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权力、权威与合法性的关系

2024-05-13 15:50

1. 如何理解权力、权威与合法性的关系

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目的是否不当。一位法官曾说过:“自由裁量权总是包含着诚实善意的原则,法律都有其目标,偏离这些目标如同欺诈和贪污一样应当否定”。纾紞矠就是说,执法者的动机应当是“诚实善意”的,如果行政行为受到“恶意”动机的支配,则行为的目的就成了非法目的,该行为就会偏离“法律目标”(法律目的),而这就从根本上与合理性原则背道而驰。目的不当一般都与恶意动机相连,例如牟利、徇私、报复、满足虚荣心等等。

  2、自由裁量行为是否考虑了不应当考虑的事项。不应考虑的事项指的是,没有任何依据能够表明,该事项与行政决定的各环节或要素之间存在某种合理的关联性,以致于任何具有一般理智的人都不会认为该事项可以被纳入考虑的范围。比如,申请公务员考试者头发的颜色纾紟矠就明显不属于应当考虑的事项。如果“行政主体可以随便以自己头脑里想象的任何理由或目的行事”纾纺矠,在作出决定时将不应当考虑的事项作为依据,则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也就失去了最起码的合理性。

  3、自由裁量行为是否存在不当的不作为。不当的不作为指的是,在负有某种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决定是否作出某种行政行为的情况下,如果在某种特定情况出现时,按照合理性原则的要求,该行政机关应当作出某种行政行为而没有作出。至于不作为的不当性之判断标准的问题,这里就没有必要深入探讨,我们首先要把握如下两个标准,一是要以基本合理原则为依据;二是借鉴前述作为不当性的有关标准。

  4、自由裁量行为是否存在法律适用不当。即行政机关在法律适用尺度上是否呈现出的不公正状态,包括如下两种情况:是否作出不合理的解释或是否反复无常。反复无常指的是行政机关没有合法的理由,先后就同一事实作出数个不同的行政决定。这种情况下,将数个行政决定单个看,或许都符合合理性的要求,但由于这种变更本身没有合法理由,从而使最后的行政行为也失去了起码的合理性。

  5、自由裁量行为是否符合客观规律和情理,包括对当事人是否平等对待,以及是否遵循惯例。如果违反规律与情理,行政自由裁量行为就显失公正,如行政机关限期行政相对人在一天内拆除违法建筑,设定这种不合理的期限就是不合理的行政执法行为。又如残疾人和健全人以同样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行政执法主体科以他们的处罚是不同的,这是一种合乎情理的裁量。

如何理解权力、权威与合法性的关系

2. 合法性的专家论述

当韦伯和哈贝马斯论述统治的合法性的时候,他们都是在狭义地使用合法性概念。合法统治是合法秩序的多种形式之一,它包含着被统治者对统治的承认。哈贝马斯说,合法性意味着某种政治秩序被认可的价值以及事实上的被承认(哈贝马斯1989:184)。统治能够得到被统治者的承认,是因为统治得以建立的规则或基础是被统治者可以接受的乃至认可、同意的。从理论上说,统治因为具有合法性而得到承认,可是,从社会学研究来看,统治因为得到了承认,才具有合法性。这种以承认为指标的社会学研究,对我们理解中国当前社团的合法性具有方法论的借鉴意义。韦伯和哈贝马斯论述的合法性统治表现为“下”对“上”的承认。而近几年关于文化多元主义的讨论把承认引申到群体与群体的关系(平行的承认)、当权者与被统治群体的关系(“上”对“下”的承认),这种关系构成了一个共同体内异质文化群体的“承认的政治”,特定的文化或者具有特定文化的群体通过这种过程获得自己的合法性(泰勒1998)。于是,我们从社团获得的承认来分析社团的合法性时,可以把表达承认的主体界定为国家、政府部门及其代表人物,也可以界定为各种单位、社会团体,还包括社会上的个人。国家、政府部门的承认是与同意、授权社团开展活动联系在一起的。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的承认是与合作、提供资源联系在一起的。个人的承认则是与个人的参与联系在一起的。社团活动是一种群体的或组织的公共活动,这三种主体赋予它的合法性是它开展公共活动的基础。

3. 合法性的名词解释

“合法性”概念在社会科学(社会学、政治学等)中的使用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法性概念被用于讨论社会的秩序、规范,或规范系统。狭义的合法性概念被用于理解国家的统治类型,或政治秩序。
合法性是有效证据的基本特性之一。关于证据的其他特征的论述可参见刑事诉讼法学部分中的相关内容。民事证据的合法性,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不为法律所禁止,否则不具有证据效力。对证据合法性的要求,目的是为了保障证据的真实性和维护他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体现了人们对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双重要求。

