框架协议采购是什么?

2024-05-14 12:31

1. 框架协议采购是什么?

110号令第二条对框架协议采购作出了明确的定义,框架协议采购,是指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对技术、服务等标准明确、统一,需要多次重复采购的货物和服务,通过公开征集程序,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并订立框架协议,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按照框架协议约定规则,在入围供应商范围内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并订立采购合同的采购方式。

该定义明确了框架协议采购是一种采购方式,该采购方式在采购主体、适用范围、采购程序等与政府采购其它采购方式比较有较大的差异,容后详析。而框架协议是框架协议采购第一阶段所订立的协议,是征集人与入围供应商根据框架协议采购结果订立的合同,该合同是框架性的,包括入围供应商、入围产品、协议价格、协议期限等。所以,我们必须对框架协议与框架协议采购有一个区分与理解。

框架协议采购的内涵较丰富,一是明确了框架协议采购的征集人是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二是采购对象仅限于对技术、服务等标准明确、统一,需要多次重复采购的货物和服务;三是采购程序上通过公开征集和订立采购合同两个阶段。

基于上述定义,可以区分框架协议采购与单一项目采购的主要区别:一是适用范围不同。框架协议采购适用于多频次、小额度采购,不适用于单一项目采购;二是程序不同。框架协议采购具有明显的两阶段特征:第一阶段由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通过公开征集程序,确定入围供应商并订立框架协议;第二阶段由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按照框架协议约定规则,在入围供应商范围内确定成交供应商并订立采购合同;三是供应商范围不同。框架协议采购可以产生一名或多名入围供应商。

2021年1月财政部下发《关于开展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专项清理的通知》(财办库〔2021〕14号) 对采购人通过入围等方式设置的各类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等供应商库(以下简称“三库”)开展了专项清理工作。“三库”是采购人通过简单资格入围方式设置的供应商库,直接作为某一类采购项目后续投标或合同授予的对象。“三库”为什么要清理。因为“三库”缺乏明确的合同定价机制和价格竞争,且在成交供应商确定方面缺乏透明度和规范性,成为供应商市场准入的隐性门槛,妨碍了正常的市场竞争。框架协议采购与“三库”的主要区别:一是采购标的明确,即有具体技术和商务需求;二是定价机制明确,即从确定入围供应商到确定成交供应商、达成合同,都是针对具体采购标的、具体产品确定价格和进行价格竞争;三是合同授予透明,即确定成交供应商的规则事先公开,并且框架协议的成交结果要公开,接受各方监督。

框架协议采购为多频次、小额度采购提供了一种可供选择的采购方式,并非属于强制性采购方式。符合框架协议采购适用情形的,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可以实施框架协议采购,也可以按项目采购来执行,并非强制其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但一旦选择框架协议采购方式,就应当执行110号令的规定。


框架协议采购是什么?

2. 采购框架协议的内容

采购框架协议的典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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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条款与条件
·合同期限
·没有工作量保证
·年度检查和扩大机制
·达成一致的价格清单和折扣比例
·服务水平协议
·一般规格
一个具体框架订单的典型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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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单细节(容量/数量、成本、交付日期)
·具体细节(例如规格或时间表变更)
·请求者的名称
·分配的预算数目
·授权签字

3. 框架协议采购是指

框架协议采购,是指采购人通过招标或谈判采购,一次性与供应商签订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协议。
协议一般只约定单价(或最高限价)而不约定数量和总价,在协议期限内供应商不定期、不定量按协议条件多次分散提供货物和/或服务。其实质是通过有序竞争,与优选供应商建立稳定合作关系,整合内部需求资源和外部供应商资源,从而优化采购供应链。

框架协议采购程序,通常分两阶段进行:第一阶段甄选将与采购人签订框架协议的一个或多个供应商;第二阶段将框架协议下的采购合同授予已加入框架协议的一个供应商。
封闭式框架协议,是指最初未加入框架协议的供应商不可随后加入的框架协议。
开放式框架协议,是指除最初加入框架协议的当事人之外其他一个或多个供应商可随后加入的框架协议。
有第二阶段竞争的框架协议程序,是指有不止一个供应商的开放式框架协议或封闭式框架协议下的程序,在订立框架协议时无法充分准确确定的某些采购条款和条件将通过第二阶段竞争加以确定或细化。
无第二阶段竞争的框架协议程序,是指订立框架协议时已确定所有采购条款和条件的封闭式框架协议下的程序。

