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介绍

2024-05-16 12:11

1. 四川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介绍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33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意见》(川委发20044号)精神,组建四川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省国资委),为省政府直属正厅级特设机构。省政府授权省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省委决定,成立中共四川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简称省国资委党委),履行省委规定的职责。省国资委的监管范围是省属经营性国有资产。

四川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介绍

2. 四川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内设处室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共四川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设1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协助委领导处理机关运转的日常工作;负责机关综合协调、文电、会议、机要、保密、档案、财务、安全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承担重要文件和党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所监管企业信息化工作。(二)政策法规处。起草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的政策和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有关法规和重大政策文稿审核协调工作;指导市(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调查研究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及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等重大问题,提出相关建议;指导所监管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承担机关的法律事务工作。(三)投资规划处。研究提出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政策建议,指导所监管企业进行结构调整;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工作;协助所监管企业解决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四)考核分配处。制定和完善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提出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和激励办法并组织实施;提出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建议,承担调控省属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的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规范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和职工福利保障;完善授权(委托)经营制度并组织实施。(五)财务监督与评价处。承办所监管企业财务预决算的有关工作;建立健全所监管企业绩效评价方法及其指标体系;研究提出所监管企业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的建议和措施;承担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和资产损失核销及国有资产统计分析工作;综合研究所监管企业经济运行状况。(六)产权监管处。研究提出完善国有产权管理的建议,拟订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工作;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七)企业改革处。研究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措施;指导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承办所监管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的改制重组、出资设立新公司、上市及再融资方案的审核;研究提出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公司、大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审核所监管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独资企业章程及章程修改方案。(八)企业改组处(省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协调小组办公室)。指导省属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和所监管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及富余人员的分流安置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安置工作;指导省属国有企业依法实施破产工作,组织协调所监管企业的合并、分离、解散、清算和关闭破产、困难企业重组工作;承担省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协调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处。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提出所监管企业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组织和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编报所监管企业年度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开展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离任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十)监事会工作处(省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承担省国有企业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十一)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根据有关规定,承担对所监管企业及省委授权管理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考察推荐董事、监事及外部(独立)董事人选;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和选任方式;拟订向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工作方案;协助管理中央在川国有企业和外地在川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及领导成员;指导所监管企业的人才和管理人员的培训及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十二) 综合协调处。按照出资人职责,联系所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和技术创新等工作;协调中央、外地在川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与地方相关的事宜。(十三)党建工作处(党委组织部)。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承担国有企业党建研究工作。(十四)宣传工作处(党委宣传部)。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宣传工作;指导和推进所监管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工作;负责对外宣传和新闻工作。(十五)群众工作处(党委群众工作部、党委统战部)。根据有关规定,指导、协调国有企业的工会、青年、妇女工作,承担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四川省企业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统战工作和知识分子工作。(十六)信访处。根据有关规定,承担委机关的信访工作,指导和联系所监管企业的信访和稳定工作。(十七)人事处。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外事、离退休人员管理等工作。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其办事机构的设置方式,由省国资委党委按省委规定确定。中共四川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省国资委纪委)与监察厅派驻监察局合署办公。省国资委纪委设综合处、纪检监察处、法规审理处。

3. 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有效实施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我省国有及国有控投、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应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我省企业国有资产由省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并享有所有者权益,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对全省国民经济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投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省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对本市(州)范围内除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省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
  县级人民政府经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委托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导下,确定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政府其他部门、机构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第二章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第八条 省、设区的市(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分别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
  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九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权是: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
  (二)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
  (三)依照有关规定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或监事;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依照法定程序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进行委派、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五)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体系,完善企业负责人激励和约束制度;
  (六)建立和完善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七)依法对所出资企业的重大事项进行审批或备案;
  (八)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和执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组织监缴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九)指导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十)监督管理企业国有产权交易;
  (十一)指导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调控国有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
  (十二)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承办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十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推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调整;
  (二)保持和提高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空安全领域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
  (三)推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现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创新,探索符合实际的企业国有资产经营体制和方式,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促进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指导和促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管理创新,推进管理现代化;
  (五)尊重、维护所出资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增强企业竞争力;
  (六)指导和协调解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革、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七)调查研究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出改进方案和措施。

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4.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

一、本决定适用于省人大常委会监督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本决定所称国有资产,是指由省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所有者职责和管理监督职责的省内、省外和境外全部国有资产,包括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等国有资产。二、省人大常委会围绕省委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决策部署,聚焦监督省人民政府管理国有资产的情况,坚持依法监督、正确监督,坚持全口径、全覆盖,坚持问题导向,依法、全面、有效履行国有资产监督职责。

  省人大常委会以每年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作为履行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责的基本方式,并综合运用执法检查、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法定监督方式。根据需要,可以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评议。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制定国有资产监督工作五年规划对届内国有资产监督工作做出统筹安排,通过制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具体实施。三、省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协调机制,按照综合报告与专项报告相结合的方式,做好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牵头起草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会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起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牵头起草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管理情况专项报告。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牵头起草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落实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有关规定,向牵头起草部门及时、准确、完整提供国有资产现状及管理情况,共同做好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

