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产政策

2024-05-16 02:49

1. 地产政策

11月28日,证监会以新闻发言人答记者问的方式表示,决定在股权融资方面调整优化5项措施,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上述措施自即日起实行。      根据证监会官网的消息,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事关金融市场稳定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证监会积极发挥资本市场功能,支持实施改善优质房企资产负债表计划,加大权益补充力度,促进房地产市场盘活存量、防范风险、转型发展,更好服务稳定宏观经济大盘。5项措施包括:      一是,恢复涉房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及配套融资。发言人表示,允许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企业实施重组上市,重组对象须为房地产行业上市公司。允许房地产行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或支付现金购买涉房资产;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时,可以募集配套资金;募集资金用于存量涉房项目和支付交易对价、补充流动资金、偿还债务等,不能用于拿地拍地、开发新楼盘等。      同时,发言人还提到,建筑等与房地产紧密相关行业的上市公司,参照房地产行业上市公司政策执行,支持“同行业、上下游”整合。      二是,恢复上市房企和涉房上市公司再融资。发言人表示,允许上市房企非公开方式再融资,引导募集资金用于政策支持的房地产业务,包括与“保交楼、保民生”相关的房地产项目,经济适用房、棚户区改造或旧城改造拆迁安置住房建设,以及符合上市公司再融资政策要求的补充流动资金、偿还债务等。允许其他涉房上市公司再融资,要求再融资募集资金投向主业。      三是,调整完善房地产企业境外市场上市政策。具体而言,房地产企业境外上市政策与境内A股政策保持一致,证监会恢复以房地产为主业的H股上市公司再融资,恢复主业非房地产业务的其他涉房H股上市公司再融资。      四是,进一步发挥REITs盘活房企存量资产作用。发言人提到,证监会会同有关方面加大工作力度,推动保障性租赁住房REITs常态化发行,努力打造REITs市场的“保租房板块”,并鼓励优质房地产企业依托符合条件的仓储物流、产业园区等资产发行基础设施REITs,或作为已上市基础设施REITs的扩募资产。      五是,积极发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用。发言人提到具体的措施有,开展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试点,允许符合条件的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设立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引入机构资金,投资存量住宅地产、商业地产、基础设施,促进房地产企业盘活经营性不动产并探索新的发展模式。

地产政策

2. 房地产最新政策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和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陕政办发〔2010〕29号)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不断满足居民住房需求,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更好地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一)落实廉租住房配建政策,原则上普通商品住房中廉租住房配建比例不低于5%,经济适用住房中廉租住房配建比例不低于15%,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廉租住房配建比例不低于30%。从本意见公布之日起,全市新出让或划拨土地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要严格按照廉租住房配建政策执行。具体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房管局、市棚改办制定。各级土地、规划、建设、房管、棚改等部门要严格把关,确保廉租住房配建政策落实到位。计划2010年及“十二五”期间共配建廉租住房150万平方米,解决30000户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二)集中建设廉租住房。2010年及“十二五”期间,每年新增建设用地120亩,新增廉租住房25万平方米、5000套,合计新增廉租住房150万平方米,解决30000户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新增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由市城改办在城中村改造项目中提供,交由市房管局组织建设,征地费用和建设资金通过市级财政资金、项目贷款、中省补助资金等通过解决。
  (三)建设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外来务工人员较集中的“四区一港一基地”以及沣渭新区、泾渭新区、大明宫地区、大兴新区、纺织城地区等,各管委会或改造办公室要根据区内用工的实际情况,制定2010年-2015年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建设规划,落实土地,落实资金,统一建设面向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住房,并纳入各单位年度综合考评。计划到“十二五”末,基本解决上述区域外来务工人员住房问题。
  (四)建设面向中低收入家庭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在每年新增住宅建设用地中,确保不低于1000亩建设用地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由各级国土管理部门负责落实。经济适用住房户均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落实的前提下,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通过项目法人招标方式确定建设单位,由市房管局牵头,组织市发改委、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物价局等部门,开展项目招标工作。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由市房管局统一组织销售。
  各区县要完善经济适用住房领导机构,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负责安排本辖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负责本辖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
  (五)继续支持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利用自有土地组织建设单位职工住房。计划到“十二五”末,基本完成全市单位职工住房建设任务。
  二、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的有效供给,鼓励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费
  (六)增加住房建设用地有效供应,市级建设、规划、国土部门及各区县、各开发区在每年土地利用规划中,要确保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用地规模占到住房用地规模的70%以上,严格控制别墅及高档住宅土地供应,增加限价房用地指标。
  加快普通住房建设进度,各级各部门要对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和保障性住房项目开设绿色通道,加快办理各项手续。对已批未建、已建未售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适当放松和放宽各项手续的审批条件,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快项目建设和销售。
  (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收入标准,以家庭人均年收入计算 ,人均年收入不超过上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家庭,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八)鼓励本市居民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改善居住环境。公积金正常缴存半年以上的本市居民,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可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并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各项政策。
  外地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居民,提供必要的证明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核后,可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并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各项政策。

