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退休基金统筹暂行办法

2024-05-04 14:31

1. 广州市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退休基金统筹暂行办法

第一条 退休基金的统筹范围
  市属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基金一律参加社会统筹。区、县属企业、事业单位由区、县统筹,驻本市的中央、省属企业、事业单位,原则上参加我市统筹。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如医院、学校、科研单位),暂不参加统筹,待全市统筹工作正常后,采取编造预算办法,由财政统一拨专款加入统筹。
  现由民政部门管理和支付待遇的退休职工,继续由民政部门管理,以后经过劳动、财政和民政部门协商,再逐步移交给社会劳动保险公司统筹管理。
  全民单位中的集体所有制职工,暂参加全民所有制单位统筹。第二条 退休基金的统筹项目
  一、退休金(含退职职工按月领取的退职生活费);
  二、副食品价格补贴;
  三、粮差补贴;
  四、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退休后,饮食起居需人扶持的护理费;
  五、退休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及其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
  六、生活补贴费(未测算定之前,仍由原单位支付)。
  医疗费、困难补助费、职工退休时一次性开支费用(如建房费、安家补助费等)暂不列入统筹范围,由原工作单位按原有规定支付。第三条 退休基金的征集
  按以支定筹、略有积累的原则,由各单位以全部固定职工工资总额(工资总额构成按统计部门的规定,即含计件工资、计时工资、附加工资、加班费、各项奖金、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和粮差补贴等),加退休费总额为基数,按月计提百分之十四作为退休基金。
  上述计提退休基金比率,暂定在一九八五年内实行,以后将根据实际情况再行调整确定。
  开始统筹时,各单位要向社会劳动保险公司预交一个月的退休基金,先提后发,以便周转。
  各单位必须在每月十日前按照规定向社会劳动保险公司缴纳退休基金。退休基金委托银行采取“托收无承付”结算办法收取。逾期不交的,按日增交百分之一的滞纳金;如发现少报工资总额的,除补交退休基金及滞纳金外,另增缴退休基金补交金额的百分之五的处罚金。滞纳金和处罚金转入退休基金。
  企业单位退休基金在税前提取,营业外列支,事业单位退休基金在事业费中列支。
  统筹退休基金不征税。第四条 退休基金的管理
  退休基金,以社会劳动保险公司的账户存入银行,实行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不得挪用。银行根据上级规定的优惠利率计息,利息转入退休基金.第五条 退休基金的提发手续及其管理费、积累金的提取和留成
  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建立退休基金手册和各项登记制度,按月核实各单位应提发的费用,记入退休基金手册,各单位凭退休基金手册,按月到银行提取,并由银行监督支付。
  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每月在征集的退休基金总额中,提取百分之一作管理费和百分之五的积累金作后备调剂基金。各区、县按百分之五提取的积累金,百分之九十留区、县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掌握,百分之十上交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掌握调剂。第六条 退休基金会计统计制度
  为了做好退休基金的征集、使用、管理、调剂,应建立专门的会计制度、统计报表制度和各项配套管理制度。各单位对当月退休基金的收支情况,应在次月十日前向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报送报表。在报送十二月统计数字时,应同时报送全年的累计数。退休基金统计报表制度,由市劳动局会同市统计局制订。第七条 严格职工退休审批手续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工退休、退职审批手续。需要前退休的,要报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审批。参加统筹的单位如发生关、停、并、分时,对退休、退职职工的划分管理,由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并到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办理转移手续。第八条 建立管理和监督机构
  市、区、县劳动部门要成立社会劳动保险公司负责退休基金的征集、使用、管理、调剂。
  统筹基金的统计报表和退休、退职费的发放,由各单位的劳动工资、财会部门和工会负责。
  退休基金要接受财政、银行和工会的监督。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局会同市财政局和市银行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劳动局行使解释权。各区、县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办法,由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广州市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退休基金统筹暂行办法

2. 广州市区街集体单位职工退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的规定,结合我市区街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的区街集体单位职工是指区、街两级经营管理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含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固定职工。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养老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是法定保险,任何企业都应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由各级政府监督实施。补充养老保险是对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应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能力而定,以增强单位的吸引力和凝聚力,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
  本办法规定的养老保险金实行专款专用,不上调,不得挪作他用。第二章 退休条件第四条 男满六十周岁、女满五十五周岁,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下称交费)年限满十五年的职工,可以退休。第五条 男满五十五周岁、女满五十周岁,交费年限满十五年,由医院证明,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经市劳动局批准,可以提前退休。第六条 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经市劳动局批准,可以提前退休。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年龄,但交费年限满十二年而不满十五年的职工,身体健康者可以继续工作,待交费年限满十五年后才办理退休。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第八条 职工退休后,由区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按月计发基本养老保险金给企业,再由企业发放给本人,直到死亡为止。第九条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分为基础退休金和附加退休金两部分:
  (一)基础退休金按职工本人退休时市所确定的全市区街集体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5%发给。
  (二)附加退休金按职工本人退休时的标准工资和交费年限计发,即交费年限每满一年加发本人退休时标准工资的1%。符合本办法第六条退休条件的,在上述待遇基础上,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另增发本人退休时标准工资的15%;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的,另增发本人退休时标准工资的10%。第十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缴纳办法:
  (一)退休职工的养老保险基金由所在单位缴纳,企业单位在营业外列支,事业单位在事业费中列支。缴纳的比例和计提基数的方式,原则上与市属集体企业相同。
  缴纳的数额,包括职工个人交纳的保险金,由所在单位开户银行按月代扣缴,转入各区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对逾期不缴的,按日加罚1%的滞纳金。如企业发生倒闭或没能力缴纳统筹金等情况,其退休职工的退休金由企业所在街的工业公司继续负责向区社会劳动保险公司缴纳。  
  (二)在职职工个人按本人月工资收入的2%缴纳,由单位在职工当月工资中代为扣缴。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各区社会劳动保险公司统一筹集、统一管理、统一调剂使用。各区社会劳动保险公司从退休基金统筹总额提取5%作为储备金,以便出现不测情况时调剂使用;提取1%作为管理费,用于各区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办公开支及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第十一条 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不敷支出的差额部分,分别由区财政和市属集体企业退休统筹基金补贴70%和30%。第十二条 交费年限是指单位和个人均已按本办法交纳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实际年份。交费累计满十二个月即为一年。第十三条 下列情况可计为交费年限:
  (一)本办法实施前的固定工,按国家现行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
  (二)本办法实施后从全民或大集体单位调入的职工,按有关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
  (三)转业、复员、退伍军人按规定可计算为军龄的年限。第十四条 下列情况不计为交费年限:
  (一)没有正当理由未经批准而未交纳养老保险金的年限;
  (二)停薪留职期间没有交纳养老保险金的年限。第三章 补充养老保险第十五条 盈利单位除对退休职工支付由区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拨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外,可根据经济能力的大小,给退休职工支付补充养老保险金。补充养老保险金不列入市、区补贴范围,不计征工资调节税、奖金税。第十六条 对不超过国营企业职工退休待遇标准的补充养老保险金,由企业在税前提取,营业外列支,事业单位在事业费中列支;对超过国营企业职工退休待遇标准的补充养老保险金,由企、事业单位按本单位全年工资总额10%以内,在留利中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