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什么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

2024-05-16 14:57

1.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什么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在财政上拨出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门用于支持民办教育的发展,成立民办教育专项资金。政府成立专项资金够应当妥善管理,不应挤占或挪用,对于资金的使用情况也应当采取必要的监督与管理。 法律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和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还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 第四十七条 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十八条 民办学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 国家对向民办学校捐赠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并予以表彰。 第四十九条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五十条 人民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应当按照委托协议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 第五十一条 新建、扩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与公办学校同等原则,以划拨等方式给予用地优惠。新建、扩建营利性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供给土地。 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五十二条 国家采取措施,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举办民办学校,发展教育事业。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什么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举办什么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五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举办什么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五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举办什么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4. 政府对民办学校的扶持方式多种多样,包括什么?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2、另,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5. 政府对民办学校的扶持方式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成立民办教育专项资金,税收优惠政策,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民办学校,国家采取财政和税收手段对于民办教育机构给予支持,出台相关政策,吸引民间的资金办教育,促进教育的发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和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还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
第四十七条 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政府对民办学校的扶持方式包括哪些

6. 政府对民办学校的扶持方式多种多样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包括设立民办教育专项资金,税收优惠,以划拨等方式给予用地优惠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在财政上拨出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门用于支持民办教育的发展,并按照与公办学校同等原则,以划拨等方式给新建、扩建营利性民办学校供给土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和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还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
第四十七条 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7. 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希望政府给予哪些具体的扶持政策

一看到非营利学校就会想到偏远地区的学校,尤其是那些大山里面的学校,孩子稀少,连带着学校里教学资源不足,师资力量少,甚至教室都是缺砖缺瓦的。而且有些学生家庭并不富裕,甚至都只有老人照顾。
所以这些非营利学校都是很艰难的,而政府也在一定程度对进行扶持。曾经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上就有过提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的《教育法律一揽子修正案(草案)》明确,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草案指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配。民办学校收取费用向社会公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办法,由省(区、市)政府制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学校自主决定。草案指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和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还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其中,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新建、扩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以土地划拨等方式给予优惠。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民办学校发生变更与终止情况时,草案提出,民办学校财产按照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偿还其他债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教育事业。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分配。

广东市教育局
光是关于人大的提案都不足以说明这些,在广东有着著名的例子,是在去年管理以及治安的。而广东市采用了划拨用地、财政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优惠政策只适用非营利学校
《实施意见》明确,对全省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现有民办学校以2017年8月31日为基准日,进行分类登记。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实施意见》体现了分类管理,差别化扶持的原则,大力支持非营利性学校。《实施意见》注重统筹教育、财政、土地、审批、登记、日常管理等各领域的政策,对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学校采取不同的扶持措施,特别是大力支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实施意见》中的优惠政策很多,其中有不少优惠政策如划拨用地、免征企业所得税、财政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只适用于非营利学校。
但是,小亓最后希望关于这些非营利学校能够越来越好,让山里的孩子走出来,能够感受到社会的温暖以及知识的力量。但是在这些扶持帮助下,光有知识的汲取是不够的,还有着学生的营养以及身体健康,希望政府能够为他们提供营养餐,定时体检,然后为他们安排一些心理课程。为父母不在家的孩子进行一些心理辅导,同时开设一些性教育知识,以免遭受一些不良教导。

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希望政府给予哪些具体的扶持政策

8.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健全对民办学校的支持政策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健全对民办学校的支持政策,优先扶持办学质量高、特色明显、社会效益显著的民办学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健全对民办学校的支持政策,优先扶持办学质量高、特色明显、社会效益显著的民办学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生均经费等相关经费标准和支持政策,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适当补助。

  地方人民政府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应当优先扶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可以依法以捐赠者的姓名、名称命名学校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捐赠者对民办学校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其他民办学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可以以捐赠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作为学校校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