  三、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九)加强房地产市场信息化建设和市场监测,市房管局和阎良、临潼、长安三区及蓝田、周至、户县、高陵四县要建立和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并形成局域网,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完善相关数据,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送房地产市场信息。
  市房管局和阎良、临潼、长安三区及蓝田、周至、户县、高陵四县要及时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布商品房和二手房房源、售价等信息;市、区县物价部门要对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进行监控,依法查处在房地产开发、销售和中介服务等环节的价格欺诈、哄抬房价以及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等行为;市、区县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偷漏税行为的查处力度。
  (十)全面实施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防止开发商挪用、抽逃预售资金,确保预售资金用于所售楼盘建设。由市房管局尽快制定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经市政府审定后,印发全市执行。
  (十一)严厉打击房地产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住房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房地产市场正常秩序。由工商、建设、规划、房管等部门,依据相关法规对违法违规房地产建设项目及其销售行为,按照各自职能进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及时在媒体公布。
  进一步完善土地招拍挂制度,市、区县国土部门要严格土地出让价款的收缴,深化合同执行监管,加强对闲置土地的调查处理,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用地和囤积、炒地行为。对于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土地,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对于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土地,可采取依法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政府依法回购纳入政府土地储备等多种途径及时处置和利用。对于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土地,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对于因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行为造成土地闲置的,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承诺,创造条件,促进闲置土地及时利用。
  坚决纠正囤积房源、捂盘惜售等行为,凡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楼盘,在预售期间,必须全部公开销售;由房管部门负责落实各楼盘现场房源查询系统,方便购房者查询,并确保房源信息的可靠性和公开性。
  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广告管理,未经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广告一律不得发布,对违规发布房地产广告的广告主和发布者,由工商部门进行查处。
  四、努力营造二手房交易的良好环境,进一步做大做强二手房市场
  (十二)继续加大力度开展遗留问题房屋权属登记工作,凡是在国有土地上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建设单位应按照省、市政府关于加快办证的精神,尽快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使购房居民及时取得房产证。
  已将公有住房出售给职工的单位,应尽快给职工办理房产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拖延为职工办理房产证,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和任何理由扣押职工个人房产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任何障碍,限制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支持房改职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个人合法权益。
  (十三)鼓励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已购公有住房首次上市交易时,土地收益金减半收取。
  (十四)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7号)精神,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起始计算时间分别为:商品房以房产证时间为准,房改房以售房时间为准,拆迁安置房以拆迁安置协议签订时间为准,安居工程房以房款票据时间为准。
  (十五)市级房管部门和城郊各区县、各开发区要继续加大二手房有形市场建设,开设和增加二手房交易大厅,简化办事流程,缩短办事时限,方便群众办事,并将税务、银行、住房公积金、公证、房屋中介等单位和机构引入大厅,实行一条龙服务。
  (十六)加强房屋租赁市场管理,不断规范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探索由公安、工商、税务、房管等部门以及区县纵横协作管理新机制,全面开展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为流动人口管理、治安管理提供基础条件。
  由市监察局对本意见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通报。
  本意见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在本意见实施期间,上级有新政策出台,按新政策执行。

