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最早的保险在什么时候?

2024-05-16 11:39

1. 中国最早的保险在什么时候?

  1929年11月20日,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在上海成立,在国内、香港和东南亚地区设立了多家分机构,成为当时我国保险市场上一家实力雄厚的民族保险公司。
  1949年10月20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北京成立,宣告了新中国第一家全国性大型综合国有保险公司的诞生。

中国最早的保险在什么时候?

2. 我国的保险什么时候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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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上的银行保险发展比较早。而我国银行保险发展起步相对较晚,纵观我国银行保险发展历程,主要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探索阶段。1996年2000年之间,新兴保险股份公司的出现和个人营销的兴起使得保险市场竞争激烈,大银行广布的分支网络成为销售保险难得的资源,几家保险公司开始了与银行签定合作协议,这一时期的合作以银行代收保费为主要内容。但由于没有适合的银保产品,银行保险市场没有真正启动起来。第二阶段:蓬勃发展阶段。从2000年起,我国银行保险发展快速,这一时期的银行保险产品主要是储蓄性的分红保险。但由于相互竞争,保险公司之间打价格战,使得银保产品业务已基本上无利益可言,2004年以来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增速骤然下降,有的保险公司甚至主动限制银保产品,这与保险公司开始转变经营理念和考核指标密切相关。现阶段我国银行保险已经到了发展的关键时刻,应采取正确的对策,推动其规范健康发展。目前我国银行保险的特点有以下几点:(一)银行保险合作模式呈现出混业融合的趋势我国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这种建立在客户服务和业务发展基础上的全面合作是简单和松散的,另外,由于我国现阶段实行的是金融分业经营的管理体制,银行和保险公司以股权形式进入对方领域为法律所禁止,但近年来也有所突破。2002年3月,中国工商银行利用其控股的工行亚洲收购中保国际旗下太平保险24.9%的股份,到2005年9月5日已人股太平人寿保险公司并持有其12.45%的股份。同年10月,汇丰银行以6亿美元获得平安保险20%的股份。这些收购兼并活动为我国银行业与保险业以股权方式进行融合进而推动银行保险由低级阶段向高级阶段发展开创了先河。(二)在简单的销售代理模式中,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合作关系是不对称的简单的代理销售模式,银行和保险公司没有建立长期的共同利益机制,合作关系不稳固。在银保合作关系中,银行处于主导地位,体现在销售网点的划分和节节攀升的代理费上。银保合作协议每年签订一次,银行根据保险公司产品的适销情况决定代销网点资源的分配,一般一个代销网点只销售一家或两家保险公司的产品。即一对一或一对二的代理模式;银保产品的代理费节节攀升,2001年尚不足1%,但到2005年,2.5%已经成为最低价码。中间业务收入、储蓄以及关系利益都会左右银行的态度,一年一签的合作协议更是让保险公司感到合作关系的不稳定。(三)银行保险产品种类单一,多为储蓄分红型或投资连结型,片面强调宣传投资分红产品种类单一,消费者缺乏选择;变为投资工具的分红保险由于过多地强调了分红的预期,使保险公司面临了相当的分红压力;加之我国银行保险的激烈竞争引发了银行代理手续费的恶性竞争,代理手续费从2%3%,攀升到5%6%,极大地削弱了银行保险产品的成本优势,保险公司的营运费用极有可能超过预定费用,造成费差损。由此而来,银行保险一方面迫使保险公司维持无利润或低利润运行,另一方面保户实际得到的分红也达不到预期水平,引发了公众对银保产品的信用危机,致使2004年以来银行保险在银行柜面的销售陷入困境。(四)银保合作主要在五个方面,合作范围较窄银保合作主要在五个方面:(1)银行代理销售保险产品;(2)保险公司选择使用银行的客户资源、信息库、资金汇划系统和网络清算系统;银行担任保险公司的财务顾问,为其提供资金结算服务;(3)保险公司为银行产品提供保险服务;(4)以保单作为银行贷款的有效质押;(5)保险公司投资银行金融债权,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进行拆借、债券回购、国债买卖等资金融通活动。太平洋提示:我国银行保险发展现状存在种种不足,跟我国保险业发展以及销售人员个人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希望未来我国银行保险突破瓶颈,走上正规的发展之路,为我国保险业做出一份力量。<br产品名称:幸福祥鸿健康保障计划(分红型)推荐指数:1、承保年龄0-55周岁2、针对重疾有保障需求又希望得到额外分红的所有人群3、生死两全,既可作为养老金,又可以留给家人4、保障多多,馈赠多多

