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的组织机构

2024-05-13 00:52

1. 福建省政府的组织机构

 (一)北洋政府时期辛亥革命后,福建仿效外省设闽省都督府,领导全省军政。省设都督,其下设:护军使(隶军务司、参谋司)、民政长(隶内务司、财政司、教育司、实业司)、司法司长(隶外交司、高等审判厅、高等检察厅)、闽海关监督、厦门关监督。民国2年(1913年),增设警察厅。民国3年(1914年),都督改称护军使,民政长改为巡按使。随即内务司改政务厅,财政司改财政厅,教育司改教育厅,实业司改实业厅,外交司改特派交涉员。民国5年(1916年),护军使改称督军,巡按使改称省长。随后增设全省警务处。福州护军使改为福州镇守使。民国7年(1918年),增设厦门镇守使、汀漳镇守使。民国12年(1923年),督军改称督理,增设军务帮办、漳厦护军使、建安护军使、闽北护军使。民国14年(1925年),督理改称督办,增设福宁镇守使、兴泉镇守使,闽北护军使改为闽北镇守使,汀漳镇守使改称汀杭镇守使。 (二)国民政府时期民国15年(1926年),北伐军占领福州,结束北洋军阀在福建的统治。同年12月25日,福建省政务委员会成立,主任委员张贞。同时设立福建省财务委员会,由北伐军政治部主任何玉书兼任。民国16年(1927年)1月3日,福建临时政治会议成立,为全省最高权力机关,军、民、财三政均由会议决议实行。7月1日,福建省第一届国民政府成立,设政府主席和政府委员,政府机构设有民政厅、财政厅、建设厅、教育厅、军事厅、农工厅、烟酒事务局、禁烟局、印花税务处。民国17年(1928年),裁撤军事厅、农工厅、禁烟局、烟酒事务局、印花税务处。民国21年(1932年)12月,增设秘书处。民国23年(1934年)1月,“闽变”失败后,重组福建省政府,增设保安处。福建苏区沦陷后,又增设反省院,隶属福建省高等法院。此后,省政府又多次调整机构。到民国38年(1949年)8月,先后设立地政局、卫生处、图书杂志审查处、驿运管理处、主计处(先后内设统计室、会计室)、粮政局、渔业管理局、田赋粮食管理处、社会处、农业改进处、水利局、警保处、县长考试典试委员会、训练团、新闻处等政府职能部门。 (三)台湾当局时期“撤退”台湾后资料暂略  台当局“福建省政府”内设机构为第一组、第二组、第三组及人事室、会计室、政风室等共3组3室。第一组:监督县民政、劳工行政、地政、役政、警政、消防、文教、卫生医疗、环保、社会福利、人民团体、民俗古迹及福建侨民事务、新闻等工作。第二组:监督县财政、税务、经济建设、工商、交通、观光、水资源、农、林、渔牧、公共工程、国民住宅、都市计划、研考、考核管制、各项会议记录等工作。第三组:1、一般综合事务、资讯管理、文书档案管理、总务、出纳事务;2、不属其他各组事项。人事室:1、人事管理事项;2、省府组织及人力资源发展管理。会计室:1、岁计业务;2、会计业务;3、统计及主计人事业务。政风室:1、政风人员任免与考核;2、政风法令宣导与法纪教育;3、防贪肃贪与行政革新;4、维护公务机密与安全措施;5、纠举违常与协助疏处陈青请愿事件。

福建省政府的组织机构

2.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组织机构

办公室(党委办公室)、政策法规处、统计评价和业绩考核处、产权管理处、规划发展处、企业改革与改组处、企业分配处、监事会工作处(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政治部(副厅级)、机关党委、省监察厅派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察室。(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  负责协助委领导处理机关运转的日常工作;负责委机关文秘、会议、机要、保密、信息、档案、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党委会和委主任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委机关国有资产、财务等管理和后勤服务工作;负责委机关信息化工作;负责信访工作;负责重要文件和报告的起草工作;负责对外宣传和新闻工作。(二)政策法规处研究、起草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负责有关法规和重大政策起草、拟订的协调工作;研究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中的有关法律问题;负责研究总结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理论和实践经验;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监管和经营的有效形式,研究、提出完善授权经营制度的意见和建议;负责调查研究所监管企业改革发展的情况和问题;承担委机关的法律事务。(三)统计评价和业绩考核处负责国有资产的统计、分析和所监管企业财务决算备案工作,建立国有资产统计信息网络,根据有关规定对外发布统计信息;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办法,拟订考核标准;建立和完善企业绩效评价体系并负责组织实施。拟订并组织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研究、提出业绩合同等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目标管理的方法并组织实施;综合研究国有经济和重点企业的运行状况;根据各方面对所监管企业的评价意见,综合考核所监管企业的经营业绩;研究提出重大决策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四)产权管理处研究、提出改革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的意见,拟订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拟订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政策及制度、办法,组织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资产损失核销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财务的监管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研究、提出国有资产预算编制和执行方案,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进行预算管理;监交国有资产收益,对国有资产收益的使用进行监督;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五)规划发展处研究、提出国有经济布局和战略性调整的政策建议,指导所监管企业进行结构调整;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对所监管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必要时对投资决策进行后评估;协助所监管企业解决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六)企业改革与改组处指导所监管企业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企业改革方针政策;推进所监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组织实施国有资产流动重组及结构调整的意见和方案;研究所监管企业合并、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等重组方案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组建方案,对其中需要国有股东决定的事项提出意见;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管理现代化和信息化工作。组织协调所监管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关闭破产、困难企业重组工作,协调解决企业改革改组中的重大问题。(七)企业分配处拟订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政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进行调控;研究拟订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制度和激励方式并组织实施;指导所监管企业分离办社会负担、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富余人员分流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下岗职工的安置工作。(八)监事会工作处(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根据《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九)政治部(副厅级)研究、提出加强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根据有关规定,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考察推荐董事、监事及独立董事人选;考察提出对后备干部的培养和使用意见;负责所监管企业干部的宏观管理和有关干部的任免审批手续;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和选任方式;研究拟订向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工作方案。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委机关的人事管理以及所监管企业党的组织建设工作。机关党委(党建工作处)负责委机关的党群和所监管企业的党员教育工作以及企业党的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宣传工作;协调所监管企业工会、青年、妇女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统战工作和知识分子工作。纪检监察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省监察厅派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察室,受省监察厅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双重领导,按照《党章》和《行政监察法》规定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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