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2024-05-17 21:26

1.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办理流程一、政策依据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通知》(国办发[2009]66号)2、《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内劳社办字[2010]2号)3、《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区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0]73号)二、受理科室:市直征管科(一)、跨省和跨盟市转移申请条件:1、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2、转非户籍地就业参保,限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5周岁3、到达退休年龄各地缴费均不够10年,应回户籍所在地的4、由县以上组织人事部门调动的申请所需资料:1、转出地社保局出具的《参保缴费凭证》2、转入或转出申请3、养老保险手册4、本人身份证5、转入地就业单位劳动合同或就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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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2. 内蒙古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

内蒙古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政策是什么呢?年底,内蒙古发布了《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对内蒙古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缴费基数、医保待遇作了具体规定。下文将为您详细介绍。内蒙古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一、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学龄前儿童、非从业城镇常住居民。
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1.用人单位:不低于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6%;2.职工本人:不低于本人工资的2%;3.缴费基数上下限:下限为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上限为300%;4.灵活就业人员:全额缴费,建立个人账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或以不低于单位缴费比例的80%缴费,不建立个人账户,统筹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和门诊特殊慢性病等待遇。5.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机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6.城镇居民: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其中成人缴费5%,未成年人为1%;低保户、残疾人、低保家庭60周岁以上老人由政府给予补贴。
三、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1.参保人员住院;2.参保人员门诊紧急抢救;3.参保人员门诊特殊慢性病;4.个人账户用于支付参保人员门诊就医、住院费用的自付部分或者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等费用。以下内容不属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1.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之外的医疗费用;2.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3.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4.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5.在境外就医的;6.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的费用。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3. 内蒙古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一)2023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380元。(二)参保居民中本市低保对象、城乡特困人员、孤儿、烈属、低收入家庭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居民,个人缴费按上述个人缴费标准的50%缴纳,即每人190元,其余50% (190元)由市本级与旗县区按现行财政体制比例分担。上述符合医疗救助资助条件的参保居民中城乡特困人员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给予全额资助,其他居民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定额资助,具体资助标准按照我市医疗救助政策规定执行。(三)除在校(园)学生儿童外,持本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居民,按照每人380元缴纳个人医疗保险费;不能提供本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各级财政补助部分由个人全额缴纳,共计990元。法律依据:《2022~2023呼和浩特基本医疗保险》一、2021年居民医保人均缴费标准不低于320元,未达到人均缴费320元的,在征收2022年城乡居民医保费时,一并做好补缴工作。2022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成年人和学生、儿童个人缴费实行统一标准,每人370元(含补缴2021年度10元/人)。二、参保居民中本市低保对象、城乡特困人员、孤儿、烈属、低收入家庭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居民,个人缴费按上述个人缴费标准的50%缴纳,即每人185元(含补缴2021年度5元/人),其余50%(185元)由市本级与旗县区按现行财政体制比例分担。上述符合医疗救助资助条件的参保居民中城乡特困人员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给予全额资助,其他居民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定额资助,具体资助标准按照我市医疗救助政策规定执行。三、除在校(园)学生儿童外,持本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居民,按照每人370元(含补缴2021年度10元/人)缴纳个人医疗保险费;不能提供本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居民,由本人足额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和各级财政补助部分,共计950元(含补缴2021年度10元/人)。四、根据《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呼政办发〔2020〕31号),我市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2022年度个人缴费标准为10元。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个人缴费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征缴。

内蒙古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4. 内蒙古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划定各自支付范围,分别核算。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照本市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报销。具体规定如下:
个人帐户支付下列医疗费用:
门诊、急诊的医疗费用;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照比例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个人帐户不足支付部分由本人自付。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下列医疗费用:
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医疗费用。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医疗费用:
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但急诊除外;在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它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者因其它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的;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自付的。
企业职工因工负伤、患职业病的医疗费用,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女职工生育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报销费用规定: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按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0%左右确定。个人在一个年度内第二次以及以后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按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5%左右确定。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在一个年度内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累计最高支付限额按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确定。
在一个结算期(结算期按职工和退休人员住院治疗的时间,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门诊治疗的时间设定。)内职工和退休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医院等级和费用数额采取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按比例分担。
为减轻肾透析、肾移植、恶性肿瘤及精神病患者的负担,保证其基本医疗,某些药物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进行支付。如肾透析患者在门诊因病情需要,所进行的检查、治疗及使用的相关药品;肾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的患者,在门诊因病情需要,所进行的检查、治疗及使用的相关药品;恶性肿瘤患者在门诊进行放射治疗、化学治疗期间,因病情需要,使用辅助性治疗的中药费用也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此外,精神病患者将获得更优惠的条件,精神病患者在精神病定点专科医院及综合医院精神科病房住院,一年内只收取一次统筹基金起付标准费用,并减收起付标准的50%。
这是对内蒙古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是什么的回答。