3. 中国保险什么时候开始

一、先谈谈保险公司可不可靠的问题中国的保险公司是世界上最可靠的,不是因为我们的公司经营的有多好,而是因为我们有着世界上最牛逼的政府监管。国务院通过“一行三会”,即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管理整个金融市场,保监会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维护保险业的合法、稳健运行。也就是说保险公司、保险产品、保险购买、销售、消费理赔等等,只要是商业保险行为有关的都归保监会管。保监会职能最重要的一项工作,就是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因为这个问题直接关系到牛哞哞在文章中的论点,所以特别单独说一说:1、偿付能力监管从偿付能力监管来看,中国是目前世界上保险业监管水平最全面最先进的国家之一。也就是说,你们在中国的保险公司购买和持有的保单是世界所有国家中是最安全的,接受了最全面的监管保护。尤其是那些动辄要保几十年的人寿保单,你们绝对可以放心持有。目前中国保险业的偿付能力第二代监管规则,业内简称C-ROSS,是以风险为导向的新型偿付能力监管规则。具体怎么计算实在太专业了,我这里就不展开了。简单来说,根据监管要求和指引,在每季末、每年末保险公司会通过建立详尽的数学模型和压力测试后能确保自己有能力在99.5%的概率下无论发生什么事件都不会倒闭。换句更直白的话说,保险公司只要通过了C-ROSS下的偿付能力测试即代表它都能硬扛200年一遇的大灾难(汶川地震这种是30-50年一遇,日本311地震或阪神大地震为50-100年一遇,或者各种股灾),没有例外。偿付能力为多级预警制度安全线第一档就是偿付能力要高于150%(即(认可资产-认可负债)/最低资本,每个项目都会牵扯复杂的算法),如果低于150%,保险公司就要开始紧张了,因为保监会已经开始盯上你了,自己要赶紧想办法把偿付能力弄回150%以上。如果回不去,也尽量不要再去跌破下一档安全线100%。否则保监会就会动用各种监管权力要求保险公司采取可行方法尽快将偿付能力恢复到最低安全线之上。这些“可行方法”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增资、暂停开设新的分支机构、暂停发行新保单、暂停销售占用资本金过大的产品、卖出占用最低资本过高的资产比如创业板股票等等。偿付能力可以通过中国保险业协会网站或各保险公司的官网信息披露栏目查阅,及时公开的信息披露也属于重要的偿二代监管环节。2、保险公司破产保护关于保险公司的安全问题,你可能会听到很多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说过:保险公司是不可能倒闭的。他们依据的是保险法中第89、92条的规定第八十九条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第九十二条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大家再仔细读读上面的条款就知道,中国保险公司是允许破产倒闭的!只不过国家会在清算的时候对保单加以保护。在中国保险公司出现偿付能力不足并不一定代表保险公司会倒闭。新闻里面偶尔出现几家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在业内不算大新闻,实际上在2016年1季度末甚至有几家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为负数。对的,是负数,也就是技术上来说,资不抵债。但是再提醒一次,即使这几家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为负数,在中国这个特定社会环境,他们这些保险公司离真正意义的破产还是实在太太太太远了。因为能开保险公司的股东们都不缺钱,还有那些觊觎保险公司牌照的人想借机掺和的也不缺钱,随时可以注资。有朋友会问:如果万一,如果万一保我保单的保险公司真的倒闭了怎么办?不用怕,我们伟大的、英明的、一贯正确的。。。保监会,早有制度性安排。对!如果真有保险公司破产,我们还有保险保障基金来保证你的保单安全!汇金公司你们肯定知道,牛逼吧?证金公司你们肯定也知道,虽然傻逼但还是牛逼吧?中国还有一个与这些不同类型但目的都是为了保证金融系统稳定的东西,由保监会、财政部和人民银行共同发起设立的中国保险保障基金公司。这个中保基金或保险保障基金前身成立于上世纪90年代,实际是我国金融业第一个市场化的风险自救机制。保监会可以指定已经破产的保险公司的仍然有效的保单及其保单准备金转由另一家或多家保险公司承保。同时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保险保障基金会提供救助,以人寿保险为例:第二十一条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的保险公司的清算资产不足以偿付人寿保险合同保单利益的,保险保障基金可以按照下列规则向保单受让公司提供救助:(一)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救助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90%为限;(二)保单持有人为机构的,救助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80%为限。