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规定是什么?

2024-05-08 03:35

1. 广州市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规定是什么?

广州市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规定
第一条为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促进残疾人劳动就业,根据国家财政部发布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残疾人劳动就业是指有本市常住户口,达到法定就业年龄,生活能自理和具有一定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的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肢体残疾、轻度智力残疾人员,从事劳动并取得报酬。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外地驻穗单位、企业(含外商、港澳台商的合资、合作、独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个体工商业户(以下称各单位),均须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市、区、县级市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领导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辖区内的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工作。
劳动、民政、工商、财税、人民银行、人事、卫生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调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市、区、县级市建立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在同级劳动部门指导下,负责残疾人待业调查,就业登记、能力评估、职业培训、就业介绍等项工作。
第五条全社会都不得歧视残疾人。各单位在招用、聘用、转正、定级、晋升、职称评定、劳动报酬、劳动保险等方面对残疾人应一视同仁。在录用大专院校、中专、技校毕业生时,对残疾学生应按其所学对口专业和残疾程度,安排适当的工作和岗位。各医疗单位有条件设置按摩医疗项目的,应招用有医疗按摩技术资格的盲人从事医疗按摩工作。
第六条在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以及企业破产时,应按照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改组转制企业职工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府〔1994〕103号)的规定安置残疾员工。企业发生生产性停工时,对残疾员工应予以适当照顾,保证残疾员工的基本生活。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应参加养老、工伤医疗和失业等社会保险。各单位对残疾员工的辞退、除名,开除等处理,应报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第七条各单位应按在职员工总数(指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计划外用工的总和)1.5%以上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录用一名盲人和重残人(以残疾人证一级残为准)可作录用二人计算。由企业投资兴办的福利企业安置残疾职工可计算入该企业的比例。
第八条单位完成录用残疾员工人数确有困难,未能达到规定比例的,每年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的标准是,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超过0.5人按1人计算,不足0.5人的可免予接收,但需按比例缴纳保障金),以市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度全市职工人均年工资收入总额的80%计缴。
第九条在每年2月底前,市属以上单位向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区、县级市所属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向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报送本单位上年度在职员工总数和在职残疾员工花名册,未达到安排比例的单位还要报送本年度安排计划。经复核,确定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并向其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通知书”。
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企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从管理费用中开支,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从单位预算经费包干结余或收支结余中列支。
第十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存入财政专户。用于补贴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费用,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或个体开业,补充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经费,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有突出贡献单位的奖励和其他有利于残疾人就业项目的开支。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每年应编制年度使用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由财政部门将资金一交性拨到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帐户。
第十一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不能减免。对有特殊困难确需缓缴的,由单位提出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批准,可缓期缴纳。
第十二条各单位在接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通知书后,应在30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是加收1%滞纳金。逾期30日仍不缴纳,属机关、事业单位的,由同级财政部门从该单位年度经费拨款中扣缴;属企业、个体工商业户的,由残疾人联合会按照法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规定是什么?

2. 广州市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规定(1995)

