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的第九章 附 则

2024-05-05 16:51

1.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的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交易所按照本细则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七十九条 本细则由交易所负责解释。第八十条 本细则自2010年2月20日起实施。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的第九章 附 则

2.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的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期货结算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防范和化解期货市场风险,保障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结算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结算业务是指交易所根据交易结果、公布的结算价格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对交易双方的交易保证金、盈亏、手续费及其他有关款项进行资金清算和划转的业务活动。第三条 交易所的结算实行保证金制度、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结算担保金制度和风险准备金制度等。第四条 交易所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交易所对结算会员结算,结算会员对其客户、受托交易会员结算,交易会员对其客户结算。第五条 交易所、会员、客户、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应当遵守本细则。

3.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的第七章 交割结算

第六十八条 股指期货合约采用现金交割方式。股指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收市后,交易所以交割结算价为基准,划付持仓双方的盈亏,了结所有未平仓合约。第六十九条 股指期货交割结算价为最后交易日标的指数最后2小时的算术平均价。计算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股指期货的交割结算价进行调整。第七十条 股指期货的交割手续费标准为交割金额的万分之一,由交易所向结算会员收取,交易所有权对交割手续费标准进行调整。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的第七章 交割结算

4.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采取什么结算制度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实行的是会员分级结算制度。交易所对结算会员结算,结算会员对其客户、受托交易会员结算,交易会员对其客户结算。为规范期货结算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防范和化解期货市场风险,保障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结算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结算业务是指交易所根据交易结果、公布的结算价格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对交易双方的交易保证金、盈亏、手续费及其他有关款项进行资金清算和划转的业务活动。交易所的结算实行保证金制度、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结算担保金制度和风险准备金制度等。

5.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的介绍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是为了规范期货结算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防范和化解期货市场风险,保障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结算的正常进行而制定的细则,共9章。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的介绍

6.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的第八章 风险与责任

第七十一条 风险管理实行分级负责。交易所对结算会员进行风险管理,结算会员对其客户、受托交易会员进行风险管理,交易会员对其客户进行风险管理。第七十二条 结算会员对其客户及受托交易会员在交易所成交的合约负有履约责任。第七十三条 结算会员无法履约时,交易所有权按照规定依次采取下列保障措施:(一)暂停开仓;(二)强行平仓,并用平仓后释放的保证金履约赔偿;(三)动用该违约结算会员缴纳的结算担保金;(四)动用其他结算会员缴纳的结算担保金;(五)动用交易所风险准备金;(六)动用交易所自有资金。交易所代为履约后,取得对违约会员的相应追偿权。第七十四条 交易所实行风险准备金制度。风险准备金是指由交易所设立,用于为维护期货市场正常运转提供财务担保和弥补因交易所不可预见风险带来亏损的资金。第七十五条 风险准备金的来源:(一)交易所按照手续费收入的20%的比例,从管理费用中提取;(二)符合国家财政政策规定的其他收入。当风险准备金达到一定规模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以不再提取。第七十六条 风险准备金应当单独核算,专户存储。第七十七条 风险准备金的动用应当经交易所董事会批准,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后,按照规定的用途和程序进行。

7.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的第五章  结算关系变更

第五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为相关会员办理结算关系变更手续:(一)结算协议期满后结算会员与交易会员不再续约;(二)结算会员与交易会员提前解除结算协议;(三)全面结算会员或者特别结算会员因故不能为交易会员进行结算;(四)交易会员变更为结算会员或者结算会员变更为交易会员;(五)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五十八条  发生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情形的,交易会员和移入结算会员应当在不迟于交易会员和移出结算会员的结算协议期满前30日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材料:(一)《交易会员更换结算会员申请书》;(二)交易会员和移入结算会员签订的结算协议;(三)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材料。发生第五十七条第(二)、(三)项情形的,交易会员和移入结算会员除提交前款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交易会员与移出结算会员结算协议的解除协议。发生第五十七条第(四)项情形的,会员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会员资格变更手续,并提交结算关系变更申请。第五十九条  交易所对会员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批。交易所批准后,通知相关会员变更结算关系的约定日期。第六十条  交易所在约定日结算后为相关会员办理结算关系变更,对持仓及相应的交易保证金进行移转,并向相关会员提供移转清单,会员应当对移转清单进行核对确认。在约定日结算后,市场出现重大风险或者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的,交易所可以暂停办理结算关系变更手续。第六十一条  在交易所办理结算关系变更手续期间,交易会员和结算会员应当相互配合。在办理完毕之前,移出结算会员对其代为结算的持仓负有履约义务。第六十二条  交易所按照移转持仓的数量收取变更手续费。手续费标准为人民币10元/手,从移入结算会员的结算准备金中扣划。交易所有权对手续费标准进行调整。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的第五章  结算关系变更

8.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的第六章 客户移仓

第六十三条 会员因故不能从事金融期货经纪业务或者中国证监会要求移仓时,由会员提出移仓申请并经交易所批准,交易所可以对该会员客户的持仓及相应的交易保证金进行移仓。第六十四条 会员提交的移仓申请材料应当包括移出会员及其客户、移入会员同意移仓的声明书及需要移转的客户持仓的详细清单。移入会员或者移出会员为交易会员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托结算的结算会员同意移仓的声明书。第六十五条 移仓申请批准后,交易所通知会员移仓的约定日期。第六十六条 交易所在约定日结算后,为会员实施客户移仓,并向相关会员提供移转清单,会员应当对移转清单进行核对确认。移入会员或者移出会员为交易会员的,还应当将移转清单提交其委托结算的结算会员确认。第六十七条 在约定日结算后,市场出现重大风险或者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的,交易所可以暂停办理客户移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