框架协议采购是指

4. 框架协议采购包括

框架协议采购,是指采购人通过招标或谈判采购,一次性与供应商签订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协议。
协议一般只约定单价(或最高限价)而不约定数量和总价,在协议期限内供应商不定期、不定量按协议条件多次分散提供货物和/或服务。其实质是通过有序竞争,与优选供应商建立稳定合作关系,整合内部需求资源和外部供应商资源,从而优化采购供应链。

框架协议采购程序,通常分两阶段进行:第一阶段甄选将与采购人签订框架协议的一个或多个供应商;第二阶段将框架协议下的采购合同授予已加入框架协议的一个供应商。
封闭式框架协议,是指最初未加入框架协议的供应商不可随后加入的框架协议。
开放式框架协议,是指除最初加入框架协议的当事人之外其他一个或多个供应商可随后加入的框架协议。
有第二阶段竞争的框架协议程序,是指有不止一个供应商的开放式框架协议或封闭式框架协议下的程序,在订立框架协议时无法充分准确确定的某些采购条款和条件将通过第二阶段竞争加以确定或细化。
无第二阶段竞争的框架协议程序,是指订立框架协议时已确定所有采购条款和条件的封闭式框架协议下的程序。

5. 框架协议采购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为了加强对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等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提高政府采购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框架协议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框架协议采购,是指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针对一定时期内的采购需求,通过公开征集的方式,确定多个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入围并与之签订框架协议,在实际需求发生时,由采购人或者公共服务项目的服务对象按照框架协议约定的规则,在入围供应商范围内确定成交供应商并授予合同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框架协议方式开展采购:
(一)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品目,采购人需要多频次采购且单笔采购金额低于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
(二)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品目,同一品目或同一采购项目年度采购预算超过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人自身需要多频次采购且采购数量、采购时间等不确定,单笔采购金额低于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由多家供应商承接有利于项目实施和提高项目绩效的;
(三)确定多家供应商由服务对象自主选择的公共服务项目。

框架协议采购管理办法

6. 什么是框架协议采购?

110号令第二条对框架协议采购作出了明确的定义,框架协议采购,是指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对技术、服务等标准明确、统一,需要多次重复采购的货物和服务,通过公开征集程序,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并订立框架协议,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按照框架协议约定规则,在入围供应商范围内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并订立采购合同的采购方式。

该定义明确了框架协议采购是一种采购方式,该采购方式在采购主体、适用范围、采购程序等与政府采购其它采购方式比较有较大的差异,容后详析。而框架协议是框架协议采购第一阶段所订立的协议,是征集人与入围供应商根据框架协议采购结果订立的合同,该合同是框架性的,包括入围供应商、入围产品、协议价格、协议期限等。所以,我们必须对框架协议与框架协议采购有一个区分与理解。

框架协议采购的内涵较丰富,一是明确了框架协议采购的征集人是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二是采购对象仅限于对技术、服务等标准明确、统一,需要多次重复采购的货物和服务;三是采购程序上通过公开征集和订立采购合同两个阶段。

基于上述定义,可以区分框架协议采购与单一项目采购的主要区别:一是适用范围不同。框架协议采购适用于多频次、小额度采购,不适用于单一项目采购;二是程序不同。框架协议采购具有明显的两阶段特征:第一阶段由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通过公开征集程序,确定入围供应商并订立框架协议;第二阶段由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按照框架协议约定规则,在入围供应商范围内确定成交供应商并订立采购合同;三是供应商范围不同。框架协议采购可以产生一名或多名入围供应商。

2021年1月财政部下发《关于开展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专项清理的通知》(财办库〔2021〕14号) 对采购人通过入围等方式设置的各类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等供应商库(以下简称“三库”)开展了专项清理工作。“三库”是采购人通过简单资格入围方式设置的供应商库,直接作为某一类采购项目后续投标或合同授予的对象。“三库”为什么要清理。因为“三库”缺乏明确的合同定价机制和价格竞争,且在成交供应商确定方面缺乏透明度和规范性,成为供应商市场准入的隐性门槛,妨碍了正常的市场竞争。框架协议采购与“三库”的主要区别:一是采购标的明确,即有具体技术和商务需求;二是定价机制明确,即从确定入围供应商到确定成交供应商、达成合同,都是针对具体采购标的、具体产品确定价格和进行价格竞争;三是合同授予透明,即确定成交供应商的规则事先公开,并且框架协议的成交结果要公开,接受各方监督。

