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应对新常态下的PPP政府融资模式

2024-05-17 05:26

1. 如何应对新常态下的PPP政府融资模式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文)的要求,未来我国地方政府与融资平台之间将“明确政府和企业责任,谁借谁还,风险自担”,同时“剥离政府融资平台政府融资职能,融资平台不得新增政府性债务”。作为我国政府性债务体制改革的重要一环,融资平台公司将逐渐成为地方政府融资的配角。在新经济常态下,“政府债券+PPP”的地方政府举债机制正在建立,并成为政府新型融资模式最为典型的代表。
PPP是政府和社会资本为开展公共设施建设和提供公共服务而建立的一系列合作关系。PPP项目多具有公共品或半公共品属性,投资金额较大、回收期限较长。在地方财政资金受限、管理运营能力不足等背景下,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建设与运营的PPP项目,能够增加项目出资和融资来源,发挥社会资本项目建设与运营的优势,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运营效率。备受推崇的PPP模式市场前景如何?作为重要的融资媒介,商业银行能否找到“惬意”的参与方式?本文尝试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PPP 内涵及模式
随着规范PPP发展的政策文件陆续出台,中国PPP的内涵逐步清晰并明确下来。2014年,财政部基于缓解财政收支压力和降低政府债务风险的角度、发改委基于促进地方投资和经济增长的角度,分别提出了PPP的发展模式。2015年,国务院42号文对PPP发展模式达成了初步共识:一是解决了公私合作的法律关系问题,PPP是政府向社会资本购买长期公共服务,是平等的合同关系;二是明确了参与主体职责,在通过PPP提供公共产品的过程中,公共部门与社会资本要实现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同时,PPP不是政府推卸责任的手段,政府仍有责任采取竞争性方式择优选择社会资本以保证供给质量;三是拓宽了社会资本的外延,将部分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也纳入了社会资本范畴,消除了前期部委之间的政策冲突。
当前,PPP主要应用在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卫生、养老、教育、文化等公共服务领域,以购买服务、特许经营和股权合作三种方式展开(见表1)。
PPP 与政府融资平台参与公共投资的差异
对于公共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提供,PPP项目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项目重合度较高,多具有公共品或半公共品属性,甚至部分PPP项目直接由平台项目转化而成,但两者存在着本质性差异:
参与主体不同。PPP模式下,社会资本是公共投资的主体,独自或与政府共同设立SPV,在合同期限内承担项目建设和运营职责,并与政府实现风险共担和利益共享。而平台模式下,平台公司是公共投资的主体,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统筹项目建设和运营。
债务主体不同。PPP模式下,社会资本或SPV通过市场化方式举债并承担偿债责任,主要偿债来源是项目本身运营所带来的收入;政府对投资者或SPV仅按约定依法承担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相关责任,并不承担偿债责任,即不纳入地方政府性债务范畴。而平台模式下,偿债来源除项目运营收入外,更多的来自政府支出,且政府对债务承担显性的或隐性的负债担保。
当前,全国地方性政府债务风险逐渐积累,为防范地方债务风险,在一系列清理与规范性文件的推动下,融资平台公司的地方政府融资功能将逐渐被地方债与PPP所取代。
PPP 当前发展存在的问题
尽管各级政府在规范、推广PPP方面不遗余力,市场上却出现签约率偏低、叫好不叫座的质疑。财政部PPP信息平台中,截至2016年2月底,已处于执行阶段的项目仅有351个,占到项目库总量的5%;根据发改委统计,截至2015年底,首批329个项目签约金额仅接近1/3。当前PPP发展存在的问题仍不容忽视。
项目吸引力与可获得性不足。投资体量大、回收周期长、效益不明显是社会资本和金融机构对PPP项目的主要担忧。以发改委第二批PPP项目为例,单个项目平均投资额15.2亿元;其中,交通运输类PPP 项目平均投资额达到57.8亿元,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类、生态环境类PPP 项目平均投资额在5 亿元左右,少量项目投资额也在3000~4000万元以上。模式角度,多以TOT、ROT等特许经营为主,投资周期一般在20~30年。效益角度,从收集到的正在推进或近期签约的PPP项目案例来看,内部收益率IRR多处于7%~8%左右;而当前,水利环境、公用事业等行业上市公司的平均利润率达到15%~20%左右,PPP项目周期内的预期平均收益率处于行业中下游水平。
政府“重融资、轻管理”倾向存在。地方政府债务攀升和经济增长放缓的矛盾是当前政府推广PPP的主要动因,尤其是PPP的融资功能成为地方政府稳增长的救命稻草,这使其存在“重融资、轻管理”的推广倾向。“重融资、轻管理”会对PPP推广产生如下不利影响:一是项目生命周期内论证不足,存在地方政府履约风险。二是延续传统行政管理脉络,缺乏项目风险共担理念。三是管理体制机制不健全,PPP运行的交易成本较高。
金融机构参与仍相对谨慎。在间接融资为主导的中国,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是否积极参与PPP,将决定PPP的成败。而当前,在PPP法律和政府履约能力尚不健全的情况下,银行等金融机构介入则相对谨慎。其主要受制于以下四方面:一是期限长,PPP项目投资回收期长,资金需求规模大,对银行资金占用时间也长;如基础设施类PPP项目投资回收期一般为10年以上,长者30年。二是评估难,通常SPV是PPP项目融资的主体,而SPV项目公司可抵押资产少、现金流取决于未来项目收益,这与银行现行基于历史经营的信贷评估体系相背离;同时,项目参与者间的信息不透明和信息不对称也增加了评估的难度。三是风险高,在项目建设经营周期较长的情况下,来自项目投资者信用、项目市场环境等方面的风险因素增加,准确预测市场前景的难度增加。且同时,PPP项目受政策影响较大,在PPP法律环境不完善的背景下,政府换届可能会影响社会资本跟原来政府签订的一系列协议的执行。四是退出难,目前资本退出PPP项目的渠道仍较为有限。
商业银行参与PPP的对策建议
PPP业务策略选择建议
随着P P P 相关制度的完善、项目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的增强,以及平台融资功能的剥离和地方政府稳增长诉求的推动,PPP进入重要发展机遇期,PPP模式将成为公共投资的主要补充方式之一。但考虑到PPP模式走向成熟仍需时日,建议商业银行选择发达区域、重点客户、优质项目积极介入。一是有利于增加综合收益。参与PPP项目除可获取利息收入外,还可以获取资产托管、财务顾问与咨询服务、现金管理等中间业务收入和资金沉淀,提高PPP项目的综合收益水平。二是有利于提升资产质量。现有PPP项目库总,80%左右的资金投向基础设施建设。作为平台融资功能的替代,PPP模式虽弱化或取消了政府信用担保,但项目承担了部分公共产品或服务供给职能,且收益具有稳定性,资产质量相对竞争性行业和民营企业仍相对较好。三是有利于优化资产结构。在制造业、房地产投资增速持续下滑背景下,参与优质PPP项目有利于商业银行调整信贷结构,降低对公信贷风险。此外,参与PPP项目有利于深化与政府及国有企业的合作关系,共同参与项目全流程运作。
总体参与策略及思路建议如下:
一是抢占先机,拓展优质客户。密切关注政策进展,加强与中央级地方政府的沟通协调,充分挖掘PPP市场机遇。加强项目储备,加大营销拓展力度,深挖客户需求,重点营销社会资本具有相关领域经验、项目经营性现金流稳定、回报机制和价格调整机制完备的优质客户和项目。
二是加强创新,降低资本占用。积极研究支持投贷联动模式,选择优质项目通过发放贷款和设立(参与)投资基金相结合,减少大额、长周期贷款带来的风险,并获取高于贷款基准利率的股息收益。完善PPP产品体系,制定配套综合营销指引,探索符合PPP业务特点的抵质押担保、项目管理、业务经营等模式。
三是强化能力,防范业务风险。强化能力建设,提升商业银行参与PPP项目评价、评估等环节的专业化能力。加强准入管理,甄选客户和项目,确保PPP项目参与各方符合国家PPP相关制度规定,符合商业银行所属行业授信政策。强化贷后管理,加强资金封闭管理,定期对项目财务状况、抵质押品情况、持续条件落实情况、政府资金管理和支付行为情况等进行跟踪检查。
PPP业务产品配置建议
根据PPP项目的不同环节,商业银行可为政府部门、社会资本和SPV项目公司提供不同金融服务。
PPP 业务风险防控建议
项目选择建议
PPP项目资金需求大、项目周期长、不确定性大。在满足商业银行行业授信政策的前提下,应优先选择收费定价机制透明、有稳定现金流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主要项目选择建议如下:
(1)项目符合财政部关于PPP的相关制度规定,符合行业、地区发展规划、环保等政策,取得相关批准(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2)项目纳入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优先选择中央或省级示范项目,择优选择通过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执行项目。
(3)项目需有明确还款来源、经营现金流稳定,项目合同中须有明确的回报机制和收费定价调整机制。使用者付费和政府付费获得的收入需全额覆盖贷款本息;且政府付费部门应纳入同级政府预算,并按照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4)项目资本金比率一般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通过产业基金、股权性投资产品等方式进入的项目,对同一项目提供的股权类和债权类资金总额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80%。
(5)不得介入配套设施不完善及未通过价格听证机制的项目。
客户选择建议
PPP 贷款业务的借款人是满足财政部关于PPP相关制度规定的境内企业法人,包括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SPV)。由于项目公司存续期短、难以满足商业银行贷款客户条件,PPP项目决策时需同时考虑社会资本资质。主要客户选择建议如下:
(1)社会资本至少具有3 年以上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和运营经验,具备行业技术优势,经营稳健。
(2)社会资本和项目公司股权关系清晰,均具有健全的组织架构和财务制度规范。
区域选择建议
区域经济水平和政府信用状况是参与PPP项目的主要决策依据之一。主要区域选择建议如下:
(1)项目位于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
(2) 项目位于地级市,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对还款来源是政府支付为主的,综合考虑地方财政收入、GDP、地方政府负债等因素,地区生产总值在2000亿元以上,且地方财政一般预算内收入需在180亿元以上。
对还款来源是使用者付费为主的,除一般预算内收入、地区生产总值要求外,地方社会商品零售总额需在1000亿元以上。
其他风控建议
PPP 项目从立项、建设、运营、移交是个系统工程,不同环节风险因素存在差异且相互影响。商业银行需综合考虑项目全周期风险点,加强动态管理。
(1)注重贷(投)前管理。除对社会资本资金实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进行调查外,还需重点关注:权利义务,如社会资本承担的责任、政府支付方式、风险分担方式等是否合理;交易条件,如项目回报机制、收费定价调整机制等;调整安排,如合同变更、展期、提前终止,项目新增、改扩建需求等;履约保障等。
(2)寻求充分的风险缓释。PPP模式下,贷款仅依靠自身资产为抵押,银行对项目发起人其他资产基本没有追索权。这要求商业银行在开展PPP业务时,需着重注意落实项目抵押物(如土地和在建工程抵押、收费权和应收账款质押等),并寻求其他风险缓释手段,如参与项目建设运营的社会资本提供完工担保、出具财务支持承诺、落实担保公司担保等。
(3)加强贷(投)后管理。一是实行贷款封闭管理,营销项目公司开立资金监管专户,将项目资本金、其他自筹资金、项目收入、政府支付(政府付费和财政补贴等)等资金归集专户封闭管理。二是建立台账,跟踪检查项目授信使用、还本付息等情况,对敏感信息进行及时预警和报告。如若出现可能会影响正常足额还款的情况,要及时采取提前收贷、追加担保等措施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

