责任,当无疑义。但在有些情况下,第三人的行为往往是为了自己的利益,并且行为人也明知自己的行为足以引起对债权人债权的损害,但为了追求自己的利益而对此听之任之,视而不见。在此种情形下,对债权的损害乃是第三人行为必然或自然的结果,但是第三人事实上并无积极追求损害结果的主观意欲,此时是否一定不能构成对债权侵害的过错,却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肯定的判例如在EihornV.WestmountInvestmentLtd.案中,控制Westmount投资公司的三被告,将公司唯一有价值的资产转让给新成立的关联公司,致使Westmount公司对原告的金钱债务履行困难。原告主张被告的行为构成欺诈,法院不予认定,因为法院认定被告是在公司授权范围内忠实行使职权,被告转让资产所追求的效果并不是逃避对原告的债务。但即使如此,法院仍判决被告承担侵害债权的侵权责任。该案中,被告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显然是放任自己的行为对原告造成侵害,但从公平正义角度考量,被告的行为具有可非难性,因此让其承担侵害债权的侵权责任是合理的判决,这一判决也得到了大多数学者的赞成。与此相反的是一物二卖的情形。例如,甲卖乙买,其合同订立在先,丙明知该合同的存在,但为了自己的利益而高价抢购,丙的行为客观上损害了乙的债权,主观上是放任这种损害。但我们不能判定丙构成对乙的侵权责任。因为债权不具有排他性和优先性,数个债权可以同时并存,并不会因产生的时间先后而有优劣之分,这是由债权本质所延伸的基本理念。债权的这种特性导致行为人为自己利益而损害债权,并不必然构成侵权,只有当行为人的行为同时有违市场规则和公序良俗时,也即行为人行为具有可非难性时,才可认定。《美国侵权法第二次重述》也承认双重买卖,其66条就规定,故意与债务人订约,致使债务人不能同时履行两个合同而对前合同违约,并不构成引诱违约。但《美国侵权法第二次重述》并非官方颁布的成文法典,它只是由学者起草,供各州参考的范本,因此在美国实际判例中也存在着对立的观点。所以,如果将侵害债权的过错仅限于故意中希望的情形,则会使相当多的侵权行为得不到规范,不利于对债权人的保护;而如果我们将侵害债权的过错界定为包括故意中的希望与放任两种情形,则会使第三人相当多的正当行为受到限制,从而限制了第三人的行为自由。由此看来,大陆法系习惯上的对构成要件的抽象在这个问题上就有点力所不逮了。反观英美法系,虽在从判例归纳出一般原则时意见未能一致,但在审判实践中,他们使用类比技术与区别技术,从法官自身的“良心”出发进行审判,具体个案的判决结果倒是大多符合社会的一般公平观念。这就为我们对侵害债权的认定提供了另外一条思路:既然无法找到一条区分第三人侵害债权是否成立的明晰而固定的标准,我们是否可以赋予法官更多的自由裁量权,在个案判决中引入习惯、善良风俗等抽象标准,然后以司法实践指导立法,进行具体侵害债权行为的类型化呢?善良风俗原则最早起源于罗马法,并为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所借鉴,很多国家或地区在判定第三人侵害债权时,援引的正是这类条款。我国台湾地区民法184条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故意以背于善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于他人者亦同。”学者认为,债权应该受到该条后半段的保护。而该后段其实也是关于背俗侵权的规定。背俗侵权条款属“概括条款”,与一般侵权相比,主要特色有二:一是其保护的利益,除“权利”外,尚包括其他利益;二是侵害行为须出于故意以背于善良风俗的方法,主观归责要件较为严格。1997年“台上字”3760号判决认为:“(184条)规定前后两段为相异之侵权行为的类型。关于保护之法益,前段为权利,后段为一般法益。关于主观责任,前者以故意过失为已足,后者则限制须故意以背于善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于他人。”因此以故意背于善良风俗作为要件,可以对侵权构成加以合理限制,使侵权责任不致过于广泛。对于善良风俗的理解,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德国帝国最高法院对善良风俗的解释为:“所有善良和合理思想的理智感觉”。这种解释的缺陷在于“善良和合理思想”本身也需要一个定义,以回答人们的追问,即谁是那个有“善良和合理思想”的人呢?拉伦茨认为,善良风俗既包括了法制本身在内的伦理道德价值和原则,也包括了现今社会占统治地位的道德的行为准则。不管怎样,善良风俗系指一般道德观念而言。这种社会道德观念是一种事实上的存在,并随着时代的变迁而变迁,因而侵权行为法可籍此而与法律外的社会体相联接,而适应社会的变迁。由于背俗侵权属“概括条款”,而善良风俗又是一个相当不确定及高度抽象的概念,非常灵活,具有将道德规范引入法律之中的功能,因此在运用中,需要在具体案件中通过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对其进行价值补充。事实上对包括背俗侵权在内的一切侵权的认定,很多情形下并不是,也不可能完全是根据所谓的客观事实,而主要根据的是法学家(或者法官)本人内心的公平正义信念,即法学家(或者法官)从自己所理解的“既定”的社会正义分配方案出发,“决定”行为人是否有过错,然后再予以论证的。所以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任何审判活动中都是必须的。只是为了促进法律适用的稳定性,我们有必要在法院适用该概括条款形成案例后,对案件进行比较与类型化,以便在对侵害债权进行认定方面,建立完整的裁判体系。

