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定义

2024-05-01 19:55

1.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定义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指将原来由政府直接提供的、为社会公共服务的事项交给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或市场机构来完成,并根据社会组织或市场机构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评估后支付服务费用,即“政府承担、定项委托、合同管理、评估兑现”,是一种新型的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随着服务型政府的加快建设和公共财政体系的不断健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将成为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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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相关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什么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理解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时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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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例子及什么是政府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

广州市政府目前在20个街道办进行购买社会服务试点,政府购买服务的领域非常广泛,包括社会福利与救助、矛盾调处、权益维护、心理辅导、行为矫治、社区矫正、劳动就业、医疗卫生、青少年教育、残障康复、婚姻家庭等领域。
 
什么是政府:
政府是一个国家为维护和实现特定的公共利益,按照区域划分原则组织起来的,以暴力为后盾的政治统治和社会管理组织。广义的政府是指国家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等公共机关的总合。代表着社会公共权力。狭义政府指国家政权机构中的行政机关,即一个国家政权体系中依法享有行政权力的组织体系。我国宪法规定,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立法权,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检察权,人民政府自动行使行政权。一般我们使用狭义的政府概念。政府有以下特点:(1)从行为目标看,政府行为一般以公共利益为服务为目标,在阶级社会里,它以统治阶级的利益为服务目标;(2)从行为领域看,政府行为主要发生在公共领域;(3)从行为方式看,政府行为一般以强制手段(国家暴力)为后盾,具有凌驾于其他一切社会组织之上的权威性和强制力;(4)从组织体系看,政府机构具有整体性,它由执行不同职能的机关,按照一定的原则和程序结成严密的系统,彼此之间各有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5.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理论基础

1.激励经济学理论的借鉴 在经济学理论中,“激励性规制”已不是陌生的微观经济学语词,作为对既有规制理论的反思,经济学理论做了二维性的诠释,即认为部分规制的目的指向不单单是单向度的约束,而另有引导、激励性的一面。例如特许投标以特许权激励私人或组织体完成某一事务,区域间竞争规制引导双方或多方合作的实现,改观了管制、约束引致的理论僵局。经济学上的这一理论,对经济法规制理念的转变颇有借鉴意义,尤其适用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这一多元主体合作的领域。政府向社会公共服务组织购买服务,并与之形成契约式合作,如何保证其合作的持久需要制度的切实激励。于是,作为对经济学研究成果的回应,经济法必然将激励性规制的经济学理论融入其分析研究的视角中,生成了日本学者金泽良雄先生所提出的二维划分规制的理论。其中促进保护的“积极性规制”便是经济法视角激励分析的理论成因。2.公私多元合作与放松规制的理念就国际公共服务发展趋势而言,政府单一提供的模式早已不适用于公共服务领域,市场组织和社会组织参与和补充服务的功能则日渐受到重视,以致多元主体公私合作的模式日渐成为管理学一再主张的公共服务提供模式。更为重要的是,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模式可避免政府包办服务单一性、资源和能力有限性等弊病,满足民众对公共服务多元化的需求,更能激励公共服务的市场化购买。西方国家在公共服务的提供上,经历了从规制向放松规制的转变,公共服务的公私合作模式在以社会主导抑或私化运作的格局形成强大的生命力。美国90%以上的公共服务通过私化外包的方式转包,欧洲福利国家以社会组织承接服务的形式构建“政府--社会”二元提供公共服务的格局。两种模式各有特色,其共性地特点在于放松规制,借助市场、社会组织的优势,增强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3.法权互动理论的佐证一改传统法权“互侵”的局面,现、当代经济法在对待权力与权利的关系上更强调两者的“互动”,即主张权力与权利之间的协调。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中,政府将公共服务委托给社会公共服务组织提供,倘若以政府的权力侵及社会公共服务组织的权利,则无以有效激发后者提供公共服务的动力。于是,法权互动的理论力求凸显服务组织的权利,以恰当的法权分配保障社会组织体的权利,从而激励主体功能的发挥。由此可见,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模式内含激励的要素,经济法将激励作为其基本的分析工具时,则应注重以制度的激励契合其内在激励性的需求。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理论基础