如何应对新常态下的PPP政府融资模式

2. 如何运用ppp模式加快智慧城市创新发展 资金来源如何解决心得

智慧城市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其涉及到城管、医疗、交通等众多应用领域,智慧城市项目的投资金额大,工期长,不确定因素多,相应的风险也大,由公共部门或私人部门任何一方单独承担,都不利于项目的成功实施。因此,设计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让建设和运维风险在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间进行合理分担,是十分有必要的。



在我国基础设施建设中常引进和应用PPP模式。基于创新的PPP模式,通过与其他行业优秀企业合作,优势互补形成合力,打造智慧城市样板工程,做大智慧城市蛋糕,推动智慧城市全方位、可持续发展,最终实现政府部门、社会资本和公众多方共赢。



一、PPP运营模式



PPP项目运作方式的选择主要由项目类型、融资方式、改建扩建需求、收费定价机制和期满处置等因素决定,如下图所示:





当前,我国PPP项目较为常用的运作方式有:BOT、BOO、TOT和ROT。





二、现存问题



推广PPP模式是创新投融资体制、拓宽投融资渠道、推动资本融合、实现政企“合作双赢”的重要路径,但在实践中也遇到一些问题:



1.缺乏专门机构负责,鲜有成功案例



在智慧城市建设过程中,某些PPP项目因缺乏专门机构对其建设、运营和监管进行系统性、全面性指导,导致PPP模式在实际应用中雷声大、雨点小,鲜有成功的案例。



2.工作质量层次不齐,建设质量打折



在前期工作中,设计者可能对于城市的战略定位、相关政策、城市特色、资源条件、人口构成、产业等缺乏深入分析和研究,未制定出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整体性的顶层设计和可行性方案,导致各个城市的智慧城市千篇一律,无法达到智慧城市建设的前瞻性、先进性和实用性等要求。



3.数据开放程度不高,获取难度大



大数据的基础是政务数据,而政务数据需要将各机构独立的数据资源进行整合。经授权的项目公司虽有强大的技术能力能够实现数据采集、处理、整合,但是若没有相关政府部门负责协调,项目公司获取数据难度较大。



4.安全问题突出,存在安全隐患



智慧城市的数据资源中,包含海量的用户信息、政府的涉密及非涉密信息。若项目公司技术水平不够、安全体系不健全,很有可能在数据的收集、存储、管理与使用等方面出现问题,造成隐私泄露,甚至政务泄密。



三、思考与建议



为破解上述问题,编者提出一些思考与建议:



1.建立常态化合作机制,保障顺利实施



一要成立运营服务监管中心。项目前期,由政府牵头,投资方、实施机构及运营企业参与,成立智慧城市PPP运营服务监管中心,负责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监管,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二是支持技术单位积极介入。技术研发单位能为智慧城市PPP项目提供专业化服务,其将业务系统按照统一业务与技术标准整合、升级、研发,有利于实现智慧城市建设“三融五跨”大协同。



2.科学制定项目方案,做好前期工作



一要编制全局性基础性的顶层设计。针对城市的智慧城市建设,从全局的视角出发,进行整体架构的设计。二要编制高水平高质量的项目实施方案。加强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把握好关键要素及其他因素,编制一份详细、完备、可行的项目实施方案。三要认真制定项目推进工作方案。项目实施机构结合项目特点、要求及有关政策规定,制订推进路线图,列出责任清单,进行挂图作战、定期考核督办。