这个救助标准你们满意吗?我觉得太仁慈了,就像菩萨一样。你可是要知道中国银行业同类型的保障机制-存款保险2015年才正式实施,每个账户赔偿50万封顶。而在无数人觉得买保险要比在国内好的香港,从2001年提议成立和我们类似的保单持有人保障基金(PPF)至今,事实上还处于纸上阶段。而且鉴于目前香港立法会的特殊情况,我觉得未来5年正式推出这个东西都非常难。也就是香港目前是没有保险公司破产消费者救助体系的。救助破产保险公司并不是保险保障基金唯一用途,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保险保障基金:(一)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其清算财产不足以偿付保单利益的;(二)中国保监会经商有关部门认定,保险公司存在重大风险,可能严重危及社会公共利益和金融稳定的。直到目前为止,保险保障基金一共真正出手过两次,都是为了舒缓保险公司的经营乱状。这个经营乱状主要是因为这两公司实际控制人各种作死。一次是为了新华保险,另一次是为了中华保险。这两次出手后保金最终都全身而退,这两家公司现在也恢复了正常经营。新华保险甚至在保金退出后成功上市,成为现在A股仅有的四家上市保险公司之一。2015年,保险保障基金规模将近700亿了,主要来源于各位购买商业保险时候的保费会有一个很小的比例将会用来缴纳保险保障基金。有人会说目前700亿的保险保障基金规模也不算很大吧,国寿平安这种市值都好几千亿了,你们救得了最大的那几只巨无霸么。我直接说吧,在救援制度下700亿实在绰绰有余了,新华保险其实就是巨无霸了,保金当年照样能救。再多说一句,保金前几年都觉得自己钱太多,觉得现在自己的钱足够罩你们了,因此还特意降低了保金保费的缴纳比例。说到现在,你们对你们买的保单感到放心了么?二、再来谈谈保险公司大小的问题中国有几家“大到不能倒的保险公司”,买他们家的产品就一定会好吗?个人认为,公司大小在保险产品的选择中并不占多大的比重,甚至可以忽略不计,只要这家保险公司在当地设有机构,就能保证对保单的服务,原因请参照本文第一点,因为我们有保监会。相反,在牛哞哞小编做产品评测的时候发现,反而一些第二、第三梯队的保险公司的产品反而具有极高的性价比。保险公司的规模越大,他的经营成本越高,对利润率的要求也会水涨船高,你在中央电视台上看到的保险公司的广告,那可是一条上千万的广告费的,还不算请明星代言,那可是动辄也得上千万的,这些费用可是都得摊销到产品里的。所以,牛哞哞小编的建议:在选择保险产品时不要把公司的规模大小看得太重。三、最后聊聊保险服务的问题理赔难是一直以来消费者对保险行业最为诟病的地方,有个段子最为经典:保险公司就两点不赔,这也不赔、那也不赔!其实,这是个误区,很多的理赔纠纷是在销售端就买下的隐患,是由于销售人员的销售误导引起的。现在一个风险管理良好的保险公司都会为自己的承保风险进行周全的再保险安排,很多时候理赔的大头是背后的再保险公司兜底,又不是保险公司掏钱,为了更好的知名度,我还乐意赔呢。只要符合保险条款中保险事故定义的理赔,无论你买的是大公司还是小公司的保单,保险公司一定会赔,槪无例外。各地保监局也会提供消费者保护机制,你们可以上保监会官网查找您居住所在地保监局的联系方式,在有纠纷的时候,这个是比直接找保险公司客服更管用的方法。但是,还是请注意你的理赔必须符合保险条款定义。比如你不能拿原位癌的诊断证明去找重大疾病保险索赔,因为重大疾病保险中恶性肿瘤的定义已经明确将原位癌排除在外了。精算定价时,你的保费也不包括原位癌的发生率。市场上有额外保原位癌的重大疾病保险,但是保费肯定会更高,一分价钱一分货。其实,现在从某种程度上说,保险公司反而是“弱势群体”这几年保险公司接到不少很特别的索赔,这些索赔不少都是同一被保险人先在十几家不同保险公司投保某个特定保险产品责任,然后不久就出事挂了。由于这些人在不同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之间目前没有系统性的大额保单信息共享机制)买了很多份,总保额非常高。这不是明显的骗保行为么。骗保不要紧,保险公司的核赔人员也不是吃素的,出事后的理赔调查结果显示出险经过疑点重重,最后联合拒赔了。可事情远没有那么容易结束,人家家属上访了,各种闹。咋办?体制之内哪个领域都以维稳为第一要义啊,在保险公司和投保人/被保险人有利益冲突时,监管明显“偏袒”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公司有钱,赶紧息事宁人”,大家都是这样想的,也不管谁是真正的弱势群体。这种案例不是个案,每年发生非常多,我甚至估计目前保险公司5-10%的赔款都和这种所谓合同条款定义外的理赔有关(包括各种道德风险损失或者通融理赔等等)。所以这就是我说保险公司是弱势群体的原因了,谁叫你被认为要有社会责任感呢。记住,在中国,会哭的孩子有奶吃的机会更大,不管你是装哭还是真的哭。对于中国的保险消费者,这就是中国远远胜于其他国家的地方。在这么对被保险人有利的监管制度下,你们还有什么理由不相信中国的保险呢?最后:说了这么多,你终于明白在中国买保险是什么最重要了吧?对!答案就是:产品、产品、还是产品!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中国保险什么时候开始