第一条 为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促进残疾人劳动就业,根据国家财政部发布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残疾人劳动就业是指本市常住户口,达到法定就业年龄,生活能自理和具有一定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的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肢体残疾、轻度智力残疾人员,从事劳动并取得报酬。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外地驻穗单位、企业(含外商、港澳台商的台资、合作、独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个体工商业户(以下称各单位),均须执行本规定。第四条 市、区、县级市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领导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辖区内的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工作。
  劳动、民政、工商、财税、人民银行、人事、卫生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调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市、区、县级市建立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在同级劳动部门指导下,负责残疾人待业调查、就业登记、能力评估、职业培训、就业介绍等项工作。第五条 全社会都不得歧视残疾人。各单位在招用、聘用、转正、定级、晋升、职称评定、劳动报酬、劳动保险等方面对残疾人应一视同仁。在录用大专院校、中专、技校毕业生时,对残疾学生应按其所学对口专业和残疾程度,安排适当的工作和岗位。各医疗单位有条件设置按摩医疗项目的,应招用有医疗按摩技术资格的盲人从事医疗按摩工作。第六条 在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以及企业破产时,应按照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改组转制企业职工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府[1994]103号)的规定安置残疾员工。企业发生生产性停工时,对残疾员工应予以适当照顾,保证残疾员工基本生活。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应参加养老、工伤医疗和失业等社会保险。各单位对残疾员工的辞退、除名、开除等处理,应报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备案。第七条 各单位应按在职员工总数(指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计划外用工的总和)1.5%以上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录用一名盲人和重残人(以残疾人证一级残为准)可作录用二人计算。由企业投资兴办的福利企业安置残疾职工可计算入该企业的比例。第八条 单位完成录用残疾员工人数确有困难,未能达到规定比例的,每年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的标准是,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超过0.5人按1人计算,不足0.5人可免予接收,但需按比例缴纳保障金),以市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度全市职工人均年工资收入总额的80%计缴。第九条 在每年2月底前,市属以上单位向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区、县级市所属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向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报送本单位上年度在职员工总数和在职残疾员工花名册,未达到安排比例的单位还要报送本年度安排计划。经复核,确定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并向其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通知书”。
  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企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从管理费用中开支,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从单位预算经费包干结余或收支结余中列支。第十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存入财政专户。用于补贴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费用,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或个体开业,补充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经费,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有突出贡献单位的奖励和其他有利于残疾人就业项目的开支。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每年应编制年度使用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由财政部门将资金一次性划拨到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帐户。第十一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不能减免。对有特殊困难确需缓缴的,由单位提出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批准,可缓期缴纳。第十二条 各单位在接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通知书后,应在30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加收1%滞纳金。逾期30日仍不缴纳,属机关、事业单位的,由同级财政部门从该单位年度经费拨款中扣缴;属企业、个体工商业户的,由残疾人联合会按照法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规定>的通知》(穗府[1990]86号)及其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3. 广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广东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按本办法安排残疾人就业。
  前款所称的用人单位,包括在本市登记的外地驻穗单位和企业,私营企业,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以及国外商人投资企业。第三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并负责实施本办法。
  劳动、人事、财政、工商等行政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协同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第四条 按比例安排就业的残疾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军人证》;
  (二)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三)达到法定的就业年龄;
  (四)具有一定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上年度在职员工平均人数(含合同工、临时工)的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合的工种和岗位。其中,安排一名盲人或者一名一级肢体残疾人就业的,按安排两名残疾人就业计算;按比例计算不足一人的,可免予安排。第六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1.5%比例的,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每年度按市或者县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8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按比例计算不足一人的部分,依照前款标准按实际比例数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在每年4月1日至7月31日内,分别向经管的残疾人联合会报送上年度在职员工总数、残疾员工花名册和本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人数。第八条 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接到残疾人联合会发出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后,应及时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企业从管理经费中列支,其他单位从单位预算经费包干结余中或者收支结余中列支;滞纳金在自有资金中列支。第九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下列规定缴纳:
  (一)市属用人单位向市残疾人联合会缴纳;
  (二)区属以下用人单位向区残疾人联合会缴纳;
  (三)县级市属以下用人单位向县级市残疾人联合会缴纳;
  (四)中央、省、部队驻穗的用人单位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
  (五)其他用人单位向注册登记机关同级的残疾人联合会缴纳。第十条 机关、团体、事业组织因经费困难,企业出现政策性亏损等原因,需要缓缴、减缴或者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可在收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申请。第十一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于收到用人单位缓缴、减缴或者免缴申请书之日起20日内,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审查批复。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减缴数额不得多于应缴数额的50%。第十二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依照国家和省财政部门有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的规定,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票据,存入财政专户,实行专项管理。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
  (一)补助残疾人就业前职业培训费用;
  (二)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三)奖励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有突出贡献的单位;
  (四)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经费开支;
  (五)经本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批准用于有利残疾人就业的其他开支。第十三条 劳动、人事部门应当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于每年第一季度将上年度就业情况知会本级残疾人联合会。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对少报员工人数和多报录用残疾职工人数的用人单位,应责令其改正和补交应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滞纳金。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自收到缴款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逾期缴纳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第十五条 对逾期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作出责令限期缴纳决定。用人单位对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缴纳决定的,由残疾人联合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4. 关于广州市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规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社会各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凡未按法规规定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下称保障金)。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行年度审核和地税代征保障金制度,现将2012年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年审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包括外地(外商)驻穗单位。
  二、年审时间:2012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规定的相应时间段。逾期不办理年审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由经管残联依据社保、地税、统计等部门登记在册人数,核计其应缴保障金、滞纳金。
  三、年审管理
  (一)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市级职能部门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由广州市残联办理。
  (二)在区、县级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区、县级市职能部门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统一由广州市残联组织实施,由广州市残联驻区、县级市年审服务点办理。
  (三)广州地区的中央驻粤、省属用人单位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在荔湾区西湾路85号荔新大厦2楼市残联年审服务点办理。
  四、年审所需资料(需原件、复印件,原件验审后退回,复印件须盖公章并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
  (一)“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表”和“在职残疾职工花名册”。均一式两份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无残疾职工的不需填报花名册。以上表格可在广州市残疾人就业信息网下载,或在广州市残联各年审服务点领取。
  (二)2011年度统计局《劳动情况》I102-1表;所属期为2011年的《社会保险费分险种申报汇总表》(可在地税网报系统打印);《2011年度劳动保障年审综合情况表》。若上表均无,则提供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及2011年会计凭证帐册内的工资发放表。
  (三)四个证照副本复印件(不需带原件)。1.《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核准成立的登记证;2.《社会保险登记证》;3.《组织机构代码证》;4.《税务登记证(地税)》。
  (四)如有招用残疾职工,应提供该职工的:1.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2.2011年《个人缴费历史信息表》(可在市社保网打印)等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3.2011年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残疾职工发放工资的清单等。
  五、保障金缴纳:保障金由地税部门代征。应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须于残联办理年审之日起的15日后、45日内,到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缴款,或通过地税网报系统自行缴纳。逾期未缴纳的,由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直接划扣其应缴保障金、滞纳金。
  六、广州市残联年审地址:荔湾区西湾路85号荔新大厦2楼(地铁5号线西村站D出入口旁,内设停车场)。广州市残联驻区、县级市年审服务点地址、电话请登陆广州市残疾人就业信息网查询。

