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下发4号文件的详细内容

2024-05-16 14:20

1. 国务院下发4号文件的详细内容

国务院【2009】4号文件:http://zsjy.jcut.edu.cn/jyw/readnews.php/1373
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
就 业 工 作 的 通 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进一步蔓延,新增就业难度加大,劳动者失业风险增加。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全方位促进就业增长,稳定就业局势,对维护社会稳定,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就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的就业工作通知如下:

国务院下发4号文件的详细内容

2. (国发[2008]4号文件的全部内容是什么?

  国发[2008]4号-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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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发[200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各省军区(警备区、卫戍区):
  人民防空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加强人民防空建设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近年来,我国人民防空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但人民防空体制机制和法制还不健全,在一些方面还不适应信息化战争的要求,不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为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的发展,加快构建战时能力强、平时作为大的现代人民防空体系,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  健全人民防空领导管理体制

  (一)坚持人民政府领导的主体地位。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要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及时解决人民防空建设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要把人民防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经济发展相适应,与城市建设相协调;纳入政府任期工作目标,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发挥军事机关的领导作用。各级军事机关对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负领导责任,要积极主动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做好人民防空工作。要建立健全军政联席会议和军地联合办公制度,把人民防空工作作为军事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

  (三)加强人民防空组织建设。

  二、提高人民防空组织指挥能力

  (四)健全人民防空指挥体制。

  (五)加快人民防空指挥设施建设。

  (六)加强群众防空组织建设。

  三、  促进人民防空与城市建设协调发展。

  (七)城市建设要兼顾人民防空要求。要把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在城市建设中落实人民防空防护要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城市公共绿地、广场、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重大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必须充分考虑人民防空需求,兼顾人民防空功能。高新区、开发区、保税区、工业园区和大学城等必须依法落实人民防空建设要求,经济发展较快的乡镇要同步规划和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在城市规划制订过程中,规划部门要会同人民防空部门,在城市详细规划中具体落实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

  (八)人民防空建设要促进城市发展。要积极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城市防灾救灾、发展经济和方便群众生活服务。新建人民防空工程要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相结合,与地面设施建设相衔接,优先安排城市建设需要和社会效益好的项目。

  (九)依法修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要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确因地质原因难以修建的要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的。对未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未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的,人民防空部门要严格依法处理。规划部门要严格按照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核发民用建筑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不得发放。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将少建、不建防空地下室或减免易地建设费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

  (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人民防空建设。培育和发展多元化投资主体,采用合资、合作、股份制、独资等多种投融资形式,加快人民防空建设步伐。除涉密项目外,其他人民防空建设项目要实行公开招标。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配套设施及附属工程)享受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性项目有关优惠政策。

  (十一)加强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严格项目审批、设计审查、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管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监理和防护设备生产分别实行资质认定和市场准入制度。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工程处于良好状态。

  四、  推进人民防空工作防空防灾一体化建设

  (十二)实现防空防灾相结合。要按照平战结合方针,进一步完善人民防空系统防灾功能,建立健全防空防灾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人民防空部门作为本级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重要力量,赋予相应的防灾救灾职责任务,切实发挥人民防空部门的作用。

  (十三)充分利用人民防空资源。要发挥人民防空指挥设施、信息传输网络和警报设备的作用,为政府防灾救灾指挥提供相关支持。要把群众防空组织纳入应急救援队伍,作为政府防灾救灾的重要力量。要发挥人民防空工程和疏散地域的作用,为群众提供灾害避难场所。

  (十四)开展城市防空防灾演练。城市人民政府要适时组织防空防灾演练,检验和完善城市防空防灾方案,提高群众防空防灾技能,增强城市综合防护和应急能力。要鼓励动员群众以志愿者身份参与防空防灾救援演练。

  五、提升人民防空信息化水平

  (十五)加强人民防空信息化规划。

  (十六)构建人民防空信息化平台。

  (十七)强化人民防空信息化保障。

  六、开展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

  (十八)建立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

  (十九)完善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机制。

  (二十)落实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措施。

  七、落实人民防空经费严格国有资产管理

  (二十一)落实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在财政预算中列支人民防空经费,确保人民防空重点建设项目等资金需要。人民防空经费专款专用。