3.提高协调参与力度,提供行政支持



一要完善政务大数据管理体制机制。建议成立一个具备较强技术能力的实施机构,明确信息资源管理的总体统筹责任,实现对数据资源交换进行统一管理。二要建立政务大数据政策法规。出台一系列与新阶段适应的政策法规,以加快数据共享和智慧城市建设步伐。



4.建立安全管理体系,降低泄露隐患



一要严格执行国家信息安全制度。严格执行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分级保护制度和信息安全审查制度,建立良好的安全管理体系,完善的安全运行管理机制,保障智慧城市的正常运行。二要采用安全可控的信息技术。自主可控是保障信息安全的前提。在项目实施时,应用安全可控的信息技术,并兼容国产CPU/OS、数据库装机环境,为信息安全筑牢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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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如何缓解ppp模式下"政府付费"压力

随着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简称“PPP”)模式在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的火热应用,土地财政逐渐淡出城市建设者们的视线,而“政府付费”则登上了历史的舞台。
  
  所谓“政府付费”是PPP模式下的一种支付方式,针对的是缺乏“使用者付费”的非经营性项目,例如河道整治、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学校等建设项目。在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以及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中都有明确提及,政府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社会资本,完成项目的投资建设,在运营期内向社会资本支付费用。
  
  土地财政的淡出和“政府付费”的大量采用形成了一个对比,就是财政支付途径和能力的变化。近几年,受制于土地财政的一系列弊病,地方政府逐渐降低了土地的开发和出让量,导致财政收入明显降低。而另一方面,PPP项目的持续增多,大量的“政府付费”项目完成招商,未来政府的长期财政支付压力将会越来越大。
  
  以河道防洪治理类项目为例,此类项目属于纯公益性,缺乏使用者付费机制,项目自身不能产生现金收益。在PPP模式盛行之前,这类项目基本属于政府纯投资建设类,各地基本都是财政资金投资。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规定,此类项目属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可以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列支。近两年,PPP模式当行,各地纷纷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模式来运作河道防洪治理项目,政府通过在10年到20年的运营期内购买服务的方式,向社会资本支付投资成本和合理收益,从而将当期的一次性支出延长为多年的财政稳定性支出。
  
  土地收入的减少,降低了政府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能力,PPP模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当期的财政支出压力,但长期来看,在无法实现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的情况下,城市建设的可持续性将受到影响。
  
  PPP模式带来的财政支付途径的变化,已然引起了部分地方政府的关注,并着手对潜在的风险采取针对性的应对措施。
  
  2015年12月,北京市财政局发布《关于化解政府存量债务推进我市水务投融资机制创新的请示》,围绕北京市水务领域存量项目政府性债务化解问题进行专题研究,提出将政府存量债务转换为企业债务,减轻财政当期支出压力,平滑年度间财政支出波动,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的方案。根据文件精神,北京市中小河道防洪工程形成的存量债务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而新增项目则由市发改委通过固定资产投资或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予以解决。
  
  从北京市的最新文件中可以看出,北京市政府将中小河道防洪工程分为存量和增量两种情况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既解决了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负担,明确了政企关系,又避免了一哄而上,探索其他的融资方式解决增量,不给财政带来长期支付压力。可见,PPP模式不单单是城市建设领域的投融资模式创新,还必须与财政的收支科目以及总量进行拟合,而这种拟合势必促进财政体制的进一步完善。
  
  针对“政府付费”这种支付方式,为更好地完成新一轮的新型城镇化战略、实现城市建设的可持续,财政体制的完善应关注以下两点。
  
  首先,增加土地出让收入可用于基建的支出比例,支持“政府付费”类PPP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明确了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范围,从实际情况来看,大部分用于新一轮的土地储备,其他3项——支农支出、城市建设支出以及其他支出占比很小,细分到基建支出的占比就更少了。但从土地价值的实现上来看,所谓熟地供应战略是通过完善的基础设施环境来实现土地价值,基建资金投入对土地价值的影响非常大。因此,建议提高土地出让收入中基础设施的支出比例,以支持基建项目PPP模式的开展。
  
  其次,建立基础设施建设与周边土地开发的联动机制。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环境类项目,如河道整治、公园绿地等,对周边土地价值的提升作用非常明显,但土地开发的周期一般为2~3年,远比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PPP模式的“政府付费”周期短很多。因此,地方政府在开展土地开发和PPP项目运作前,应做好统筹安排,将政府的付费周期、金额和调整机制与周边土地开发所能够实现的土地出让收入进行联动,降低长期性的财政风险。
  
  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的PPP项目从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公共服务水平,也降低了短期内的政府投资压力,达到了预期的效果,但“政府付费”的长期财政支付压力以及与其相对应的收入和支付方式的调整也亟须解决,随着大量PPP项目的落地,这应得到地方政府的重视。

如何缓解ppp模式下"政府付费"压力

4. 建筑企业最优融资管理的措施有哪些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2-0-02

  一、企业融资管理的现状

  (一)融资观念落后。很多企业缺乏通过金融市场融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更多地依靠政府的优惠政策,有“等、靠、要”的思想,对企业的融资管理缺乏严重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以为曾为国家上缴过很多利润而要求政府追加投入资本或减税让利。更常见的是企业通过“游说”或贿赂,要求政府干预银行,迫使银行对不符合经营的企业发放贷款或实行优惠的贷款条件,从而发展企业。从国家层面来说,要充分认识到中小企业对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性,特别是融资政策上,要把中小企业与大型骨干企业同等对待,积极疏通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二)融资方式单一。由于我国的金融格局长期以来是由银行信贷的间接融资占绝对主导地位,再加之受企业财务人员计划经济体制的思维和素质的影响,所以企业在融资方面对银行有极大的依赖性,导致融资工作几乎就等同于单纯的“跑银行,拉贷款”。融资渠道的单一使得企业融资难度加大,资金来源好运用的灵活性都很差,财务风险增加。融资方式的单一同时也意味着融资租赁、票据贴现与转让、应收账款让售融资方式没有在企业融资管理中起到应有的作用。从浙江省统计局发布的数据来看,浙江有74.6%的中小企业存在资金不足的问题,有85.3%的企业需要再融资,而这些中小企业对融资方式的选择主要是银行贷款。

  (三)成本观念好风险意识较差。成本观念较差体现在企业在融资过程中缺乏成本——收益原则的考量,筹资工作的立足点不是企业的资本结构和综合资金成本,违反了现代财务成本原理。更多的时候是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需要资金时,财务人员去融资,并且是筹措到资金就算完成了融资任务,并没有考虑资金结构与资金成本。风险意识较差则体现在:一方面企业普遍存在盲目举债经营的现象,不管企业资金利用率高低,不管企业资金成本的大小,也不论企业资本结构如何;另一方面,企业在盲目借入资金后,没有对借入的资金进行合理的财务规划和理财,资金的占用、闲置和浪费很大。企业融资管理上淡薄的成本观念和风险意识使得企业的融资管理具有很大的盲目性和随意性。

  (四)缺乏融资上的时机管理。很多企业的融资往往只顾及到自己的资金需要,而忽视了资金市场的宏观环境。对于那些缺乏中长期资金需求规划的企业来说,这一问题更为明显。当资金市场供不应求或者是政府紧缩银根时,这时企业就不得不付出更高的融资成本。因此,企业如果没有一个详细的资金需求和融资计划,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宏观经济情况适时调整的话,很有可能会导致企业融资周期好资金市场、政府调控周期相背离,企业由此承受本来可以避免融资成本。与此同时,众多企业在融资过程中缺乏成本管理,筹资工作的立足点不明确,在资本管理、资本控制、资本结构等方面违反了现代财务成本管理原理。

