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呼和浩特的金谷农商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是一样的吗

2024-05-06 01:01

1. 你好。 呼和浩特的金谷农商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是一样的吗

是一样的,农村信用社更名后成为金谷家商银行。

你好。 呼和浩特的金谷农商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是一样的吗

2. 金谷农商银行是不是就是农村信用社

是农村信用社。
中国银监会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主任姜丽明表示,鼓励符合条件的农村信用社改制组建为农村商业银行。将不再组建新的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合作银行要全部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全面取消资格股,要在保持县(市)法人地位总体稳定前提下,稳步推进省联社改革。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的前身是始建于1951年、至今已有五十多年发展历史的北京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多年来,它立足京郊大地,秉持服务“三农”的宗旨,为促进首都农民增收、农业发展、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城乡经济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 
2005年2月,国务院批准组建全国首家省级股份制农村商业银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10月19日,北京农村商业银行成立庆典在人民大会堂隆重举行。


扩展资料: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多年来始终坚持服务“三农”,支持新农村建设的信贷方针,重点扶持了特色林果、绿色养殖、休闲旅游三大主导农业产业的发展,以及涉农的相关企业,并培养出一批农业及涉农的龙头企业,支农主力军作用充分体现。
2008年,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将基本实现存贷款规模三年翻一番的目标,并在郊区和农村的存贷款市场份额达到50%以上;经营效益处于北京同业平均水平,资产质量在同业中处于中等水平;从经营和管理等方面基本达到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标准
参考资料来源:凤凰网-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详细资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农村商业银行

3. 农村合作银行股金现在买多少钱一股。

农村合作银行股本金现在值多少钱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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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农村信用社的所有地址?

农村合作银行巴彦支行机场路分理处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农村合作银行青山支行东风路分理处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农村合作银行金河支行金河分理处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农村合作银行白塔支行太平庄分理处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农村合作银行昭乌达支行帅家营分理处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金谷农村信用合作银行车站分理处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金谷农村合作银行贷栈分理处
地址:鄂尔多斯大街80号
金谷农业合作银行昭乌达支行
地址:昭乌达路375号鐧惧害鍦板浘

5. 你好 农商金谷 是那个银行啊

金谷农商银行是在呼和浩特市成长和发展起来的股份制地方性金融机构,是在有60年发展历史的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的基础上,经过股份制改革而成立的商业银行。
金谷农商银行总部位于呼和浩特市大学东路和展东路交汇处陶然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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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萧山农村合作银行股金要什么时候分红到账??

一年分一次一般在每年的12月底到下年1月份之间。

2004年8月,浙江萧山农村合作银行由原农村信用社改制成立,系浙江省首家、全国首批农村合作银行,作为一家主要为农民、农业和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股份合作制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担当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农村金融主力军。

作为本土银行,萧山合作银行按照服务“三农”的经营宗旨,坚持“做小贷款,争大市场”的经营定位,重点支持农民自主创业、现代农业发展和中小微企业成长,推动萧山区新农村建设、城乡区域统筹发展和经济转型升级,携手广大客户“一起成长”。

7. 中国农村商业银行股金分红比例最高是多少

上市暂时不可能,应该是改现在农村信用社为商业银行,要是改革成功,长期看入股好的农村信用社还是有保障的。农村信用社说的有些是对的,做的有些是不规范的。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
  银监发〔2004〕23号 2004年4月2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金管理,保护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和入股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有关精神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提出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经批准实行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的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以下简称县联社)和农村合作银行。

  实行县(市)、乡(镇)两级法人的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农村信用社地(市)联社、农村信用社省级联社及农村商业银行的股金管理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应坚持入股自愿、风险自担、服务优惠、利益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 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应由入股人自主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强制。

  第五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股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应当在章程、招股说明书等公开文字材料中载明,并置于营业场所,以供查询。

  第六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员(股东)以其所持股金数额为限承担风险和民事责任。

  第七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员(股东)享有按规定获取优惠服务和参与收益分配的权利。

  第二章 入股条件

  第八条 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符合向金融机构入股条件的,均可申请向其户口所在地或注册地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成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员(股东)。

  第九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社员(股东)应以货币资金入股,不得以实物资产、债权、有价证券等形式作价入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原有非货币形式的股金,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确认或清理。

  第十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员(股东)必须以自有资金入股,不得以金融机构贷款入股。

  第十一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得与工商企业以换股形式相互入股。

  第十二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得接受各级人民政府财政资金直接入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以捐赠资产(资金)或以优质资产置换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方式支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革与发展。所捐赠资产(资金)应计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本公积,不能直接计入股金。人民政府捐赠原则上应以货币资金形式进行。以实物资产形式捐赠的,应当由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中介机构评估确认其价值。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成为其战略投资人的,应符合向金融机构入股的有关规定,并报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三章 股权设置

  第十四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按股金来源和归属设置自然人股和法人股两种股权。农村合作银行、县联社应对自然人股和法人股分别设定资格股和投资股。

