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什么行政处罚

2024-05-14 17:22

1.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什么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不予处罚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行为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行为轻微。行为轻微是不予处罚的前提条件。何谓轻微,一般应界定在以下范围内:违法行为单一;没有主观故意;没有涉案物品。及时纠正是行为人发现行为违法的自我主动纠正,不是执法人员发现后的纠正。这一点从发现主体和时间节点上相对比较好判别一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就是没有给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任何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后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什么行政处罚

2.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进行处罚吗

法律分析:可以,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3.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进行处罚吗

可以,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进行处罚吗

4.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5.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行政处罚.是否正确?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行政处罚.是否正确?

6. 对《行政处罚法》中“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如何理解?

宽大处理的意思。
《行政处罚法》第27条规定
对行政违法行为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不予处罚是指对当事人作有违法行为的宣告,但免除其行政处罚。 
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实际上是赋予行政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的权力,便于行政机关灵活地运用自己的权力。其中,不予处罚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行为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在司法实践中,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理解如下 :
一、行为轻微。行为轻微是不予处罚的前提条件。何谓轻微,一般应界定在以下范围内:
1.违法行为单一。行为只违反一个规定,而不是多个规定。
2.没有主观故意。这里所说主观故意不是故意违法,而是有没有按照法律要求防范违法行为的发生。
3.没有涉案物品。一旦有涉案物品,案件往往会复杂起来,物品的真伪、质量、保管、验收,购进和销售渠道等等,容易涉及到多个法律规定,不容易作出轻微的判断。
二、 及时纠正。是行为人发现行为违法的自我主动纠正,不是执法人员发现后的纠正。这一点从发现主体和时间节点上相对比较好判别一点。
三、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就是没有给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任何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后果。
法律条文: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7.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指的是第一次违反国家现行法律规定,给社会造成某种危害的、有过错的行为。危害后果轻微,不是违法行为轻微。 是指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轻微,社会影响轻微,重点是危害后果的一种现实状态。及时改正。 违法行为人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必须有积极改正的行为。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对自身的违法行为有正确的认识,并采取措施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行政管理秩序得到了恢复。对于“及时改正”要注意及时改正的时间和及时改正的程度。“及时改正”的时间起码应该是在行政处理的过程中,可以是当场改正,也可以是被责令改正后行政处理决定前完成改正。“及时改正”应具有彻底性,如果虽有所整改,但整改并不彻底,就不应适用“首违不罚”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8.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国家因公民违反行政法上的义务而采取的一种制裁手段,必须具备两项基本要素,即可罚性和可归责性。可罚性,是指行为人违反了行政法规定的义务,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表现形式,这是行为人承担行政处罚责任的基础。因此,只有行为人实施了违反行政法上义务的行为,同时具备了可罚性,此行为才是该罚的。但是由于行政处罚法的公法性质,保护的法益是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否具有可罚性与该行为是否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具有密切的关联,对于轻微的、已及时纠正并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因其并未对“国家机能、行政效益及社会大众”带来不利益的效果,那么不予处罚也就因此被赋予了正当化的事由。不予行政处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违法行为轻微”2.“及时改正”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轻微”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主要考量以下因素:1.是违法所得金额大小。行政处罚应遵循过罚相当原则,行政处罚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2.是行为人的行为仅违反程序性规定。3.行为人主观是否具有恶意。行政处罚特征是: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处罚的性质是一种以惩戒违法为目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