5. 广州市残疾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和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残疾人事业发展应当与本市社会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社会和经济发展水平,完善扶助残疾人的优惠政策,不断提高残疾人权益保障水平。第三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辖区内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并且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地社会和经济发展水平逐步增加。第四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应当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同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第五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民政、财政、卫生、教育、劳动保障、文化、体育、工商、建设、规划、国土房管、市政、公安、交通、司法行政、人事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能,依法履行维护和保障残疾人权益的职责。第六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残疾人事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康复知识的宣传教育;

  (二)协助各级人民政府研究、制定和实施有关残疾人事业的政策、规划、计划;

  (三)承担同级人民政府委托的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监督检查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履行残疾人权益保障义务的情况,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指导、管理本地区各类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服务机构,推进社区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

  (六)联系、教育本地区的残疾人,依法扶助残疾人,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为残疾人服务;

  (七)动员社会力量,扶持和发展残疾人事业;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 市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卫生、教育、劳动保障、民政、财政等部门编制为残疾人服务的康复、教育、劳动就业等建设项目的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残疾人权益保障及其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应当安排残疾人事业方面的公益宣传内容。第九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财产,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第十条 政府对社会力量举办的残疾人供养、托养、康复、教育等机构给予政策优惠和扶持,并且可以通过向其购买服务的方式扶助残疾人。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侵占和私分用于残疾人事业的资金和物品。第十二条 市残疾人联合会根据国务院制定的残疾人评定标准核发残疾人证。

  贫困残疾人申请残疾人证的,免交评定费。

  持有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本市对残疾人的各项优惠待遇。第十三条 本市实行残疾儿童首报登记制度。民政、教育、卫生、公安等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残疾儿童首报登记管理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儿童登记工作。第二章 康复与医疗第十四条 残疾人在政府举办的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进行康复医疗和康复训练的,按照有关规定减免费用,其中贫困家庭的残疾儿童在政府举办的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接受康复训练的,免交康复训练费。第十五条 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采取措施帮助残疾人接受康复医疗和康复训练,对残疾孤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龄前残疾儿童和贫困残疾人实施康复救助。第十六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为残疾人就医提供帮助,给予残疾人优先挂号、就诊、取药的照顾。

  贫困残疾人在区、县级市以上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就医的,免收普通挂号费,减收百分之二十的床位费、检查费、手术费;在镇卫生院就医的,免收挂号费。第十七条 未经残疾人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披露、传播残疾人的医疗资料、康复资料或者其他个人隐私,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 残疾人康复医疗的有关项目按照规定纳入社会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

  残疾人缴纳社会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确有困难的,当地民政部门按照规定给予补助。

广州市残疾人权益保障条例

6. 广州市残疾人就业年审及保障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规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社会各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凡未按法规规定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下称保障金)。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行年度审核和地税代征保障金制度,现将2012年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年审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包括外地(外商)驻穗单位。
  二、年审时间:2012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规定的相应时间段。逾期不办理年审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由经管残联依据社保、地税、统计等部门登记在册人数,核计其应缴保障金、滞纳金。
  三、年审管理
  (一)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市级职能部门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由广州市残联办理。
  (二)在区、县级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区、县级市职能部门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统一由广州市残联组织实施,由广州市残联驻区、县级市年审服务点办理。
  (三)广州地区的中央驻粤、省属用人单位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在荔湾区西湾路85号荔新大厦2楼市残联年审服务点办理。
  四、年审所需资料(需原件、复印件,原件验审后退回,复印件须盖公章并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
  (一)“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表”和“在职残疾职工花名册”。均一式两份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无残疾职工的不需填报花名册。以上表格可在广州市残疾人就业信息网下载,或在广州市残联各年审服务点领取。
  (二)2011年度统计局《劳动情况》I102-1表;所属期为2011年的《社会保险费分险种申报汇总表》(可在地税网报系统打印);《2011年度劳动保障年审综合情况表》。若上表均无,则提供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及2011年会计凭证帐册内的工资发放表。
  (三)四个证照副本复印件(不需带原件)。1.《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核准成立的登记证;2.《社会保险登记证》;3.《组织机构代码证》;4.《税务登记证(地税)》。
  (四)如有招用残疾职工,应提供该职工的:1.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2.2011年《个人缴费历史信息表》(可在市社保网打印)等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3.2011年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残疾职工发放工资的清单等。
  五、保障金缴纳:保障金由地税部门代征。应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须于残联办理年审之日起的15日后、45日内,到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缴款,或通过地税网报系统自行缴纳。逾期未缴纳的,由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直接划扣其应缴保障金、滞纳金。
  六、广州市残联年审地址:荔湾区西湾路85号荔新大厦2楼(地铁5号线西村站D出入口旁,内设停车场)。广州市残联驻区、县级市年审服务点地址、电话请登陆广州市残疾人就业信息网查询。

