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时效

2024-05-16 13:02

1. 行政处罚时效

法律分析:行政处罚的时效是两年,对违法行为人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追究行政责任,给予行政处罚的有效期限。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行政处罚时效

2. 行政处罚时效

一、行政处罚时效为几年1、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为2年。在违法行为发生后2年内未被行政机关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二、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哪些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3. 行政处罚时效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时效期限为两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行政处罚时效

4. 行政处罚的时效

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时效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追究行政责任,给予 行政处罚 的有效期限。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这一规定包括以下几层涵义: 第一,在该违法行为发生后的两年内,对该违法行为有 管辖权 的行政机关未发现这一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事实,行政处罚法时效在两年后,无论在何时发现了这一违法事实,对当时的违法行为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时效的规定期限是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就开始计算的。 “违法行为发生之日”是指违法行为完成或者停止之日。如,运输违禁品,在路途上用了五天时间,应当以最后一天将违禁品转交他人起开始计算追诉期限。 第三,对于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这里的“连续”状态是指违法行为人连续实施同一种违法行为,基于同一个违法故意,连续实施了数个独立的违法行为,这些违法行为触犯的是同一行政处罚规定。如某违法行为人连续多次出售损害人体健康的“豆猪肉”,这一行为违反了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由于多次出售,这一违法行为就是处于“连续”状态的,对其 追诉时效 的计算,就要从最后一个违法行为实施完毕时计算,也就是从最后一次出售“豆猪肉”的时间计算,对这一连续性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对于大多数行政处罚案件来说,追究时效为两年,同时也明确规定在行政处罚时效问题上“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考虑到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十分复杂,行政违法案件又千差万别,作出这样灵活的规定有利于行政处罚的有效执行。 实践中,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对时效问题作出了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公安机关没有发现的,不再处罚。前款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根据这一规定,对于违反有关治安管理方面的行政违法行为,追诉时效就应以六个月为限,不再执行两年的规定。 在制定行政处罚法的过程中,关于处罚时效问题,是否规定,如何规定,各方面有许多不同意见。一些同志提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涉及社会生活的众多领域,情况复杂,有些特殊的行政违法行为被发现需要较长一段时间,如:出售假种子的行为,必须要等到植物生长到一定阶段才能判断,短时间内对这一违法行为很难发现;又如对于一些违反工商管理、税务管理的行为,平时不易发现,经常是在进行大规模年检时才被揭露出来;再如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等行为,有的需要相当一段时间才能发现。 因此,行政处罚的时效如果规定的时间过短,有可能使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而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者逃避处罚,逍遥法外。因此,一些同志建议对行政处罚的时效不作规定,或者规定一个相对长一点的时间。 时效,是行政处罚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的方面,行政处罚法是基本法律,应当规定时效。这是第一的考虑,同时也要考虑到行政处罚的特点以及行政管理的多样性,行政处罚法将时效规定为两年,以适应行政管理的需要。 刑罚 与行政处罚在处罚的性质是不同的,所以在对于时效问题规定的方法上也是不同。 刑法 关于犯罪追诉的时效,是根据犯罪行为的轻重以及可能给予的处罚,作出的规定,它的追诉期限与犯罪的法定刑期相适应,不是一个统一的时效期限。 刑 法规 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 有期徒刑 的,经过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 死刑 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行政处罚法规定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规定追诉时效只规定了两年一个期限,没有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而规定不同的追诉期限。这主要是因为,违法行为与 刑事犯罪 情况不同,违法行为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触犯法律、法规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总的说,这类违法行为是比较轻微的违法行为,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相对来说是较小的。 因此,对于这类违法行为的处罚,从处罚手段上看,比刑罚要轻;从处罚的目的上看,更注重纠正违法行为,教育违法行为人自觉守法。因此,从这个角度说,行政处罚法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不宜规定过长,也不必过细。同时,由于 行政处罚的种类 包括:申诫罚、财产罚、人身罚、行为罚几大类,不同于刑罚,因而也不好以不同的处罚种类规定不同的追诉期限。所以规定一个统一的2年追诉期限,是比较适当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5. 行政处罚的时效