4. 我国的保险什么时候开始

国际上的银行保险发展比较早。而我国银行保险发展起步相对较晚,纵观我国银行保险发展历程,主要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探索阶段。1996年2000年之间,新兴保险股份公司的出现和个人营销的兴起使得保险市场竞争激烈,大银行广布的分支网络成为销售保险难得的资源,几家保险公司开始了与银行签定合作协议,这一时期的合作以银行代收保费为主要内容。但由于没有适合的银保产品,银行保险市场没有真正启动起来。第二阶段:蓬勃发展阶段。从2000年起,我国银行保险发展快速,这一时期的银行保险产品主要是储蓄性的分红保险。但由于相互竞争,保险公司之间打价格战,使得银保产品业务已基本上无利益可言,2004年以来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增速骤然下降,有的保险公司甚至主动限制银保产品,这与保险公司开始转变经营理念和考核指标密切相关。现阶段我国银行保险已经到了发展的关键时刻,应采取正确的对策,推动其规范健康发展。目前我国银行保险的特点有以下几点:(一)银行保险合作模式呈现出混业融合的趋势我国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这种建立在客户服务和业务发展基础上的全面合作是简单和松散的,另外,由于我国现阶段实行的是金融分业经营的管理体制,银行和保险公司以股权形式进入对方领域为法律所禁止,但近年来也有所突破。2002年3月,中国工商银行利用其控股的工行亚洲收购中保国际旗下太平保险24.9%的股份,到2005年9月5日已人股太平人寿保险公司并持有其12.45%的股份。同年10月,汇丰银行以6亿美元获得平安保险20%的股份。这些收购兼并活动为我国银行业与保险业以股权方式进行融合进而推动银行保险由低级阶段向高级阶段发展开创了先河。(二)在简单的销售代理模式中,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合作关系是不对称的简单的代理销售模式,银行和保险公司没有建立长期的共同利益机制,合作关系不稳固。在银保合作关系中,银行处于主导地位,体现在销售网点的划分和节节攀升的代理费上。银保合作协议每年签订一次,银行根据保险公司产品的适销情况决定代销网点资源的分配,一般一个代销网点只销售一家或两家保险公司的产品。即一对一或一对二的代理模式;银保产品的代理费节节攀升,2001年尚不足1%,但到2005年,2.5%已经成为最低价码。中间业务收入、储蓄以及关系利益都会左右银行的态度,一年一签的合作协议更是让保险公司感到合作关系的不稳定。(三)银行保险产品种类单一,多为储蓄分红型或投资连结型,片面强调宣传投资分红产品种类单一,消费者缺乏选择;变为投资工具的分红保险由于过多地强调了分红的预期,使保险公司面临了相当的分红压力;加之我国银行保险的激烈竞争引发了银行代理手续费的恶性竞争,代理手续费从2%3%,攀升到5%6%,极大地削弱了银行保险产品的成本优势,保险公司的营运费用极有可能超过预定费用,造成费差损。由此而来,银行保险一方面迫使保险公司维持无利润或低利润运行,另一方面保户实际得到的分红也达不到预期水平,引发了公众对银保产品的信用危机,致使2004年以来银行保险在银行柜面的销售陷入困境。(四)银保合作主要在五个方面,合作范围较窄银保合作主要在五个方面:(1)银行代理销售保险产品;(2)保险公司选择使用银行的客户资源、信息库、资金汇划系统和网络清算系统;银行担任保险公司的财务顾问,为其提供资金结算服务;(3)保险公司为银行产品提供保险服务;(4)以保单作为银行贷款的有效质押;(5)保险公司投资银行金融债权,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进行拆借、债券回购、国债买卖等资金融通活动。太平洋提示:我国银行保险发展现状存在种种不足,跟我国保险业发展以及销售人员个人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希望未来我国银行保险突破瓶颈,走上正规的发展之路,为我国保险业做出一份力量。<br产品名称:幸福祥鸿健康保障计划(分红型)推荐指数:1、承保年龄0-55周岁2、针对重疾有保障需求又希望得到额外分红的所有人群3、生死两全,既可作为养老金,又可以留给家人4、保障多多,馈赠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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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最早的保险是什么时候开始

