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和乙公司于2010年3月31日共同出资设立丙公司,注册资本为1900万元,甲公司持有丙公司注册

2024-05-11 22:55

1. 甲公司和乙公司于2010年3月31日共同出资设立丙公司,注册资本为1900万元,甲公司持有丙公司注册

120分之1000×50

甲公司和乙公司于2010年3月31日共同出资设立丙公司,注册资本为1900万元,甲公司持有丙公司注册

2. A、B、C三人经协商,准备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主要从事家具的生产,其中:A为公司提供厂房和设备,经

本案出资形式包括:A的实物和土地使用权,B的货币。而我国《公司法》第27条只规定“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以管理能力作为出资我国《公司法》上没有规定。C的出资效力不构成“知识产权出资形式”。所以C为无效出资效力。但经过三方共同协商,签订协议后,C相当于AB出让股份,可在未来收益上扣除相关费用来补充实缴。出资形式就是出资方式,是指为公司或企业投入资金注册的形式。也指理论上虽然任何类型的财产都可以用来出资,但对无明文规定的出资形式,要根据出资财产是否符合现物出资的标的物条件来判断。即须具有确定性、现存性、价值评估的可能性、可独立转让性的标的物才能用于出资。出资形式(出资方式)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第一, 货币。设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数量的流动资金。以支付创建公司时的开支和启动公司运营。因此,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第二, 实物。实物出资一般是以机器设备、原料、零部件、货物、建筑物和厂房等作为出资。第三,知识产权。所谓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权利。传统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第四, 土地使用权。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股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后向公司出资而使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另一种是公司向所在地的县市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审查批准后,通过订阅合同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公司依照规定缴纳场地使用费。前者为股东的出资方式,但必须依法履行有关手续。第五,劳务和信用出资。我国>虽未明确禁止股东以劳务和信用出资,但从其列举的股东出资标的来看,我国不允许股东以劳务和信用向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我国《合伙企业法》第 16 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可见,合伙企业是可以以劳务出资的。

3. A、B、C三人经协商,准备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主要从事家具的生产,其中:A为公司提供厂房和设备,经

 (1)本案例中有三种出资形式:即实物,现金,无形资产.
  其中A的出资为实物出资,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B虽然是从银行借的资金,当并不影响其出资能力,故属货币出资,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C的出资是无形资产,但我国《公司法》第27条只规定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以管理能力作为出资我国《公司法》上没有规定.
  (2)甲公司可以成立.因为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金必须在3万元以上(26条),C的出资虽然不符合公司法要求,A,B出资相加超过3万元,达到法定最低资本额.股东人数也符合规定(24条:50个以下)

A、B、C三人经协商,准备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主要从事家具的生产,其中:A为公司提供厂房和设备,经

4. 2011年1月10日,A、B、C、D、E、F拟共同组建甲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家具制造,注册资本70万元,其中A、B各以

(1)2011年新公司法第二章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资出资额最低不得少于总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所以如果你的公司名称是叫家具公司而不是投资公司,其他50万元的注册资本应该在两年内缴足。
第二十七条规定,不是以货币出资的各股东,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与行政法规对作价有其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所以他们的出资必须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而且要有相应的合法的财产权的转移手续。以货币出资的其实应该要达到30%,70万注册资本的话就要达到21万。
(2)甲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不过还得设个总经理职位。
(3)甲公司做出的关于E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的内容合法。公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实际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齐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4)公司法第三章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所以B同意,C、D、E没作反对也视作同意,只要有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并签署了股权转让的股东会决议,那么此行为就有效。
(5)作为总公司,要承担连带责任。都可以告,以分公司为主体。

5. 北京某甲企业与乙家具公司在3月份签订合同,由乙家具公司为甲企业加工800张双层床,要求乙家具公司8月26日

1、乙企业违约合同作废,乙的主张不正确。甲的主张是否正确要看合同条款里规定的违约条目
2、可不可以要看约定合同条款的规定
3、合同债权债务当然存在,吞并包括被吞并方的债务,况且3个月时合同在有效期,经营不善不能作为完成不了合同的理由,完成不了合同也不能做为合同无效的理由

北京某甲企业与乙家具公司在3月份签订合同,由乙家具公司为甲企业加工800张双层床,要求乙家具公司8月26日

6. 甲出资20万,乙出资10万,共同设立丙公司,丁是甲的子公司,甲要求丙公司以高价买丁公司的材料

朋友,这个问题我在十年前就已经碰到了,首先你是否告知甲公司不合理?其次考虑过是否继续合作下去?然后就知道答案了。(假设你是乙公司)

7. 甲、乙和丙三人准备发起组建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400万元,甲方以专有技术出资

1,注册资金400W不符合注册公司条件,《公司法》里出资方式:货币出资;实物出资;知识产权出资;土地使用权出资。
3,丙以劳务派出不在合法出资范围。
2,甲方可以以知识产权出资。
4,乙可以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民法通则》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这就是说,作为法定代表人必须是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能够代表法人行使职权。法定代表人可以由厂长、经理担任,也可以由董事长、理事长担任。
5,在筹备期间不可营业,只有在领取营业执照并公告后方可营业。

甲、乙和丙三人准备发起组建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400万元,甲方以专有技术出资

8. 3、甲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乙公司为甲公司开办的子公司,2013年,甲公司出资60%、乙公司出资40

(1)不应该。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应该独立承担责任。
(2)损失应该由丙公司承担。因为丙公司也是独立的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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