现在,很多人可能不小心受到了 行政处罚 ,但是却不知道这个行政处罚的有效时间是多少,因此了解行政处罚的有效时间是很好的。所以接下来我们就来聊聊行政处罚规定的有效时间是多久。 在针对行政处罚的时间规定是由 行政处罚法 规定的。在该法之中是这样来描述的:针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人,将会对他们进行相应的行为责任的追究,并且需要确定他们行政处罚的时间限制。一般这个时间限制是两年。如果在违反了行政管理秩序后两年内没有被发现,就不会再对你进行行政处罚了。但是这两年的期限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算的呢? 一般情况下:两年的有效时限是从违反行政管理的当天开始计算的,但是如果你违反这个行政管理是连续几天或者是有规律的违反的话,时间限制就是从你什么时候结束这个行为才什么时候开始计算,比如你是在明知道是违禁物品的情况下还帮着开车运输的,那么当你什么时候将违禁物品交给别人,什么时候开始计算这个行为处罚的有效时间。 简单对上面的话语进行概述以下就是:如果你违反了行为管理秩序,在两年之内,管理该违法行为机关的人没有发现你违反行为管理秩序的事实,那么两年一过,该行政机关即使发现了这一事实,也不能再对你进行行为处罚了。对于众多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案件,它的行为处罚期限都是两年,但是行为处罚法也明确地说了:在法律有另外规定的除外。这是因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是多种多样的,每个案件当时的情况也是不一样的,因此行政处罚法才有这样的规定,也正是因为这样的规定,才能公正地对待触反法律的人。

行政处罚的时效

6. 行政处罚时效

您好,针对您的矿产 行政处罚 时效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处罚法 中规定的时效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追究行政责任,给予行政处罚的有效期限。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这一规定包括以下几层涵义: 第一,在该违法行为发生后的两年内,对该违法行为有 管辖权 的行政机关未发现这一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事实,在两年后,无论在何时发现了这一违法事实,对当时的违法行为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时效的规定期限是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就开始计算的。 “违法行为发生之日”是指违法行为完成或者停止之日。如,运输违禁品,在路途上用了五天时间,应当以最后一天将违禁品转交他人起开始计算追诉期限。 第三,对于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这里的“连续”状态是指违法行为人连续实施同一种违法行为,基于同一个违法故意,连续实施了数个独立的违法行为,这些违法行为触犯的是同一行政处罚规定。如某违法行为人连续多次出售损害人体健康的“豆猪肉”,这一行为违反了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由于多次出售,这一违法行为就是处于“连续”状态的,对其 追诉时效 的计算,就要从最后一个违法行为实施完毕时计算,也就是从最后一次出售“豆猪肉”的时间计算,对这一连续性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对于大多数行政处罚案件来说,追究时效为两年,同时也明确规定在行政处罚时效问题上“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考虑到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十分复杂,行政违法案件又千差万别,作出这样灵活的规定有利于行政处罚的有效执行。 实践中,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对时效问题作出了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公安机关没有发现的,不再处罚。前款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根据这一规定,对于违反有关治安管理方面的行政违法行为,追诉时效就应以六个月为限,不再执行两年的规定。 在制定行政处罚法的过程中,关于处罚时效问题,是否规定,如何规定,各方面有许多不同意见。一些同志提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涉及社会生活的众多领域,情况复杂,有些特殊的行政违法行为被发现需要较长一段时间,如:出售假种子的行为,必须要等到植物生长到一定阶段才能判断,短时间内对这一违法行为很难发现;又如对于一些违反工商管理、税务管理的行为,平时不易发现,经常是在进行大规模年检时才被揭露出来;再如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等行为,有的需要相当一段时间才能发现。 因此,行政处罚的时效如果规定的时间过短,有可能使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而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者逃避处罚,逍遥法外。因此,一些同志建议对行政处罚的时效不作规定,或者规定一个相对长一点的时间。 时效,是行政处罚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的方面,行政处罚法是基本法律,应当规定时效。这是第一的考虑,同时也要考虑到行政处罚的特点以及行政管理的多样性,行政处罚法将时效规定为两年,以适应行政管理的需要。 刑罚 与行政处罚在处罚的性质是不同的,所以在对于时效问题规定的方法上也是不同。 刑法 关于犯罪追诉的时效,是根据犯罪行为的轻重以及可能给予的处罚,作出的规定,它的追诉期限与犯罪的法定刑期相适应,不是一个统一的时效期限。 刑 法规 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 有期徒刑 的,经过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 死刑 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行政处罚法规定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规定追诉时效只规定了两年一个期限,没有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而规定不同的追诉期限。这主要是因为,违法行为与 刑事犯罪 情况不同,违法行为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触犯法律、法规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总的说,这类违法行为是比较轻微的违法行为,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相对来说是较小的。 因此,对于这类违法行为的处罚,从处罚手段上看,比刑罚要轻;从处罚的目的上看,更注重纠正违法行为,教育违法行为人自觉守法。因此,从这个角度说,行政处罚法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不宜规定过长,也不必过细。同时,由于 行政处罚的种类 包括:申诫罚、财产罚、人身罚、行为罚几大类,不同于刑罚,因而也不好以不同的处罚种类规定不同的追诉期限。所以规定一个统一的2年追诉期限,是比较适当的。

