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破解法院“执行难”

2024-05-19 01:00

1. 如何破解法院“执行难”

您好!在民商领域,人们提及法律是否真正保护了自己时,轻过程看结果,结果最终的落脚点往往就是看法院执行是不是到位了。因此,执行是我国法律能否实现的重要因素,执行程序是人民利益能否最终从一纸判决变为实在利益的关键。
  法院判决能否及时有效地执行,不但关乎一个法院公信力,而且也是衡量我国法治状况好坏的有力标杆。可是,现实的执行难的问题让笔者深深的感到了凉意。执行难,早已让我国法院公信力大打折扣,让人民的利益落空。而这中间,有多少“难”,是难在执行人员难作为或不作为上?
  一、执行“四难”添一难,执行人员难作为。
  何谓执行难呢?难,使人感到困难,是一种主观感受,因此客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不是难。所谓执行难,是指有条件执行,但是由于主客观方面的原因执行不下去,比如受到人情案、关系案的影响,受到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的影响,或者强制执行将出现不良的社会后果,执行不下去,这才叫难。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执行难不同于没有执行条件的不能执行,它是指客观上案件有条件执行,但却由于种种原因或理由而没有执行的情况。
  1999年,党中央下发中发11号文件,将“执行难”归结成“四难”:一是被执行人难找;二是执行财产难寻;三是协助执行人难求;四是应执行财产难动。这“四难”令多少人貌似受到法律保护后又对法治的力度动摇或丧失信心?
  这么多年过去了,这“四难”放在今天仍是非常恰当,而且时常被提及。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形式的变化,似乎这“四难”还不够,似乎还要加上“一难”,即“执行人员难作为”来凑足“五难”,才可以较为完整的概括现如今的“执行难”。值得备注下的是,“第五难”可能很多时候的表述为“不作为”,可能会让很多兢兢业业、尽心尽力的执行人员不满,还请这部分人主动忽略,对你们来说是客观“难作为”。
  不管是因为前“四难”及系列周遭环境导致了客观上的执行人员“难作为”,还是部分执行人员主观上的“难作为”,现在很多人民群众的真实感受确实就是:打官司肯定赢的,可是赢了拿不到钱啊;有关系、肯出钱,他(执行人员)就给你多动动早结案;没关系、没钱,他就一直拖一直拖,你催一下不动,催两下不动,催十下可能动一下,反正就是有各种原因不给你执行到位。
  这样的主观感受代表了社会上很大一部分人的声音,笔者绝对相信这些声音不是空穴来风。前“四难”都是从法院外部系统找原因,而“第五难”是从法院执行内部找原因。
  我们大都学过唯物辩证法,知道内因与外因的关系问题。唯物辩证法认为:内因是事物存在的基础,是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内在本质,是事物运动的源泉和动力,它规定着事物运动和发展的基本趋势;外因是事物存在和发展的外部条件,它通过内因而作用于事物的存在和发展,加速或延缓事物的发展进程,但不能改变事物的根本性质和发展的基本方向。所以,内因是第一位的原因,外因是第二位的原因。我们的法院系统,是不是可以更多地利用下唯物辩证法的内外因关系问题,直面自己的内因,多从内因上正视分析自己,多从内因上来破解“执行难”呢?
  二、什么导致执行人员难作为?
  判决公正相对容易,执行公正难能保证。有被执行财产却不被执行,谁之过?人民群众赢了官司却体会不到法治的公正,何解?这时,国家往往就首当其冲的被人民推定为过错的创造者,而代表国家司法的法院理所应当的就成了替罪羊。

如何破解法院“执行难”

2. 法院判决“执行难”怎么破

法院多管齐下破解“执行难”:

  要想破解执行难,不能单靠法院的力量,多部门联合、公民与法院积极配合,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难题。


  一方面,法院将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压缩“老赖”的生存空间,使得“老赖”无所遁形,促使“老赖”尽快履行义务。同时,积极推进司法网拍措施,通过网络拍卖更好地解决变现难问题。

  另一方面,相关部门和单位都有义务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在执行时不应有推诿、怠惰的行为。另外,公民在投资时要树立风险意识,须知盈利与风险并存。为了更好地维护个人的利益,市民在投资时一定要慎重,并对企业资产与情况有详实的了解。法院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离不开全社会的配合,只有通过所有人的共同努力,才能营造良性的执行环境。