扩展资料:
就法律的角度来看,合法性并不等同于遵守法律。某些行为可能并无触犯法律,但却不具备合法性。例如某些违反人道的法律,其法律本身不具备合法性。这类法律常见于专制政权,其法律的不合法性来源于其制定者统治的不合法性。
某些行为可能触犯了法律,但却具有合法性。例如:罗萨·帕克斯在争取黑人人权的运动中的采取的不合作。当政府各分枝就合法性的来源产生冲突的时候,往往造成宪政危机。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 合法性

合法性的名词解释

4. 如何看待合法性

“合法性”即指正当性,或正统性.它的英文概念是Legitimacy,其含义就是合理性或公正性.在英语表述中,合法性与legality(合法)和authority(权威)密切相关,但又不能等同.legality更多地是一个法律概念,它指的是公民对法律的服从态度,而不管这个法律的制定是不是正义(即不讨论它是“良法”还是“恶法”).换句话说,法律意义上的合法并不必然保证政府受人尊重,公民也不一定承认服从政府是出于义务.中国古代法家所强调的“法治”观念,实际上就属于这个范畴.
此外,法律意义上的合法概念,强调的是某一法律的制定是否符合程序,一般指是否符合宪法规定;而政治意义的合法性强调的是人们是不是能够把这个法律当成合理的东西加以接受.例如,实施种族隔离政策时期的南非,处于人口多数的黑人并不会认为具有种族隔离性质的法律具有合法性,尽管它的制定和通过是符合当时国家宪法的.相反,一些非法行为,如为了实现某一目标而举行的和平示威,有时候却具有合法性.至少被一部分人认为是正当的.20世纪许多国家的公民抗议活动,为争取平等的选举权和国家摆脱殖民统治而独立做出了很大的贡献.这些事实也说明,政治的legitimacy(合法性)与法律的legality(合法)具有不同的含义和使用语境.
政治意义的合法性与权威也有紧密关系.具有了合法性也就具有了行为的正统性或正当性,因而,也就等于拥有了权威.所以,有人也把合法性简单地理解为“赋命令以权威的特性”,即,使命令具有权威性.据此,合法性概念也被理解为将权力转化为权威.但是,合法性也不简单等同于权威.在使用合法性概念的时候,我们一般是针对整个政府或政治体系,而使用权威概念的时候,一般针对的是政府中某一个具体的职位、机构或领导人.因此,合法性涉及的是政权和制度的问题,而权威一般涉及的是机构或个人.
所谓政治合法性,就是指政府基于被民众认可的原则的基础上实施统治的正统性或正当性.简单而言,就是政府实施统治在多大程度上被公民视为合理的和符合道义的.当大多数民众认为政府实施统治(包括使用武力威胁)是正当的,也就是政府具有合法性的时候,民众对政府的统治会自觉加以服从,即使出现抵触,也不会危及根本统治.在这种情况下,该政权是稳固的,该政权统治下的政治秩序一般也是比较稳定的.政府的个别过错或政策的某些失误,不会导致整个政治体系的崩溃.相反,当大多数民众认为某一政府实施统治是不正当的,比如,认为该政府建立在强盗逻辑和黑帮政治(包括篡权、政变、暗杀、强迫民意、武力修宪、贿选上台、家族操控、暴力执政等)的基础上,该政府就不具有合法性.在这种情况下,民众在暴力压制下被迫服从,但是,一有机会就会发泄不满,形成大规模的抗议运动;而且,政府的任何一个失误都有可能导致政府的垮台和整个政治体系的全面危机.
政治合法性在政治哲学和政治科学中都有不同的运用.政治哲学家一般从道德的角度使用这个概念,把合法性视为道德的或理性的原则,看成是政府要求公民服从的理由.在政治哲学家看来,拥有合法性要比掌握使人服从的权力更加重要.政治科学家一般是从社会学的意义上使用这个术语的,把合法性仅仅看成是服从某种统治体系而不考虑它是如何使人服从.从这个意义上说,政治合法性是一个政治哲学概念.它对于政治科学来说,不具有特别的意义.
