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过了诉讼时效怎么办?

2024-05-05 21:47

1. 债权过了诉讼时效怎么办?

(一)自愿履行。对时效已过之债权,债务人自愿做出给付的,不受法律的禁止。
(二)承认债务。如果责务人明确承诺将履行“已过时效”之债务,无论何种方式,均构成对原债务(权)的承认。
(三)抵销。在抵销中,为抵销的债权,即债务人的债权,称为主(自)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即债权人的债权,称为受动债权。
一、合同终止后,哪些条款仍然有效
合同终止后,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仍然有效。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简称为合同的终止,又称合同的消灭,是指合同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归于消灭。
合同终止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清偿。清偿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实现债的目的的行为。清偿以全面清偿为原则。清偿合同债务的人为清偿人,清偿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清偿债务的费用,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之外,由债务人负担;
2、解除。解除包括单方解除和双方解除,单方解除指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双方解除指双方协议消灭原有的合同。解除还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3、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提出抵销的债权,为主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为被动债权。抵销根据其产生原因不同,有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之分;
4、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保存以消灭合同权利义务的法律制度。按照相关规定,中国公证机关可以负责办理提存事务;
5、免除。即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
6、混同。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同归于一人,致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
合同终止与合同解除的区别如下:
1、适用情形不同。合同终止适用于继续性合同;而合同解除适用于非继续性合同;
2、法律效力不同。合同终止仅使合同关系发生将来消灭的效力,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此不能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而合同解除使合同关系发生既往消灭的效力,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而对已履行的合同将产生恢复原状的后果;
3、权利专属不同。合同终止权为非专属权,可随债权或债务一同移转第三人;而解除权为专属于债权人的权利,除可随同债权债务概括移转外,不得因单纯的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而移转给第三人。
二、终止双方的债权债务的原因
1、债的履行,即清偿,债务人向债权人为特定行为,从债务人方面说,为给付;从债权人方面说,为履行;从债的消灭上说,为清偿。债务人清偿了债务,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债的目的达到,债当然也就消灭。
2、债的解除。即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双方的协议而导致债的消灭。双方协议终止债的,债即因双方的协议而消灭。
3、抵销。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相同种类的给付,将两项债务相互冲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抵销债务,也就是抵销债权。抵销可分为法定抵销与合意抵销。
4、提存。这是指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债务人履行债务需要债权人协助,如债权人不协助债务人的履行,对债务人的履行拒不接受,或者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人就不能清偿债务。
5、债务免除。这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而使债务人的债务消灭的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因免除成立后,债务人自不再负担被免除的债务,债权人的债权也就不再存在,债即消灭,因此免除债务也为债的消灭原因。免除债务实质上是对债权的抛弃,所以就法律禁止抛弃的债权而免除债务的,其免除为无效,不发生债消灭的效果。
6、混同。即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个民事主体,而使债的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发生混同的原因可分为两种:一是概括承受,即债的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概括承受他人权利与义务。
7、债务更新,是指当事人双方成立新债务而使旧债务消灭的法律行为。
三、合同终止的情况包括哪些
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债务已经履行,债务相互抵销,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债权过了诉讼时效怎么办?

2. 债权过了诉讼时效要怎么办

(一)自愿履行。对时效已过之债权,债务人自愿做出给付的,不受法律的禁止。
(二)承认债务。如果责务人明确承诺将履行“已过时效”之债务,无论何种方式,均构成对原债务(权)的承认。
(三)抵销。在抵销中,为抵销的债权,即债务人的债权,称为主(自)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即债权人的债权,称为受动债权。
一、如何去理解债务承受的无因性?
债务承担的无因性,是指债务如果具备相关法律上的条件,法律事实的有效性不受导致它发生的原因的有效性影响。
一、债务是指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资金,以获得利息及债务人承诺在未来某一约定日期偿还这些资金和利息。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1、债务已经履行;
2、债务相互抵销;
3、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4、债权人免除债务;
5、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6、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二、提出终止合同需要哪些条件
终止合同需要的条件是:
1、合同的义务已经履行;
2、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债务相互抵销或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3、债务人提存标的物;
4、合同被解除;
5、债务被免除;
6、法定的或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三、不能抵销的债务有什么
不能抵销的债务如下:
1、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
2、根据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
3、当事人特别同意不得抵销的。
债务人收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转让人享有债权,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要求抵销。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3. 过了债权债务诉讼时效期这种情况怎么办

过了 债权债务诉讼时效 期,可以向债务人发出催还的通知。在 超过诉讼时效 后,到人民法院起诉,由于丧失了胜诉权,债务很难追偿。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 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过了债权债务诉讼时效期这种情况怎么办

