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公积金政策

2024-05-09 20:27

1. 南通公积金政策

法律分析:住房公积金的领取情形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
4、离休、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8、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1、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先由所在单位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2、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3、准予提取的,到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南通公积金政策

2. 重磅!南通公积金新政刚刚发布!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成套住房情况认定的意见
通金管〔2020〕61号
为落实中央“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精神,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贯彻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和省住建厅相关文件要求,重点支持职工购买首套普通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防范住房公积金资金风险,现就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成套住房情况认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首套房认定
家庭成员(包括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名下无住房,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记录,购买自住住房的,认定为购买首套住房。
二、二套房认定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购买自住住房的,认定为购买二套住房:
(一)家庭成员名下只有一套住房,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记录的;
(二)家庭成员名下无住房,且只有1笔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记录的 ;
(三)家庭成员名下有一套住房,有1笔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记录,且该笔住房公积金贷款是用于购买前述名下住房的。
三、三套房及以上认定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购买自住住房的,认定为购买三套及以上住房:
(一)家庭成员名下有二套(含)以上住房的;
(二)家庭成员名下有2笔(含)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记录的;
(三)家庭成员名下有一套住房,且有1笔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记录,但该笔住房公积金贷款不是用于购买前述名下住房的。
四、住房情况和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记录认定:
(一)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家庭成员名下住房情况以购房所在地、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缴存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登记的住房情况为准;
(二)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记录以南通市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查询记录、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记录等为准。
五、严格贷款审核,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向缴存职工家庭发放3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南通市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申请录入时间为准)。原意见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11月12日

3. 南通公积金贷款新政策

一、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用于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及购买现住公有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借款人年龄加贷款期限,男最长不超过65周岁,女最长不超过60周岁。      二、贷款额度      1、住房公积金缴存80-100元/月(含100元/月)的职工,可贷款额度6万元;      2、住房公积金缴存100-150元/月(含150元/月)的职工,可贷款额度8万元;      3、住房公积金缴存150-200元/月(含200元/月)的职工,可贷款额度9万元;      4、住房公积金缴存200-250元/月(含250元/月)的职工,可贷款额度11万元;      5、住房公积金缴存250-300元/月(含300元/月)的职工,可贷款额度12万元;      6、住房公积金缴存300-400元/月(含400元/月)的职工,可贷款额度14万元      7、住房公积金缴存400-500元/月(含500元/月)的职工,可贷款额度16万元;      8、住房公积金缴存500-600元/月(含600元/月)的职工,可贷款额度18万元;      9、住房公积金缴存600-700元/月(含700元/月)的职工,可贷款额度20万元;      10、住房公积金缴存700-800元/月(含800元/月)的职工,可贷款额度22万元;      11、住房公积金缴存800-900元/月(含900元/月)的职工,可贷款额度25万元;      12、住房公积金缴存900-1000元/月(含1000元/月)的职工,可贷款额度28万元;      13、住房公积金缴存1000-1200元/月(含1200元/月)的职工,可贷款额度31万元;      14、住房公积金缴存1200-1400元/月(含1400元/月)的职工,可贷款额度34万元;      15、住房公积金缴存1400-1600元/月(含1600元/月)的职工,可贷款额度37万元;      16、住房公积金缴存1600元/月以上的职工,可贷款额度40万元。      每户最高可贷款额度:购买新建商品房或二手房的,最高不超过所购住房价值和抵押物价值的80%;借款人如果以国库券、银行定期存单等有价证券作质押,贷款额度加贷款利息不得超过有价证券价值。      三、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我国有关法规执行。若遇法定利率调整,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法规。      一、南通首套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1、在职职工购买首套普通商品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放宽至原可贷额度的两倍,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40万元/人,80万元/户。      2、取得硕士研究生或高级职称及以上的在职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80万元/人,160万元/户。      二、住房公积金对职工的好处      1.增加个人收入。单位和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全部归个人所有,职工可按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用于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等。      2.享受税收优惠。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3.可以低息贷款。缴存职工购房时,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      4.账户存款结息。缴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目前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息。      5.可作养老金补充。缴存职工退休时,可一次性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本息余额,相当于积累了一笔补充养老金。法律依据:      《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为30%。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由最低40%降低到30%。      公积金贷款额度:在职职工购买首套普通商品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放宽至原可贷额度的两倍,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40万元/人,80万元/户。在职职工购买第二套普通商品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40万元/人,80万元/户。取得硕士研究生或高级职称及以上的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80万元/人,160万元/户。