  (五)金融体系不健全,金融支持不足是造成我国目前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重要原因。一是缺少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金融机构。由于我国的商业银行体系,尤其是四大银行正处于转型之中,为了防范金融风险,商业银行近年来实际上转向了面向大企业、大城市的发展战略,在贷款管理权限上收的同时撤并了大量原有机构,客观上导致了对分布在县域的中小企业信贷服务的大量收缩。二是银行信贷动力不足,改制中的银行及法人银行从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出发,相应提高贷款条件,而中小企业由于自身的经济实力和财务管理科学化的欠缺,往往达不到银行规定的标准。三是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放贷的经营成本较高、风险大,制约了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金融机构贷款的发放程序、经办环节等大致相同,而每户中小企业平均获得的贷款大大低于大中企业,因而中小企业每笔贷款的经营成本对金融机构来说相对较高。同时,由于中小企业存续期短、财务信息透明度低、信用等级偏低等原因,银行为防范信贷风险必然要严格控制中小企业贷款。四是金融机构内部缺乏竞争,贷方市场占主导地位。如果金融机构之间存在竞争,企业就能以自己的条件来选择金融机构。但在不完全竞争条件下,金融机构不是提高利率,而是减少放贷,不管企业愿意付出多高代价,也不给发放贷款,从而导致符合信贷条件的中小企业贷款受阻。

  二、加强企业融资管理的方法

  (一)开拓和利用融资方式。企业融资方式分为内源性融资和外源性融资两种:1、内源性融资是指企业主要依靠自身积累的盈余求得生存与发展,增加企业盈余的方法不外乎增加节支,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增加企业利润,降低成本和费用。据世界银行对温州等地区的企业调查显示,企业无论是初创时期还是发展时期,都高度依赖自有资本融资,其中至少62%的资金依靠业主自有资金或企业前期利润解决。这表明,内源融资仍是浙江众多企业融资的主要手段,比重偏高超过5成;2、外源性融资主要分为间接性融资和直接融资。间接融资主要是指银行贷款,而银行贷款可分为政府性贷款、商业银行的商业性贷款和世界多边组织(如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和国际货币组织等)的贷款。政府政策性贷款通常是与其产业政策相联系的,世界多边组织贷款是国家主权贷款,具有一定的扶持性质。此外,出口信贷也是企业的一种贸易融资。直接融资工具主要包括企业债券、商业票据、租赁好股票。对于企业来说,企业债券融资可以不受银企关系的影响,企业直接面向投资者。商业票据与企业债券一样,属于直接融资工具,但是它更多的是偏向于短期融资。租赁包括融资性租赁和经营性租赁,前者在租赁期满后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到承租人,后者则不转移。股票是一种权益性融资,意味着企业获得的是永久性资本,同时也意味着公司股东结构的改变。除上述融资方式之外,还有延期付款的商业信用形式的融资好出售应收账款的保付代理等。不同的融资方式具有不同的特点,适用于企业不同时期对资金的不同需要。企业选择融资方式的重点应根据资金需求的特点选择成本最低、风险最小的融资方式。从浙江省统计局发布的数据看,对金华、绍兴、台州、温州四个地区的企业资金需求调查结果显示:有60%的企业需要从银行贷款,30%的企业靠自筹,7.5%的企业通过内部集资方式筹资,2.5%的企业表示依靠股票筹资;有16.27%的中小企业认为从银行获得贷款较容易,有60.47%的企业认为从银行获得贷款较难,有23.26%的企业认为从银行获得贷款十分困难,即83.73%的企业贷款需求没有得到满足,贷款难成了制约企业发展的“瓶颈”。

  (二)加强资金成本观念和风险意识。首先要合理地预测资金市场的供求情况,因为各种筹资方式资金成本的高低与资金市场中“资金商品”的可供量直接密切相关,因此只有充分考虑资金市场的供求状况,才能从根本上降低筹资成本。其次,充分比较各种融资方式的融资成本,包括含有多种融资方式的混合性融资方式的融资成本,从中选择资本成本最小的。加强风险意识体现在合理选择筹资方式,因为不同融资方式的风险各不相同。如权益型融资可以获得永久性资本,没有还本付息的压力,但是企业需要出让部分投票权好收益权,而债务型融资虽然无须出让收益权好投票权,但是却有还本付息的硬性压力。此外,即使同一种融资方式,在不同时期和处于不同时期的企业都是不同的。总之,加强企筹资管理,增强资金成本观念和风险意识的基本原则是,在筹资风险一定的情况下使筹资成本最低,或者在筹资成本一定的情况下使筹资风险最小。


                    
				  
			
                      (三)加强和完善融资数量和期限管理。在数量管理上,应提前对融资的数量做出规划或预测,并根据预测或规划安排融资数量,力求融资结构合理,降低融资成本和风险。融资数量可能来自各部门的预算或各项目的规划,也可能来自财务部门根据历史数据作出的回归语塞。数量管理的目标是不影响部门或项目的资金适用时间,因此融资数量要得当,既没有多余的,也没有缺口。当然,在实际操作中,很难达到理想状态,这就意味着企业需要有一个调解安排,成立融资数量调解资金,当融资数量多余时,把它纳入基金中,当融资数量短缺时,从基金中拔付部分资金补偿期限管理是相对于债务融资来说的,其目标在于总体和个体的期限要平衡。总体的平衡是指企业整个负债融资的期限结构要合理,尽量多利用长期负债,因为长期负债对企业的财务压力相对于短期负债来说要短。此外介于股票和债券之间的可转换债券也是一种中长期负债。至于短期负债,因为它对企业经营好财务的压力比长期负债要大得多,所以企业尤其要注意短期负债的管理,在偿还能力上,短期负债要和企业的现金流好收益流相适应。在风险管理上,不同的短期负债在不同的经济环境下具有不同的风险好成本。

  (四)根据企业内部组织结构实行不同的融资管理体制,提升整体融资管理水平。为了发挥企业整体融资优势,实现集团内部资金的统一计划、统一平衡好统一调度,企业内部的各分支机构的资金管理倾向于实行统一管理、分级领导的管理体制。统一管理是指企业总部统管资金,总部要求集团内各企业将利润好折旧上缴总部,总部根据发展战略的需要安排资金的使用,或者在各分支机构逐级完成。企业内部组织具有诸多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等多种组织形式,在不同的组织形式下,企业总部对其拥有的股权控制程度是不一样的,总部的融资管理权限自然也就不同,所以在融资体制上统一管理和分级领导的程度也不一样。对于分公司来说,它在企业内部没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企业总部更适合实行资金一级法人管理体制。从融资管理来看,企业总部掌握长期融资权,统一向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办理借款业务。企业内所属企业需要从外部借入的资金不得再自行向银行借款,一律由企业总部统一借款,再分配安排给企业使用。一般而言,控股子公司是法人企业,它们拥有直接的短期借款融资权。全资子公司虽然是法人企业,但是由于它是由企业总部全部控股,所以对于企业总部来说,它们具备好分公司进行同一管理的条件。然而,就票据融资而言,票据业务的管理规定要求票据业务必须由各企业在其所在地银行直接办理,这就意味着企业总部无法统一管理分公司好全资子公司的票据融资,但是,分公司和全资子公司办理票据融资必须由企业总部授权。所以企业总部为控制总体的融资规模,必须对票据实行额度管理。

  (五)善于利用融资环境和时机,实现适时融资。企业需要制定一个科学的资金需求计划和融资计划,在融通资金时,要结合融资环境和自己的融资需要考虑。企业在融资时要注重时机的选择,要对资金市场,政府的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和产业政策等宏观调控政策具有合理的预期。

  企业在融资时还要注重内部融资管理。企业合理的融资结构应该是由内部融资和外部融资共同构成的,因为企业的发展既要靠自身的积累又要靠外部投资者注资。内部融资管理首先要有效地降低成本和减少费用,提高企业收益来源和金额,从而增加企业利润留存收益;其次,需要减少资金的闲置和占用,提高贸存收益的资金利用效率。

  

5. 如何采取ppp模式,破解城市建设资金短缺制约

PPP模式:政府通过给予私营公司“长期的特许经营权和收益权”来换取基础设施建设,以解决政府的财政困境。(典型模式)
 
一、“PPP模式”在未来“地方债”扮演何种角色?
 
