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是否属于企业债?相关的法规有哪些

2024-05-12 14:25

1. 什么是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是否属于企业债?相关的法规有哪些

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创新品种,主要是指由国有企业或城投公司发行的债券,其募集资金用于通过商业银行转贷管理,扩大支持小微企业的覆盖面。

属于企业债券。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人:

为规范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促进债券市场持续稳定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本所依据其第十二条的规定接受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转让申请,并确认是否符合转让条件;不再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并购重组私募债券进行发行前备案。

二、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按照原规定在本所转让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证券公司次级债券以及并购重组私募债券出现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到期兑付情形的,应当依据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在到期前二个交易日终止转让。

三、按照原规定在本所转让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证券公司次级债券以及并购重组私募债券,发行人与承销机构、受托管理人、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在信息披露、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职责和义务。发行文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深证上〔2012〕13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业务指南》(2012年8月23日修订)、《关于为证券公司次级债券提供转让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会〔2013〕59号)、《关于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券试点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上〔2013〕17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业务试点办法》(深证会〔2014〕1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开展并购重组私募债券业务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会〔2014〕124号)同时废止。

什么是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是否属于企业债?相关的法规有哪些

2. 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属于政府债务吗

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以下简称“增信集合债”)由城投平台或当地国有企业发行,募集资金由监管银行通过委托贷款的形式贷给符合条件的当地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的运行过程由地方政府、发行人、监管银行合作完成,具体的运行机制如下图所示。
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运行机制
增信集合债的突出特点在于地方政府、发行人、监管银行需要签订三方协议(包括风险缓释基金协议),约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地方政府需要从地方财政中划拨专项资金到政府风险缓释基用账户,设立发行人发行债券的“政府风险缓释基金”,还需要对增信集合债资金使用、委托贷款等具体事项进行沟通协调等;发行人需要确认委托贷款对象,在小微企业归还或清收的贷款本息(含罚金)、风险储备金、政府风险缓释基不足以偿还本次债券息的情况下,有以自身生产经营收入偿还本次债券本息的清偿责任;监管银行需要履行委托贷款投放、管理、监督等职责。
(一)发行审核要求
根据《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发行管理规定》(发改办财金〔2015〕3127号):
1、对委贷银行的要求:小微债募集资金委贷银行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为信贷经验丰富、风险防控措施有效的上市银行;
建立小微债委贷资金及银行自营贷款资金间“防火墙”,确保实现资金和业务“双隔离”;
按自营信贷业务标准,审慎提出委贷对象名单建议;
现阶段小微债对委贷银行提出的其他窗口指导要求。
2、对小微债募集资金委贷对象的要求
小微债募集资金委贷对象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所在行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与小微债发行人无隶属、代管或股权关系;
在小微债募集资金委贷银行中无不良信用记录;
现阶段商业银行对信用贷款对象提出的其他条件。
综上,小微企业的筛选标准十分严苛,需要发行人及政府初选和推荐,并经过上市银行自营信贷业务标准筛选通过后产生。
3、对小微债募集资金委托贷款集中度的要求
对单个委贷对象发放的委贷资金累计余额不得超过1000万元且不得超过小微债募集资金规模的3%。同一控制人下的企业,合计获得委贷资金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数额和比例。疫情期间,发改办财金〔2020〕111号文和发改办财金〔2020〕942号文明确:允许债券发行人使用不超过40%的债券资金用于补充营运资金,同时将委托贷款集中度的要求从“对单个委贷对象发放的委贷资金累计余额不得超过1000万元且不得超过小微债募集资金规模的3%”放宽为“对单个委贷对象发放的委贷资金累计余额不得超过5000万元且不得超过小微债募集资金总规模的10%”
4、发行主体
增信集合债券的发行主体与一般企业债券的发行主体是一致的,主要是城投平台或国有企业,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不受发行人资产负债率较高需补充担保措施的限制。增信集合债对发行主体的资质要求也与一般企业债券完全一致,主体级别一般在AA-级及以上,AA-级需要提供增信,使债项级别达到AA级及以上。
5、偿债计划如何匹配?
募集资金中用于委贷的部分的偿债来源主要为小微企业的还本付息金额,若发生逾期情况,则来自于风险储备基金和政府风险缓释基金。风险储备基金即募集资金投放过程中带来的资金收入,主要由委托贷款利率与债券发行利率形成的利差收入,由委贷银行设立风险储备基金账户进行管理。政府风险缓释基金由地方政府从地方财政中划拨,金额通常相当于债券发行规模5%。最后来源于发行人的偿付。此外如果增信集合债有第三方担保的话,偿债来源还可以来源于第三方担保机构的代偿
根据目前与几家商业银行的交流来看,其自营信贷业务中小微企业放贷坏账率通常保持在2%左右,风险缓释金为本次债券发行金额的5%,若仅考虑用于委贷部分,则保障率为8.33%,远高于其坏账率,安全性有保障。
(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政策演进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 号):(九)拓宽融资渠道。搭建方便快捷的融资平台,支持符合条件的小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债券。推进多层次债券市场建设,发挥债券市场对微观主体的资金支持作用。加快统一监管的场外交易市场建设步伐,为尚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资本市场配置资源的服务。逐步扩大小型微型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券、集合信托和短期融资券等发行规模。
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957号):我委将对企业债券发行申请,按照“加快和简化审核类”、“从严审核类”以及“适当控制规模和节奏类”三种情况进行分类管理。其中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属于重点支持范围的发债申请,加快和简化审核类。
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2013〕1410号): 八、扩大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试点规模。贯彻国务院国发〔2012〕14号文件关于“搭建方便快捷的融资平台,支持符合条件的小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债券”的精神,在完善风险防范机制的基础上,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和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试点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募集资金在有效监管下,通过商业银行转贷管理,扩大支持小微企业的覆盖面。鼓励地方政府出台财政配套措施,采取政府风险缓释基金、债券贴息等方式支持“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稳步扩大试点规模。
4、《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的若干意见》:(三十三)完善“小微企业增信集合贷”模式,在完善风险防范机制的基础上,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和城投企业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贷”,通过商业银行转贷管理,扩大支持小微企业的覆盖面。鼓励地方政府出台财政配套措施,采取政府风险缓释基金、债券贴息等方式支持“小微企业增信集合贷”,切实防范创新债券品种的偿债风险。
5、《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发行管理规定》(发改办财金〔2015〕3127号):对委贷银行、委贷对象、贷款集中度、资金监管提出要求,对单个委贷对象发放的委贷资金累计余额不得超过1000万元,且不得超过小微债募集资金规模的3%。同一控制人下的企业,合计获得委贷资金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数额和比例。
6、《社会领域产业专项债券发行指引》(发改办财金规〔2017〕1341号):以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形式发行社会领域产业专项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社会领域产业小微企业发展的,可将《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发行管理规定》中委托贷款集中度的要求放宽为“对单个委贷对象发放的委贷资金累计余额不得超过 5000 万元且不得超过小微债募集资金规模的 10%”。
7、2019年1月,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在接受人民日报、央视等媒体采访时表示:鼓励各地以地方大中型企业为主体,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符合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方向、有发展前景的民营企业。
8、《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企业债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0〕111号):鼓励信用优良企业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为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提供流动性支持。允许债券发行人使用不超过40%的债券资金用于补充营运资金,同时将委托贷款集中度的要求放宽为“对单个委贷对象发放的委贷资金累计余额不得超过5000万元且不得超过小微债募集资金总规模的10%”。
9、2020年12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2021年度企业债券本息兑付风险排查和存续期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0〕942号):为做好《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企业债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0〕111号)政策衔接,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保障和服务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经济社会发展。在2021年继续鼓励信用优良企业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为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提供流动性支持。允许债券发行人使用不超过40%的债券资金用于补充营运资金,同时将委托贷款集中度的要求放宽为“对单个委贷对象发放的委贷资金累计余额不得超过5000万元且不得超过小微债募集资金总规模的10%”。