  (二十二)依法征缴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人民防空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征收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资金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易地建设人民防空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各级财政、审计、人民防空部门,要加强对易地建设费征缴、使用管理情况的审计、监督和检查。

  (二十三)加强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人民防空国有资产国家所有,按照权属关系,由各级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综合管理和监督,由人民防空部门实施专业管理。人民防空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经营活动的管理,确保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的安全,提高使用效益。

  八、  加强人民防空法制建设和宣传教育

  (二十四)健全人民防空法律法规体系。加强人民防空立法工作,推动修改人民防空法,完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实现人民防空各项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十五)加大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力度。推行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加强人民防空建设和管理,认真查处不履行人民防空义务、妨碍人民防空建设的行为。各级人民防空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二十六)广泛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把人民防空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和国防教育,把人民防空法制教育纳入全民法制宣传教育,广泛开展社区和企事业单位人民防空宣传教育活动,增强群众的国防观念和人民防空意识。加强领导干部和群众防空组织业务骨干培训。新闻媒体要积极做好人民防空宣传工作,为人民防空建设营造良好氛围。

3. 2017年协会4号文件具体内容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房地产调控工作的指示精神,进一步落实《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有关要求,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研究制定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以下简称《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以及《关于发布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思路
根据房地产市场调控协调工作小组的统一部署,按照中国证监会要求,协会近期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产品参与房地产市场投资的情况进行了摸底。统计显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产品投资房地产市场规模在资产管理总规模中的占比不高,但资金来源以银行为主、通道业务占比高、项目集中于热点城市等特征较为显著,与落实房地产调控工作的整体目标还有一定差距。
针对私募资产管理业务投资房地产市场现状,按照证监会部署,协会着手开展《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起草工作。此次起草的主要思路是以分类对待、统一规范、平稳过渡为原则,根据相关房地产调控政策导向,在房地产项目所在地、项目性质、资金用途等方面区别对待,重点规范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热点城市普通住宅地产项目、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融资用于支付土地出让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等行为。
二、主要内容
《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整体结构与此前发布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1-3号》保持一致,共五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适用范围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通过资产管理计划形式开展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为避免监管套利,《通知》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私募投资基金业务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的,参照《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执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按照规定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不适用《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
(二)关于投资房地产项目
根据《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不得投资于不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要求的项目。《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结合当前房地产调控政策与行业现状,对《暂行规定》相关要求进行细化完善。一方面,从项目所在地来看,目前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房地产市场,存在投向为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厦门、合肥、南京、苏州、无锡、杭州、天津、福州、武汉、郑州、济南、成都等16个房地产价格上涨过快热点城市(以下简称热点城市)的情况,个别热点城市还较为集中,需进一步强化落实房地产调控政策;另一方面,从项目属性来看,投资项目目前多为普通住宅地产,而政策鼓励的保障性住宅地产项目占比偏低。综合上述因素考虑,本着分类对待的原则,《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设立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热点城市普通住宅地产项目的,暂不予备案。同时,《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明确以下原则:一是热点城市范围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规定适时调整;二是根据深交所《关于试行房地产行业划分标准操作指引的通知》的相关标准,界定纳入规范的普通住宅地产项目;三是对项目中同时包含多种类型住房的,明确要求计划募集资金不得用于项目中普通住宅地产建设;四是明确投资标准化债券和股票,以及股权投资不受此限制。
需要说明的是,个别机构可能通过嵌套投资产品、受让信托受益权、受让资产收(受)益权、以名股实债的方式受让房地产开发企业股权等方式规避相关监管要求,变相投资于热点城市普通住宅地产项目。为防止出现上述情况,《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明确,以上述方式投资于热点城市普通住宅地产项目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暂不予备案。《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明确名股实债是指投资回报不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业绩挂钩,不是根据企业的投资收益或亏损进行分配,而是向投资者提供保本保收益承诺,根据约定定期向投资者支付固定收益,并在满足特定条件后由被投资企业赎回股权或者偿还本息的投资方式,常见形式包括回购、第三方收购、对赌、定期分红等。
(三)关于投资房地产企业
协会前期备案、监测发现,部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设立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通过银行委托贷款、信托计划、受让各类资产收(受)益权等形式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融资。其中,个别产品还存在提供融资用于支付土地出让价款、提供无明确用途的流动资金贷款等情形。为落实房地产调控政策,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规则保持一致,避免监管套利,《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明确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融资不得用于支付土地出让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同时,《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强调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各类机构发放首付贷等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便利。
(四)关于穿透原则、信息披露和资金监管
《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强调资产管理人应当依据勤勉尽责的受托义务要求,履行向下穿透审查义务,以确定受托资金的最终投资方向符合《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要求。设立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且不存在《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第一、二、三条禁止情形的,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披露融资方、项目情况、担保措施等信息;完善资金账户管理、支付管理流程,加强资金流向持续监控,防范资金被挪用于支付合同约定资金用途之外的其他款项。
(五)关于新老划断
《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基于“新老划断,平稳过渡”的原则,《通知》中明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新设立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应当符合《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要求;存续产品不得新增与《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不符的投资项目;存续产品已投项目存在《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第一、二、三条禁止情形的,相关投资项目到期后不得续期。

