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知识

2024-05-17 22:03

1. 外汇知识

外汇是货币行政当局(中央银行、货币管理机构、外汇平准基金及财政部)以银行存款、财政部库券、长短期政府证券等形式保有的在国际收支逆差时可以使用的债权。

外汇知识

2. 外汇知识

外汇是货币行政当局(中央银行、货币管理机构、外汇平准基金及财政部)以银行存款、财政部库券、长短期政府证券等形式保有的在国际收支逆差时可以使用的债权。

3. 外汇管理

  2008年8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外汇管理,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
  (一)外币现钞,包括纸币、铸币;
  (二)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
  (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
  (四)特别提款权;
  (五)其他外汇资产。
  第四条 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以及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 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
  第六条 国家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对国际收支进行统计、监测,定期公布国际收支状况。
  第七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客户的外汇收支及账户变动情况。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入可以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的条件、期限等,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和外汇管理的需要作出规定。
  第十条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依法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遵循安全、流动、增值的原则。
  第十一条 国际收支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失衡,以及国民经济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危机时,国家可以对国际收支采取必要的保障、控制等措施。

  第二章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第十二条 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前款规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十四条 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
  第十五条 携带、申报外币现钞出入境的限额,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

  第三章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第十六条 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直接投资,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从事有价证券或者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的规定,并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
  第十七条 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 国家对外债实行规模管理。借用外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外债登记。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外债统计与监测,并定期公布外债情况。
  第十九条 提供对外担保,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由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等情况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国家规定其经营范围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前办理批准手续。申请人签订对外担保合同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对外担保登记。
  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提供对外担保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可以直接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其他境内机构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等情况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国家规定其经营范围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前办理批准手续。
  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
  第二十一条 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但国家规定无需批准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资本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国家规定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应当在外汇支付前办理批准手续。
  依法终止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算、纳税后,属于外方投资者所有的人民币,可以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汇出。
  第二十三条 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及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使用和账户变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经营或者终止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经营或者终止经营其他外汇业务,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经外汇管理机关或者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五条 外汇管理机关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实行综合头寸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 金融机构的资本金、利润以及因本外币资产不匹配需要进行人民币与外币间转换的,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

  第五章 人民币汇率和外汇市场管理

  第二十七条 人民币汇率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第二十八条 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和符合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条件的其他机构,可以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在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外汇交易。
  第二十九条 外汇市场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十条 外汇市场交易的币种和形式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全国的外汇市场。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外汇市场的变化和货币政策的要求,依法对外汇市场进行调节。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二)进入涉嫌外汇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三)询问有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的机构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直接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直接有关的交易单证等资料;
  (五)查阅、复制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的当事人和直接有关的单位、个人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文件,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
  (六)经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或者省级外汇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查询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的当事人和直接有关的单位、个人的账户,但个人储蓄存款账户除外;
  (七)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隐匿违法资金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冻结或者查封。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外汇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三十四条 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证件。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证件的,被监督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第三十五条 有外汇经营活动的境内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
  第三十六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发现客户有外汇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外汇管理机关报告。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为履行外汇管理职责,可以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获取所必需的信息,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应当提供。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通报外汇管理工作情况。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外汇违法行为。
  外汇管理机关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规定对举报人或者协助查处外汇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有违反规定以外汇收付应当以人民币收付的款项,或者以虚假、无效的交易单证等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骗购外汇等非法套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套汇资金予以回兑,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非法结汇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结汇资金予以回兑,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规定携带外汇出入境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金额20%以下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予以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有擅自对外借款、在境外发行债券或者提供对外担保等违反外债管理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外汇或者结汇资金用途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有违反规定以外币在境内计价结算或者划转外汇等非法使用外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批准经营结汇、售汇业务以外的其他外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或者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七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
  (一)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
  (四)违反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的;
  (五)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的。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第四十九条 境内机构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给予处罚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处分;对金融机构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外汇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外汇管理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境内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除外。
  (二)境内个人,是指中国公民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满1年的外国人,外国驻华外交人员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除外。
  (三)经常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涉及货物、服务、收益及经常转移的交易项目等。
  (四)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引起对外资产和负债水平发生变化的交易项目,包括资本转移、直接投资、证券投资、衍生产品及贷款等。
  第五十三条 非金融机构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应当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外汇管理