43号文,提供了新一届政府对“地方债务治理”的框架,其中明确“将逐步剥离地方融资平台公司的政府融资职能”,推广使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10月28日,财政部印发《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最大亮点就是:要大力推广“PPP模式”,通过PPP模式,将政府债务转为企业债务。在融资政策的基础上,财政部拟采取“公司制PE”形式设立中央财政PPP融资支持资金,为PPP项目开发、准备阶段和融资过程提供资金支持。
 
根据国务院研究发展中心的测算:到2020年,与城镇化相关的融资需求约为42万亿元。根据43号文和《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的规定推演:未来,地方政府性债务,主要由一般政府债、专项政府债和PPP债构成。可见,应对未来几十年的城镇化资金缺口,PPP模式被委以了重任。
 
从43号文规定来看,对于新增政府债务,推广使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的投资和运营。对于存量政府债务,在建工程确实没有其他建设资金来源的,应主要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和地方政府债券解决后续融资。
 
PPP模式,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一方面,2013年中国PPP项目的累计总投资为1278亿美元,和同类型新兴市场比有较大的差距。另一方面,2013年新增的PPP投资额仅为7亿美元,而2013年城投债的发行量则高达9512亿元,若“PPP模式”成功替代“城投主导的融资模式”,其发展空间巨大。
 

 

 
二、何谓“PPP模式”?
 
PPP模式(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即“公共部门-私人企业-合作”的模式)指的是:公共部门通过与私人部门建立伙伴关系,共同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是20世纪90年代后出现的一种新的融资模式。
 
PPP模式的一个典型结构是:公共部门与中标单位组成的特殊目的公司签订特许合同,由特殊目的公司负责融资、建设及经营。这种融资形式的实质是:政府通过给予私营公司“长期的特许经营权和收益权”来换取基础设施建设,以解决政府的财政困境。
 

 
三、“PPP模式”与“BOT模式”的区别?
 
从广义上来说,PPP指的是,“企业参与提供‘传统上由政府独自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模式。从世界银行对PPP的分类来看,主要包括:外包类、特许经营类和私有化类。因此,BOT本质上也可视为“PPP的一种”。
 

 
BOT即“建设—经营—转让”,是指:政府授予私营企业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某公用基础设施,在规定的特许期限内,私人企业可以向基础设施使用者收取费用,由此来获取投资回报。待特许期满,私人企业将该设施无偿或有偿转交给政府。
 
但就合作关系而言,在BOT中,政府与企业更多是垂直关系。即,政府授权私企独立建造和经营设施,而不是与政府合作。而PPP则是,由政府和企业共同出资组建“特殊目的公司”,更强调“政府与私企利益共享和风险分担”。
 
PPP的优点在于:政府能够分担投资风险,能够降低融资难度,双方合作也能够协调不同利益主体的不同目标,形成社会利益最大化。但PPP的缺点在于:增加了政府潜在的债务负担。BOT优点在于:政府最大可能的避免了项目的投资损失。但BOT缺点是:投资风险大,私营资本可能望而却步,且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不同,单方面利益最大化的纳什均衡并非全社会最优。
 

 
四、“PPP模式”有哪些优点和缺点?
 
PPP模式,关键在于“引入私人部门承担公共品与服务项目融资、建设、运营等的大部分工作”,与政府直接提供公共品与服务相比,PPP有助于地方债务的治理。
 
“PPP模式”能缓解政府增量债务。私人部门承担项目融资大部分工作,以换取公共品与服务项目长期特许经营权,政府将部分债务转移至私人部门。
 
“PPP模式”能够消化政府存量债务。私人部门负责项目运营、维护,其比融资平台公司直接运营更有效率。政府部门虽需承担新建项目部分融资工作,杠杆增加,但因项目更有效率地运营所获得的正的净收益,有助于消化存量债务。
 
PPP分散了部分风险。PPP在项目初期已实现风险分配,政府承担部分风险,减少了私人承担的风险,降低了项目融资难度,有助于项目融资成功。当项目发生亏损时,政府与私人部门共同承担损失。
 
实际上,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民间资本就已经开始参与了高速公路、电厂等基础设施的建设,缓解了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短缺的困境。但由于PPP在实践过程中有许多不足,阻碍了PPP模式的推广。亓霞、柯永建和王守清在中国软科学上发表的《基于案例的中国PPP项目的主要风险因素分析》,系统性总结了导致PPP项目失败的几个原因:
 
1、法律保障体系不健全。由于法律法规的修订、颁布等,导致原有项目合法性、合同有效性发生变化,给PPP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带来不利影响,甚至直接导致项目失败和终止。我国缺少相关法律,对原先签订的PPP项目进行保护。如江苏某污水处理厂采取BOT模式融资建设,在合同签订后颁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收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外方投资者被迫与政府重新协商投资回报率。
 
2、审批、决策周期长。政府决策程序不规范、官僚作风等因素,造成PPP项目审批程序过于复杂,决策周期长,成本高。项目批准后,难以根据市场的变化对项目的性质和规模进行调整。在青岛威立雅污水处理项目中,政府对市场价格的了解和PPP模式的认识有限,频繁转变对项目的态度导致合同经长时间谈判才签署。
 
3、政治影响因素大。PPP项目通常与群众生活相关,关系到公众利益。在项目运营过程中,可能会因各种因素导致价格变动,遭受公众的反对。如北京第十水厂由于成本上升需要涨价,但遭到来自公众的阻力,政府为维持安定也表示反对涨价。
 
4、政府信用风险高。地方政府为加快当地基础设施建设,有时会与合作方签订一些脱离实际的合同以吸引民间资本投资。项目建成后,政府难以履行合同义务,直接危害合作方的利益。在廉江中法供水项目中,政府与合作方签订的《合作经营廉江中法供水有限公司合同》中,政府承诺廉江自来水公司在水厂投产的第一年每日购水量不少于6万立方米,但当年该市自来水日消耗量仅为2万立方米,合同难以执行。
 
5、配套设施不完善。一些PPP项目,通常需要相应的配套基础设施才能运营,如污水处理厂需要配套的管线才能生产。在实际中,有些PPP项目配套设施不完善,使生产经营陷入困境。
 
6、项目收益无保障。一些PPP项目建成后,政府或其他投资人新建、改建其他项目,与该项目形成实质性竞争,损害其利益。在杭州湾跨海大桥建设未满两年时,相隔仅五十公里左右的绍兴杭州湾大桥已准备开工,与杭州湾跨海大桥形成直接商业竞争。此外,政府对一些PPP项目承诺特定原因造成的亏损进行补贴,但补贴额度与方法无具体规定。
 
在这些缺点当中,政府信用风险是最主要的风险。这一风险,主要源于某些地方政府官员为了提升政绩,在短期利益的驱使下,通过“过高的固定投资回报率,过高的收费标准,过长的特许经营期”吸引民营资本,但最终又因公共机构缺乏承受能力,产生信用风险。
 

 
五、“PPP模式”应当如何改进?
 