南通公积金贷款新政策

4. 南通公积金贷款政策

南通公积金贷款政策如下:1、贷款额度:(1)住房公积金缴存80-100元/月(含100元/月)的职工,可贷款额度6万元;(2)住房公积金缴存100-150元/月(含150元/月)的职工,可贷款额度8万元;(3)住房公积金缴存150-200元/月(含200元/月)的职工,可贷款额度9万元;(4)住房公积金缴存200-250元/月(含250元/月)的职工,可贷款额度11万元;(5)住房公积金缴存250-300元/月(含300元/月)的职工,可贷款额度12万元;(6)住房公积金缴存300-400元/月(含400元/月)的职工,可贷款额度14万元;(7)住房公积金缴存400-500元/月(含500元/月)的职工,可贷款额度16万元;(8)住房公积金缴存500-600元/月(含600元/月)的职工,可贷款额度18万元;(9)住房公积金缴存600-700元/月(含700元/月)的职工,可贷款额度20万元;(10)住房公积金缴存700-800元/月(含800元/月)的职工,可贷款额度22万元;(11)住房公积金缴存800-900元/月(含900元/月)的职工,可贷款额度25万元;(12)住房公积金缴存900-1000元/月(含1000元/月)的职工,可贷款额度28万元;(13)住房公积金缴存1000-1200元/月(含1200元/月)的职工,可贷款额度31万元;(14)住房公积金缴存1200-1400元/月(含1400元/月)的职工,可贷款额度34万元;(15)住房公积金缴存1400-1600元/月(含1600元/月)的职工,可贷款额度37万元;(16)住房公积金缴存1600元/月以上的职工,可贷款额度40万元。2、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用于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及购买现住公有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借款人年龄加贷款期限,男最长不超过65周岁,女最长不超过60周岁。3、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若遇法定利率调整,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第二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5. 南通公积金贷款政策

法律分析:1、在南通市合法稳定就业、自主创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准予本人、配偶和未婚子女落户。2、在南通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房屋的),准予本人、配偶和未婚子女落户。3、在落户方面,南通有人才引进、稳定就业、拥有稳定住所、投靠等多种落户方式。从2020年开始,南通已经全面放开落户。法律依据:《关于全力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发展保障城乡有序建设的政策意见》 公积金贷款,贷款条件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并且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及以上”,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为最低30%,二套房40%。《南通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调整意见》 用于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及购买现住公有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借款人年龄加贷款期限,男最长不超过65周岁,女最长不超过60周岁。

南通公积金贷款政策

6. 南通公积金贷款政策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以所购住房抵押为主,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流程:
1、借款人向承办银行提出借款申请;
2、银行工作人员银行收取资料并初步审批;
3、中心工作人员中心审批;
4、银行工作人员生成合同,办理抵押,扫描抵押资料;
5、银行工作人员银行规模审批;
6、中心工作人员中心规模审批及财务审核。
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1、借款人具有城镇户口;
2、本人及所在单位在本市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从后往前推算);
3、有稳定的职业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有购买自住房的合法合同或协议,并有所需规定比例自筹资金;
5、有《担保法》规定的资产为贷款抵押或质押;
6、同意办理置业担保或抵押物财产保险;
7、同意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其他条件;
8、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收入证明。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7. 南通2022公积金调整政策

1、缓缴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应向我中心在当地设立的分支机构提交申请,各分支机构应在1个工作日内受理并作出认定。2、企业在缓缴期间发生人员变化的,应按规定及时办理个人账户设立、封存、转移、启封等相关业务;在缓缴期间出现职工调动、离职或退休等情况的,应及时为其办理补缴手续。3、企业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视同连续,不影响职工正常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4、2022年4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未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即不计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南通2022公积金调整政策

8. 南通公积金贷款政策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以所购住房抵押为主,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一、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流程:1、借款人向承办银行提出借款申请;2、银行工作人员银行收取资料并初步审批;3、中心工作人员中心审批;4、银行工作人员生成合同,办理抵押,扫描抵押资料;5、银行工作人员银行规模审批;6、中心工作人员中心规模审批及财务审核。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1、借款人具有城镇户口;2、本人及所在单位在本市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从后往前推算);3、有稳定的职业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4、有购买自住房的合法合同或协议,并有所需规定比例自筹资金;5、有《担保法》规定的资产为贷款抵押或质押;6、同意办理置业担保或抵押物财产保险;7、同意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其他条件;8、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收入证明。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