4. 外汇管理方面的知识(通俗易懂)。

一、 对外汇储备的认识 

  目前针对如何管理我国的巨额外汇储备,许多学者或实务工作者从各个角度提出了一系列的建议和想法,但由于缺乏对外汇储备的正确理解,导致一些建议不可行,或相互矛盾。因此,在讨论外汇储备管理之前有必要正确认识外汇储备的内涵。 

  外汇是央行的一种资产,其对应的负债主要是公共部门或私人部门的存款,这意味着外汇的增加同时导致了国内人民币的增加,所以外汇是不能直接用于国内消费和投资的,因为这相当于增加货币供应量,可能会导致通胀。 

  外汇是我国对国外的一种债权(主要指贸易顺差产生的,不是借外债),外汇相当于国外发行的“债券”,国外用这种“债券”换回了我们的产品、服务,当然我们可以用这些“债券”在将来从国外买回产品和服务,但是如果“债券”贬值了,我们买回来的少了,就受损失了,如果“债券”升值了,买回的多了,我们就盈利。在布雷顿森林体系解体之后,世界进入了浮动汇率的国际货币体系,持有外汇意味着要承担汇率波动的风险。 

  拥有外汇相当于为国外的铸币税作贡献。铸币税实质上是对货币发行并保持货币信用的一种补偿,拥有他国的货币数量越多,对该国铸币税的贡献就越大。目前,美元是最主要的外汇资产,因此美国是从铸币税中获益最多的国家。 

  外汇储备对实行固定汇率制度的国家至关重要。外汇储备是保障一国汇率体制稳定、国际贸易平衡、国际清偿支付的必要措施。外汇的增加主要由贸易顺差、借债、直接投资等组成。我国汇率体制实质是有浮动的固定汇率,央行对外汇资产统一管理,企业进口、对外投资、归还国外债务、外资企业利润汇出,都需要兑换外汇,因此必须保证一个基本的储备量,否则会产生支付危机。 

  二、 巨额外汇储备带来的问题 

  外汇储备对稳定一国的货币汇率体系,平衡国际贸易收支非常重要,但外汇储备并不是越多越好,巨额的外汇储备也会带来一系列的风险和问题。 

  巨额的外汇储备可能面临着巨大的汇率风险。目前我国外汇的主要资产是美元资产,在美元贬值时外汇储备的实际价值会大大缩水。由于资产金额巨大,进行币种调节的空间也很有限。近两年来,美元对各种主要货币贬值20%左右,由此产生的损失数百亿美元。 

  外汇储备的增加会挤压货币政策的空间。外汇占款的增多要相应扩大货币供应量,增加了通货膨胀的压力,央行为了降低高外汇储备对国内物价水平的影响,须通过回笼现金,或提高利率等方式来减少货币供给,这样却增大了本币升值压力;相反,央行为了降低高外汇储备带来的本币升值压力,须通过降低利率等方式增加货币供给,这样又强化了通货膨胀。因此央行货币政策的内外目标产生冲突。 

  高外汇储备显示出在外汇市场上,就是外汇供给大于需求,容易造成本币升值预期。本币升值往往降低本国出口产品的竞争力,不利于就业和经济增长;同时本币升值导致本币资产价值高扬,易形成资产泡沫化;进一步加大了人民币升值的压力,美日欧等主要贸易伙伴以我国外汇储备迅速增长作为主要证据,对人民币值施压;国际投机者将此作为人民币汇率水平不合理的依据,热钱通过各种渠道涌入中国,反过来又加大人民币升值的压力。 

  高额的外汇储备需要付出巨额的机会成本。即如果货币当局不持有储备,就可以把这些储备资产用来进口商品和劳务,增加生产的实际资源,从而增加就业和国民收入,而持有储备则放弃了这种利益。另外,我国是急需资金的国家,而把外汇以较低的利率借贷给美国和其他国家使用,没有充分发挥这部分资金的潜力。 