3. 法院执行难的原因

(一)执行队伍和财政状况与执行工作的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总体来看,执行人员数量不足,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这是最近几年困扰法院,造成执行难的主要问题。而且由于案件难度大,执行装备差,执行人员即使全负荷工作,也很难全部执结,从而使大量案件推移到下一个年度执行,造成案件积压。
(二)地方保护主义和狭隘的部门保护主义成为异地执行难的最大拦路虎。“两个保护主义”的严重困扰导致了“执行难”。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之所以存在,是与我们的政治形势、经济形势、社会发展形势以及司法工作的环境密切相关的。一些地方和部门为了本地区或本部门的利益,制定违反法律的规定或文件,阻碍或限制人民法院依法执行。这是“执行难”的主要原因。
(三)被执行人难找。实践中不乏被执行人为了逃避强制执行而举家搬迁,部分企业注册登记材料不完全或实为没有固定资产的皮包公司根本无从查找其下落,不少案件采取缺席判决的形式结案,而被执行人已根本无法查找;具有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变为无法实现债权的一纸空文。
(四)协助执行人难求。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有关单位、个人或其他法院协助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现实中则是具有协助义务的执行单位不予积极配合,以各种理由阻挠法院的执行工作。协助工作从协助执行人的法定义务沦落为人民法院艰难的请求。有的单位以不符合各种名目的内部规定为由拒绝协助执行。一些金融机构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为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设置障碍,甚至有各别单位给被执行人通风报信,帮助被执行人转移财产。
(五)当前,社会公众对法院执行的了解和理解远远不够,不少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诚信观念缺失,把生效法律文书视为一张白纸,遇到执行往往设法逃避执行。由于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当法院执行人员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不少当事人不惜采取暴力反抗的手段,殴打执行人员,煽动围观群众围攻执行人员。部分被执行人虽不采取极端的对抗手段,但是他们从诉讼阶段就转移隐匿财产,故意掩盖行踪,造成执行案件根本无法执行。

法院执行难的原因

4. 对付执行难的几个建议法院执行

对司法机关与法律服务者来说,执行难既是法院、办案法官的耻辱,也是律师、检察官的耻辱。
对付执行难,要从制度和认识两个方面着手,其中,制度设计尤其重要。在制度方面,主要有以下几种:
1、抵制判决执行的单位绝大多数是国有企业,尤其是国家机关,而且许多领导都是有意规避法院裁判义务,其原因主要在于法律制度空白。众所周知,如果是民营企业,可以依照破产法的规定强制执行,执行并不难,法律的尊严也还在。但如果是国家机关,问题就复杂了。首先,国家机关不仅不能破产,而且还必须保证它能正常办公。这样一来,它就有了一个强大的保护伞。我本身就是国家机关或者国有企业,不执行法院判决不能把我怎么样。其次是有小团体利益。不执行判决,不仅能够逃避义务,而且能够得到单位员工的拥护,今后做事更加方便,自己的乌纱帽更牢靠,向上升迁的可能性更大。其实,解决这个问题极其简单:帽儿帽儿,官员的命根儿,国家机关不能破产,但官员的帽儿谁都有权利去戴。只要引入司法建议免职制度,执行难就不复存在。
2、法院审判与执行相分离的体制,减弱了对生效判决的认同度。
3、法院执行没有实现判决预期的效果,法院没有任何影响,使得法院对自身判决的执行缺乏激励与约束。
4、执行的期限过长,导致当事人产生执行无效率的失落感。众所周知,法院办案大量的时间集中在审理,执行的期限应当比审理的期限短,当事人才没有失落感。而现在,许多案件法院都是采用简易程序的,采用三个月(简易程序)审理完毕的案件,却需要六个月才会执行完毕,明显加重了当事人的失落感。
建议:
1、增设一项制度:司法建议免职制度。对于消极逃避法院裁判义务的单位领导,由法院向其上级领导出具行政免职的司法建议,上级单位可以协助下级单位履行法院判决,上级单位不能协助执行完毕的,必须在3个月内下达免职决定书,任命新的领导,并由新任领导向法院报送执行计划。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法院不认可新任领导的执行计划的,应当再向其上级领导出具行政免职的司法建议书。
2、完善三项制度:
A、改审执分离为执行与审判合一;
B、引入经济激励机制,法院判决已经确定不能执行完毕的,诉讼费应当按比例退还当事人;
C、缩短执行办案期限。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内执行完毕,普通程序应当在2个月内办结。