3. 债权的构成要件

一、债权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债权请求权的构成要件:      (1)须有权利人合法享有基础民事权利之事实。      (2)须有特定相对人不给付的事实。      (3)须有相对人出现。      (4)不给付事实非出于权利人之意愿。      2、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二、什么是债权请求权      1、债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基于债的关系而产生的、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在公权力不法侵害私权利的情况下,民事主体可以依据私权所产生的请求权,主动要求公权力机关纠正不法行为,如果不能实现,将进一步提起诉讼。这样可以增加权利保护的途径,强化公民的权利保障意识。      2、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请求权人自己不能直接取得作为该权利内容的利益,而必须通过他人的特定行为实现自己利益。请求权是相对权的典范,即仅仅相对于某个特定的人产生效力。请求权可以独立存在,也可以只是某权利的内容(权能)。请求权连接了实体法与程序法,民事诉讼以此分为确认、给付、变更之诉三种。      3、债权的权能除了请求权之外,还包括“选择、解除、终止”等权能。债权请求权因时效而消灭时,债权虽然减损了其强制力量,但仍然存在。债务人仍为履行之给付者,不得以不知时效为理由,而主张返还。      4、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咨询专业律师。

债权的构成要件

4. 债权人权益需要的要素有哪些

一、什么叫企业债权人
负有履行义务的人如不履行义务,债权人有权请求司法机构强制其履行。如果债权人由于对方不履行义务而遭受到经济上的损失,有权要求赔偿。债权人还享有代位权和撤销权。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为第三人的权利,其后果由债务人承担的权利;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有碍于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享有的请求撤销这一行为的权利。债权人可以是公民或法人,也可以是国家。
二、债权人权益是什么
债权人权益指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流动负债指企业在一年内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需要偿还的债务合计,其中包括短期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应付工资、应交税金和应交利润等。长期负债是会计分录的内容,是指期限超过1年的债务,1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列入短期负债。
债权人权益和所有者权益都是两个会计要素,都是反映了企业的资金来源,前者又称为负债。区别在于所有者权益是剩余权益,在偿还了债权人权益后,剩余部分才是所有者权益。
债权人权益是资产,企业存续期间内须偿还;所有者权益是资本。企业存续期间内不偿还,是债权人对企业资产的要求权,站在企业的角度来看,就是企业将来应归还债权人的债务,会计上称之为负债。债权人权益是债权人要求到期偿还资产本息的权利,所有者权益是所有者要求分享企业利润的权利。企业对债权人和所有者分别承担着不同的经济责任,在会计上有必要对债权人权益和所有者权益分别进行核算,因此资产与权益的数量关系应进一步。

5. 债权人权益需要的因素有哪些?