  2010-04-28

3. 房地产政策解读

现就《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相关内容做如下政策解读。一、起草背景      为全面贯彻“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要求,积极落实国务院、省关于经济稳增长的政策措施,全力帮助房地产企业纾困,满足群众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尽快复苏回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若干措施》。二、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从土地规划、信贷政策、促进交易等方面, 拟定了12条措施。      一是调整土地规划政策。通过实现项目局部开发预售、允许对历史建筑等依法进行改造、允许提前申请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允许不以公益为目的的养老、教育、医疗等企业以有偿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财产进行抵押融资、支持已拿地未开工及在建的商业、商务用地项目经批准后改建为租赁住房、支持居住用地商业兼容比例灵活处置等举措,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给予政策扶持。      二是调整信贷政策。通过调整个人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最低比例至首套住房20%、二套住房30%,阶段性提高长春城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单笔最高额度等举措,进一步助力群众住房消费。      三是促进房屋交易。支持各类群体组织商品房集中批量购买活动,为保证购房人合法权益,团购房需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同时,对涉及民生、交房压力较大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由市、区两级领导进行帮扶,督导项目及时开工、按时交房。      此外,加强房地产项目入库入统,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用于抵顶工程款的商品房,符合国家统计制度规定的做好应统尽统。三、其他事项      以上措施各县(市)、双阳区、九台区可根据实际参照执行。

