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房实践中业主的哪些购房费用可以拒交

2024-05-05 18:51

1. 交房实践中业主的哪些购房费用可以拒交

一、一些开发商在交房时会向业主收取水电周转金,但实际上这是违法的。如果业主同意支付费用,物业可以逐月扣除费用,但业主不同意支付费用,物业和开发商无权强制收取。
2、燃气初装费。目前,各地区对管网建设费的收取规定不同。比如《广东省物价局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规定各地必须停止以管道燃气初装费、增容费、开户费等名义收取的费用。而且北京.河南郑州.大连等地的燃气初装费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开发商不能再以另一个名义征收。
3、可视对讲系统费用通常由物业或开发商不收取。如果项目另行收费,需要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注明,这是大多数地区的规定,价格按照一套房一价的方式明码标价。自2007年起,广东省实施了《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其中第五条规定与商品房配套建设的各种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信报箱等建设费用,一律计入开发建设费用,不得在房价之外另行收取。
4、销售中介费。权证综合费正规的房产销售不需要支付中介费和权证综合费。通常这个费用的产生意味着购房者是通过中介购买的房子,而中介费应该是购房者事先知道并自愿支付的,经营者不得强行收取。
5、契税、印花税等认证费用开发商向业主收取契税、印花税等认证费用是有前提的,即开发商取得了大产证,说明开发商已经垫付了这部分费用,向购房者收取这些费用是合理的。如果开发商还没有拿到大产证就向购房者收取这部分费用,那么购房者可以拒绝。
六、预收三个月的物业管理费一般都是按月交付,但是第一次交付时,预收几个月甚至一年的物业费几乎都成了行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管道燃气价格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第五条

交房实践中业主的哪些购房费用可以拒交

2. 业主可以拒交的购房费用有哪些

一、水电周转金
业主同意的,可以缴交,但应逐月扣减,否则不得收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水费、电费的,除业主自愿,物业管理企业可预收水电费并逐月扣减外,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收取水电周转金等与水电费缴交相关的费用。
二、煤气初装费、管网建设费
开发商取该费用。法律已经作出明确规定,各地必须停止以管道燃气初装费、增容费、开户费等名目收取的费用。
三、可视对讲系统费
开发商不得收取。法律规定,与商品房配套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信报箱等建设费用,一律计入开发建设成本之中,不得在房价之外另行收取。
四、售楼中介费、权证综合费
开发商不得收取。法律规定,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过程中的中介服务,应当由购房者自愿选择,经营者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凡属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委托的中介服务,所需费用全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担,不得转嫁给购房者。
五、契税、印花税等办证费用
开发商只有在取得大产证后才能代收。法律规定,由经营者经办房地产权属登记的,经营者必须在取得该商品房项目房地产权属证明书之后,方可向购房者代收相关费用。
六、预收三个月物业管理费
法律规定,物业服务收费按月计收。除业主自愿外,不得预收。因此对于此项费用除非业主同意,否则不得收取。
七、装修保证金、余泥费
按照约定执行。法律规定,装修管理服务费用和装修保证金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约定,并应以书面形式明确,不进行装修的不得收取。在业主装修完毕后,经物业管理企业检查验收,没有损坏公共部位、设备设施的,装修保证金应自检查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退还业主。除此以外,物业管理企业不得以任何名目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占用超过3个月的押金、保证金。装修产生的垃圾余泥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自行处理的,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收费;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处理的,清运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
八、物业维修基金
《关于贯彻国家〈业管理条例〉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购房者按买卖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在办理以下任一项手续前自行或委托他人缴付专项维修资金:1、收楼;2、交易鉴证;3、领取房产证。”因此各地开始禁止各开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公司代收业主缴交的专项维修资金。
九、开发商测房屋收费
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新建房屋的房产测绘费用,开发商自行承担,不得另行要求购房人支付。若是购房人自行委托其他测绘机构测绘,则测绘费用由购房人自行承担。因此,业主有权拒绝开发商的无理要求。

3. 买房交房时还要交哪些费用


买房交房时还要交哪些费用

4. 购房应交哪些费用


5. 房子交房时要求交哪些费用

法律分析:新房后交房时需要交,契税、住房维修基金、房屋产权登记费、证照印花税、工本费。 
1、契税:普通住房标准为按1、5%征收。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契约按1%征收。各城市具体收费标准略有不同。
2、住房维修基金:商品房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维修基金交缴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比例向售房单位交纳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3、房屋产权登记费:住宅80元/套,非住宅550元/件。
4、证照印花税:5元/本。
5、工本费:10元/本
法律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房子交房时要求交哪些费用