此外,政治合法性最早的提出和使用主要用来说明政权建立的基础和模式,如马克斯·韦伯所作的研究,就是用来分析不同政权建立时的权威基础,即所谓的“传统型”、“个人魅力型”和“法理型”.今天,这个概念不仅被用来分析政权建立时的权威来源,而且被用来衡量政权建立以后的权威程度.
然而,在现实政治中,不同的政权具有不同的合法性基础.相对于不同国家的人民来说,很难找到一个统一的标准来衡量.而且,同一国家不同时期构成合法性基础的不同要素的权重也不一样.所以,也很难在不同政权之间进行政治合法性程度的比较.
但是,比较的难度并不妨碍就个别国家的政权合法性基础进行研究.这种研究可以帮助我们认识合法性的来源和基础,确立政权合法性的类型,找到拓展政治合法性基础的途径.
政治合法性是政治统治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它可以通过民众对政权的认可和拥护程度表现出来.但是,政治合法性的基础和要素非常广泛,换句话说,一个政权赢得民众支持和认可的因素很多,有的是因为根本制度合理,有的是因为某个政治领袖受人拥戴,有的是因为某种意识形态受到偏爱,有的是因为某一届政府受到欢迎(比较而言),有的则是因为某一政策使民众受益.从长远发展和政权持久延续的角度看,对于维护政治统治来说,因为制度合理而受到民众认可,显然比因为某个领袖、某个政策和某届政府受人欢迎更加根本,也比意识形态的感召更加切实.领袖的寿命是短暂的,政策的时效是有限的,政府也是要换届的,意识形态也是会过时的,但是,合理的制度却是永存的.在制度缺乏合理性的情况下,政治领袖个人魅力的逝去,政策效益的降低,意识形态说服力的消退,都可能危及整个政权统治.相反,在合理制度被民众广泛认可的基础上,所有这些变化,充其量只能导致某个领袖或某一届政府的下台.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用两种指标来考察政治合法性:(1)公民对政权的认可和支持率,它可以通过民意调查显示出来;(2)公民认可和支持政权的持久性,它可以通过分析公民支持政权的原因而判断出来.一般而言,如果民众对政权的认可和支持来自合理的制度设计,或者反过来说,民众对政府的不满与制度本身无关,那我们就可以判断该政权的合法性具有持久性;如果民众对政权的认可和支持来自短期的可变因素(如主要是因为某个人、某项政策、或一时的意识形态导向等),那我们就可以判断该政权的合法性存在一定问题,可能将来由于这些可变因素的改变而导致政权危机.
政治合法性对于现实政治生活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它关系到政治秩序和政治统治持久性的问题:社会秩序的稳定性、政局的稳定性、政权的稳定性.从理论上说,缺乏政治合法性或者政治合法性资源严重不足的政府,往往是完全或主要依靠暴力(强制力)来维持统治的政府,由于得不到民众认可,所以社会秩序不稳定,民众抗议政府的某种作为或不作为,可能直接危及政权的存在;高压所实现的稳定成为一种表面现象,社会犹如随时爆发的火山,政府危机四伏穷于应付.在这样的政权下,政府内部一般实行强人统治,统治集团内部的斗争,成员的分化变动,特别是政治强人个人命运的变化都会成为政局变动的决定性因素.当政府全面危机时,一般也很难靠政府换届或变更领袖来解决问题,危机的最终结果往往是该政府所赖以存在的整个政治体系被彻底否定,比方说,不仅该政府或强人统治被推翻,而且,该政权和制度被否定,该政府所依赖的“宪法”和法律也被废止,整个社会秩序重新构建.
其次,政治合法性意味着政权或制度的合理性.从积极意义上说,建立政权的合法性基础非常重要.它意味着立足长治久安,构建政府制度的权威,而不是某一届政府或某一个执政者的个人权威.它提醒我们,必需致力于制度的合理化建设,将政治体系和政治秩序建立在无可置疑的公认的原则之上.

