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虚假新闻 政府应该有何作为

2024-05-06 01:37

1. 应对虚假新闻 政府应该有何作为

关于网络谣言,较为严重的,除非法律的,政府会按照法律治理。

未来虚假新闻、网络谣言会逐步规范,搜索引擎也会越来越规范的。

应对虚假新闻 政府应该有何作为

2. 对虚假新闻的认识

假新闻存在的根本原因在于:一些媒体在思想观念上无视社会责任和职业道德,在制度建设上缺少完善的新闻报道机制,在管理环节上缺乏严格的管理规范,结果使虚假新闻在外面招摇撞骗。 真实是新闻的生命、 如果命都没了,还算是什么新闻? 假新闻的主要来源于:第一,商家的炒作,为了自身出产的某样产品而夸大其词;第二,记者职业道德上的缺失,为了追求新闻的惹眼,引起大家的关注,而刻意谋划的自导自演;第三, 虚假信息的传播,简单来说就是“三人成虎”,没有确切的依据,完全就是道听途说; 当然,还有其他众多来源,就不一一列举了。
     上世纪七八十年代虚假新闻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一是子虚乌有,通篇捏造;二是虚构情节,编造典型;三是强扭角度,跟风拔高;四是文艺手法,合理想象;五是作风飘浮,以讹传讹;六是删改不当,造成失实;七是预制新闻,造成失实。
     新时期新闻如何“打假”?具体来说: 一要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规范,用法规来严惩造假者。从新闻价值的核心要素和新闻产品质量的标准来看,真实性不再是一种模糊、弹性的道德要求,而是一个明智、刚性的法律标准。2005年3月,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发出了《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以加强新闻职业道德建设,规范新闻采编人员行为,维护新闻界良好形象,促进新闻事业健康发展。规定强调,新闻采编人员要坚持真实、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新闻事实准确。要认真核实消息来源,杜绝虚假不实报道。新闻报道在新闻媒体刊发时要实行实名制。新闻采编人员有虚假报道、有偿新闻等行为,情节严重的,一律吊销记者证。凡被吊销记者证的新闻采编人员,自吊销之日起5年之内不得从事新闻采编工作;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新闻采编工作。要让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真正行使法律赋予的行政处罚权,对刊登虚假新闻的媒体进行处罚。笔者建议借鉴国外经验,国家出台媒体行业规范,对刊登虚假新闻的媒体进行严厉惩处。虚假新闻的投稿人、消息提供者以及参与造假的记者、媒体,均应该为虚假新闻承担法律责任。
     进一步加强对新闻工作者的管理,提高其识别虚假新闻的能力。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培训,大力提高记者编辑队伍的业务水平素质,把好新闻入口关。教育新闻采编人员在新闻实践中始终保持高度的责任感。

3. 新闻记者虚假报道有没有相关法律

有新闻记者虚假报道相关的法律:《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
参照《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新闻记者使用新闻记者证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应遵守法律规定和新闻职业道德,确保新闻报道真实、全面、客观、公正,不得编发虚假报道,不得刊播虚假新闻,不得徇私隐匿应报道的新闻事实。

扩展资料
参照《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新闻机构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新闻记者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从事有关活动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编发虚假报道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转借、涂改新闻记者证或者利用职务便利从事不当活动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未在离岗前交回新闻记者证的。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 -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

新闻记者虚假报道有没有相关法律

4. 炮制假新闻是什么罪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8月12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纸箱馅包子”虚假新闻炮制者訾北佳涉嫌损害商品声誉案。訾北佳因犯损害商品声誉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

  本文将从法学视角,观察和分析“纸箱馅包子”假新闻案,希望广播电视新闻从业人员,从中了解到相应的法律知识,并引以为戒。

  一、何谓损害商品声誉罪

  就本案来说,法院认定訾北佳故意捏造事实,编制虚假新闻,并隐瞒事实真相,使虚假节目得以播出,造成恶劣影响。其行为损害了特定食品行业商品的声誉,情节严重,已构成损害商品声誉罪。从法学的角度来说,所谓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犯罪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个方面:1.这一犯罪从主观上看,行为人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必须是出于故意;2.这一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所有的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3.行为人必须有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4.行为人的行为必须给他人造成了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能构成本罪。“重大损失”可以是多方面的,既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潜在的,如使他人的商业信用降低、无法签订合同或无法开展正常的商业活动等;或者使他人的商品声誉遭到破坏,产品大量积压,无法销售等。“严重情节”,主要是指行为人在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过程中,所采取的手段特别恶劣等严重情节。法律对“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和“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具体界限没有作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可以由司法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裁量。以上四点是构成本罪缺一不可的要件。在本案中,这四个要件是同时具备的,因此构成了损害商品声誉罪。

  当然,消费者及新闻单位对生产经营者的产品质量、服务质量进行有事实依据的、合理的批评和评论,是消费者的合法权利,也是新闻单位正当履行舆论监督的职能,与本罪风马牛不相及。

  在我国,新闻工作者犯损害商品声誉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訾北佳并非第一人。早在2003年,《南京晨报》记者钱广如就因参与策划砸空调事件,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犯损害商品声誉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1]辽宁电视台记者周密,参与编造梦宝床垫存在所谓质量问题的虚假新闻,2005年被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犯损害商品声誉罪,处罚金2万元。[2]

  二、炮制虚假新闻还有可能构成什么罪

  根据我国刑法,新闻工作者炮制虚假新闻,除了可能构成损害商品声誉罪以外,还有可能构成以下犯罪:

  一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3]。”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指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秩序,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在对本罪的认定上,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对“恐怖信息”只是一种列举性规定,后来的司法解释又列举了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但这并不意味恐怖信息仅限于“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突发传染病疫情”这四类信息。只要能使人产生恐惧并在一定范围内引起公众恐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虚假信息,都应属于恐怖信息的范畴。当然,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应注意将由于不明真相,出于善意关心和提醒等原因而发布和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与蓄意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加以严格区分,对前者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治安行政处罚,但不应按犯罪处理。

  二是诽谤罪。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该条第二款又规定:“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传媒及其从业人员利用传媒工具,发表虚假的、捏造的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必须承担刑事责任。当然,本罪的构成,也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故意的心态。如果不是故意而是过失,则视情节决定其是否需要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需要承担多大的民事侵权责任。

  新闻工作者因犯诽谤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很多。至于新闻工作者炮制虚假新闻,造成行政违法或者构成民事侵权,就更多了。

  三、“纸馅包子”案对广播电视业界的启示

  真实是新闻的生命,这是每个新闻媒体都必须坚守的底线,虚假报道是新闻工作的大敌。世界职业新闻记者协会伦理规范要求:“检验来自所有来源的信息的准确性,小心避免无意的错误。绝不允许故意扭曲。”《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强调:“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为追求轰动效应而捏造、歪曲真实。”而《中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职业道德准则》,则把“真实”专列为第二章,从第7条到第12条,对报道内容的真实和准确作了详尽的规定。

  然而,“坚持新闻的真实性原则,坚决杜绝虚假新闻”,在大多数情况下,只是被看作新闻界的一种职业道德操守,或者说是一种新闻纪律,很少把它放在法学的视角下去考量。即使进入司法程序的虚假新闻案件,大多也是侵犯隐私权、名誉权等民事案件。这次“纸馅包子”假新闻案的判决,其典型意义就是告诫新闻从业人员:“炮制虚假新闻不是不可以被定罪判刑”,只要社会危害性严重、情节严重,并且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受到刑罚处罚,就会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现代法学有一个“谨慎人标准”,是指在某一方面负有特定职责的人,法律要求其应当达到“谨慎人标准”。这个“谨慎人标准”就是判断该从业人员在工作中是否有过失的客观标准,达不到这个标准,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新闻媒体、记者所担负的职责决定了他们必须尽到“谨慎人”之法律义务,使新闻报道客观真实、合乎法律规范。在英国,许多媒体要求记者、编辑在从事新闻职业之前的第一堂课必须接受相关法律知识培训。在德国,《汉堡新闻法》规定了新闻的谨慎义务――“新闻业在传播消息前,应当根据情况细心地就其真实性、内容和来源进行检查。” [4]而造假诓世的訾北佳正是严重违背了“谨慎人”的职责而触犯刑律,教训十分深刻。

5. 跪求有关新闻必须真实报道的法律法规

  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新出政发〔2011〕14号)
  《规定》共分为五条,分别从新闻记者采访的基本规范、新闻机构管理的基本职责、虚假报道的处理规则和法律责任追究等四个方面对防止虚假报道做出规定。《规定》要求,记者必须持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核发的新闻记者证采访;必须坚持实地采访,不得依据未经核实的社会传闻等非第一手材料编发新闻;开展批评性报道至少要有两个以上不同的新闻来源,并在认真核实后保存各方相关证据,确保新闻报道真实、客观、准确。针对目前媒体未经核实使用网络信息编写报道造成严重虚假新闻等问题,《规定》要求,“新闻机构要严格使用社会自由来稿和互联网信息制度,不得直接使用未经核实的网络信息和手机信息,不得直接采用未经核实的社会自由来稿”。
  《规定》还明确要求,新闻机构须建立健全虚假失实报道的纠错和更正制度,完善虚假失实报道的责任追究制度。凡经调查核实认定报道存在虚假或者失实的,新闻机构应当在本媒体上及时发表更正,消除影响。

跪求有关新闻必须真实报道的法律法规

6. 有关虚假新闻?

原因是收视率,发行量吧
我国目前没有正式的新闻法,都是按民法和刑法处理的
政策你只能找外国的

7. 为什么总是出现假新闻,那些编假新闻并传播的人该负什么法律责任??

你好

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其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可能受治安处罚,如果是散布虚假恐怖信息等情节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涉嫌犯罪,相关规定如下: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第二百九十一条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为什么总是出现假新闻,那些编假新闻并传播的人该负什么法律责任??

8. 曾有过什么新闻报道违背了法律

  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新出政发〔2011〕14号)
  《规定》共分为五条,分别从新闻记者采访的基本规范、新闻机构管理的基本职责、虚假报道的处理规则和法律责任追究等四个方面对防止虚假报道做出规定。《规定》要求,记者必须持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核发的新闻记者证采访;必须坚持实地采访,不得依据未经核实的社会传闻等非第一手材料编发新闻;开展批评性报道至少要有两个以上不同的新闻来源,并在认真核实后保存各方相关证据,确保新闻报道真实、客观、准确。针对目前媒体未经核实使用网络信息编写报道造成严重虚假新闻等问题,《规定》要求,“新闻机构要严格使用社会自由来稿和互联网信息制度,不得直接使用未经核实的网络信息和手机信息,不得直接采用未经核实的社会自由来稿”。
  《规定》还明确要求,新闻机构须建立健全虚假失实报道的纠错和更正制度,完善虚假失实报道的责任追究制度。凡经调查核实认定报道存在虚假或者失实的,新闻机构应当在本媒体上及时发表更正,消除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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