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2024-05-06 19:14

1.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规定》,结合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县是保亭黎族苗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自治县内还居住着汉族、壮族、回族等民族。第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县人民政府。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县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第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保证宪法、法律和法规在自治县内的遵守和执行。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不违背宪法、法律的原则下,结合本地方的实际,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自治县的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第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领导全县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把自治县建设成为团结、民主、文明、富裕的民族自治地方。第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保障自治县内各民族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和履行应尽的义务。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维护安定团结的社会秩序。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教育各民族的干部和群众共同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团结,相互尊重语言和风俗习惯。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处理涉及本地方各民族特殊问题时,必须与其代表充分协商,听取意见,妥善解决。第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活动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心健康。
  自治县内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境外宗教势力的支配。第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华侨以及归侨侨眷在本自治县的合法权益。
  保护国内外投资者在本自治县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自治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第九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黎族或者苗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第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中,应当配备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自治县的县长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黎族或者苗族公民担任。
  自治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第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培养本地少数民族各级干部和科学、技术、文化、教育、经济管理等专业人才,注意培养少数民族妇女干部。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组织选派少数民族优秀干部到经济发达地区锻炼。第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采取灵活政策引进各类专业人才。对符合条件引进的人才,由用人单位发给一次性安家费,负责解决住房,优先安排配偶工作、子女就读和一名子女就业。配偶和子女为农业户口的,办理城镇户口。
  在自治县工作的高、中级专业科技人员享受前款规定的待遇。
  自治县自治机关努力改善教师、医生和其他专业科技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在自治县工作二十年以上的专业科技人员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办理退休时,自治县给予一次性养老补助。
  企业为其从业人员办理退休时,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可以参照本条第四款规定执行。
  在自治县工作十五年以上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在自治县的配偶及子女给予办理城镇户口,并在本县上学、就业等方面给予照顾。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2.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2015)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自治机关团结和带领全县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把自治县建设成为团结、民主、文明、富裕、和谐的民族自治地方。”二、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自治机关依法保护管理森林资源,定桩划界,封山育林,提高森林覆盖率,做好护林防火、森林病虫害的监测和防治工作。”

  “自治机关依法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加强保护自然景观和珍稀动植物,禁止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自治机关依法征收的林业规费和植被恢复费,由自治县自主安排,专项用于发展林业和维护森林生态环境。”

  “自治机关依法维护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和继承。”

  “自治机关加快农村沼气工程建设,减少薪材消耗。”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3.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2022)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号)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已经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2年3月25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4月1日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
(2022年1月8日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22年3月25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对《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四十五条修改为:“自治机关依法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禁止早婚和包办、买卖婚姻。禁止重婚。
  “自治机关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加强配套支持措施,提升家庭发展能力,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对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少数民族农村三女户)家庭,继续实行相关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2022)

4.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乡村道路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自治区域乡村道路的建设和管理,改善交通运输条件,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县的特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县境内乡村道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乡村道路包括乡级公路和村级道路。
  本条例所称乡级公路(以下简称乡道),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并经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联接乡镇与村之间、村与村之间能行驶汽车的道路。
  本条例所称的村级道路,是指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以外的农村其他道路。
  本条例中所称的乡村道路附属设施,是指乡村道路的涵洞、排水设施、防护构筑物、里程碑、界碑、测桩、安全设施、养护设施、花草林木、专用房屋等。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乡道建设纳入自治县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集体或者个人依法建设、养护乡村道路。第五条 自治县交通部门是乡道的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县乡道的管理工作,指导、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制定和实施乡道建设规划,协调乡镇之间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村级道路的建设、管理与养护,实行一事一议,由村民大会讨论决定。第六条 自治县境内的乡村道路、道路用地和道路附属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损坏。
  自治县境内各民族公民应当遵守公路管理法律、法规,爱护乡村道路、道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对侵占、损坏乡村道路、道路用地、道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公路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第七条 自治县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爱护乡村道路、道路附属设施以及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第二章 乡村道路建设第八条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地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编制乡村道路建设规划,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并负责实施。第九条 乡村道路建设应当符合土地管理、文物古迹保护、环境保护、水利设施保护和水土保护的要求,符合村庄、集镇建设的总体规划。第十条 乡村道路建设必须贯彻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不占或者少占耕地,确实需要占用耕地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乡村道路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林地的,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补种相同数量的林木或者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第十一条 利用水库坝顶、堤顶、闸桥兼作乡村道路路段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二条 乡村道路建设需要占用承包的土地,承包者应当服从公路建设的需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相应调整承包地块,建设单位应当在对其损失给予补偿。发生土地纠纷的,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三条 乡村道路建设需要拆迁房屋或清除地上其他附着物时,其产权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服从道路建设的需要,建设单位应当对其损失给予补偿。第十四条 承担乡道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乡道建设项目的施工,应当报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实施。第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乡道建设专项资金,其资金来源;
  (一)上级国家机关扶持发展乡道建设的资金;
  (二)自治县财政安排的乡道建设的资金;
  (三)社会捐赠用于乡道建设的资金;
  (四)乡道管理的各项罚没款项;
  (五)乡道和乡道附属设施损坏赔偿费。
  乡道建设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用于自治县内乡道的新建、改造、养护和乡道附属设施的维修,不得挪作他用。
  乡道建设专项资金由县财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交通主管部门根据自治县乡村道路建设规划统筹编制使用计划,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第十六条 乡道建设专项资金的筹集应当符合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不得向农民固定收取,不得强行摊派。第十七条 乡道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公路建设工程的特点和技术要求,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路工程技术的要求,分别与设计、施工等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乡道建设应当同时修建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等配套设施,并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乡道建设项目竣工,由乡镇人民政府会同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5.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5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保亭黎族苗黎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县是保亭黎族苗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以下简称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县人民政府,自治机关设在保城镇。第三条 自治机关团结和带领全县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自治县建设成为团结、民主、文明、富裕、和谐的民族自治地方。第四条 自治机关维护民族团结、祖国统一、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保证宪法、法律和法规在自治县的遵守和执行。第五条 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都享有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并且教育他们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第六条 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维护安定的社会秩序。第七条 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心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第八条 自治机关保护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华侨以及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