5. 我国法院执行难的现状

(1)被执行人难找
在执行的过程中,执行人难找是困扰执行工作的重要因素。一是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刻意回避执行工作,经常以已经外出打工不在本地为由搪塞执行人员,更有甚者,他们干脆不接执行人员的电话或换掉手机号码。尤其在农村,宗族观念根深蒂固,为协助本村人而对抗法律,在探访其父母等关系密切的亲友时,他们大多含糊其辞。二是基层管理存在漏洞。比如很多地方的门面没有布置门牌,整个街道只有零星的几个门牌号,给执行人员寻找被执行人的居住地造成了困扰。
(2)被执行财产难寻
绝大多数申请执行的案件都涉及财产给付问题,但是由于传统观念、法制观念薄弱、诚信意识不强等原因,被执行人往往会不折手段的转移隐匿财产,申请人很难获悉被执行人的财产动向。[2]而法院获取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途径有限,一是被执行人主动报告财产状况,二是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三是法院到银行、工商、房管局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寄期望于被执行人坦白财产状况,实为不智,而申请人所知又极为有限,法院查款程序又复杂费时,有的银行负责人通风报信或暗地里协助被被执行人转移财产,这给执行工作造成了巨大的困难。
(3)协助执行人难求
所谓的协助执行人,是指根据“协助执行通知书”,配合执行人员开展执行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目前我国执行案件中涉及最多的协助执行人是银行,查询、扣划或冻结存款都需要银行的协助,但撇开手续复杂不说,有的银行工作人员不履行协助义务,态度恶劣甚至伙同被执行人欺瞒执行人员。还有的协助执行人害怕得罪人,招致被执行人的打击报复,协助工作时消极怠慢。
(4)应执行财产难动
一方面,即使找到被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案外人就会以各种理由提出执行异议;另一方面,不少涉及不动产的案件,由于法律规定的局限性而不能实施拍卖、变卖的等强制执行措施。

我国法院执行难的现状

6. 怎样解决执行难


7. 执行难的原因和对策

法律分析:执行难的原因:一、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的存在造成执行难。二、被执行人缺乏执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导致执行难。三、强制执行立法滞后。等等。执行难的对策:一、大力推进执行队伍建设。二、灵活运用各类执行措施。等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第二百一十三条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执行难的原因和对策

8. 法院执行难最新措施

下面我提供解决执行难的具体措施:      一、积极推进执行改革,打造解决执行难的体制机制      成立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方案。在体制改革方面,推进裁执分离改革、法院执行局职能定位、实行执行工作统一管理。在机制改革方面,继续推行执行案件繁简分流、建立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退出和恢复执行机制、建立执行与破产有序衔接机制。      二、突出执行信息化建设,提高解决执行难的精准水平      一是努力消除“信息孤岛”和“信息拥堵”,实现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全面覆盖和查控操作的网络化、自动化、集约化。二是注重加强信息安全和保密措施,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保障查控网络的健康运行。三是实法院执行指挥平台实体化运行。四是继续加大执行装备建设。      三、强化执行工作强制性,确保解决执行难取得实效      一是强化强制措施的综合运用。综合运用搜查、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限制出境、强制评估、审计、拍卖、开展打击拒执罪等强制措施。二是拓宽被执行财产的发现渠道。主动依职权进行必要的调查,探索并不断完善委托调查、悬赏举报等制度,最大限度发现被执行人财产。三是坚持集中执行活动常态化。对涉民生案件、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案件、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案件、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等,要集中执行力量开展现场执行。      四、巩固内外联动协作,形成解决执行难的强大合力      确保形成联合惩戒合作机制,不断拓展对失信被执行人惩戒的范围和深度,形成多部门、多行业、多领域、多手段联合信用惩戒新常态。      五、加强执行队伍建设,为解决执行难提供组织保障      以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为契机,进一步增强执行力量,确保执行人员占法院政制的15%以上。      六、加大宣传引导力度,营造解决执行难的良好环境      利用好传统媒体,同时充分发挥两微一端等新媒体即时、面广、快捷等传播作用,尝试与新媒体合作开展执行直播专项行动,及时推送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各项工作成效,扩大解决执行难工作的宣传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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