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次人才引进政策

2024-05-10 13:50

1. 高层次人才引进政策

国家海洋局引进高层次海洋人才实施办法由国家海洋局在二○一○年八月二十日发布。该办法一共有八章。基本信息_中文名称_国家海洋局引进高层次海洋人才实施办法__概要_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引_ _第一章_总则__第一条_根据中央《引进海外高层次_目录 1概要 2内容折叠编辑本段概要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引进高层次海洋人才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海人字〔2010〕501号,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现将《国家海洋局引进高层次海洋人才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海洋局,二○一○年八月二十日。折叠编辑本段内容国家海洋局引进高层次海洋人才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央《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为加强海洋人才队伍建设,做好高层次海洋人才引进工作,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高层次海洋人才引进工作,围绕国家海洋事业发展需要,重点满足海洋重点领域及重大海洋专项与工程的人才需求。引进的高层次海洋人才分为海洋核心人才和海洋骨干人才两个层次。第三条 高层次海洋人才引进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创新机制、统筹实施的原则。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四条 局成立海洋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人才领导小组),负责海洋人才引进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主要职责包括:审定年度高层次海洋人才需求计划,确定年度引进高层次海洋人才人选,协调解决引进人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 人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人才办),主要职责包括:拟定引进高层次海洋人才具体政策;发布年度高层次海洋人才引进信息;组织开展海洋核心人才选拔、考核等工作;协调落实高层次海洋人才引进的其他有关工作。第三章 引进高层次海洋人才标准第六条 高层次海洋人才应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一般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有5年以上在国际组织机构、科研机构、知名高校、国内外大型企业关键岗位工作的经历,并取得突出业绩;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身体健康,每年在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第七条 海洋核心人才人选,应在国内外享有一定声望,为某一领域的组织领导者、开拓者、奠基人,或对某一领域的发展有过重大贡献的著名专家、学者,或具有承接国家重大项目研发、关键技术革新的能力,并能领衔组建国内一流海洋科研团队。第八条 海洋骨干人才人选,应具有海洋事业发展、重点项目实施急需的科研专长,或具有符合我局重点领域发展的专有成果或技术,能够融入关键领域、重点科研团队,并发挥骨干作用。第四章 引进高层次海洋人才程序第九条 各单位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及海洋重大项目的人才需求,研究提出引进高层次海洋人才建议方案报人才办,方案经人才领导小组审议后,由人才办公开发布。第十条 人才办对各单位上报的引进海洋核心人才人选进行资格审查,组成9名以上局内外专家参加的遴选委员会,对海洋核心人才人选进行遴选。遴选结果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获得2/3及以上票数者经人才领导小组审定后,确定为海洋核心人才引进对象,并由用人单位与海洋核心人才引进对象协商签订聘用合同。第十一条 海洋骨干人才的引进,由各单位参照海洋核心人才引进程序自行组织开展评审和选拔,并报局人才办备案。第十二条 海洋人才团队(4人以上,含4人)的引进,由各单位对照高层次海洋人才引进标准,研究确定团队成员引进的适用程序。第五章 引进高层次海洋人才的条件保障第十三条 引进的海洋核心人才和海洋骨干人才可担任首席科学家、实验室或研究室副主任、项目负责人,可聘任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第十四条 国家海洋局以项目方式给予从事科研工作的海洋核心人才每人200万元人民币科研启动经费,用人单位给予不少于1:1的科研匹配经费。用人单位可给予从事科研工作的海洋骨干人才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科研启动经费。第十五条 对于在国内落户并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的海洋核心人才,用人单位按照当地经济适用房价格给予相当于建筑面积120m2住房价格的安家费(分5年付给)。对于在国内落户并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的海洋骨干人才,用人单位可按照当地经济适用房价格给予相当于建筑面积90 m2住房价格的安家费(分5年付给)。对于在国内落户并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下工作合同的引进人才,用人单位可提供临时住房或租房补助。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引进的高层次海洋人才协商,确定其工资水平。用人单位可给予引进海洋核心人才每人每年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的生活津贴,可给予引进海洋骨干人才每人每年不少于5万元人民币的生活津贴。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在能力范围内协助解决引进人才随调配偶的工作和子女就学问题。第六章 引进高层次海洋人才资助经费的使用第十八条 引进人才的科研启动经费主要用于科研工作直接相关的的费用支出,不得用于发放人员工资、购置车辆或住房。启动经费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原则,由用人单位统一管理,纳入单位会计核算。第十九条 科研启动经费的使用与管理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及用人单位的有关规定,并接受局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第七章 引进高层次海洋人才的管理第二十条 引进的海洋核心人才和海洋骨干人才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以上(含3年),每年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在合同执行期间对引进人才进行中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科研进展、学术道德、承担科研任务与项目情况及人才引进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等。形成的考核意见,由人才办汇总后报送人才领导小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对于中期考核优秀者,用人单位可根据需要和贡献大小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对于严重违反管理规定者及中期考核结果明显未达到计划要求、预计无法按期完成目标者,按评估不合格处理,用人单位及时停止其研究计划,收回剩余研究经费,停止发放安家费、生活津贴,经报请人才领导小组同意后可提前解除聘用合同。第二十二条 引进海洋核心人才在聘用合同期满后,由人才办组织评估,引进海洋骨干人才在聘用合同期满后,由所在单位组织评估,评估指标包括科学道德、科技创新、经济效益、人才培养和社会效益等,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终期评估合格者,用人单位可予以续聘;不合格者,用人单位不予续聘。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符合海洋核心人才或骨干人才人选基本条件,但不能长期(每年6个月以上)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引进人选,可作为访问专家引进。访问专家应以讲学,或担任顾问、客座教授,或进行项目合作等方式,到用人单位进行短期的科研业务指导和交流合作。访问专家的引进程序、条件保障等,由引进单位参照本办法自行研究确定。第二十四条 局属各单位可在本办法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引进高层次海洋人才具体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司负责解释。搜索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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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国海洋法规有哪些

