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机关有关证据被审计什么单位的

2024-05-18 11:06

1. 审计机关有关证据被审计什么单位的

一、审计机关在审计(含专项审计调查,下同)过程中,有权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单位、个人账户和存款,并取得证明材料,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审计机关查询的账户和存款,包括单位、个人在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统称金融机构)开立的银行、资金、证券、基金、信托、保险等各类账户,以及在金融机构办理的储蓄账户、结算账户以及买卖证券、基金等的资金账户的资金。

二、审计机关查询单位、个人账户和存款应当严格依法履行审批程序。查询被审计单位账户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含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派出机构,下同)负责人批准,制发协助查询通知书;查询其他单位、个人存款应当取得相关的证明材料(主要涉及其他单位、个人与被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款项的来源、款项使用情况、相关当事人确认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将公款转入其他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账户的调查记录等),以此认定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将公款转入其他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账户,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制发协助查询通知书。

三、审计机关查询单位、个人账户和存款时,应当向有关金融机构送达协助查询通知书。审计人员具体执行查询任务时,应当由两名以上审计人员参加,并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

四、审计机关查询单位、个人账户和存款时,应当向金融机构提供账户名称、账号或者有关身份信息。对因群众举报等原因,审计机关无法提供上述信息的,审计机关应当向金融机构说明原因,由金融机构协助查询。

五、审计机关查询单位、个人账户和存款的内容,主要包括开户销户情况、交易日期、内容、金额和账户余额情况,以及交易资金流向、交易设备和网络信息、第三方支付信息等记录。

六、审计机关查询单位、个人账户和存款时,可以对相关资料进行抄录、复印、照相,或拷贝电子数据,但不得带走原件。金融机构应当在其提供的证明材料上注明来源并盖章。

七、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协助审计机关办理查询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隐匿。金融机构协助复制存款资料等支付了成本费用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审计机关收取工本费。

八、审计机关需要到异地查询单位、个人账户和存款的,可以直接到异地金融机构进行查询,也可以委托当地审计机关查 询。

九、对金融机构提供的有关资料以及在查询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应当依法予以保密。对审计机关查询单位、个人账户和存款的情况和内容,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密,不得告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

十、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违反本通知的规定进行查询,由上级审计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金融机构和有关工作人员未按本通知的规定协助查询,由有关金融监管机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一、以上各项规定请各级审计机关、各金融机构认真贯彻执行。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上级审计机关和相应的金融监管机构。

十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审计署 人民银行 银监会证监会关于审计机关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账户和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审法发〔2006〕67号)同时废止。

审计机关有关证据被审计什么单位的

2. 所出的审计报告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吗

通常,法院会形成经过审核的司法鉴定单位备选库,在各地的司法鉴定网中可以查到,包括审计、评估、造价、医学等等。已形成的审计报告或许可以成为最初的证据,但立案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会以自己的名义从司法鉴定备选库中抽取审计机构进行司法鉴定。费用由当事人负担。
第一,被法院作为鉴定结论使用的《审计报告》需要有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等审计报告所必须的形式要件
第二,司法鉴定分法医、物证、摄像资料三大类,除这三大类以外的其他类,司法实践需要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协商纳入规范管理,但截至目前,还未就此达成一致。援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司法鉴定人应当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执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依法从事司法从事司法鉴定活动,其他组织和个人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不得从事司法鉴定活动。

3. 什么是审计证据


什么是审计证据

4. 什么属于基本审计证据

1、按照审计证据的形式,分为实物证据、书面证据、口头证据和环境证据。


2、按照审计证据的证明力,可分为基本证据和辅助证据。 
3、按照审计证据的来源,可分为外部证据和内部证据。(注意:1区别内容2证明力强弱不同。)

5. 什么是审计证据


什么是审计证据

6. 审计实物证据有哪些

一、审计证据的类型
根据《审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结合审计具体目标阐述审计证据按其存在形式(或称按其外形特征)的分类,即分为实物证据、书面证据、口头证据和环境证据。
1、实物证据。在对现金、存货、固定资产等项目进行审计时,注册会计师首先考虑通过清查、监督或参与盘点来取得实物证据以证明它们是否存在。
2、书面证据。审查有关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会计账簿、各种明细项目表、各种合同、会议记录和文件、函件、通知书、报告书、声明书、程序手册等。书面证据是注册会计师收集的数量最多、范围最广的一种证据。注册会计师发表审计意见基本上都以书面证据为基础。
3、口头证据。在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往往要就以下事项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
(1)被审事项发生时的实况;
(2)对特别事项的处理过程;
(3)采用特别会计政策和方法的理由;
(4)对舞弊事实的追溯调查;
(5)可能事项的意见或态度等等。通常,口头证据本身不能完全证明事实的真相,因为被调查或询问人可能有意隐瞒实情或由于对过去事情记忆上的模糊或遗漏而导致口头证据不准确、不完整。
4、环境证据。包括:反映内部控制状况的环境证据、反映管理素质的环境、反映管理水平和管理条件的环境证据。
二、审计证据的特征
(1)证据范围的广泛性。除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勘验笔录等证据外,还可以是其他证据;
(2)证据用途的多样性;
(3)证据收集主体的特定性;
(4)证据资源的特殊性;
(5)审计证据是审计质量的主要保证。

7. 审计实物证据有哪些

法律分析:现金、存货、固定资产等可以通过清查、监督或参与盘点来取得,能证明它们真实存在的证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审计实物证据有哪些

8. 审计实物证据包括哪些

现金、存货、固定资产等可以通过清查、监督或参与盘点来取得,能证明它们真实存在的证据。【摘要】
审计实物证据包括哪些【提问】
您好,我是百度咨询的合作律师,已经收到您的问题了,目前咨询的人比较多哈~请稍等2分钟的哦,亲亲,正在帮您解决问题。【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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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存货、固定资产等可以通过清查、监督或参与盘点来取得,能证明它们真实存在的证据。【回答】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