未来,PPP债将在地方政府性债务模式中扮演重要角色,“如何趋利避害,以尽可能发挥PPP模式的优势”至关重要。PPP模式比较复杂,涉及到多方利益,协调利益分配是实施PPP项目的关键。成功推广PPP模式,促进民间资本进入公共品与服务领域,需要建立一个行之有效的保障机制。
 
首先,制定法律、法规保障私人部门利益。公共品与服务项目通常“前期投资额高,回报周期长,影响项目的因素多,收益不确定性大”,私人部门在参与这些项目时,会考虑进入后的风险。如果没有相应法律、法规保障私人部门利益,PPP模式难以有效推广。通过立法等形式,对私人部门利益予以保障,方能吸引更多民间资本进入。
 
其次,完善“风险分担”机制。政府部门对政治风险、法律变更的承受能力强,而融资、经营等风险,与企业经营活动直接相关。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在政府和私人部门之间分配风险,建立合理公平的“风险分担”机制。
 
最后,协调好参与方利益。在PPP项目中,政府主要任务是监管,对私人部门的利润进行调节,代表公众利益的同时保证私人部门能够得到合理收益。在签订合同时,制定好收益分配规则,均衡各方收益。如果私人部门从PPP项目获得利润较低时,政府根据合同对其进行补贴以保证合作继续,反之,若私人部门从PPP项目中获得超额利润时,政府可根据合同控制其利润水平。

如何采取ppp模式,破解城市建设资金短缺制约

6.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理论依据

今年以来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相继下发了《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下称“76号文”)、《财政部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112号)(下称“112号文”)、《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下称“113号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下称“2724号文”)及其附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下称“《合同指南》”),社会各方面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高度关注,各方面都在研究PPP的操作,江苏、湖南、河北、河南省也相继出台了地方性的PPP规定,但这些规定中对PPP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并没有解决,因此,本文就PPP实施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法律性质

	PPP模式通常是指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为提供公共服务(主要是公用性基础设施建设)而通过正式的协议建立起来的一种长期合作伙伴关系,其中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互相取长补短,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在PPP项目中一方是政府,一方是代表社会资本的私营机构。作为国家机关的政府由民众选出,然后代表社会民众对社会实施管理职能,政府对社会管理的行为属于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同时,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性,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行政相对方必须服从并配合行政行为,否则,行政主体有权给予制裁或强制执行。作为政府,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标,或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也可以与行政相对人经过协商而签订行政合同,行政主体对于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享有优益、监督权、指挥权、单方解除权。总之行政合同签约的主体之间是不平等的,这与民事合同于平等主体之间经过协商意思表示一致而签订有本质的区别。

	PPP模式有多种,在不同的国家模式也有差别,首先PPP合同,无论是BOT、BOOT,还是其他类型,都是为了提供公共服务(当然,投资方在其中也有其私人的利益),而这些公共服务原来由政府提供,当政府把这些服务交给私营机构或公私合营机构提供时,所签订的合同一方必然是政府,而政府也有权力对合同履行进行监督,而不仅仅是合同的平等一方,所以PPP合同法律关系,具有行政性质。

	而另一方面,在PPP合同的订立过程和履行过程中,非政府一方的社会资本或者说私营机构,也可以在利益、风险分配,违约责任、补偿等问题上与政府进行协商,讨价还价,这与行政行为的单方意志性和强制性又有不同,体现出民事合同的特点。所以PPP合同即反映了政府与私营机构之间的民事合同关系,又有政府与私营机构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的行政关系,属于兼具公法和私法性质的混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受到公法和私法原则约束。

	当然也确实有人认为,政府与私营机构签订的合同,并不属于政府行使社会管理职能的合同,应该属于民事合同。我认为,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具有双重的角色,在行使社会管理职能时,属于社会的管理者,其作出的行为为行政行为,具有单方意志性和强制性。当不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就不以社会管理的角色出现,如政府采购办公用品,虽然也涉及政府的正常运行,但并直接涉及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其所签订的合同应该属于民事合同,在这种的合同中政府没有管理与监督的职能。在政府与代表社会资本的私营机构签订道路建设、燃气、供水、供电、污水处理等合同时,这些服务本身不属于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在政府负责道路建设、燃气、供水、供电、污水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服务时,其角色并不是社会管理者,政府把有关的服务交给私营机构所签订的此类合同也应该不属于行政合同。但由于市政建设等公共服务涉及社会公众利益,而政府也是民众选举出来为公共利益服务的,所以政府应该对市政基础设施的服务承担责任,代表公众履行管理义务,介入到市政基础设施服务中去,这样,以市政基础设施服务为基本内容的PPP合同就兼具民事合同和行政合同的双重特征。

	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是否适用《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

	“76号文”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依法选择项目合作伙伴,财金“113号文”第11条在采购方式选择中明确规定“项目采购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章制度执行,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采购需求特点,依法选择适当采购方式。”发改委的2724号文也规定:“按照《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多种方式,公平择优选择”合作伙伴。

	但有人提出,PPP项目不应适用《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理由是PPP项目投资来源于社会资本没有使用政府资金,不属政府投资项目,有些PPP项目是用户付费或用户付费加政府补贴,无法判断是否属采购范围,不应属于政府采购法所称的工程或服务;PPP项目虽然有提高公共服务效率、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财税体制的目的,但吸收社会资本的目的可能更直接,而《政府采购法》规范的是政府购买工程与服务,并不是为了融资,所以PPP项目的性质与政府采购并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对招投标的过程过于严格,不适合于长期而复杂的PPP项目。

	但我认为,以上理由虽然有一定道理,但就目前的情况,适用《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是更好的选择。首先,《政府采购法》规定了哪些工程和采购应该适用该法,《招标投标法》规定了哪些招标投标必须依据招投标法进行,但并没有排除其他的项目不得适用;作为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兼有的PPP项目,即使不属于该法调整范围、没有使用政府资金,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准据法;其次,采用公开的、竞争性的招投标制度,是政府公共采购的基本要求,也是目前防止腐败的基本手段,通过公开、公正的程序确定的合同其合法性更强,对社会资本也是一种保护;第三,从技术上看,PPP合同周期长、内容复杂,如果简单的进行招投标,无法解决合同中的很多问题,不利于达成完善的合同,但《政府采购法》中也明确规定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程序,从而弥补合同谈判不充公的缺陷;第四,相关的法律,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法规和地方性规定均规定采用招投标制度,不采取招投标制度怎么在合理的程序确定项目实施单位,而且由于目前的各法律对于招投标的规定比较粗糙,可以由部委或地方人大制度详细的操作性细则,这样即不违反宏观的法律规定,又使PPP的招投标程序具有可操作性。

