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各项中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有

2024-05-13 20:51

1. 下列各项中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有

  递延所得税负债是指根据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计算的未来期间应付所得税的金额。
  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是和暂时性差异相对应的,可抵减暂时性差异是将来可用来抵税的部分,是应该收回的资产,所以对应递延所得税资产。

  递延所得税负债是由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对于影响利润的暂时性差异,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应该调整“所得税费用”。例如会计折旧小于税法折旧,导致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如果产品已经对外销售了,就会影响利润,所以递延所得税负债应该调整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如果暂时性差异不影响利润,而是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则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应该调整资本公积。例如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按照公允价值来计量的,公允价值产升高了,会计上调增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并确认的资本公积,因为不影响利润,所以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不能调整所得税费用,而应该调整资本公积。

下列各项中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有

2. 国债利息收入免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问题

国债的确认利息支出的分录
借:财务费用 2044.7*4%
       应付债券-利息调整   2000*5%-2044.7*4%
       贷:应付利息  2000*5%
所以如上所示,记入财务费用的是2044.7*4%,这才是真正记入损益的金额,这才是真正影响所得税的金额,所以在进行应纳所得额调整的时候,应当扣除2044.7*4%。
      如果你不理解上述分录,你可以查阅下债券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的教材。

3. 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有哪些?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根据所得税准则确认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所得税负债。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应纳税暂时性差异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递延所得税负债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在确认相关资产、负债时,根据所得税准则应予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借记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费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2、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根据所得税准则应予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大于本科目余额的,借记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费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予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小于本科目余额的,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的余额。2006年新的会计准则中,将原有的递延税款科目,更名为递延所得税负债。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情况。
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意思:
1、是由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对于影响利润的暂时性差异,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应该调整“所得税费用”。例如会计折旧小于税法折旧,导致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如果产品已经对外销售了,就会影响利润,所以递延所得税负债应该调整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2、如果暂时性差异不影响利润,而是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则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应该调整资本公积。例如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按照公允价值来计量的,公允价值产升高了,会计上调增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并确认的资本公积,因为不影响利润,所以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不能调整所得税费用,而应该调整资本公积。

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有哪些?

4. 国债利息收入免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问题

国债的确认利息支出的分录
借:财务费用
2044.7*4%
应付债券-利息调整
2000*5%-2044.7*4%
贷:应付利息
2000*5%
所以如上所示,记入财务费用的是2044.7*4%,这才是真正记入损益的金额,这才是真正影响所得税的金额,所以在进行应纳所得额调整的时候,应当扣除2044.7*4%。
如果你不理解上述分录,你可以查阅下债券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的教材。

5. 我国对债权人持有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判断对错并说明理由

我国对债权人持有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判断对错并说明理由 ----错。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国债利息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纳个人所得税。其中,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我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即国库券利息;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对于一些经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以企业债券形式筹集部分建设资金或经营性资金,如铁道部发行的中铁建设债券,中国建设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用于自身经营的债券等,均不属于免税债券范畴,因此,对个人投资企业债券没有免税照顾。

我国对债权人持有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判断对错并说明理由

6. 某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40万元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筹划?

国债利息收入,属于免税收入,因此某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40万元,无需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筹划

7. 所得税核算中,国债利息收入的免征问题


所得税核算中,国债利息收入的免征问题

8. 国债利息收入计免征企业所得税,利息收入是指票面利息收入,还是按摊余成本计算的实际利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按以下公式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上述公式中的“国债金额”,按国债发行面值或发行价格确定;“适用年利率”按国债票面年利率或折合年收益率确定;如企业不同时间多次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持有天数”可按平均持有天数计算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的规定,企业取得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即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应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未经备案,企业不能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表》;

(二)取得财政部国债利息收入的明细资料及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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