6.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参考基点

与规制分析的不同,激励分析关注在政府向市场或社会购买公共服务的经济行为中,如何以制度鼓励与促进参与主体的发展,进而形成公共服务购买模式长久运作的机制。由此便形成了激励分析政府购买服务的基本面。 1.政府经济行为市场化的定位政府购买,从上述的定义和名称的用词上看,是政府作为经济主体购买市场中服务的行为,学理上将之归结为“政府经济行为”。观诸政府经济行为的研究,自上世纪80-90年代至今,便有颇多的研究文献从规范化、规制政府失灵的角度出发剖析此问题,而于新近则形成了诸如管斌为代表的对政府经济行为作一博士论文层面的系统分析。 与此成熟的规制分析不同,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激励性的把握上,市场化的基本定位确需明晰:一则明确市场化购买的动因;二则其购买的要素,即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和购买服务的范围;再则确认政府购买服务的法律程式以规范其运作。2.专业化服务释放社会组织的功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借助专业服务机构的优势完成公共服务提供的举措。在打破公共服务政府垄断、单一提供局面的同时,引导民间主体、民间资本多方地参与,推动社会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并促成市场组织功能领域的拓展。以企业服务外包的成功案例为借鉴,专业化公共服务的提供可改观当前我国公共服务多元化提供能力的不足。于是,经济法激励的着眼点则是如何通过制度促进社会组织体的培育,是政府购买服务模式又一核心的要素。3.公私契约化合作的权利型导向政府购买服务区别于以往政府包办、政府补贴等传统的公共服务提供方式,以契约化生成公私合作模式。此类基于合同委托而产生的公共服务提供模式,是出于社会公共服务组织权利的维护:一则可保持社会公共服务组织体应有的主体独立性而非职能授予下的非独立性,二则可明确服务的事项而并非事务的随意指定,更不会产生如俄罗斯政府主导下社会组织偏离自身既有角色定位的冲突。

7.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介绍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指政府通过公开招标、定向委托、邀标等形式将原本由自身承担的公共服务转交给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履行,以提高公共服务供给的质量和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改善社会治理结构,满足公众的多元化、个性化需求。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介绍

8. 我国地方政府应该购买哪些公共服务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政府要加强各类公共服务提供,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力度。做好公共服务,是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目前,我国公共服务的制度框架初步形成,上学、就业、就医、社会保障、文化生活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得到了有效缓解。但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快速推进,政府在公共服务提供中缺位等问题仍然十分突出,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难以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要求。落实中央部署,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需要不断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
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须处理好几个关系。一是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当前,在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领域,政府投入不足;在交通、供水、供电等基础建设领域,政府投入过多。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应解决政府职责定位问题,以市场失灵作为政府行为的边界,注重发挥政府投入的引导作用,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二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关系。教育、就业、环境等方面的公共服务具有区域溢出性,人们会“用脚投票”选择居住地区,此类公共服务应由中央政府主导提供。养老、医疗等区域性强的公共服务,应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作用,中央政府在财政补助、社会保险等方面给予一定政策支持。三是政府间财力与事权的关系。针对各级政府间“财力上移,事权下移”和一些地方政府过度依赖“土地财政”、“寅吃卯粮”等现状,公共服务的支出重心应向中央和省级政府上移,逐步推广省直管县模式以及乡财县管模式。进而在公共财政框架下,按照公共服务属性和地方政府财力划分各级政府的事权。
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有利于调动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积极性,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缓解公共服务供需矛盾。公开、公平、公正是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应始终坚持的原则。各级政府应健全相关制度,保证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信息公开透明,便于社会监督,把资金花在“刀刃”上。严格界定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和购买内容,防范违法违规行为。积极创新政府购买方式,弥补单一政府采购模式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