2017年协会4号文件具体内容

4. 国发【2008】4号文件

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百度里搜一下,可以看到具体内容,很多。

5. 国务院47号令是什么内容

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失效]

发布日期:1990.01.19 
实施日期:1990.01.19
发文字号:国务院令第47号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47号令只查到这个,与拆迁没有关系。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

发布日期:2001.06.13  
实施日期:2001.11.01  
发文字号:国务院令第305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这个与拆迁有关,但不是47号令,是305号令。

你要那个,晚上来找我。

国务院47号令是什么内容

6. 鲁标定字【2007】4号文件的内容是什么

一、安全施工费按不同专业工程分别计取,全省统一标准如下:建筑工程(包括附属的装饰装修、水、电、暖、通、智能等)为2.0%;其他工程为1.0%。其计算基础按我省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费用计算程序中的规定执行。  二、安全施工费作为规费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  三、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不再自行测算发布安全施工费费率,但要加强对安全施工费的使用管理。

7. 国务院第16号文件内容是什么

第一条 为引导合理消费,提倡勤俭节约社会风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以及其他饮食营业场所举办筵席的单位和个人,为筵席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筵席税。
第三条 筵席税按次从价计征,税率为15%~20%。筵席税的征税起点为,一次筵席支付金额(包括菜肴、洒、饭、面、点、饮料、水果、香烟等价款金额,下同)人民币二百至五百元;达到或者超过征税起点的,按支付金额全额计算征收筵席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规定的幅度内确定适用税率和征税起点。
第四条 个别需要免征筵席税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五条 承办筵席的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以及其他经营饮食业的单位和个人,为筵席税的代征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代征人),负责筵席税的代征代缴。
第六条 对纳税人一次筵席支付金额达到或者超过征税起点的,代征人应当在收取筵席价款的同时,代征筵席税税款。代征的税款,交地方财政。
第七条 代征人代征税款时,应当填写税务机关印制的代征筵席税专用凭证,交给纳税人。
第八条 对依照规定履行代征代缴义务的代征人,税务机关可按其代缴纳税金额的大小,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规定的幅度内,提取并付给一定的代征手续费。
第九条 纳税人阻挠、刁难或者抗拒代征人税款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 筵席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二条 本条例施行日期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于1988年9月9日国务院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1988年9月22日发布,施行日期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签发的行政法令、授权有关部门发布的国务院行政命令或下发的行政操作性文件。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号

国务院第16号文件内容是什么

8. 中发 [2012] 4号文件全文

中发【2013】444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