  资格股是取得社员(股东)资格必须缴纳的基础股金。投资股是由社员(股东)在基础股金外投资形成的股金。

  信用社可以对自然人股和法人股分别设定资格股和投资股。设置资格股和投资股的信用社社员股金参照县联社股权设置的有关规定执行,未设置资格股和投资股的信用社社员股金视同资格股管理。

  第十五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入股的最低数额,并报经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员(股东)股金每股人民币1元。

  信用社自然人入股一般不少于100股,法人入股一般不少于1000股;县联社及农村合作银行自然人(含职工)资格股一般不少于1000股,法人资格股一般不少于10000股。

  第十六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当设置合理的股权结构,以体现各方面股东(含社员)的利益,确保法人治理结构完善有效。

  信用社股金中,单个自然人持股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2%,单个法人持股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5%。

  县联社股金中,单个自然人社员(含职工)持股(包括资格股和投资股)最高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5‰,单个法人持股(包括资格股和投资股)最多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5%;自然人持股总额不得少于总股本的50%,其中,职工持股总额不得超过股本总额25%。

  农村合作银行股金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含职工)持股(包括资格股和投资股)最高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5‰;本行职工的持股总额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25%;职工之外的自然人股东持股总额不得低于股本总额的30%。单个法人及其关联企业持股总额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0%,持股比例超过5%的,应报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前款所称关联企业是指相互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受同一企业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

  第四章 股金管理

  第十七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对认缴股金的社员(股东)签发记名股金证,作为社员(股东)所有权凭证和参与利益分配的依据。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得接受本社(行)股金证作为质押标的。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社员(股东)以本社(行)股金证为自己或他人担保应事先告知理(董)事会。

  第十八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社员(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社员(股东)代表大会,行使表决权;

  (二)选举理(董)事、监事和被选举为理(董)事和监事;

  (三)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质询;

  (四)获得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金融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五)享有股金分红和参与其他形式利益分配;

  (六)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转让股金和优先认购股金;

  (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终止或清算后依法参加剩余财产分配;

  (八)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社员(股东)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承认并遵守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章程;

  (二)按其所认购的数额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缴纳股金;

  (三)以其所持股金数额为限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承担风险和民事责任;

  (四)维护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利益和信誉,支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合法开展各项业务;

  (五)服从和履行社员(股东)代表大会的决议;

  (六)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可以根据其盈利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对社员(股东)分配红利,但不得对股金支付利息。

  当年亏损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得对社员(股东)分配红利;当年盈利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未全部弥补历年亏损挂账或资本充足率未达到规定要求前,应严格限制分红比例,其红利分配原则上应采用转增股金方式,不得分配现金红利。具体办法可由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商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员(股东)持有的股金,经理(董)事会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后,可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予。

  第二十二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员(股东)持有的资格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办理退股:

  (一)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当年亏损的;

  (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未达到规定要求或退股后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第二十三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员(股东)持有的资格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办理退股:

  (一)社员(股东)提出退股申请的;

  (二)不存在本意见第二十二条所列情况的;

  (三)持满三年并转让所持全部投资股的;

  (四)经理(董)事会同意的。

  资格股退股原则上应在当年年底财务决算后办理,在年底财务决算前办理退股的,不支付当年股金红利。

  第二十四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员(股东)持有的投资股,可以转让、继承和赠予,但不得退股。

  第二十五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定期补充资本金的机制,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确定增资扩股的规划,确保在任何时点资本充足率达到规定要求。

  第五章 股金证管理

  第二十六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签发的股金证,应在明显位置以入股须知的形式对社员(股东)应了解的事项加以说明。

  入股须知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社员(股东)入股前应详细阅读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章程,知晓社员(股东)的权利、义务;

  (二)根据盈利状况,按规定向社员(股东)分配红利,不对入股股金支付利息;

  (三)社员(股东)以其所持股金为限承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和民事责任;

  (四)社员(股东)退股应符合章程中规定的条件;

  (五)社员(股东)对股金证所列项目应如实申报,如有变化应及时变更。

  第二十七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员(股东)股金证应列明以下事项:

  (一)自然人股社员(股东)应列明姓名、性别、住址、身份证号、发证单位、发证日期、入股时间、入股金额等事项;

  (二)法人股社员(股东)应列明法人名称、法人代表姓名、营业执照号码、发证单位、发证日期、入股时间、入股金额等事项。

  设置资格股和投资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在股金证中对资格股、投资股分别列示。

  第二十八条 社员(股东)持有的股金证发生被盗、遗失、灭失或毁损时,单位持介绍信、个人持有效身份证明到入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办理挂失手续。

  第六章 其他事宜

  第二十九条 在本意见印发之前已进行的增资扩股工作中,有与本意见规定不符的,应按本意见要求制定限期整改的工作计划,报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并由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督实施。

  第三十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根据本意见要求对章程进行修改,并换发股金证。

  第一批改革试点8个省(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已经按改革后的产权组织形式通过新章程,颁发新股金证的,应以适当方式向公众告知本意见的有关要求,并及时对章程进行修改,换发股金证。具体办法由各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实际确定,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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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呼和浩特市金谷农村商业银行云中支行位置在哪儿?

你好,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云中支行的位置在玉泉区云中路小黑河乡政府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