5. 内蒙古医疗保险基本政策内容

医疗保险是我国基础的社会保障政策之一,为我国居民的健康提供基本的保障。一般来说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情况有所不同,因此报销比例也有所差异,以下就北京职工医疗保险保险比例情况进行说明。上了医保后,如果是在职职工,到医院的门诊、中国诊看病后,1800元以上的医疗费用才可以报销,报销的比例是50%。如果是70周岁以下的退休人员,1300元以上的费用可以报销,报销的比例是70%。如果是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1300元以上的费用可以报销报销的比例是80%。而无论哪一类人,门诊、中国诊大额医疗费支付的费用的最高限额是2万元。举例来说,如果您是在职职工,在门诊看病的花费是2500元,那么500元的部分可以报销50%,就是250元。如果是住院的费用,2009年一个年度内首次使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时,无论是在职人员还是退休人员,起付金额都是1300元。而第二次以及以后住院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按50%确定,就是650元。而1个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住院费用)最高支付额是7万元。住院报销的标准与参保人员所住的医院级别有关,如住的是三级医院,从起付标准到3万元的费用,职工支付15%,也就是报销85%;3万元到4万元的费用,职工支付10%,报销90%;超过4万元到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的费用,则95%都可以报销,职工只要支付5%。而退休人员个人支付的比例是在职(就是上述的)职工的60%,但起付标准以下的,都由个人支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主要是一些非临床必需、效果不确定的诊疗项目以及特需医疗服务的诊疗项目,包括服务项目类如挂号费等,非疾病治疗项目类如美容等,治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助听器等,治疗项目类如磁疗等以及其他类如不孕症治疗等。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具体如下:(一)服务项目类。(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中国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1)各种美容、健美项且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3)各种健康体检;(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5)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4)各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四)治疗项目类。(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3)近视眼矫形术;(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五)其他。(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2)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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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医疗保险基本政策内容

6. 内蒙古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如何办理?

办理材料
1、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批文或所属镇(街)政府出具证明并加盖公章(原件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村(社区)委会主任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缴费开户银行印鉴(原件及复印件);
5、《参保登记申请表》等材料。
办理流程
1、村(社区)委会持上述资料向所属社保机构提出申请;
2、对符合参保条件的村(社区)委会,社保机构予以参保登记。

7. 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中广网呼和浩特1月16日消息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政府近日出台了《包头市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包头市农牧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这“两个办法”将于今年3月1日全面启动实施,届时包头市将有80多万名城镇无业居民和农牧民纳入到养老保险制度内,从而实现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全覆盖。同时,75岁以上老人可免费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及高龄养老保险补贴。据了解,包头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将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采取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上年度包头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缴费基数,农牧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上年度包头市农牧民人均纯收入为缴费基数。考虑到城乡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缴费标准按缴费基数的50%-100%分为六个档次供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比例为20%,其中个人承担8%,政府负担12%。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将与参保人缴费档次、缴费时间长短挂钩。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后,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包头市的这“两个办法”特别规定,75周岁以上(含75周岁)的城镇居民、农牧民本人不缴费,办理参保手续后即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75周岁以上(含75周岁)城镇居民月基础养老金304元、农牧民月基础养老金129元,在此基础上,每月再分别增加150元和75元高龄养老保险补贴。此外,其他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的人员根据本人选择的缴费档次和缴费年限确定,缴费档次高、缴费年限长,养老金就高。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弱势群体的关怀,减轻他们的缴费负担,包头市还对低保A类人员、重度残疾人、孤寡老人个人及其中的主体少数民族的个人缴费给予照顾。(白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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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8.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保障城镇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区域内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
  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职工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由国家、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第四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以及个体工商户必须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和个体工商户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劳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具体工作。
  旗县级以上财政、税务、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基本养老保险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各级工会组织有权维护职工和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的合法权益,对执行基本养老保险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任何组织、个人有权对违反基本养老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第七条 用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第八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0%。超出上述比例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不超过本人缴费基数的8%。
  个体工商户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个体工商户本人全部缴纳,其缴费比例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
  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缴费的月平均工资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缴费基数;高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为缴费基数。
  个体工商户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300%的范围内由其自主选择,确定缴费基数。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足额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代为扣缴。
  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地方税务部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当地劳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一)用人单位经营困难,连续三个月未发职工工资(含生活费)的;
  (二)用人单位濒临破产,在法定整顿期限内的;
  (三)用人单位因自然灾害造成严重损失,无法正常生产经营,处于停产期间的;
  (四)个体工商户经旗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办理歇业手续的。
  经劳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在缓缴期内免缴滞纳金。缓缴期满后,应当如数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第十二条 按照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为职工和个体工商户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第十三条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1%建立,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包括:
  (一)职工个人缴纳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划入部分;
  (三)上列两项的利息。
  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1%建立。第十四条 职工和个体工商户跨统筹地区流动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为其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及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职工和个体工商户在同一统筹地区内流动,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第十五条 职工和个体工商户可随时查询个人账户的缴费记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提供服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个人账户查询制度,每年向职工和个体工商户发送个人账户对账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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