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的退市标准和退市程序

2024-05-18 20:51

1. 我国现行的退市标准和退市程序


我国现行的退市标准和退市程序

2. 上市公司退市的条件是什么

退市可分主动性退市和被动性退市:
主动性退市是指公司根据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主动向监管部门申请注销《许可证》,一般有如下原因: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决定不再延续;股东会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破产;根据市场需要调整结构、布局。
被动性退市是指期货机构被监管部门强行吊销《许可证》,一般因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重大风险等原因。

扩展资料:
退市处置:
1.据有关规定,退市公司原在交易所流通的股份将由一家具备代办股份转让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主办券商)代办转让,并在45个工作日之内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交易。
2.根据规定,退市公司股东必须先开立股份转让账户(个人股东开户费30元,机构股东开户费100元),并办理股份确权与转托管手续(个人股东确权手续费10元,机构股东确权手续费30元)。个人股东开立股份转让账户时应携带身份证。
3.退市公司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之前,股东应尽快办理股份确权与转托管手续,否则有可能无法赶上在该公司第一个交易日进行交易。退市公司挂牌之后,股东可以继续办理股份确权与转托管手续,但其股份需要经过两个交易日之后方可转让(即三板交易)。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 退市--类型介绍

3. 上市公司退市有什么样的具体规定?

由于主板和创业板、中小板的退市规定都不一样,内容也较多,为了你准确掌握这方面的信息,推荐登陆“巨潮网”查看有关规定。巨潮网是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官方网站。

上市公司退市有什么样的具体规定?

4. 到目前为止,我国真正退市的股票有哪些?

1、到目前为止,沪深两市被终止上市的公司已经有12家,分别是PT水仙、PT中浩、PT粤金曼、PT金田、ST中侨、PT南洋、ST九州、ST海洋、ST银山、ST宏业、ST生态、ST鞍一工(均用退市前股票简称)。 

2、退市可分主动性退市和被动性退市,主动性退市是指公司根据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主动向监管部门申请注销《许可证》,一般有如下原因: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决定不再延续;股东会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破产;根据市场需要调整结构、布局。被动性退市是指期货机构被监管部门强行吊销《许可证》,一般因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重大风险等原因。 

3、但凡退市就要有一个退市标准问题,目前上市公司退市采用单一标准:三年连续亏损即退市。上市公司退市是由上市公司变为非上市公司,该公司仍然存在,仍可经营。而期货机构退市则由存在变成消亡,这也是退市制度迟迟不能出台的重要原因。我们考虑采用多标准比较妥当一些,如有下列行为之一且经整顿不合格的期货机构将被进入退市程序: 
(1)未通过年检; 
(2)未达到开业时监管部门制订的标准; 
(3)未严格执行“四统一”且情况严重者; 
(4)承包、出租、合资、联营经营; 
(5)客户不能正常出入资金的; 
(6)有透支行为并出现穿仓的。 
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期货机构应立即退市: 
(1)挪用客户保证金; 
(2)设立非法网点; 
(3)穿仓金额巨大; 
(4)对机构高管人员一年内谈话提醒三次、警告两次或在约定期限内两次拒绝谈话的; 
(5)期货机构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风险隐患的; 
(6)期货公司被中国证监会吊销《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