框架协议采购为多频次、小额度采购提供了一种可供选择的采购方式,并非属于强制性采购方式。符合框架协议采购适用情形的,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可以实施框架协议采购,也可以按项目采购来执行,并非强制其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但一旦选择框架协议采购方式,就应当执行110号令的规定。


7. 什么叫框架协议采购?

110号令第二条对框架协议采购作出了明确的定义,框架协议采购,是指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对技术、服务等标准明确、统一,需要多次重复采购的货物和服务,通过公开征集程序,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并订立框架协议,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按照框架协议约定规则,在入围供应商范围内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并订立采购合同的采购方式。

该定义明确了框架协议采购是一种采购方式,该采购方式在采购主体、适用范围、采购程序等与政府采购其它采购方式比较有较大的差异,容后详析。而框架协议是框架协议采购第一阶段所订立的协议,是征集人与入围供应商根据框架协议采购结果订立的合同,该合同是框架性的,包括入围供应商、入围产品、协议价格、协议期限等。所以,我们必须对框架协议与框架协议采购有一个区分与理解。

框架协议采购的内涵较丰富,一是明确了框架协议采购的征集人是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二是采购对象仅限于对技术、服务等标准明确、统一,需要多次重复采购的货物和服务;三是采购程序上通过公开征集和订立采购合同两个阶段。

基于上述定义,可以区分框架协议采购与单一项目采购的主要区别:一是适用范围不同。框架协议采购适用于多频次、小额度采购,不适用于单一项目采购;二是程序不同。框架协议采购具有明显的两阶段特征:第一阶段由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通过公开征集程序,确定入围供应商并订立框架协议;第二阶段由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按照框架协议约定规则,在入围供应商范围内确定成交供应商并订立采购合同;三是供应商范围不同。框架协议采购可以产生一名或多名入围供应商。

2021年1月财政部下发《关于开展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专项清理的通知》(财办库〔2021〕14号) 对采购人通过入围等方式设置的各类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等供应商库(以下简称“三库”)开展了专项清理工作。“三库”是采购人通过简单资格入围方式设置的供应商库,直接作为某一类采购项目后续投标或合同授予的对象。“三库”为什么要清理。因为“三库”缺乏明确的合同定价机制和价格竞争,且在成交供应商确定方面缺乏透明度和规范性,成为供应商市场准入的隐性门槛,妨碍了正常的市场竞争。框架协议采购与“三库”的主要区别:一是采购标的明确,即有具体技术和商务需求;二是定价机制明确,即从确定入围供应商到确定成交供应商、达成合同,都是针对具体采购标的、具体产品确定价格和进行价格竞争;三是合同授予透明,即确定成交供应商的规则事先公开,并且框架协议的成交结果要公开,接受各方监督。

框架协议采购为多频次、小额度采购提供了一种可供选择的采购方式,并非属于强制性采购方式。符合框架协议采购适用情形的,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可以实施框架协议采购,也可以按项目采购来执行,并非强制其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但一旦选择框架协议采购方式,就应当执行110号令的规定。


什么叫框架协议采购?

8. 框架协议采购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框架招标,即框架协议招标,框架协议招标主要适合于企业集团或政府采购招标人采用集中一次组织招标,为下属多个实施主体在一定时期内因零星、应急或重复需要分批次采购技术标准、规格、和要求相同的货物或同一类型的服务。招标人通过招标,与中标人形成货物或服务同一采购框架协议,协议中一般只约定有效期内采购货物和服务的技术标准、规格和要求及其合同单价,不约定或大致约定采购标的数量和合同总价,各采购实施主体按照采购框架协议分别与一个或几个中标人分批次签订和履行采购合同协议。为了适应有效期内货物和服务产生的价格波动,框架协议中可以选择确定一个价格联动指数,适时调整框架协议确定的货物和服务合同单价,也可以采用定期更新补充框架协议中标人数量及其中标单价的动态调整办法。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第七十七条 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第七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第八十条 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 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