  三、 外汇储备管理的主要原则 

  外汇储备是当前国际货币体系及国际贸易体系下的产物,为了降低汇率风险,减少来自外界的冲击,促进本国经济的平衡发展,外汇储备管理有必要遵循一定的原则。 

  保持多元化的货币储备,以分散汇率变动的风险。按照“不把鸡蛋放在同一个篮子里”的原则,外汇币种应该多元化。可以按照下列原则:(1)根据进口商品、劳务或其他支付的需要,确定币种数量、期限结构以及各种货币资产在储备中的比例;(2)选择储备货币资产形式时,既要考虑它的收益率,同时必需考虑它的流动性、灵活性和安全性;(3)密切注意货币汇率的变化,及时或不定期的调整各种货币的比例。 

  保持适度的外汇储备规模。一定的外汇储备是一国进行经济调节、实现内外平衡的重要手段。当国际收支出现逆差时,动用外汇储备可以促进国际收支的平衡;当国内宏观经济不平衡,例如出现总需求大于总供给时,可以动用外汇组织进口,从而调节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关系,促进宏观经济的平衡;当汇率出现波动时,可以利用外汇储备干预汇率,使之趋于稳定。因此,外汇储备是实现经济均衡稳定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手段,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不断发展,各国之间经济联系增强的情况下,更是如此。外汇储备并不是越多越好,毕竟其本质是将本国资金放在海外,持有它是要付出代价和风险的,因此确定合理的外汇储备规模对于维持我国宏观经济稳定至关重要。 

  富余外汇储备投资渠道的多元化。多元化是从国家战略的角度考虑外汇的运用。对于富余的外汇储备,一些国家在“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的前提下,进行多元化的投资。如到国外进行直接投资,储备重要的战略资源等。多元化投资较为成功的例子是新加坡。新加坡财政部通过全资控股淡马锡,运用政府注入的资本在全球投资,其股东年平均回报率达到18%。日本由于本国资源缺乏,将一部分外汇储备转换成了战略物质储备,目前日本是石油储备最为充足的国家之一。 

  四、 对于我国外汇储备管理的政策建议 

  外汇储备管理应该有两层含义,一是关于合理规模内的外汇储备管理;二是超过外汇储备需要以上的外汇资产运用。对于前者,外汇储备管理的主要目的是保持汇率稳定,防止金融危机的发生,对于后者,外汇储备管理的主要目的是提高外汇资金的使用效率,实现外汇资产的增值、保值。相应的,应该采取不同的措施来管理我国的外汇储备。 

  1.合理外汇储备的管理 

  重视储备的安全存放保管。目前,我国外汇储备大多是美元、欧元债券和主要西方货币表示的金融资产。近年来,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的动荡,以及我国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的潜在冲突可能波及到我国外汇储备的安全。这就需要从战略上考虑,从安全出发,如何选择存放保管外汇储备资产。 

  根据国内外形势,确定适合我国国情的外汇储备下限和上限以及外汇储备的区间。根据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状况、对外开放程度、国际收支状况以及宏观经济政策发展目标,制定阶段性的储备调整规划。根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夏斌教授的建议,我国保持7000亿多元的外汇储备是比较合适的。 

  按照“安全、流动、盈利”的 “三性”原则,从中长期考虑外汇储备的资产配置。在外汇储备较快增长的背景下,除国债之外,高信用等级的政府机构债券、公司债券和国际金融组织债券等,也是我国储备资产运用的重要方面。考虑到美元在国际货币体系中仍居主导地位,美国金融市场也仍是世界最发达的市场,美国无疑仍是我国外汇储备投资的重要市场。在资产结构调整时应该基于对主要国际货币中长期走势的战略研判,资产结构的调整必须是谨慎而渐进的,以防引起国际资产市场价格的大幅波动,从而不利于我国的外汇管理。 

  2.超额外汇储备资产的管理 

  可以考虑成立一家专门投资公司作为多余外汇资产的运作主体,来进行商业化、专业化运作。具体说来,成立由政府控股的“国家投资控股公司”是值得考虑的方案。至于“国家投资控股公司”由央行主导还是财政部主导,我们认为应该是后者。央行是货币政策的责任机构,国有金融财产的管理从职能上来说应该归属于财政部。同时也可考虑将部分储备交国际上的私人投资基金代管。事实上,当前不少国家央行都把部分储备交给一家或几家基金代管。这些基金由专家把储备按不同比例进行资产组合,并根据市场变化调整结构。从多年的情况看,这些基金获取的收益较高。 