5. 上市公司如何退市

退市通道和途径选择
近日,中国证监会副主席高西庆表示,要在合理布局的基础上建立全国集中统一的分层次的证券市场体系。分层次的证券市场体系一般包括:场外交易市场、二板市场和主板市场。场外交易市场主要解决的是,创业过程中处于初创阶段后期和幼稚阶段初期的企业在筹集资本性资金方面的问题,以及这些企业的资产价值(包括知识产权)评价、风险分散和创业投资的股权交易问题;二板市场主要解决的是创业过程中处于幼稚阶段中后期和产业化阶段初期的企业在筹集资本性资金方面的问题,以及这些企业的资产价值(包括知识产权)评价、风险分散和创业投资的股权交易问题;主板市场主要解决成熟高新技术产业的后续融资问题以及已上市公司介入高新技术产业的途径。
从上升阶梯来看,经过场外交易市场“培育”一段时间后,在有关条件满足二板市场上市规定的前提下,企业可以申请转入二板市场;同样,经过二板市场“培育”一段时间后,在有关条件符合主板市场上市规定的前提下,企业可以申请转入主板市场。从下降阶梯来看,已进入主板市场的上市公司,当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下滑,造成上市条件不再满足主板市场要求时,可退入到二板市场;同样,二板市场的上市公司,当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下降,使得上市条件不能满足二板市场的规定时,也可退入到场外交易市场。层次分明的市场具有各自相应不同的功能。根据不同层次市场的上市条件和市场规则的区别,促使上市公司“能升能降”、“能上能下”,充分实现市场的“优胜劣汰”功能。多层次的证券市场体系为上市公司退市提供了必要的通道和出口
笔者认为,根据不同的公司退市途径,可以考虑设计出相应的退市出口;若主板市场或二板市场或场外交易市场的公司发生破产、解散、关闭的,应该直接退出证券市场;若主板市场的公司起用下市制度,则应退出至二板市场;若二板市场的公司起用下市制度,则应退出至场外交易市场;若主板市场或二板市场的公司实行转换下市、股权置换下市或购并下市的,则应退出至场外交易市场。这里,二板市场扮演着“中转站”或“缓冲带”的角色,发挥着缓解市场压力的作用;场外交易市场则可以作为“购并板”或“重组板”,发挥着整顿和拯救绩差公司的作用。
退市标准的确立
可以考虑建立以下一些指标体系作为上市公司下市的主要标准: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经营能力、资产规模、股利分配情况、股权的分散化程度(是否有足够的社会股东)、股权结构的合理化程度、资产负债营运状况、公司经营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忠实履行其信息披露义务等等。
在发达的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退市的主要标准之一就是资不抵债。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在这方面还有欠缺。如果在《公司法》中加上这样一条,“上市公司出现资不抵债,且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将终止公司上市”,那么就不一定必须先进入破产程序才能退市了。再倒退上去,在暂停上市的条件中,也应该加上资不抵债这个条款。
从境外证券市场的做法来看,上市公司退市的具体条件一般不是由法律规定,而是由上市规则决定。原因在于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是一种契约行为,公司和证券交易所是平等的法律主体,公司上市和退市必须遵守双方签定的上市协议,由此来约束双方的行为。若以《公司法》对公司退市的条件作出规定,可能导致退市条件过于死板,不适应客观情况发展变化的要求。因此,建议《公司法》只对公司退市作出原则性规定,包括批准公司退市的权限,退市的一般阶段等,具体的退市标准和操作规程等实施细则则应该由上市规则规定。
为了促进在二板市场上市的中小型企业不断提高经营业绩,提升营运质量,在此规定的基础上,还可以考虑增加两个下市条件:第一,公司缺乏持续经营能力(资不抵债;全部或大部分业务已停止经营;大部分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租赁或遭到自然或人为因素的破坏的)。第二,公司违反上市规则,交易所认为应该终止上市的。
退市的操作规程 公司被决定作下市处置后的操作程序,发达国家和地区的证券市场已形成了一套成熟的做法。其中,美国的做法比较繁琐,香港的做法比较笼统。因此,制定我国上市公司下市制度的操作程序时,日本证券监管机构的做法有以下三个方面可资借鉴:(1)对上市公司的下市处理,建立专门的执行机构。(2)在公司下市时间的安排上要有缓冲,给予一定的整改宽限期,促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进行拯救,也可以使投资者有选择的余地。(3)对公司作下市处理要坚持“标准客观公正、执行规范透明”的原则。这些都可以通过交易所制定“公司下市实施细则”予以确定。
由于上市公司退市涉及到广大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在退市的具体程序上,证监会和交易所在作出退市的决定时应慎之又慎。当上市公司可能面临被摘牌的困境时,监管部门可以采取增加信息披露次数的方式来充分揭示其特别风险。另外要给公司一定的宽限期,便于其提出行之有效的整改方案,实施拯救。整改期过后仍然无法达到上市条件的,方可令其退市。不能采取那种“急刹车”的办法,突然宣布公司退市,给投资者以心理准备,以尽量减轻因立刻摘牌所造成的市场压力和社会冲击。

上市公司如何退市

6. 什么是“上市公司退市”?

一:主动性退市

是指公司根据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主动向监管部门申请注销《许可证》,一般有如下原因: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决定不再延续;股东会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破产;根据市场需要调整结构、布局。

二:被动性退市

是指上市公司连续3年经营不善、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1元等原因。

7. 从中国股市开市以来到现在有多少上市公司退市了?都有哪些?

1、截止到2015年8月22日,沪深两市被终止上市的公司已经有12家,分别是PT水仙、PT中浩、PT粤金曼、PT金田、ST中侨、PT南洋、ST九州、ST海洋、ST银山、ST宏业、ST生态、ST鞍一工(均用退市前股票简称)。 
2、股票退市是指上市公司由于未满足交易所有关财务等其他上市标准,而主动或被动终止上市的情形,既由一家上市公司变为非上市公司。股票退市,是指上市公司因主动或者被动的原因退出二级市场而随伴的股票摘牌的事件。

从中国股市开市以来到现在有多少上市公司退市了?都有哪些?

8. 上市公司的退市制度

 中国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摘牌有如下一些规定,并根据情况的严重程度设定了一些最终可能会导致摘牌的几个层次:上市公司如果连续2年亏损、亏损1年且净资产跌破面值、公司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违法行为等情况之一,交易所对公司股票进行特别处理,亦即ST制度。对ST公司,如果再出现问题,比如下年继续亏损从而达到《公司法》中关于连续3年亏损限制的,则进行PT处理。PT制度是证券交易所对于暂停上市的公司股票流通所采取的特别安排,目的是为了增强市场流动性,切实维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交易所在采取PT交易制度时又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3年内的任何1年中,如果PT公司能够扭亏为盈,则可以向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以恢复上市。在2000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上市规则》第十章第一节中,暂停上市有四种情形:(1)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2)上市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3)上市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4)上市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出现前三种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出现第四种情形的,交易所暂停其股票上市。自上市公司公布年度报告之日起,交易所对其股票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三个工作日内就该公司股票是否暂停止上市作出决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上市公司应当根据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所作的暂停上市决定,在指定报刊刊登《暂停股票上市公告书》。自公告之日起,交易所停止其股票逐日持续交易。上市公司在其股票暂停上市期间,仍然应当依法履行上市公司的有关义务,交易所为投资者提供股票“特别转让”服务,为这些公司的股票流通提供一条出路,尽可能地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中国《公司法》第157、158条规定,上市公司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将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上市:(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并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经查实后果严重的(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经查实后果严重的(4)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5)公司被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终止上市,就是失去了在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资格,又称为摘牌。《证券法》也明确规定,不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应按《公司法》的规定退出市场。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在接到中国证监会终止其股票上市的通知后,应当在指定报纸发布《终止股票上市公告书》,并应载明以下内容:(1)终止上市股票的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终止上市的日期(2)中国证监会终止其上市的决定(3)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它内容(4)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它内容。不过,目前中国沪深两市还没有出现公司摘牌的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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