中国海洋法规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规范性文件及地方海洋法律法规,具体内容是: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二、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
9、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10、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11、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12、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13、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15、外商参与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办法
1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17、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1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20、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21、基础测绘条例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三、部门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0年9月20日公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0年9月25日公布)
3、《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1992年8月26日公布)
4、《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2年12月25日公布)
5、《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2004年1月9日公布)
6、《委托签发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10月20日公布)
7、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四、国务院法规性文件
1、国务院关于国家海洋事业发展规划纲要的批复(国函[2008]9号)
2、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部《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批办法》的批复(国函[2003]44号)
3、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部《省级海洋功能区划审批办法》的批复(国函[2003]38号)
4、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发[2003]13号)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项目用海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6号)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勘定省县两级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12号)
7、国务院关于全国海洋功能区划的批复(国函[2002]77号)
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63号)


五、地方海洋法律法规
(一)海域使用类
1.辽宁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
2、河北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3、天津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4、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5、江苏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6、上海市海域使用管理办法
7、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
8、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9、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10、广东省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办法
11、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办法
12、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办法
13、大连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14、青岛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
15、厦门市海域使用管理规定
16、厦门市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
17、宁波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
(二)海洋环保类
1、辽宁省海洋环境保护办法
2、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3、江苏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4、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5、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6、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办法
7、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
8、上海市金山三岛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9、海南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定

3. 哪位兄弟姐妹有湖北EHS法规啊?

最新EHS法律法规(2007.7-8月)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2007-08-30)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007-08-30)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07-06-29)

政策、法规与规章:

环境保护:
1、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2007-07-25)
2、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公立医疗机构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2007-08-23)
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快节能减排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的通知 (2007-08-28)
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 (2007-07-12)
5、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 (2007-08-13)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7-08-21)
7、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功能区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7-07-12)

安全生产管理:
1、气瓶质量安全技术监督管理规定 (2007-08-22)
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进特种设备信息化建设的意见 (2007-06-20)
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科技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7-08-09)
4、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改造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7-09-06)
5、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 (2007-08-16)