  省人民政府每年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上一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依法由省人民政府负责人报告,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在审议报告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四、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监督的重点内容,切实提高报告质量。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要全面、准确反映各类国有资产和管理的基本情况,重点报告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配置和分布、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禀赋和保护利用,国有资产安全和使用效率,国有资产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情况;专项报告要根据各类国有资产性质和管理目标,结合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点内容突出报告重点,分别反映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等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管理成效、相关问题和改进工作安排。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专项报告以省本级情况为重点。

  完善各类国有资产报表体系,作为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国有资产性质和特点,从价值和实物等方面,反映国有资产存量情况和变动情况。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表应当细化到行业,省级国有资产相关报表应当分企业、部门和单位编列。建立健全反映不同类别国有资产管理特点的评价指标体系,全面、客观、精准反映管理情况和管理成效。五、省人民政府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改革要求,进一步理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明确各类国有资产监管责任主体,建立职责清晰、分工协作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会计处理,制定完善相关统计调查制度。加快编制政府资产负债表等会计报表和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条件具备时作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附件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加强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备案工作,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有机衔接。

  省人民政府审计部门按照相关要求,深入推进审计全覆盖,审计工作计划应当与省人大常委会国有资产监督工作五年规划、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相衔接,按照真实、合法、效益原则,依据法定职责,加大对国有资产的审计力度,形成审计情况专项报告,作为省人民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的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的子报告。年度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应当重点反映国有资产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省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其突出问题整改情况开展满意度测评。

5. 四川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根据省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省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二)研究拟订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或拟订有关制度,依法对市(州)国有资产管理进行指导。(三)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定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四)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五)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六)按照有关规定,代表省政府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七)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提出所监管企业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组织和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编报所监管企业年度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八)根据省委授权,负责部分国有资产在市(州)的重点国有企业负责人的任免等管理工作。(九)协调中央、外地在川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与地方相关的事宜。(十)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四川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6. 四川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责调整

(一)加强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的职责,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推动国有资本更多地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二)强化国有资产经营财务监督、风险控制和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进一步完善所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三)加强国有企业资本收益收缴工作,推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

7. 四川省国资委管辖企业有哪些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 四川省锦弘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四川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 四川省煤炭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四川航空集团公司(党委) 
 
 

· 四川省纺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  
· 四川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四川省有色冶金研究院  
· 四川物资产业集团总公司 
 
 

· 四川化工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四川省信托投资公司 
 
 四川省民族经济发展总公司
· 四川省有色金属工业公司 
· 四川省建筑设计院 
· 四川省中国国际旅行社 
· 四川锦江宾馆 
 
 

· 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公司 
· 四川省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四川省外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四川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 四川省建设信托投资公司 
 
 

· 和兴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 四川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四川省紫坪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四川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四川省新光工业进出口公司 
 
 

· 四川省地方铁路局 
· 四川省长江集团有限公司 
· 四川省水电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 四川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 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国资委管辖企业有哪些

8. 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国资委 设14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挂党委办公室牌子)。负责工作目标、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后勤、固定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起草、审核以市国资委名义行文的文件,撰写工作计划、年度总结等综合材料;负责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指导所监管企业信息化建设。(二)政策法规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调查研究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等重大问题并提出建议意见;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机关的法律事务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指导区(市)县和成都高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三)规划发展处。研究提出国有经济布局和战略性调整的政策建议,指导所监管企业进行结构调整;指导、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并督促落实;对所监管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协助所监管企业解决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四)统计评价与经营预算处。建立健全所监管企业绩效评价方法及指标体系;研究提出所监管企业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负责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和资产损失核销工作;承担国有资产统计分析工作;参与拟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负责编制所监管企业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纳入政府预算体系,经批准后组织执行,按规定收取所监管企业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五)考核分配处。拟订和完善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提出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和激励办法并组织实施;提出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建议,承担调控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的工作;根据有关规定,规范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和职工福利保障。(六)产权管理处。研究提出完善国有产权管理的建议,拟订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工作;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七)企业改革与改组处。研究提出国有企业改革、改组的政策、措施;指导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审核所监管企业合并、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等方案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组建方案;审核所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独资企业章程及章程修改方案;指导所监管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和富余人员分流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安置工作;指导市属国有企业依法实施破产工作,组织协调所监管企业的合并、分离、解散、清算和关闭破产、困难企业重组工作。(八)监事会工作处(挂成都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牌子)。根据有关规定,承担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九)信访处。负责机关和所监管企业的信访及维护稳定工作;协调党组织关系在市国资委党委的企业的信访及维护稳定工作;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情况。(十)综合协调处。指导和检查所监管企业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应急管理、自主创新、节能减排、环境保护、赈灾和扶贫等工作;协调中央、省和外地在蓉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与地方相关的事宜;完善授权(委托)经营制度并组织实施。(十一)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挂人事处牌子)。负责机关人事管理、机构编制等工作;根据有关规定,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考察推荐董事、监事人选;拟订向市属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方案;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和选任方式;组织、指导所监管企业管理人员培训工作。(十二)党建工作处。根据有关规定,负责党组织关系在市国资委党委的企业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十三)宣传工作处。根据有关规定,负责党组织关系在市国资委党委的企业党的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宣传工作,指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工作;负责对外宣传和新闻工作。(十四)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机关和党组织关系在市国资委党委的企业的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市国资委纪委)与市国资委监察机构合署办公。市国资委纪委设综合处、纪检监察处、法规审理处。机关党的组织按照党章和市委有关规定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