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交村民小组印章如何处理

2024-05-19 03:55

1. 不交村民小组印章如何处理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相关资料:1. 可与起诉解决  2.   拓展资料:1.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七日内向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公章、财务帐簿、档案资料、办公设施等;逾期拒不交出的,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法院受理此类纠纷的法律依据。但在处理这类案件时,还应该视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解决方法。【摘要】
不交村民小组印章如何处理【提问】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相关资料:1. 可与起诉解决  2.   拓展资料:1.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七日内向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公章、财务帐簿、档案资料、办公设施等;逾期拒不交出的,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法院受理此类纠纷的法律依据。但在处理这类案件时,还应该视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解决方法。【回答】

不交村民小组印章如何处理

2. 旧村长不交印章如何处理

法律分析:新的村委会选举产生后15日应内完成交接手续,包括公章、账册、办公场所等一应交接。如果旧班子不肯移交,可以先找乡镇村委会选举领导小组来协调解决。如果查证不交公章与贪污挪用等违纪有关,则再找纪委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监督。

3. 村委会统一收走村民印章合法吗

村委有时代办村民的事需要村民盖章,但办事时间地点不能确定,村民不可能天天守着村委转。为方便工作也方便村民,统一收走村民私章随时备用,是常有的事。
这事不合法,但依法就不好办,既不方便村委工作,更耽误村民大量时间。只能通融,村民也乐意。
村干部不至于盗用村民私章干非法之事,也不至于丢失村民私章被别人盗用出事,即使发生这样的事,也很容易查清楚真相的,村干部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村干部兜着全村私章,自己倒是会如履薄冰,战战兢兢的。

村委会统一收走村民印章合法吗

4. 村长不给村民盖章怎么办?

亲,你好。村委会不给盖章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政府(乡镇政府)进行举报维权。如果当事人有确凿想证据证实,村委会的“不给盖公章”的行为属于违规,且该“盖章”行为属于村委会职责以内的事宜。那么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政府进行举报维权。村民委员会,是中国大陆地区乡(镇)所辖的行政村的村民选举产生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三至七人组成。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5. 村委会的公章被上级拿去使用长时间不还这样不违法吗?

不违法吧,上级部门用应该没事


村委会的公章被上级拿去使用长时间不还这样不违法吗?

6. 村委会公章旧了要怎样换新的

(一)能够向乡政府申述。根据《民政部公安部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意见》,对村委会公章移交问题提议明确要求,限定:乡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监督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后的公章移交工作。换届选举工作结束后,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在10天内向本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印章。拒不移交村民委员会印章的,由制发机关负责追缴,并追究职责。根据该通知的精神,村委会主任落选后在限定时间内不向新一届村委会移交公章的做法是错误的,也是违法的。
一、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产生程序
1、村党组织负责提名候选人,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资格初审后报乡镇换届选举工作机构审核。
2、换届选举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
3、提倡把村党组织委员特别是负责纪检工作的委员推选为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
4、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应坚持原则,敢于担当,符合“五选八不选”条件,其中有懂财务、会管理的人员。
5、村党组织书记原则上不得兼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村会计(村报账员)、村文书、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二、被治安处罚的能否担任村委会委员
被治安处罚的村民,具有本村成员资格,并且年满18周岁,选举权没有被剥夺,被选举成为村委会成员的,可以担任村委会成员。
《村民委会组织法》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