1.萌芽时期我国的汽车保险业务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历程。汽车保险进入我国是在鸦片战争以后,但由于我国保险市场处于外国保险公司的垄断与控制之下,加之旧中国的工业不发达,我国的汽车保险实质上处于萌芽状态,其作用与地位十分有限。2.试办时期新中国成立以后的1950年,创建不久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就开办了汽车保险。但是因宣传不够和认识的偏颇,不久就出现对此项保险的争议,有人认为汽车保险以及第三者责任保险对于肇事者予以经济补偿,会导致交通事故的增加,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于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55年停止了汽车保险业务。直到70年代中期为了满足各国驻华使领馆等外国人拥有的汽车保险的需要,开始办理以涉外业务为主的汽车保险业务。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最早的保险是什么时候开始

6. 中国的保险行业从什么时候开始的

中国的保险行业从1929年11月20日开始。
1929年11月20日,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在上海成立,在国内、香港和东南亚地区设立了多家分机构,成为当时我国保险市场上一家实力雄厚的民族保险公司。
1949年10月20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北京成立,宣告了新中国第一家全国性大型综合国有保险公司的诞生。
1956年,太平停办国内业务,专营境外业务。
1958年12月,全国财政会议正式决定全面停办国内保险业务。
1979年11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在北京召开了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停办20多年的国内保险业务开始复业。中国保险学会成立。
1981年12月31日,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其中对财产保险合同作了原则规定。

扩展资料:
保险(Insurance或缩写为insur),本意是稳妥可靠保障;后延伸成一种保障机制,是用来规划人生财务的一种工具,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的支柱。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概念:
保险保险主体,就是保险合同的主体,只包括投保人与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单所有人,除非与投保人是同一人,否则,都不是保险主体。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保险人,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在中国有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两种形式。保险人是法人,公民个人不能作为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指根据保险合同,其财产利益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往往同时就是被保险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指定受益人,则他的法定继承人即为受益人。
保单所有人,拥有保险利益所有权的人,很多时候是投保人、受益人,也可以是保单受让人。
参考资料:中国保险-百度百科

7. 中国的保险行业从什么时候开始的

中国的保险行业从1929年11月20日开始。
1929年11月20日,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在上海成立,在国内、香港和东南亚地区设立了多家分机构,成为当时我国保险市场上一家实力雄厚的民族保险公司。
1949年10月20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北京成立,宣告了新中国第一家全国性大型综合国有保险公司的诞生。
1956年,太平停办国内业务,专营境外业务。
1958年12月,全国财政会议正式决定全面停办国内保险业务。
1979年11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在北京召开了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停办20多年的国内保险业务开始复业。中国保险学会成立。
1981年12月31日,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其中对财产保险合同作了原则规定。

扩展资料:
保险(Insurance或缩写为insur),本意是稳妥可靠保障;后延伸成一种保障机制,是用来规划人生财务的一种工具,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的支柱。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概念:
保险保险主体,就是保险合同的主体,只包括投保人与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单所有人,除非与投保人是同一人,否则,都不是保险主体。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保险人,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在中国有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两种形式。保险人是法人,公民个人不能作为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指根据保险合同,其财产利益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往往同时就是被保险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指定受益人,则他的法定继承人即为受益人。
保单所有人,拥有保险利益所有权的人,很多时候是投保人、受益人,也可以是保单受让人。
参考资料:中国保险-百度百科

中国的保险行业从什么时候开始的

8. 中国最早保险成立时间

1805年英国人在广州设立的“广州保险会社”是中国最早出现的保险公司。1865年成立的上海“义和保险行”,则是中国人自己最早开办的保险公司,而1885年中国轮船招商局在上海创办的“仁济和保险公司”是最具实力的民族资本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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