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发展基金的基金管理

2024-05-07 15:05

1. 铁路发展基金的基金管理

基金管理方面,铁路发展基金将采取封闭式公司型基金形式(暂定15年),由政府委托铁路总公司为主发起人,联合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等高信用等级机构发起设立。其中,铁路总公司是基金公司的普通股东,作为中央财政性资金的出资人代表;其他投资人为基金公司的优先股东,不参与基金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基金运作初期以委托铁路总公司独资或控股的基金投资管理公司为主。

铁路发展基金的基金管理

2. 铁路建设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铁路建设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国家批准开征的用于铁路建设的专项资金,由铁道部集中管理。为加强该项基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铁道部财务司负责基金的收缴、汇集、划拨工作,具体委托铁道部资金调度中心(下称资金中心)集中管理,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分帐核算,按时提报财务分析报告。铁道部计划司负责基金的计划安排和计划完成的统计工作。第三条 基金由铁路运输部门在承运货物时,按国务院批准的征收标准和范围核收。
  目前,由于已经批准执行的1991年3月1日开征的货物运输每吨公里二厘的铁路建设基金(以下简称“基金1”)与1992年7月1日开征的货物运输每吨公里一分的铁路建设基金以及1993年7月1日开征的货物运输每吨公里一分五厘的铁路建设基金(合并简称“基金2”)在核收范围、标准、缴税等方面有所不同,为此,营业站在货票上分别按规定计算、填写,与运杂费一并核收。铁路各级管理部门在征收、统计、决算中都要分别反映。第四条 基金要保证全额按时汇缴铁道部。
  正式营业线、运营临管线征收的基金和其他部门代国铁征收的基金,分别按运输进款解缴办法全额逐级汇缴铁道部财务司。第五条 基金要专项列报。
  铁路分局(总公司)、铁路局(集团公司)、铁道部财务司的“运输收入报告”,“运输收入决算报告”等收入报表按期将征收的基金专项列报,并按月核对收入报表反映的基金额和银行汇缴额,保证帐款相符。第六条 铁道部财务司每月按国家规定,统一缴纳“基金1”的营业税、教育费附加和城建税。缴纳税费后的“基金1”和免缴税费的“基金2”的全额分次划往资金中心的“铁路建设基金”专户存储。第七条 基金及基金专户的存款利息要用于铁路基本建设和部分机车车辆购置,也可以用于基本建设的还本付息,不得安排他用。第八条 铁道部计划司根据国家计委下达的基本建设投资规模,编制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并力求集中基金安排项目。第九条 铁道部财务司要组织好基金的收缴,压缩在途资金,收到的基金在银行专户存储,根据年度基本建设计划,按工程进度拨款。第十条 建设单位要加强对基础拨款的管理,专项用于计划核定的项目;基本建设财务决算要按项目列出基金拨款情况、年度基金投资完成情况。年度财务决算后一个月,由资金中心写出基金年度收支、使用的财务分析报告。第十一条 基金的征收、汇集、使用等管理工作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各有关部门要接受财政、审计、银行等部门的监督和审查。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司负责解释。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日

3. 财政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96年)

第一条 铁路建设基金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征收的专门用于铁路建设的政府性基金。第二条 铁路建设基金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收取,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准任意调整。第三条 铁路建设基金由铁路运输企业在核收铁路货物运费时一并核收,在运费收款凭证中应注明铁路建设基金的征收标准和征收金额,并纳入铁路运输企业运输收入中单独核算。第四条 铁路建设基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的转下年度继续使用。第五条 铁路建设基金由各运输企业按铁道部的规定及时汇交铁道部,由铁道部直接向财政部申报征收情况,填制一般缴款书,以财政部指定的预算科目于每月月中、月末分两次将各企业汇交的铁路建设基金收入收缴入中央国库。缴入国库的铁路建设基金由铁道部按照经国家批准的使用计划向财政部申请拨款,财政部根据该项基金的入库情况及时办理拨款手续。铁道部收到财政部的拨款后应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及时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和用款单位。
  有关汇交和下拨基金的开户银行和帐号的设置,由铁道部商财政部确定。第六条 货物托运单位缴纳的铁路建设基金随同铁路运费一并在成本或费用中列支。第七条 铁路建设基金(扣除按规定允许作为费用列支的部分)作为铁路建设基金使用单位的国家资本金投入。第八条 铁路建设基金实行财政预、决算审批制度。铁道部应于每年12月10日前按照国家规定编制下年度铁路建设基金收支计划,报经财政部批准后实施,属于基本建设用途的,由财政部按计划部门批准的项目计划安排支出。年度终了后三个月之内,编制上年度铁路建设基金收支决算,并报财政部审批。铁路建设基金征收使用情况的预决算报表格式及编制办法由财政部商铁道部另行制定。第九条 铁路建设基金应主要用于国家计划内的大中型铁路建设项目以及与建设有关的支出,主要包括:铁路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购置铁路机车车辆;与建设有关的还本付息,建设项目的铺底资金;铁路勘测设计前期工作费用;合资铁路的注册资本金;建设项目的周转资金以及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支出。第十条 铁路建设基金建设项目的投资安排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管理的规定和程序办理。第十一条 铁路建设基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应接受财政、审计和税务等部门的监督;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就地负责日常监督。凡未经国务院、财政部批准,将铁路建设基金挪作他用的,一律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原发布的〔91〕财工字第226号、第587号文相应废止。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财政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96年)

4. 铁路发展基金的介绍

铁路发展基金的推出被认为是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迈出了实质性步伐。铁路发展基金定位为有中央政府背景的政府性投融资平台,设立目的是满足国家政策意图、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盘活铁路用地资源、逐步扩大建设资金规模。方案指出,铁路发展基金主要投资国家规定的项目,社会投资人不直接参与铁路建设、经营,但保证其获得稳定合理回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