	《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政府采购法》规定,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这两个法律之间并不存在冲突,首先,在进行PPP项目谈判的时候,可以将有关项目的关键点列为谈判要点,只要对所有的参与者公平,并按《政府采购法》不透露其他供应商的信息,招投标就是合法和公正的;如果项目在谈判过程中因某家供应商的建议和意见,发生了实质性的改变,只有公平的告知其他供应商,这个过程也是公平的,不影响谈判的结果;其次,由于是竞争性谈判,谈判肯定涉及实质性的合同条件,按招投标法,在中标前招标人与投标人进行实质谈判,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只要程度公平,机会均等,不影响中标结果就可以,因谈判导致合同条件变化的,只要按《政府采购法》通知其他供应商,程序就是合法公正的,由于合同条件的变化,等于是启动了新一轮的谈判;在113号文也规定,评审小组可以与社会资本进行多轮谈判,谈判过程中可实质性修订采购文件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项目实施机构确认,并通知所有参与谈判的社会资本;第三,在通过谈判,将合同条件大部分确定后,再制定招标的最终文件,制定招标的条件或条件的组合,在确定大部分合同条件的基础上,由投标者就不确定的价格等条件,或条件的组合进行正式投标,由招标人在最终的投标条件中进行选择,这样即遵守了法律的规定,也不至于因遵守法律规定影响项目谈判、招投标的质量。

	在PPP项目中,如果通过招投标方式或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了PPP的项目主体,但PPP项目还要设立项目公司,即PPP合同的谈判参与方并不是PPP项目的实施公司,这样投标主体与签约主体就不一致,为此113号文规定,需要为项目设立专门项目公司的,待项目公司成立后,由项目公司与项目实施机构重新签署项目合同,或签署关于承继项目合同的补充合同。但同时也应该限制项目公司的股权转让,不允许项目公司的投资方进行实质性的变更。另外,在通过招投标或竞争性谈判确定PPP实施方后,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的时候是否还应该进行招投标,这个问题也应该明确。

	三、政府合作的主体

	由于“76号文”和“2724号文”都是政府部门制定的,而且都是通知和指导意见、指南等,在效力层级上还达不到部门规章,在规范性和严谨性、统一协调方面都有不足,比较明显的是关于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时,政府方的实施机构不一致。

	“76号文”由于是财政部制定的,希望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进行项目评估、选择合作伙伴、签订合同,在“113号文”中建议设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或指定专门机构,履行规划指导、融资支持、识别评估、咨询服务、宣传培训、绩效评价、信息统计、专家库和项目库建设等职责,在具体运作中又提出由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开展项目筛选和评价,政府或其指定的有关职能部门或事业单位可作为项目实施机构,负责项目准备、采购、监管和移交等工作。实际上没有明确具体的负责部门,作为财政部也无权明确规定由哪个部门负责实施。

	发改委2724号文提出按照地方政府的相关要求,明确相应的行业管理部门、事业单位、行业运营公司或其他相关机构,作为政府授权的项目实施机构,即把实施机构的确定交给了地方政府。

	在特许经营领域2004年建设部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依据人民政府的授权(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即,具体实施机构是各地的公用事业主管部门。而《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重要制度、重大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作为实施机关,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根据这个规定,落实下来,还是各公用事业的主管部门。

	《江苏省关于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苏财金〔2014〕85号)提出各市、县财政部门应积极推动建立政府牵头,财政、发改、规划、住建、交通、环保、卫生、民政等职能部门参与的PPP协调领导小组,市、县财政部门应结合部门内部职能调整,研究成立由金融、预算、经建、采购、绩效等业务口组成的PPP中心,有条件的地方可申请编制部门批准设立PPP中心,作为负责PPP日常管理的机构。各市、县财政PPP中心应会同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实施机构遵照有关规定选择合作伙伴,但哪个部门是项目实施机构并没有说明,该规定中同时列出了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机构,说明实施机构还不是行业主管部门。按上述讲的行政合同的理论,行政合同的一方应该是行政主体,或者是政府,或者是政府授权的主管部门(其实签约主体还是政府,主管部门只是依据授权签约),未明确的实施机构签订的合同的效力就存在疑问。而政府机构的设立是各地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所谓的PPP中心,即使有编制,也只能是临时机构,不具备行政法和合同法上的签约主体资格,其所对外实施的行为必须经相应的政府确认后才有效。

	而河南省政府出台的地方规定,明确PPP的主体是各级政府和授权单位,省政府成立推广运用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部署全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广运用工作。这是比较明确的,之所以出现这样的不同,是因为江苏省的规定是该省财政厅制定的,作为财政部门无权对实施主体作出决定。

	而河北省的地方规定则更加明确,该省规定由各市县政府建立项目库,政府或授权组织实施单位进行评估,授权组织实施单位制定PPP实施方案,各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选择合作伙伴,政府授权投资主体与PPP项目其他参与方签订合作协议,政府或有权授予特许经营的主管部门与PPP项目公司在项目合作协议框架下签订特许经营协议。财政部门可给予适当的补贴,各市县政府要对PPP项目进行监管,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政府、服务使用都共同参与的综合性评价体系。相比而言,河北省对PPP运作中的政府参与主体规定的更明确,操作性更强,在法律上也具有相应的效力。

	在社会资本的参与主体方面,在国家发改委的《合同指南》中,社会资本主体为“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或其他投资、经营主体”。而在财政部的“113号文”中,社会资本则指“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境内外企业法人”,财政部主要是考虑是否会增加政府的债务,所以明确排除了政府融资平台和其他控股国有企业。

	四、关于财政补贴

	关于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中各个文件均规定了对项目收入不能覆盖成本和收益,但社会效益较好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可给予适当补贴,并分类纳入同级政府预算。但对如何补贴、决定补贴的主体和程序确定的并不明确。

	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上级人民政府拨付本行政区域和本级人民政府安排的用于社会管理、公共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经济建设以及政策补贴等方面具有指定用途的资金[1]。财政补贴在我国并没有统一的制度性规定,财政部和各地方政府关于财政补贴的规定十分繁杂,中央财政和地方各级财政都有权对特定的行业、企业和人群进行补贴。以河北省的地方规定为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业务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财政补贴的程序是,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向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文件及有关资料,业务主管部门对受理的申请进行审查。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按专项资金预算、归口管理的专项资金安排计划、项目实施进度和支付方式,编制专项资金用款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用款计划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按用款时间要求拨付专项资金(给业务主管部门)。经业务主管部门拨付专项资金使用单位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按项目实施进度编制用款计划报业务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对符合规定的拨付专项资金。当然不同的补贴项目和不同政府和政府部门规定的补贴的资金的申报、审批程序都不相同,需要逐一进行研究。

	财政补贴也是政府的一项支出,按规定应该纳入预算管理,所以,只要按预算法等规定进行预算审批,并按各地的地方性规定履行了相应资金的审批程序,财政补贴是有法律依据的。反之,如果没有经过合法的程度,仅政府承诺给予补贴,则在法律效力上存在瑕疵,在最终的兑现上也存在风险。所以投资PPP项目的企业一定要研究地方财政补贴的规定,并要求政府依据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而不能仅在合同中规定一个条款就认为万事大吉。

	在财政补贴的问题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首先,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如果没有列入预算,财政补贴是不能实现的。其次,预算法规定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即按年进行预算,但PPP项目持续的时间长,往往二三十年,财政补贴的预算需要年年审批,并不能一劳永逸的一次性审批,这对于PPP项目来说也是个问题。财政部76号文提出,要求从以往单一年度的预算收支管理,逐步转向强化中长期财政规划,但毕竟还没有从法规上落实。