债权人权益需要的因素有:
1、债权人权益是指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2、债权人权益和所有者权益是两个会计要素,反映了企业的资金来源,前者也称为负债,区别在于所有者权益是剩余权益,剩余部分是债权人权益偿还后的所有者权益;
3、债权人权益是资产,企业存续期间必须偿还,所有者权益是资本;
4、有履行义务的人不履行义务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司法机关强制履行义务。
债权人因对方不履行义务而遭受经济损失的,有权要求赔偿。债权人还享有代位权和撤销权。
一、公司资产负债表包括哪些基本内容
1、资产
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反映由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所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流动资产是预计在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中变现、出售或耗用,或者主要为交易目的而持有,或者预计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含一年)变现的资产,或者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交换其他资产或清偿负债的能力不受限制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
非流动资产是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非流动资产项目通常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工程物资、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开发支出、长期待摊费用以及其他非流动资产等.
2、负债
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反映在某一特定日期企业所承担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负债应当按照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进行列示,在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类别下再进一步按性质分项列示.
流动负债是预计在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中清偿,或者主要为交易目的而持有,或者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含一年)到期应予以清偿,或者企业无权自主地将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负债.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流动负债项目通常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款项、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其他应付款、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等.
非流动负债是流动负债以外的负债.非流动负债项目通常包括长期借款、应付债券和其他非流动负债等.
3、所有者权益
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是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的剩余权益,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股东(投资者)拥有的净资产的总额,它一般按照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分项列示。
二、债权人能是个人吗?
债权人能是个人。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是指有权要求另一方为或不为某些行为的当事人。在债务关系中,人是具体的,只有具体的权利主体才有权要求义务主体履行约定的义务。债权人不履行义务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司法机关强制履行义务。债权人因对方不履行义务而遭受经济损失的,有权要求赔偿。债权人还享有代位权和撤销权。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债务人行使其为第三人的权利,其后果由债务人承担的权利;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因债权实现而享有的法律行为的请求撤销权。

债权人权益需要的因素有哪些?

6. 债权人权益需要的因素有哪些

1、债权人权益指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2、债权人权益和所有者权益都是两个会计要素,都是反映了企业的资金来源,前者又称为负债。区别在于所有者权益是剩余权益,在偿还了债权人权益后,剩余部分才是所有者权益。
3、债权人权益是资产,企业存续期间内须偿还;所有者权益是资本。
4、负有履行义务的人如不履行义务,债权人有权请求司法机构强制其履行。如果债权人由于对方不履行义务而遭受到经济上的损失,有权要求赔偿。债权人还享有代位权和撤销权。
一、股东权益和所有者权益一致吗
股东权益和所有者权益一致。股东权益是指股份公司的所有者权益,或公司资本。所有者权益,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又称为股东权益,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所有者权益是所有者对企业资产的剩余索取权,它是企业的资产扣除债权人权益后应由所有者享有的部分,既可反映所有者投入资本的保值增值情况,又体现了保护债权人权益的理念。
二、所有者权益是什么意思?
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又称为股东权益。所有者权益是所有者对企业资产的剩余索取权,它是企业的资产扣除债权人权益后应由所有者享有的部分,既可反映所有者投入资本的保值增值情况,又体现了保护债权人权益的理念。所有者权益的来源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资本、其他综合收益、留存收益等,通常由股本(或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含股本溢价或资本溢价、其他资本公积)、其他综合收益、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构成。最后值得一提的是,所有者是针对所有企业而言的统称,如果是公司制的企业,所有者权益又可称为股东权益。而公司制企业与独资或合伙企业最大的差异在于股东的责任是以出资额为限,也即其责任是有限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7. 债权人的权益要素包括哪些内容?

债权人权益的要素有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即企业将来应归还债权人的债务。债权人权益是债权人要求到期偿还资产本息的权利,而所有者权益是所有者要求分享企业利润的权利。【法律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二十条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第二十三条负债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第二十六条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又称为股东权益。第二十七条所有者权益的来源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资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留存收益等。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是指不应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第二十八条所有者权益金额取决于资产和负债的计量。

债权人的权益要素包括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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