5. 政治合法性的一、政治合法性的理论渊源

卢梭:“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自以为是其他一切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 “即使最强者也决不会强得永远做主人,除非他把自己的强力转化为权利,把服从转化为义务。”“强力并不构成权利,而人们只是对合法的权力才有服从的义务。”政治合法性涉及政治学的一个最古老也是最基本的问题,即,如何使政治统治取信于民?中国古代典籍《左传》中就说:“国之大事,在祀与戎。”这里的“祀”即祭祀天神,“戎”即武力或军队。掌握有组织的暴力,抵御外来侵略,维持国内治安,是政权得以存在、统治得以施行的现实手段。而祀天拜祖,神道设教,则为政权提供了一种不可缺少的合法性基础。这就说明古代社会的人们就已经懂得了政治合法性(所谓“正统”)对于国家统治的重要性 。在现代以前,为政权提供合法性依据的意识形态主要来自各种形式的“天命论”和“君权神授论”。“天命论”的理论既为中国王朝的建立提供了合法性基础,但也为推翻一个王朝提供了合法性依据。因为君主可以打着“授命于天”的旗号实施所谓“正统”的统治,而“乱党”和“暴民”也可以以“替天行道”、“受命改制”的名义推翻王朝的统治。社会的动荡就成为“改天换地”的必要成本。中国历史发展之所以没能走出王朝循环更替的怪圈,恐怕原因就在于它始终没有形成关于合法性的新理论。在中世纪的西方,也盛行类似于“天命论”的“君权神授论”,它曾经为罗马天主教会在欧洲的统治提供了合法性基础。不过,正如“天命论”一样,“君权神授”的学说也为不同的解释和利用留下了空间。它不仅为不同教派争夺权力提供了可能,而且为各国君主反对罗马教会(即王权与教权的斗争)以及各国君主之间的权力斗争留下了余地。从某种意义上说,“君权神授”理论的模糊性和随意解释性也是欧洲中世纪成为野蛮的“黑暗时代”的部分原因。随着人本主义观念的兴起,各种“天命论”和“君权神授论”失去了市场,因而也就失去了作为合法性基础的作用。在西方,取代“天命论”和“君权神授论”的是新的“社会契约论”和民主宪政的理论。政治权力来自社会契约,政治统治的合法性基础来自被统治者的“认同”(consent)。社会成员定期选举统治者,谁赢得选举,谁就可以合法地成为“统治者”。在市场经济的基础上,政治统治和被统治的关系更被归结为一种世俗的交易关系:纳税人出钱养活政府,政府则为纳税人提供公共安全和社会福利;“消费者是上帝”,谁能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谁就有资格组建政府。在现代政治生活中,人们把主权和治权分开,使主权属于人民,将治权委托给政府,并用定期选举领导人的宪政程序来代替不可预测的改朝换代,从而消除了由于“天命”和“神授”观念的随意解释性而导致的以“天意”为借口而发动战争的可能性,结束了以暴力为基础的王朝循环过程,实现了社会稳定与创新的动态平衡。纵观历史发展,社会契约论可以说是从理论上系统探讨政治合法性问题的开始。社会契约论者在考察公民是否具有尊重国家并服从国家法律的时候,他们探讨的就是合法性问题。英国早期思想家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1679)和洛克(John Loche,1632-1704)都讨论过这样的问题:什么时候和在什么基础上,政府就可以对社会合法地实施其权威?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 1712-78)更明确指出,“即使是最强者也决不会强得永远做主人,除非他把自己的强力转化为权利,把服从转化为义务”,强力并不构成权利,而人们只有对合法的权力才有服从的义务。把合法性作为一种社会学现象来加以研究的首推马克斯·韦伯(Max Weber, 1864-1920)。他划分了三种类型的政治合法性基础:传统权威模式(traditional authority),个人魅力权威模式(charismatic authority)和法理权威模式(Legal-rational authority)。根据韦伯的观点,现代社会主要以法理型权威为特点,其合法性基础来自于人们对正式的合理合法的制度的尊重。新马克思主义(Neo-Marxism)理论家进一步发展了韦伯的思想,他们关注的问题是,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为什么没有发生像马克思所预言的社会革命?他们的研究结论是,资本主义社会形成了一种机制,通过扩大民主和社会改革,形成了“同意”(consent)或社会公认的原则,从而抑制了阶级对抗。例如,意大利共产党人葛兰西(Antonio Gramsci, 1891-1937)就曾经认为,资本主义国家=暴力+文化领导权。“文化领导权”(hegemony)消解了革命意识 。

政治合法性的一、政治合法性的理论渊源

6. 如何理解证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证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在我国体现就是证据标准问题。
  所谓证据标准亦称证据的采用标准,指反映证据的基本特征,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并可以作为定案依据的基本原则,即证据的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所谓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与案件的待证事实有一定的联系。证据的真实性是指证据反映案件事实真相。证据合法性是指证据取得、表现形式等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三者构成统一不可分割的整体,相互补充,缺一不可,否则就不能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执法实践中,我们要根据证据标准来确定我们所要收集的证据的方向、范围,还要根据证据标准来审查己收集到的证据能否成为定案的依据。

7. 如何理解执政合法性 ? ?

通过以下三个来源获得了合法性:民族主义、政绩合法性和政治尚贤制。
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合法性的这三个源头在不同时期都很重要,但民族主义在政权初期最重要,政绩合法性在改革开放的最初几十年非常重要,
而政治尚贤制正在变成越来越重要的合法性来源。

如何理解执政合法性 ? ?

8. 真实性、合法性是会计第一原则,面对现在会计作假的现状,你怎么理解这一原则?

真实性、合法性原则没有问题。这是会计法和会计准则规定的,违反这条规定就等于触犯了法律,做假账的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会计作假是违法会计法和会计准则的,属于违法行为,只不是某些企业为了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或者上市公司为了达到赢利目标,采取不当手法,形成虚假会计记录。

会计造假危害
会计造假的危害性很大,具体表现在:
会计造假所制造的错误信息将严重误导各类决策者,从而导致各个市场行为主体乃至国家相关决策机构被误导而制订出错误决策,破坏市场运行机制。
损害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严肃性,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侵犯公司股东、债权人、顾客及雇员的合法权益,使其蒙受巨大经济损失。
通过隐匿收入、虚列支出偷逃国家税款,导致国家税收流失。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会计造假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