	五、关于PPP项目的土地问题

	按中国的土地管理法,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等是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据此可以理解PPP项目中的大部分用地,可以采取划拨地;关于基础设施及市政公用PPP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污水、垃圾焚烧发电、供气等),项目法人关于土地使用的权利主要有以下三种:项目法人享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及通过租赁方式享有对土地使用的权利。

	在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情况下,融资的时候,可以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但抵押权人只有在以抵押标的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缴纳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项后,对剩余部分方可享有优先受偿权。所以很多金融机构出于风险和处置方便考虑,不愿意接受划拨土地抵押融资。

	依据《担保法》第37条及《物权法》第184条的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即使该等土地使用权是以出让方式获得,且公益设施为私立性质,也不得抵押。《关于私立学校、幼儿园、医院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能否抵押的请示的意见》(法工办发[2009]231号)规定,私立学校、幼儿园、医院和公办学校、幼儿园、医院,只是投资渠道上不同,其公益属性是一样的。私立学校、幼儿园、医院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也属于社会公益设施,按照《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不得抵押。所以在考虑PPP项目融资结构的时候要注意这些问题。

	在很多项目中,投资方也会以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投资方常常会要求与政府签订协议,由政府收到土地出让金后以补贴、返还的形式返还给投资方。首先,政府的补贴和法定的要求和程序,并不一政府加盖公章就有效的,行政行为的原则是法无授权即为禁止,没有依据法定程序的决定并不一定具有法律效力;其次,按国有土地出让金的有关规定,即2006年68号文和100号文关于土地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地方政府无权直接支配土地出让收入并再返还给投资方;第三,如果合同中已经约定了,政府收到出让金后要返还给投资方,会不会构成在土地招拍挂前确定中标人,因招拍挂制度而导致土地中标无效。

	对于铁路、轨道交通等项目,由于投资巨大、回收期限较长,投资方往往要求捆绑地上物业开发(即地铁上盖物业),但按《物权法》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商业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地铁上盖物业,其用地性质应为经营性用地,也应该按招拍挂程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这样就无法保证轨道交通公司获得相应的土地,能否综合一体化开发成各地政策无法突破的问题。

	六、PPP项目的公司股权分配与治理结构

	PPP的原义即公私合作,公私合作意味省并不是由社会资本单独出资,否则就是纯粹的BOT模式了,财政部76号文规定,财政部将积极研究利用现有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渠道,对示范项目提供资本投入支持,给予示范项目前期费用补贴、资本补助等多种形式的资金支持。即政府是要投入资金的。发改委2724号文指出PPP的意义是有利于推动各类资本相互融合、优势互补,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说明政府也是可能投资的。总之,政府在PPP项目中不仅是合同的一方和监管方,还是投资方。

	76号文提出,在与社会资本协商确定项目财政支出责任时,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对各种形式的资金支持给予统筹,综合考虑项目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资金支持方式和力度,但以什么样的方式提供支持并没有明确。在北京地铁四号线中,全部建设内容划分为A、B两部分:A部分主要为土建工程部分,投资额约为107亿元,占4号线项目总投资的70%,由已成立的4号线公司负责投资建设;B部分主要包括车辆、信号、自动售检票系统等机电设备,投资额约为46亿元,占4号线项目总投资的30%,由社会投资者组建的北京地铁4号线特许经营公司(以下简称“特许公司”)负责投资建设。4号线项目竣工验收后,特许公司根据与4号线公司签订的《资产租赁协议》,取得A部分资产的使用权。特许公司负责地铁4号线的运营管理、全部设施(包括A和B两部分)的维护和除洞体外的资产更新,以及站内的商业经营,通过地铁票款收入及站内商业经营收入回收投资[2]。这其实是租赁关系,双方为合同、即契约式合作。

	在合作方式上河北省规定,政府授权的投资主体与PPP项目其他参与各方签订项目合作协议,协议内容包括“成立PPP项目公司事项”,而河南省规定“对不同合作方式所对应的资本结构”进行评估,江苏省也要求对资产权属、股权结构进行评估。即地方政府也考虑到政府投资的问题。按《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国有资产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即由国资委代表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参与企业管理和重大事项的决定,并进行监督。如果政府在项目公司中持股,投资方要注意国有资产管理的特殊规定,保证公司按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进行运作。

	根据公司法,公司的表决权和分红权可以不按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处理,而由公司章程进行约定,鉴于PPP项目不仅是为了吸引社会资本投资,也为了发挥社会资本在管理、技术方面的长处,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公司的管理由社会资本主导比较适宜,约定由社会资产进行PPP项目公司管理、而国有资本享有优先权比较适宜,但这样的约定与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约束如何协调值得研究。

7. 银行怎么对待PPP项目:需满足20多项条件才给贷款

针对PPP的不同模式,比如BOT、BOO、TOT等,银行有不同的贷款要求。一个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项目想要顺利获得银行贷款,需要满足包括所处区域、还款来源、资产负债率、实收资本以及现金流等在内的20多项条件。
  以现金流为例,贷款意见书要求,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需要经营性现金流稳定,项目使用者付费及政府付费获得的收入,要能全额覆盖贷款本息。而且,涉及使用付费者为公众,如果项目未通过价格听证机制,应追加有效抵押担保方式;若项目在完工后无法通过价格听证的,应立即停止放款,同时要求客户立即偿还贷款本息和有关费用。
  由于银监会尚未对PPP贷款有明确的定义和要求,意见书认为,这些贷款条件只是对PPP项目的最基本原则性要求。不过在一些PPP专家看来,这些条件过于苛刻,实际上代表的是商业银行对PPP项目融资的观望态度。

银行怎么对待PPP项目:需满足20多项条件才给贷款

8. PPP融资模式的PPP模式的内涵

PPP模式的内涵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第一,PPP是一种新型的项目融资模式。项目PPP融资是以项目为主体的融资活动,是项目融资的一种实现形式,主要根据项目的预期收益、资产以及政府扶持措施的力度而不是项目投资人或发起人的资信来安排融资。项目经营的直接收益和通过政府扶持所转化的效益是偿还贷款的资金来源,项目公司的资产和政府给予的有限承诺是贷款的安全保障。第二、PPP融资模式可以使民营资本更多地参与到项目中,以提高效率,降低风险。这也正是现行项目融资模式所欠缺的。政府的公共部门与民营企业以特许权协议为基础进行全程的合作,双方共同对项目运行的整个周期负责。PPP方式的操作规则使民营企业参与到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确认、设计和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中来,这不仅降低了民营企业的投资风险,而且能将民营企业在投资建设中更有效率的管理方法与技术引入项目中来,还能有效地实现对项目建设与运行的控制,从而有利于降低项目建设投资的风险,较好地保障国家与民营企业各方的利益。这对缩短项目建设周期,降低项目运作成本甚至资产负债率都有值得肯定的现实意义。第三、PPP模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民营资本“有利可图”。私营部门的投资目标是寻求既能够还贷又有投资回报的项目,无利可图的基础设施项目是吸引不到民营资本的投入的。而采取PPP模式,政府可以给予私人投资者相应的政策扶持作为补偿,从而很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如税收优惠、贷款担保、给予民营企业沿线土地优先开发权等。通过实施这些政策可提高民营资本投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积极性。第四、PPP模式在减轻政府初期建设投资负担和风险的前提下,提高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在PPP模式下,公共部门和民营企业共同参与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由民营企业负责项目融资,有可能增加项目的资本金数量,进而降低较高的资产负债率,而且不但能节省政府的投资,还可以将项目的一部分风险转移给民营企业,从而减轻政府的风险。同时双方可以形成互利的长期目标,更好地为社会和公众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