4. 过了诉讼时效的债务怎么办

一、过了诉讼时效的债务怎么办1、遇见这种事不要慌,还有有很多办法来解决的,可以通过和友好协商,促进当事人双方就原借条、欠条达成还款协议。如果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双方无法协商的。超过债务有效诉讼期,债权人可能会丧失胜诉的权利。根据相关法律放的的相关规定,债权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以后,不会发生债权消灭的法律后果,而是发生债权人丧失胜诉权,债务人取得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法律后果;(1)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民事诉讼的条件并不包括债权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换句话说,超过诉讼时效,债权人仍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除此之外,债权人可以在通过非诉讼程序,取得债务人偿还债务的同意;(2)若是债务人同意偿还的话,该部分债务将不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二、诉讼流程是什么1、一审:(1)起诉: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2)立案审查;(3)起诉受理后法院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4)排期开庭;(5)开庭审理;(6)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当事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行,向法院告诉庭提出再审申请。未达成调解协议,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同意判决的,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法院告诉庭提出执行申请。不同意裁判的,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上诉:向法院承办人递交上诉状,并按规定交纳上诉费,5日内法院向对方当事人送达上诉状副本,对方15日内进行答辩。3、二审审理。4、二审:(1)立案;(2)证据交换;(3)上诉的判决;(4)移送审判庭开庭审理;(5)宣判。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向二审法院告诉庭递交书面申诉材料申请再审。达成调解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

5. 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怎么办


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怎么办

6. 债务已过诉讼时效要怎么办

法律分析:首先要考虑该笔债务是否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如果已经过了诉讼时效,那么您就要采取可行的救济措施来补救,使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7. 债权过诉讼时效如何处理

对过了诉讼时效的债权,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救济:
(一)自愿履行
对时效已过之债权,债务人自愿做出给付的,不受法律的禁止,即使是债务人不知时效已过,也不例外。
(二)承认债务(权)
如果债务人明确承诺将履行已过时效之债务,无论何种方式,均构成对原债务(权)的承认。但在实践中,承认的方式常为:双方达成还款协议、债务人在催收单上签章和为原债务提供担保。对前两种方式,我国的司法解释已明确肯认,而对后一种方式,我国则缺少相应的规定。
(三)抵销
在抵销中,为抵销的债权,即债务人的债权,称为主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即债权人的债权,称为受动债权。抵销分法定的和合意的两种。对合意抵销,虽是双方行为,但须协商一致,这已含有债务人“自愿”的因素,因此,债务人以“过时效”之债务抵销对方债务的,发生自愿履行的效果。由于法定抵销为单方行为,抵销的意思表示可由任何一方作出,所以对“过时效”之债权(务)的抵销,在不同主体间的效力(果)是有区别的。如债务人以其“过时效”之债务抵销对方“未过时效”之债务的,发生自愿履行的效力。另外,如两个债权(务)均“已过时效”的,则任何一方主张抵销的,都不会产生抵销的效力,但如双方合意抵销的,可产生抵销的效力。
一、债的消灭方式是什么
债的消灭,也称债的终止,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复存在的法律现象。债的消灭方式主要有:
1、清偿
清偿,亦即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向债
权人履行义务。债务人清偿了债务,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债的目的达到,债当然消灭。
2、抵销
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以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抵销依其产生根据的不同,可分为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
3、提存
提存,是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
4、免除
免除,是指债权人放弃债权,从而解除债务人所承担的义务的单方行为。
5、混同
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而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
6、债务更新
债务更新,又称为债务更改,债务更替,是指当事人双方以成立新债务而使旧债务消灭的法律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债权过诉讼时效如何处理

8. 过了诉讼时效的债权怎么处理?

对过了诉讼时效的债权,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救济:
(一)自愿履行
对时效已过之债权,债务人自愿做出给付的,不受法律的禁止,即使是债务人不知时效已过,也不例外。
(二)承认债务(权)
如果债务人明确承诺将履行已过时效之债务,无论何种方式,均构成对原债务(权)的承认。但在实践中,承认的方式常为:双方达成还款协议、债务人在催收单上签章和为原债务提供担保。对前两种方式,我国的司法解释已明确肯认,而对后一种方式,我国则缺少相应的规定。
(三)抵销
在抵销中,为抵销的债权,即债务人的债权,称为主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即债权人的债权,称为受动债权。抵销分法定的和合意的两种。对合意抵销,虽是双方行为,但须协商一致,这已含有债务人“自愿”的因素,因此,债务人以“过时效”之债务抵销对方债务的,发生自愿履行的效果。由于法定抵销为单方行为,抵销的意思表示可由任何一方作出,所以对“过时效”之债权(务)的抵销,在不同主体间的效力(果)是有区别的。如债务人以其“过时效”之债务抵销对方“未过时效”之债务的,发生自愿履行的效力。另外,如两个债权(务)均“已过时效”的,则任何一方主张抵销的,都不会产生抵销的效力,但如双方合意抵销的,可产生抵销的效力。
一、合同抵销的正确方法是什么
抵消为单独法律行为,应适用法律关于法律行为及意思表示的规定。抵消为处分债权的行为,故抵消人应有行为能力,并需要对债权有处分权。抵消应由抵消权人以意思表示向受动债权人为之,以受动债权人了解或通知到达受动债权人处为发生效力。
抵销也是债的消灭的原因,并且用抵销方式消灭债,可便利当事人双方,节省交易成本。因为在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同种类给付的债务时,若各方均须履行自己的债务,双方就要相互交换给付,势必增加给付的费用。此外,抵销还有担保作用。例如,双方互负同类债务时,若其中一方的资力恶化,另一方向其履行,就有可能得不到相反的履行。但若实行抵销
,则另一方即使不能履行债务,他方的利益也可得到保障。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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