  自治机关保护国内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自治机关依法保障各民族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第二章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第九条 自治机关依法行使县级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自治机关对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可以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第十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在不违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本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单行条例,加速自治县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各民族代表的比例,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确定。 

  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黎族、苗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黎族和苗族公民所占的比例,应与其人口所占的比例相适应。 

  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应合理配备黎族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领导干部。第十一条 自治县的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县长由黎族或者苗族公民担任。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黎族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第十二条 自治机关提倡全县各族人民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创造,重视人才培养和引进。采取各种措施,大量培养当地少数民族的各级干部、各种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等专业人才、技术工人和农村实用人才。根据需要组织、选派少数民族优秀干部到高等院校培训或者到经济发达地区挂职,提高少数民族干部的素质。

  自治机关重视培养、选拔、使用妇女干部。在领导干部中,少数民族妇女干部应占有一定的比例。注意在少数民族妇女中培养各级干部和各类专业技术人才。 

  自治机关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优惠政策引进各类专业人才。对自治县引进的各类高级专业技术人才提供住房和生活补贴,并照顾其配偶就业和子女入学。对对口支援自治县的各类人才和到自治县偏远乡镇工作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生活补贴。对到偏远乡镇工作的高等院校毕业生,应当跟踪培养,表现优秀的,优先选拔使用。 

  自治县设立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统筹解决人才培养、引进、生活补贴和奖励等人才资源开发事项所需的经费。具体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5修订)

6.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22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县是保亭黎族苗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以下简称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县人民政府,自治机关设在保城镇。第三条 自治机关团结和带领全县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把自治县建设成为团结、民主、文明、富裕、和谐的民族自治地方。第四条 自治机关维护民族团结、祖国统一、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保证宪法、法律和法规在自治县的遵守和执行。第五条 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都享有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并且教育他们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第六条 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维护安定的社会秩序。第七条 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心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第八条 自治机关保护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华侨以及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
  自治机关保护国内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自治机关依法保障各民族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第二章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第九条 自治机关依法行使县级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自治机关对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可以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第十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在不违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本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单行条例,加速自治县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各民族代表的比例,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确定。
  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黎族、苗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黎族和苗族公民所占的比例,应与其人口所占的比例相适应。
  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应合理配备黎族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领导干部。第十一条 自治县的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县长由黎族或者苗族公民担任。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黎族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第十二条 自治机关提倡全县各族人民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创造,重视人才培养和引进。采取各种措施,大量培养当地少数民族的各级干部、各种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等专业人才、技术工人和农村实用人才。根据需要组织、选派少数民族优秀干部到高等院校培训或者到经济发达地区挂职,提高少数民族干部的素质。
  自治机关重视培养、选拔、使用妇女干部。在领导干部中,少数民族妇女干部应占有一定的比例。注意在少数民族妇女中培养各级干部和各类专业技术人才。
  自治机关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优惠政策引进各类专业人才。对自治县引进的各类高级专业技术人才提供住房和生活补贴,并照顾其配偶就业和子女入学。对对口支援自治县的各类人才和到自治县偏远乡镇工作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生活补贴。对到偏远乡镇工作的高等院校毕业生,应当跟踪培养,表现优秀的,优先选拔使用。
  自治县设立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统筹解决人才培养、引进、生活补贴和奖励等人才资源开发事项所需的经费。具体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7. 保亭县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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