6. 业主可以拒交哪些购房费用

1、水电周转金。业主同意的,可以缴交,但应逐月扣减,否则不得收取。2007年2月1日起执行的《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七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水费、电费的,除业主自愿,物业管理企业可预收水电费并逐月扣减外,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收取水电周转金等与水电费缴交相关的费用。”
2、煤气初装费、管网建设费。开发商取该费用。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发布的《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我省管道燃气价格管理的通知》规定:“各地必须停止以管道燃气初装费、增容费、开户费等名目收取的费用。”
3、可视对讲系统费。开发商不得收取。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第五条规定:“与商品房配套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信报箱等建设费用,一律计入开发建设成本之中,不得在房价之外另行收取。”
4、售楼中介费、权证综合费。开发商不得收取。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第十二条规定:“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过程中的中介服务,应当由购房者自愿选择,经营者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凡属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委托的中介服务,所需费用全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担,不得转嫁给购房者。”
5、契税、印花税等办证费用。开发商只有在取得大产证后才能代收。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由经营者经办房地产权属登记的,经营者必须在取得该商品房项目房地产权属证明书之后,方可向购房者代收相关费用。”
6、预收三个月物业管理费。除非业主同意,否则不得收取。从2004年11月1日起执行《广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按月计收。除业主自愿外,不得预收。”
7、装修保证金、淤泥费。按照约定执行。从2004年11月1日起执行《广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装修管理服务费用和装修保证金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约定,并应以书面形式明确,不进行装修的不得收取。在业主装修完毕后,经物业管理企业检查验收,没有损坏公共部位、设备设施的,装修保证金应自检查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退还业主。除此以外,物业管理企业不得以任何名目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占用超过3个月的押金、保证金。装修产生的垃圾余泥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自行处理的,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收费;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处理的,清运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
8、物业维修基金。二○○三年九月五日实施的《关于贯彻国家〈业管理条例〉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购房者按买卖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在办理以下任一项手续前自行或委托他人缴付专项维修资金:
1、收楼;
2、交易鉴证;
3、领取房产证。”2007年7月25日广州市国土房管局规定,从即日起禁止各开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公司代收业主缴交的专项维修资金。

7. 业主可以拒交哪些购房费用?

1、水电周转金。业主同意的,可以缴交,但应逐月扣减,否则不得收取。2007年2月1日起执行的《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七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水费、电费的,除业主自愿,物业管理企业可预收水电费并逐月扣减外,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收取水电周转金等与水电费缴交相关的费用。
2、煤气初装费、管网建设费。开发商取该费用。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发布的《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我省管道燃气价格管理的通知》规定:各地必须停止以管道燃气初装费、增容费、开户费等名目收取的费用。
3、可视对讲系统费。开发商不得收取。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第五条规定:与商品房配套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信报箱等建设费用,一律计入开发建设成本之中,不得在房价之外另行收取。
4、售楼中介费、权证综合费。开发商不得收取。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第十二条规定: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过程中的中介服务,应当由购房者自愿选择,经营者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凡属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委托的中介服务,所需费用全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担,不得转嫁给购房者。
5、契税、印花税等办证费用。开发商只有在取得大产证后才能代收。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由经营者经办房地产权属登记的,经营者必须在取得该商品房项目房地产权属证明书之后,方可向购房者代收相关费用。
6、预收三个月物业管理费。除非业主同意,否则不得收取。从2004年11月1日起执行《广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按月计收。除业主自愿外,不得预收。

业主可以拒交哪些购房费用?

8. 究竟购房需交哪些费用

1.契税:契税是业主取得产权证时向国家交的税。
2.公共维修基金:一般情况下,公共维修基金的收取标准由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是按照买房人的总购房款的2%-3%比例缴纳,收取的公共维修基金属于小区全部业主的共同所有,其不计算于房屋的销售收入。
3、面积测绘费:收取原则为“谁委托,谁付费”,购房合同已规定开发商向购房人提供面积测量数据的义务,故此费用应由开发商交纳。
4、物业费:一年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费和水电保证金。特别提示:普通小区交一年以下物业费并不违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收费办法应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公布。
5、装修垃圾清运费的收取:由于业主所交纳的物管费只涵盖生活垃圾部分,所以对装修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物管公司可收取相应的清运处理费用。
6、装修保证金:在装修完毕后的约定时间内,如果未损坏房屋结构、未出现因装修导致的影响他人正常居住的情况,装修保证金可全额返还。如果购房者在收房短期内无装修计划,可与物管公司协商延后装修保证金的交纳时间。
7、新房所涉及的单元程控门、入户防盗门,有些是开发商赠送给购房者的,有些则需要购房者自行承担相关费用,至于费用的具体收取,购房者可以购房时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附本》中的相关约定为准。
8、水表、电表、煤气等“三通费”属于物管公司代收费项目,具体的收费标准在购房时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有相应约定,如果业主对收费金额存在异议,可向相关部门进行详细咨询,以确定准确的收费金额。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3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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