房地产政策解读

4. 房地产市场政策

1.支持新市民和人才安居。符合条件的新市民在我市购买首套普通住房,可享受与本地居民同等的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支持经我市人才主管部门或引进部门认定的在渝人才,在住房、落户、医疗、子女教育等方面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65号)执行期限:暂无责任单位:重庆银保监局、市人力社保局咨询电话:12378(贷款)、12333(人才)      2.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人行重庆营管部联合重庆银保监局指导完善重庆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调整全市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将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调整为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居民家庭购买普通自住房的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调整为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20个基点。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调整为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60个基点。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65号)执行期限:暂无责任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咨询电话:12363      3.完善房地产信贷服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准确把握和执行房地产金融审慎管理政策,保持房地产开发贷款平稳有序投放,满足房地产市场合理融资需求。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重点房地产企业风险处置项目并购金融支持和服务工作,对兼并购出险和困难房地产企业项目的并购贷款暂不纳入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加大对商业商务用房按揭贷款的支持。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65号)执行期限:长期责任单位:重庆银保监局咨询电话:12378      4.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优先保障首套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合理支持改善性住房贷款,缴存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贷款利率不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支持购买首套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置换贷款);缴存职工家庭夫妻参贷的,单笔贷款额度按双方个人可贷额度相加计算,最高额度从60万元提高至80万元。支持公积金贴息贷款发放,保障贷款资金供应。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65号)执行期限:暂无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电话:12329      5.明确公积金贷款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有2套及以上住房或有2次以上住房贷款记录,出售现有住房后,家庭已无住房或仅有1套住房,且已结清住房贷款或仅有一笔未结清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再次购买住房时,可按购买第二套住房的政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65号)执行期限:暂无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电话:12329      6.落实差别化房地产税收政策。家庭新购住房,在办理不动产权证前转让家庭唯一原住房的,按照第一套住房享受契税优惠政策;若家庭仍有1套住房的,对新购住房按照第二套住房享受契税优惠政策。对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选择货币补偿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免征契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政府相关标准取得的货币补偿,免征个人所得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的,不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仅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65号)执行期限:暂无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咨询电话:12366      7.优化项目资本金监管。对已办理项目资本金存入手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企业可按项目施工进度,分楼栋申请使用已监管的项目资本金。对新办理项目资本金存入手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企业可申请分批次存入,首次存入核定监管金额的60%,剩余的40%可给予4个月的缓存期。在缓存期内,开发项目形象进度达到全额使用节点要求的,可不再补存剩余项目资本金。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65号)执行期限:暂无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咨询电话:12345、023-60947883      8.促进商品住房有效供给。加强对已出让土地开发建设的监督检查,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规模、开竣工时间等进行开发建设,推动达到工程形象进度的项目尽快上市销售。推进中心城区“已供未建”“久建未完”“应售未售”项目清理,形成有效供给,支持合理住房消费。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65号)执行期限:暂无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咨询电话:12345、023-63671505      9.推动租赁市场稳步发展。增加市场租赁住房供给,在轨道交通站点和商业商务区、产业园区、校区、院区(医院)等人口集聚区新增市场租赁住房,支持新市民、青年人合理租房需求。在符合规划原则及周边配套功能完善的基础上,有市场需求的,允许按照一定程序利用现有商业商务项目改建或调整为租赁住房项目,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研究制定支持租赁住房发展的配套政策,着力解决落户、上学、就业等基本公共服务问题,逐步实现教育、医疗、养老、救助、法律援助等基本公共服务的租购同权。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65号)执行期限:暂无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咨询电话:12345、023-63105139      10.促进商品房配套车位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建设单位依法出售车位(库)的,应当进行公告。对配套车位(库)存量较多的商品房项目,开展商品房配套车位利用试点,属住宅配套车位(库)的,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每户业主只能购买1个车位(库),公告之日起满6个月且办理初始登记后有多余车位(库)的,可以向其他业主出售,但未销售住房对应的配建车位(库)不得出售;属非住宅配套车位的,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每户业主购买的车位(库)数量的比例,不得超过持有房屋面积占总非住宅建筑物面积的比例,公告之日起满6个月且办理初始登记后有多余车位(库)的,可对外销售。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65号)执行期限:暂无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咨询电话:12345、023-63600207      11.落实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缓缴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属地政府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延期缴纳,延期缴纳时间自属地政府批准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个月,并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缴清。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65号)执行期限:暂无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咨询电话:12345、023-63861609      12.完善房地产项目配套设施建设。对尚未出让土地的项目,属地政府及土地整治储备机构应加快土地周边配套设施建设,达到“净地”出让;对已供地尚未开发建设的项目,属地政府及土地整治储备机构应先于或与项目同步完工配套设施;对已供地且已开发建设的项目,属地政府及土地整治储备机构应在项目交房前限时完成配套设施建设。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65号)执行期限:暂无责任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咨询电话:12345、023-63878281      13.持续提升住房品质。发展新型建造方式,推动建筑工业化、绿色化、信息化融合发展,加强建筑信息模型(BIM)、人工智能、智能建造等技术在规划建设全过程的集成应用。聚焦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完善、住房设计和建造水平提升,持续推动城镇居民居住条件和环境改善。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65号)执行期限:暂无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咨询电话:12345、023-63600207      14.做好线上交易服务管理工作。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屋租赁企业大力推行“线上选房”,为购房、租房群众提供全天候的线上看房、选房、咨询、认购等服务。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举办区域性房交会。全面推行存量房网签及交易资金全监管,建立全流程交易服务,促进一二手房市场良性循环。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65号)执行期限:暂无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咨询电话:12345、023-63600207      15.加强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管。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严格落实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管理机制;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65号)执行期限:暂无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咨询电话:12345、023-63600207      16      .      进一步加大租房支持力度,对缴存人及配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支持按需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推行租房按月提取,更好地满足缴存人支付房租的实际需要。对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可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对租住商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适当提高租房提取额度,中心城区缴存人每人最高提取额度提高至1500元/月、夫妻双方提高至3000元/月;其他区县缴存人每人最高提取额度提高至1200元/月、夫妻双方提高至2400元/月。政策依据: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等3      部      门      《关于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渝建住保〔2022〕46号)执行期限:长期责任单位: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电话:12329      17.      支持盘活存量土地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项      目。对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政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执行期限:长期责任单位:      市      住房城乡建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咨询电话:12345