7. 广州社保劳动局有补贴吗残疾人

有的,可以这么申请:1、申请 申请人备齐材料到行政服务大厅提交材料,现场申请。2、受理(当场) 申请人到窗口提交材料,行政服务大厅窗口人员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核。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预收件回执》、《收件回执》或《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当场告知原因并出具《不予受理回执》;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但材料不齐全或者内容不符合要求的,窗口人员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缺材料和材料内容要求,并出具《一次性补证告知书》。3、审核(材料审核:4个工作日内。) 审核人员收到材料后进入审核环节,材料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审核条件的,审核人作出符合的结论。对有部分或全部不符合审核条件的,作出不符合的结论,同时提出具体理由,并将审核结论告知审批人。4、审批(3个工作日) 审批人员根据审核人员的审核结论,作出审批决定。审批决定通过的当天予以办结,审批决定不通过的当天予以办结并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5、办结(审批当天) 审批单位完成办结,即将发放补贴。6、送达发放补贴到申请人账号。

广州社保劳动局有补贴吗残疾人

8. 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省、市、县(区)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主管残疾人分散按比例就业工作,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实施,劳动、工商等部门予以配合。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设立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残疾人待业调查、就业登记、能力评估、职业培训和就业介绍;组织残疾人开办集体企业,从事个体经营;为农村残疾人生产劳动提供服务。第三条 有本省常住户口、符合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残疾标准和法定就业年龄且生活能自理并具有一定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的残疾人为分散按比例安排就业的对象。第四条 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包括私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下同)、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各单位),应按不低于本单位上一年度在职职工平均人数(含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计划外用工)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0.5人的按一人计算,不足0.5人的可免予接收,但需按比例交纳残疾人就业金)。具体比例由各级人民政府确定。
  安排一名盲人或重残人就业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投资兴办福利企业的单位在计算本单位安排就业的残疾人数时,所办福利企业中的残疾人可包括在内。第五条 各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由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推荐,也可以自行向社会招收。本单位职工的残疾亲属,应优先安排招用。第六条 各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根据其残疾程度,安排适宜的工种和岗位,并应加强对残疾职工的职业技术培训,提高其劳动技能和技术水平;在招用、聘用、转正、定级、晋升、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劳动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第七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按年度交纳残疾人就业金。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按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当地职工年人均收入标准的80%交纳残疾人就业金。
  残疾人就业金的收缴和管理按行政隶属关系由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承办。驻穗的中央、省属单位、部队企业由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承办。驻其他市的中央、省属单位、部队企业委托所在地县(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承办。委托收取的就业金20%上交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第八条 各单位应于每年第四季度末将本单位当年在职职工人数、残疾职工花名册,按隶属关系分别报送省、市、县(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第九条 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对各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审查,向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发出《残疾人就业金缴款通知书》(以下称《通知书》)。单位收到《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将应缴纳款项交到所属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逾期不交或不足额缴纳的,每天按应缴金额1%计算滞纳金。逾期一个月的,则按应缴金额的50%处以罚款。
  交纳残疾人就业金,企业在营业外支出列支,滞纳金从税后利润列支。其他单位从自有资金中列支。第十条 残疾人就业金原则上不能减免,由于特殊原因,确需缓缴或减缴的单位,须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审核批准。第十一条 为保障残疾人就业,设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来源:安排残疾人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交纳的残疾人就业金;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从举办福利企业合理提取的资金;残疾人福利基金专项拨款;社会专项捐款。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范围:残疾人职业技术培训费用补贴;扶持残疾人集体或个体开业(有偿使用);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经费补贴;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有突出贡献单位的奖励;经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批准用于有利残疾人就业的其它开支。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纳入财政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收支计划、财务报表和开支情况,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第十二条 对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由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审核批准后给予奖励。第十三条 对虚报录用残疾职工人数或拒缴残疾人就业金的单位,由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报请同级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补交应缴的残疾人就业金和滞纳金,同时处以应缴金额50%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