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市场举办者应当履行的职责包括

2024-05-02 02:32

1. 文物市场举办者应当履行的职责包括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一)优先向国家文物收藏单位输送藏品;
(二)发现依法应当收缴或者移交的文物,及时报告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三)对公安机关通报查控的文物,不得收购、拍卖,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四)收购文物商品有两人以上在场,并记录文物商品的名称、来源和提供者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
(五)文物商品保管必须做到一物一号,进行科学管理,并采取相应措施保护其安全;
(六)内销文物商品、外销文物商品和特许出境文物商品分柜销售;
(七)外销文物商品专营单位悬挂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制发的定点经营标志,使用国家规定的文物古籍外销统一发票。【摘要】
文物市场举办者应当履行的职责包括【提问】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一)优先向国家文物收藏单位输送藏品;
(二)发现依法应当收缴或者移交的文物,及时报告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三)对公安机关通报查控的文物,不得收购、拍卖,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四)收购文物商品有两人以上在场,并记录文物商品的名称、来源和提供者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
(五)文物商品保管必须做到一物一号,进行科学管理,并采取相应措施保护其安全;
(六)内销文物商品、外销文物商品和特许出境文物商品分柜销售;
(七)外销文物商品专营单位悬挂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制发的定点经营标志,使用国家规定的文物古籍外销统一发票。【回答】

文物市场举办者应当履行的职责包括

2. 文物管理的法规管理

运用文物法规(见中国文物法规)保护管理文物,是文物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以法制管理文物的必然途径。它主要包括国家制定的法律、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文物法规、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保护管理文物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重要规章、制度等。 技术手段主要是推广现代科学技术在文物保护中的应用,同时又要严格控制违背保持文物原状的新工艺和新材料的使用,交流国内外文物保护技术情报,组织推广文物保护科技成果等。

3. 历史文物的法律法规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条,对保护文物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条同时还规定:“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上述规定中,十分明确地指出了国家保护文物的范围。可以认为,国家保护文物的范围,也就是文物所包括的内容。由此,可以明确以下几点:第一,文物一般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三个方面的价值。具体到每一件文物,不一定都具有三个方面的价值,但至少要具有其中一方面的价值。第二,文物应是重要的、有代表性的实物。第三,国家保护的文物具有广泛性,应是反映历代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文化艺术、科学技术等方面的有代表性的实物。各个方面的文物之间具有广泛和密切的联系。只有全面保护各个方面的文物,才能使文物的价值不受损害。至此,可以这样认为:文物是人类社会活动中遗留下来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遗物和遗迹。也可以说,它是历史上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的遗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是重要的文化遗产。

历史文物的法律法规

4.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按照什么要求

法律分析:在认定对象中增加了乡土建筑、工业遗产、农业遗产、商业老字号、文化线路、文化景观等特殊类型文物,反映了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实践的新特点,有利于《文物保护法》在新形势下更为有效地保护中华民族的文化遗产。《办法》采用听证会、行政复议等方式,保障了公众在文物认定过程中的参与权。《办法》在强调文物认定是地方文物行政部门的行政职责的同时,明确文物的所有权人或持有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同样也可以书面申请认定文物。文物认定工作与社会发展和公众生活有着密切联系,需要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布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文物认定和定级工作的质量,推动建立国家保护为主、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文化遗产保护新体制。
法律依据:《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文物认定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文物认定,是指文物行政部门将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化资源确认为文物的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二条 所列各项,应当认定为文物。
乡土建筑、工业遗产、农业遗产、商业老字号、文化线路、文化景观等特殊类型文物,按照本办法认定。
第三条 认定文物,由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负责。认定文物发生争议的,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作出裁定。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的要求,认定特定的文化资源为文物。
第四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发布指导意见,明确文物认定工作的范围和重点。
第五条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文物普查,并由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对普查中发现的文物予以认定。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完善制度,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文物普查工作中发挥作用。
第六条 所有权人或持有人书面要求认定文物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提供其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以及认定对象的来源说明。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决定并予以答复。
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文物所有权人或持有人依法承担的文物保护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整理并保存上述工作的文件和资料。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书面要求认定不可移动文物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提供其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应当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并作出决定予以答复。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认定文物,应当开展调查研究,收集相关资料,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召集专门会议研究并作出书面决定。
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或设置专门机构开展认定文物的具体工作。
第九条 不可移动文物的认定,自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公告之日起生效。
可移动文物的认定,自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作出决定之日起生效。列入文物收藏单位藏品档案的文物,自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条的规定,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文物定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