  增加外汇储备的多元化。一是考虑增加黄金在外汇资产中的比重,黄金作为天然的货币,具有良好的保值作用,并且可以作为最终的国际结算货币。我国外汇资产中黄金比例较低,只占1.5%,而发达国家一般都将外汇储备转换为黄金存储。截至2005年1月,黄金占各国外汇储备的比例分别是:美国为61.1%,意大利为55.8%,法国为55.1%,德国为51.1%,荷兰为50.5%。此外,中国也可以考虑将外汇储备转为资产储备。目前我国石油、铁矿石、锰矿石、铬铁矿等进口量大幅增长,利用国外资源的成本在惊人的大幅度上升,我国应将部分外汇储备转变为资产储备,以缓解国际资源价格上升对我国经济的影响。 

  利用外汇储备进行能力储备建设。对实现可持续发展真正至关重要的不仅是对资源的占有和控制能力,而且要有强大的使用和控制资源的能力。能力的提高,才能最终解决资源约束。能力储备的主要手段有:

  (1)鼓励“走出去”战略,扶持和培养我国的跨国公司。跨国公司掌握着全球化时代资源配置的主导权,培养中国的跨国公司,对于提高我国对外开放水平,真正成为世界经济强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2)鼓励对海外重要经济资源开采权的收购。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壮大,我国对海外经济资源的依赖程度将不断提高,控制海外资源的开采权,比直接进口资源更加合理。

  (3)鼓励对我国具有战略意义的出境基础设施建设进行投入。我国周边国家蕴涵着丰富的能源储藏,通过跨境输油气管道、铁路与公路的建设,对于保障资源与能源供给的安全性,加强我国与周边国家的经济贸易关系,具有重要作用。

  (4)引进和培养海外人才。国家的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我国应该制定中长期海外人才培训规划,有计划地将政府官员、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人才、工程技术人员、专业人士(会计、法律、咨询、建筑等)派往海外进行培训。同时可以考虑在海外建立研发机构,直接利用海外土人才。

5. 外汇管理的基本内容

 1.实行以市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的人民币汇率。2.外商投资企业原则上要做到外汇自求平衡,并落实外汇平衡措施。《外汇管理条例》放松了对外汇境外存放的管制,不再强制要求外汇收入必须调回境内,而是规定原则上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入可以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3.加强国际收支统计监测,建立国际收支应急保障制度(1)凡是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之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都应当向国家外汇管理机关进行申报。(2)《外汇管理条例》要求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3)对于有零星外汇收支的客户,银行可以不为其开立外汇账户,但应通过银行以自身名义开立的“银行零星代客结售汇”账户为其办理外汇收支业务。4.维护人民币主权货币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商品报关前, 应向外汇管理部门申领加盖 监督收汇”章的核销单,海关凭有核销单编号的报关单验关放行。企业待外汇收妥后,凭解付行签章的核销单、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以及有关证明文件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2.进口付汇核销管理。外商投资企业从境外进口商品(包括与进口商品有关的专利、非专利技术、有价样品等),以外汇向境外出口商支付的贷款、定金、尾款及贸易从属费用以及与进口商品有关的专利款、技术款等,由银行在办理付汇时同步核销;预付贷款项下的进口付汇,银行按规定逐笔核销。3.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下外汇支出、偿还外汇债务本息,凭外汇管理部门批件办理;外方投资者的利润、股息和红利的汇出,以及外籍华侨、港澳台职工的工资及其他正当收益的汇出,持董事会分配决议书、纳税证明及有关文件,到外汇指定银行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4.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内单位、个人的结算一律使用人民币计价结算。 1.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企业经营的需要向境内银行借入外汇资金,也可以直接向境外银行或企业借入外汇资金,借款单位应在正式签定合同后10天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债登记证》。借款实行自借自还原则,企业还本付息可用创汇收入直接偿还,也可以经外汇管理部门核准后,到调剂市场购买。2.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内银行借款时,银行有权要求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或抵押担保。3.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融资,并由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和有外汇来源的非金融性质企业为其提供担保的,须纳入国家利用外资计划规模。为外商独资企业提供担保,必须有等值的外汇资产作抵押。不得为外商注册资本提供担保,政府机关不能对外担保。 1.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收入可以保留现汇,企业买卖外汇仍通过外汇调剂市场办理。企业一切正常外汇收入均可进场卖出。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还本付息和红利汇出应首先从其现汇帐户余额中支付,帐户资金不足时可向外汇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外汇管理部门审核其入场资格。对企业外方资本金不到位、未按合同规定返销以及未如期达到国产化的,一般不予批准进场。对符合条件的,可进场购买。2.外国投资企业从外汇收支不平衡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分得的人民币利润,经外汇管理部门核准后转为该企业或其他企业的增资或新投资,可以享受以外汇投资的同等待遇。 凡已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均应按下列要求报送有关报表。1.外汇收支报告表,该表是半年报表, 每年7月10日之前报送本年度上半年的报表,每年3月10日之前报送上年度全年的报表,并随附文字说明。2.年终财务报表,要求于每年3月31日之前报送上年度的年终财务报表,并附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注册的会计师的查帐报告。