3. 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税务处理

请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文执行。按照该规定,以非货币资产增资,如不符合财税【2009】59号文件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则出资方当期就要确认所得,即视同销售,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另外,国税规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如果超过投资方应纳税所得额50%的,可以按照5年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9号公告规定,非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一律全额纳税,因此5年均匀纳税的规定已经废止。【摘要】
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税务处理【提问】
请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文执行。按照该规定,以非货币资产增资,如不符合财税【2009】59号文件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则出资方当期就要确认所得,即视同销售,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另外,国税规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如果超过投资方应纳税所得额50%的,可以按照5年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9号公告规定,非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一律全额纳税,因此5年均匀纳税的规定已经废止。【回答】

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税务处理

4. 中小企业集合债的概念

中小企业集合债,就是由一个机构作为牵头人,几家企业一起申请发行债券,是企业债的一种.中小企业债券融资难题长期悬而未决,已成为我国多层次融资体系中最薄弱的环节。此次国家发改委批准北京中关村3家企业和深圳20家中小企业以发行债券的形式募集资金,深圳此次是首开先河由中小企业集合发债。所谓集合发债,就是俗称的“捆绑发债”。此前,开创国内捆绑式发行企业债券先河的是2003年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债券,当时国内不同高新区的12家企业采用“统一冠名、分别负债、分别担保、捆绑发行”的方式发债。其实在中小企业面临的困境中,融资难是最大的瓶颈。近期,除了国家加大了对中小企业的金融和财税扶持力度以外,各行业协会也在采取措施,弥补中小企业的资金缺口。记者:我手中拿的是中国中小企业协会提供的一份调查数据表。目前我国430万户中小企业,虽然创造了60%的GDP,但可以从银行拿到的贷款额度不足商业贷款总数的1/4,今年一季度,这一比例又下滑了近10个百分点。加上生产成本增加,中小企业的资金缺口达3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