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光弘科技自离有工资吗

2024-04-30 03:12

1. 嘉兴光弘科技自离有工资吗

普工一个月(每星期至少6天)也只能拿3000多,大概3500左右的样子。进来容易出去难。问过很多员工,普遍工作时间不到2个月。工资太低,员工离职特别快。一个四五百人的工厂,天天招人,你不能说是工人有问题吧,只能说待遇太低。但进来容易离职难。你要离职,他们不批,即使批,都要等到每个月的15号才能交上去,然后到下个月的15号才能离职。否则不给你工资。试用期也是如此。通过各种手段强留人或者想不给钱。还有,通过招进来的很多是中介,中介招人都给回扣的。也写明带老乡进来一个人给200,带女的给300。这样只能说明缺人招不到人,为什么招不到,待遇低呗,留不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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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嘉兴,自离后,自己可以去社保局停保吗

你在单位离职后的一个月后,单位会交还给你所有社保资料,带着它到所在社区或者区一级社保局办理社保(养老+医疗)“转型”手续,即单位缴费模式转变为个人缴费模式,这样就可以以“自由职业”的形式自己交纳社保(养老+医疗),并且使其继续有效。

3. 嘉兴闻泰办理自离手续需要让谁签字?

答: 嘉兴闻泰办理自离手续需要让厂长签字
祝学业有成
步步高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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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KEESON)是一家专业研发制造销售智能卧室家具,并致力于健康睡眠智能技术与大数据应用的跨国企业。美式智能电动床发明开创者。目前产销量全球行业第一。KEESON发轫于美国,产品畅销美欧澳亚市场。旗下拥有众多享誉业内的全资子品牌:Softide、Ergomotion、Southbay、Dsuperieur、Relax。
法定代表人:唐国海
成立时间:2005-10-19
注册资本:11274.945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330411000023724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公司地址: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镇秋茂路158号

5. 嘉兴闻泰集团自离工资会不会到帐?

擅自离职,解除劳动合同当日是工资结算日,单位拖欠工资的,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期限发放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还要加付赔偿金; 协调不成当事人再申请劳动仲裁。擅自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的,单位也可以依法要求劳动者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以及《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嘉兴闻泰集团自离工资会不会到帐?

6. 嘉兴闻泰集团自离的话,工资会不会到帐?

擅自离职,解除劳动合同当日是工资结算日,单位拖欠工资的,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期限发放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还要加付赔偿金; 协调不成当事人再申请劳动仲裁。擅自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的,单位也可以依法要求劳动者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以及《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