外汇管理的基本内容

6. 外汇管理怎么理解

凡实行外汇管制的国家,一般由该国政府授权有关机构或专门机构实行外汇管制。世界各国外汇管制机构大致有三类:一是授权中央银行负责,如英国的英格兰银行、美国的联邦储备银行;二是设立专门的外汇管制机构,如法国、意大利等国在其中央银行下设立外汇管理局,专门负责外汇管制;三是由国家财政部门直接负责,如日本外汇管制由大藏省负责。
中国外汇管理机构为国家外汇管理局

7. 外汇管理主要有哪些内容?

1、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按规定为客户开立账户,办理有关外汇业务。
2、对贸易外汇的管制,对出口外汇收入的管制,对进口付汇的管制。

3、对非贸易外汇的管制,对非贸易外汇的管理一般采取的方式有:直接限制、最高限额、登记制度、特别批准。
4、对资本输出输入的管制,资本项目是国际收支的一个重要内容,所以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非常重视资本的输出入,并根据不同的需要对资本输出输入实行不同程度的管理。
扩展资料:
外汇管理广义上指一国政府授权国家的货币金融当局或其他机构,对外汇的收支、买卖、借贷、转移以及国际间结算、外汇汇率和外汇市场等实行的控制和管制行为;狭义上是指对本国货币与外国货币的兑换实行一定的限制。
《外汇管理条例》主要作了四方面的规定:
(1)、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必须持有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2)、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按规定为客户开立账户,办理有关外汇业务。
(3)、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应按规定交存外汇存款准备金,遵守外汇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并建立呆账准备金。
(4)、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业务所需的人民币资金,应当使用自有资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外汇管理

外汇管理主要有哪些内容?

8. 外汇管理主要有哪些内容?

(1)对出口外汇收入的管制实行比较严格外汇管制的国家,对于出口收汇一般都规定出口商必须将其所得外汇结售给国家指定的银行,也就是说出口商必须向外汇管理机构申报出口价款、结算所使用的货币、支付方式和期限等。
在收到出口货款后又必须向外汇管理机构申报,并按官方汇率按管理规定将全部或部分外汇结售给外汇指定银行。此外许多国家为了鼓励出口,实行出口退税、出口信贷等措施,而对一些国内急需的、供应不足的或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商品、技术及战略物资则要限制出口,通常实行出口许可证制度。
(2)对进口付汇的管制实行严格外汇管制国家,为了限制某些商品进口减少外汇支出,一般采取的措施有:其一,进口存款预交制。它是指进口商在进口某种商品时,应向指定银行预存一定数额的进口货款,银行不付利息,数额根据进口商品类别或所属国别按一定比例确定。
其二,进口许可证制。它是指进口商只有取得有关当局签发的进口许可证才能购买进口所需的外汇。进口许可证的签发通常要考虑进口数量、进口商品的结构、进口商品的生产国别、进口支付条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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