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已经发布,尚未开标,因故须取消原招标,重新组织招投标,就如何处理?依据是什么?谢谢!

2024-05-19 03:54

1. 招标公告已经发布,尚未开标,因故须取消原招标,重新组织招投标,就如何处理?依据是什么?谢谢!

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扩展资料
第九条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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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招标公告已经发布,尚未开标,因故须取消原招标,重新组织招投标,就如何处理?依据是什么?谢谢!

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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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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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招标公告已经发布,尚未开标,因故须取消原招标,重新组织招投标,就如何处理?依据是什么?谢谢!

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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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要求规定:
1、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2、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3、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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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不需要重新招标的情形

招标采购和非招标采购,都属于采购方式。采购方式本身无优良差劣之别,但采购方式选择确有适宜或不适宜之分。尤其是国有企业,如果选择了不恰当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轻则影响采购效率,重则触碰法律红线。采购方式中,尤以不招标最易招惹是非。因此,熟悉哪些项目可以不招标确属必要之事。本文主要讨论国有企业采购,“哪些项目可以不招标”。01 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和具体范围以外的项目都可以不招标众所周知,必须进行招标的规定源于《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包括两大类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第一类是项目性质和使用资金来源满足本法规定且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8年第16号)、《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内的境内工程建设项目;第二类是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一) 第一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须满足如下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建设项目分为土木、建筑、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四大类工程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设备、材料)和服务(勘察、设计、监理);      项目性质属于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能源、交通运输、通信、水利、城建等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或资金来源属于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家融资、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使用国有资金的,需满足:      (1)使用预算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 10%以上;      (2)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      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金额达到法定招标金额,或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采购的合同估算金额合计达到法定招标金额。      工程总承包发包必须招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二) 第二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该类项目属于相关法律法规对强制招标范围的扩大,如科研项目(使用政府财政拨款)、科研课题、特许经营权、药品采购等。(三) 法定依法必须招标外的可以不招标项目      上述两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之外的项目,国有企业可以采用非招标的方式开展采购工作,举例如下:      非工程建设项目、非科研课题、特许经营权、药品采购等项目,如国有企业为满足运营管理目标、维持日常运营活动而实施的原材料物资、生产零部件模块或总成、企业咨询服务、劳务服务、运行维护服务、物流和仓储服务等项目的采购,都可以不招标;      国有企业境外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招标;      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项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法律适用及申领施工许可证问题的答复》(国法秘财函[2015]736号)明确“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如办公楼粉刷、烟囱拆除、建筑物防水处理等装修、拆除、修缮等项目,可以不招标;      项目性质和使用资金来源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但单项采购金额未达到法定规模标准的项目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不招标。02 满足法定情形可以不招标的项目(一) 可以不招标的法定情形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了满足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和具体范围的项目可以不招标的情形,具体如下: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      2、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3、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4、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5、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6、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二) 确定是否满足上述法定不招标情形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招标人在确定满足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和具体范围的采购项目可以不招标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以“使用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为理由不招标的项目,该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是项目本身的客观需要、具有不可替代性且只能由1家或少数几家特定单位提供;      以“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为理由不招标的项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对条例第九条解释时指出,该采购人不包括与其相关的母公司、子公司以及与其具有管理或利害关系的独立法人、其他组织,且采购人应符合法定要求并具有工程建设、货物生产或者服务的资格和能力。      以“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为理由不招标的项目,需要确认原项目是通过招标确定的中标人,该中标人具有依法继续履行新增项目合同的资格能力,如果不向项目原中标人追加采购必将影响工程项目施工或者产品使用功能的配套要求。03 其他可以不招标的项目(一) 两次招标失败后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八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该项目报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二) 实行总承包招标项目合同范围内的分包采购项目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 (建市[2014]92号)第(十九)条规定,推动建立适合工程总承包发展的招标投标和工程建设管理机制,调整现行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现场执法检查、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管理制度,为推行工程总承包创造政策环境。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设计、施工业务可以不再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分包单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第(三)条规定,加快完善工程总承包相关的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制度规定。按照总承包负总责的原则,落实工程总承包单位在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控制、成本管理等方面的责任。除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总承包范围内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外,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直接发包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其他专业业务。      综上所述,经过总承包招标的项目,除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总承包范围内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外,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直接发包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其他分项采购。04 延伸阅读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第六十六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第九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第八条 建设单位依法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等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5、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6、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      (十九)加大工程总承包推行力度。倡导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鼓励有实力的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推动建立适合工程总承包发展的招标投标和工程建设管理机制,调整现行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现场执法检查、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管理制度,为推行工程总承包创造政策环境。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设计、施工业务可以不再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分包单位。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      (三)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政府投资工程应完善建设管理模式,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加快完善工程总承包相关的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制度规定。按照总承包负总责的原则,落实工程总承包单位在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控制、成本管理等方面的责任。除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总承包范围内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外,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直接发包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其他专业业务。

5. 招标人终止招标需要公告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一条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政府招投标的方式和流程有哪些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遵循本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招标人终止招标需要公告吗

6. 由于什么原因导致招标文件发出又取消了

如果是因为招标人的原因而终止招标,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费用。招标人还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另外,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除上述操作外,给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后以及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擅自终止招标。【摘要】
由于什么原因导致招标文件发出又取消了【提问】
如果是因为招标人的原因而终止招标,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费用。招标人还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另外,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除上述操作外,给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后以及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擅自终止招标。【回答】

7. 什么情况下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重新(《招标投标法》28条)。投标人人数过少则缺乏竞争性,与招投标竞争缔约目的相背离,故招标应当重新进行
2、依法必须进项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招标投标法》42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不能够最大限度的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和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只能重新招标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重新进行招标(《招标投标法》64条)。中标无效意味着不产生当事人所期待的法律后果,应当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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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8. 在什么情况下招标人可以终止招标,重新招标?有什么依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一)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个的;
    (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三)所有投标均被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
    (四)评标委员会界定为不合格标或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五)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为所有投标书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并在评标纪要上详细说明理由。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确定为废标的投标人取消重新投标资格。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为各投标文件未最大程度响应招标文件要求,重新招标时间又不允许的,经评标委员会同意,评委可以以记名投票方式,按自然多数票产生3名或3名以上投标人进行方案优化设计。评标委员会重新对优化设计方案评审后,确定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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