劳动与卫生:
1、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残疾人就业条例》的通知 (2007-07-03)
2、卫生部关于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08-28)
3、卫生部、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高温中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的通知 (2007-07-19)
4、卫生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住宿业卫生规范》等规范的通知 (2007-06-25)
5、卫生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游泳场所卫生规范》的通知 (2007-06-21)
6、卫生部关于印发《突发急性传染病预防控制战略》的通知 (2007-06-20)

产品安全:
1、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 (2007-08-27)
2、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2007-08-27)
3、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2007-08-27)
4、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2007-07-10)
5、商务部关于贯彻实施《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06-05)
6、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2007-07-26)

其它相关领域:
1、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 (2007-04-01)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2007-06-26)
3、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 (2007-07-23)
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2007-07-26)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 (2007-07-05)

哪位兄弟姐妹有湖北EHS法规啊?

4. 国家海洋局的法律法规

(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二)行政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1983年12月29日发布)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国务院1985年3月6日公布)3.《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1989年2月11日公布)4.《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1996年6月18日公布)5.《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6年9月19日公布)(三)部门规章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0年9月20日公布)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0年9月25日公布)3.《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1992年8月26日公布)4.《海洋标准化管理规定》(1997年1月30日公布)5.《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2年12月25日公布)6.《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2004年1月9日公布)7.《委托签发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10月20日公布)8.《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2008年3月27日公布)(四)地方法规海域使用类:1.河北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天津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3.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4.江苏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5.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6.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7.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办法8.海南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定9.大连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10.厦门市海域使用管理规定11.宁波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海洋环保类:1.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2.江苏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3.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4.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5.海南省珊瑚礁保护规定6.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五)地方规章:1.辽宁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2.上海市海域使用管理办法3.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4.福建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5.广东省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办法6.广东省人工鱼礁管理规定7.厦门市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8.辽宁省海洋环境保护办法9.天津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0.广西壮族自治区山口红树林生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1.河北省昌黎黄金海岸国家级海洋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2.厦门市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13.上海市金山三岛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5. 国家海洋局的机构设置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信息化、督查、安全保卫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信息和新闻发布工作,起草重要文稿。(二)战略规划与经济司。组织起草并监督实施海洋发展战略以及海洋事业发展、海洋主体功能区等规划,推动完善海洋事务统筹规划和综合协调机制,掌握分析海洋经济发展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承担国家海洋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三)政策法制与岛屿权益司。组织起草法律法规、规章草案。组织开展海岛自然资源调查评估,组织建立海岛统计调查制度和管理信息系统,发布海岛统计调查公报,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无居民海岛使用行政许可并承担相应责任。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四)海警司(海警司令部、中国海警指挥中心)。组织起草海洋维权执法的制度和措施,拟订执法规范和流程,承担统一指挥调度海警队伍开展海上维权执法活动具体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海警业务建设规划、计划,组织开展海警队伍业务训练等工作。(五)生态环境保护司。掌握分析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情况、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海洋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并承担相应责任。依法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海,组织起草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并监督实施,完善海洋生态补偿制度,组织开展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组织实施重大海洋生态修复工程。(六)海域综合管理司。掌握分析海域使用情况、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海域使用行政许可并承担相应责任。组织起草海域使用政策与技术规范,承担海域动态监控工作,组织开展海岸线和沿海省际间海域界线勘定工作。(七)预报减灾司。组织起草海洋观测、预报和评价的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建设海洋环境安全保障体系。推动建立海洋防灾减灾制度机制,组织编制海洋灾害应急预案,指导协调地方海洋防灾减灾工作,参与重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八)科学技术司。组织起草海洋科技发展规划、技术标准、计量、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海洋基础调查、综合调查、专项调查以及海洋科学技术研究与应用,推动海水利用和海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作,承担数字海洋建设和海洋领域卫星应用相关工作。(九)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组织开展海洋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以及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海洋涉外科学研究行政许可并承担相应责任。参与涉外海洋事务谈判与磋商,组织履行相关国际海洋公约、条约和协定。(十)人事司(海警政治部)。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工作,拟订海洋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政策。组织起草海警队伍党的组织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的政策规定,指导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承担海警队伍干部考核、任免等工作。(十一)财务装备司(海警后勤装备部)。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预决算、财务、国有资产管理。起草并组织实施海警队伍基建、装备和后勤建设的规划、计划,拟订经费、物资、装备标准及管理制度,组织实施装备物资采购。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离退休干部局。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国家海洋局极地考察办公室中国大洋矿产资源研究开发协会办公室国家海洋局学会办公室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国家海洋局东海分局国家海洋局南海分局国家海洋信息中心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国家卫星海洋应用中心国家海洋技术中心国家海洋标准计量中心中国极地研究中心国家深海基地管理中心国家海洋局第一海洋研究所国家海洋局第二海洋研究所国家海洋局第三海洋研究所国家海洋局天津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研究所国家海洋局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国家海洋局海洋咨询中心国家海洋局宣传教育中心海洋出版社中国海洋报社国家海洋局海洋减灾中心国家海洋局机关服务中心