5. 有关房地产的最新政策

以下是房地产新政策:1、营业税:个人转让住房超过两年可免交营业税。购买少于两年的住房进行外部销售的个人将缴纳全部营业税。2、首付比例:二手房贷款的首付比例降至40%。城乡建设部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通知,购置第二套住房的个人住户最低首付比例调整为40%以上。3、严格评审:在立项过程中,要服从城市的整体规划和区域规划,充分尊重规划部门的意见,对标书和合同要严格评审。4、合理策划:认真做好每一个项目的策划工作,从市场调研、投资立项、征地、拆迁、委托设计、委托施工,直到竣工交付的整个过程都应仔细认真地策划,做到运筹帷幄,决胜千里按照策划的结果,编制质量计划,用以指导项目开发建设的实施,确保项目开发建设的质量指标、建设周期和成本合理。5、关于契税的房产新政有:个人购买普通唯一住房90平方米以下的契税按照1%执行,90平方米到144平方米的契税按照2%执行,144平方米以上的契税按照4%执行,购买非普通住房、二套及以上住房、商业投资性房产的契税按照4%执行。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扩大,同时缩短提取和贷款审批时限。法律依据:《契税法》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第九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有关房地产的最新政策

6. 房地产新政策

房地产新政策如下:1、个人购买普通唯一住房90平方米以下的契税按照1%执行,90平方米到144平方米的契税按照2%执行,144平方米以上的契税按照4%执行;2、购买非普通住房、二套及以上住房、商业投资性房产的契税按照4%执行;3、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扩大,同时缩短提取和贷款审批时限。 房子落户条件:1、商业产权一般年限为40-50年,商业产权的房子地段好,精装修,但是商业水商业电,到期不自动续签,不限购不限贷,不可落户。2、个人产权为40-70年,个人产权的房子就是一般的商品房,民用水民用电,到期自动续签,大部分城市限购限贷,大部分城市面积到了可落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7. 房地产的最新政策

房地产的最新政策:
1、税费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通知,2月22日起,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
2、鼓励租售并举,有关部门针对房屋租赁情况,给予补贴政策,鼓励机构投资者菜板库存房成为租赁市场房源,从而减少库存;
3、居住证新政,居住证申请门槛降低,只要在事业地居住满半年(部分地区),就可以领居住证。居住证卡应为申请人的就业、社保、积分落户和公积金等提供福利,以后想要落户买房,也会更加容易;
4、调整公积金贷款的利率,2015年央行持续降息5次,购房者买房压力真真的小了。若购房者在北京买房子都能省下几十万的利息。一些背着房奴包袱的购房者能减少很多还贷压力。目前,期限在五年以下的公积金贷款,利率为2.75%;期限在五年以上的公积金贷款利率为3.25%;
5、农户购房有补助,为去房产库存,政府鼓励农民工进城买房。目前,各地也加紧时间出台各种农民工进城买房的补贴政策。河南最先出台农民工进城买房补贴政策:农民工进城买房可享受每平方米200元的补助,为农民工省去一部分买房成本;
6、户籍轨制更始,户籍轨制更始成各地去库存主要手段。所以,上海当局事情呈报明确提出,对峙都市扶植重心向郊区转移,进一步提高郊区成长程度;河北省当局事情呈报提出,到2020年户籍人口、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分别达到48%和67%;
7、贷款首付降低公积金贷款:首套房首付20%;二套房贷款首付20%,部分城市30%。商业贷款:首套房首付25%,部分城市20%;二套房首付30%。

房地产的最新政策

8. 关于房地产的最新政策

微信上医保缴费具体步骤如下:1、打开微信,点击我的,选择支付进入;2、选择城市服务;3、点击社保缴费;4、选择医保缴费进入;5、我们在查询界面中,选定“个人信息绑定”,按要求填写个人社保信息;6、绑定完个人信息,返回上一级界面,选定“社保查询”功能,进入社保查询界面;7、在查询界面,输入要查询的起止时间,然后确认即可,在查询结果可以看到五险购买情况、购买金额及单位个人缴费情况。医疗保险具有社会保险的强制性、互济性、社会性等基本特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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