国家海洋局的机构设置

6. 海洋环境监测的工作内容

国家海洋局办公室在《关于印发〈2013年海洋环境监测工作任务〉的通知》上,对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国家海洋局北海、东海、南海分局,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国家海洋技术中心,国家海洋局第一海洋研究所、第三海洋研究所提出要求:要进一步推进实时在线监测工作,建立在线监测技术体系,创新和集成海洋环境监测技术,优化现有监测技术,充分挖掘在线监测技术潜力,实现多种技术手段的综合运用,提高监测工作效能;要进一步强化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工作,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质量控制技术手段,切实保障监测数据信息质量。 2013年沿海各海洋环境监测机构将对海洋生物多样性、海水、海洋沉积物、二氧化碳、海洋大气进行重点监测,重点关注渤海大气污染物沉降通量的空间分布。同时,将加强针对钓鱼岛、三沙海域的海水、沉积物、海洋生物多样性状况实施监测,监测频率不少于每年2次。 2013年将做好海洋环境灾害及突发海洋污染事件监测、环境风险评估和海洋环境风险区划工作。重点对海洋溢油、危险化学品污染、海洋放射性污染、赤潮(绿潮)灾害、海水入侵和土壤盐渍化、重点岸段海岸侵蚀进行监测,并继续对蓬莱19-3溢油事故、大连油污染事件进行跟踪监测。 2013年做好海洋倾倒区、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区、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自然/特别保护区、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陆源污染物排海的监测工作。加强陆源入海排污口及邻近海域、入海江河、海洋垃圾的监测,掌握我国主要陆源入海排污口入海排污状况以及对邻近海域海洋环境的变化和影响,为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海提供技术支撑。 2013年将开展对海水浴场、滨海旅游度假区、海水增养殖区监测,做好北戴河海域海洋环境监测预警保障工作。围绕北戴河海域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做好海洋环境监测预警保障工作,及时掌握、科学评价北戴河及周边海域环境状况,切实维护海洋生态健康,保障北戴河浴场环境安全。

7. 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的印发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的通知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规范海域使用权管理,维护海域使用秩序,保障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国家海洋局制定了《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现将《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国家海洋局二○○六年十月十三日

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的印发通知

8. 中国有《海洋法》吗?

截至2019年12月,中国没有《海洋法》,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是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4日主席令第81号《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

扩展资料
国际海洋法的修订沿革:
国际海洋法又称“海洋法”,国际海洋法是国际法的一部分,为各国所遵行,受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支配。在人类历史上,曾出现“海洋自由论”、“闭海论”、“三海里界限”等一系列有关海洋的主张。20世纪以前,领海和公海制度已经形成。
1930年海牙国际法编纂会议确定领海为国家领土一部分的法律地位。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海洋科学技术和海洋开发利用的空前发展,出现了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国际海底区域等新的海洋法律制度,已有的领海和公海制度等也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1958年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制定了《领海及毗连区公约》、《公海公约》、《捕鱼与养护公海生物资源公约》和《大陆架公约》。经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长期协商讨论,1982年签订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成为国际海洋法中最重要的国际公约。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