7. 行政处罚时效

行政处罚法 中规定的时效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追究行政责任,给予 行政处罚 的有效期限。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这一规定包括以下几层涵义: 第一,在该违法行为发生后的两年内,对该违法行为有 管辖权 的行政机关未发现这一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事实,在两年后,无论在何时发现了这一违法事实,对当时的违法行为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时效的规定期限是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就开始计算的。 “违法行为发生之日”是指违法行为完成或者停止之日。如,运输违禁品,在路途上用了五天时间,应当以最后一天将违禁品转交他人起开始计算追诉期限。 第三,对于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这里的“连续”状态是指违法行为人连续实施同一种违法行为,基于同一个违法故意,连续实施了数个独立的违法行为,这些违法行为触犯的是同一行政处罚规定。如某违法行为人连续多次出售损害人体健康的“豆猪肉”,这一行为违反了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由于多次出售,这一违法行为就是处于“连续”状态的,对其 追诉时效 的计算,就要从最后一个违法行为实施完毕时计算,也就是从最后一次出售“豆猪肉”的时间计算,对这一连续性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对于大多数行政处罚案件来说,追究时效为两年,同时也明确规定在行政处罚时效问题上“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考虑到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十分复杂,行政违法案件又千差万别,作出这样灵活的规定有利于行政处罚的有效执行。 实践中,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对时效问题作出了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公安机关没有发现的,不再处罚。前款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根据这一规定,对于违反有关治安管理方面的行政违法行为,追诉时效就应以六个月为限,不再执行两年的规定。 在制定行政处罚法的过程中,关于处罚时效问题,是否规定,如何规定,各方面有许多不同意见。一些同志提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涉及社会生活的众多领域,情况复杂,有些特殊的行政违法行为被发现需要较长一段时间,如:出售假种子的行为,必须要等到植物生长到一定阶段才能判断,短时间内对这一违法行为很难发现;又如对于一些违反工商管理、税务管理的行为,平时不易发现,经常是在进行大规模年检时才被揭露出来;再如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等行为,有的需要相当一段时间才能发现。 因此,行政处罚的时效如果规定的时间过短,有可能使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而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者逃避处罚,逍遥法外。因此,一些同志建议对行政处罚的时效不作规定,或者规定一个相对长一点的时间。 时效,是行政处罚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的方面,行政处罚法是基本法律,应当规定时效。这是第一的考虑,同时也要考虑到行政处罚的特点以及行政管理的多样性,行政处罚法将时效规定为两年,以适应行政管理的需要。 刑罚 与行政处罚在处罚的性质是不同的,所以在对于时效问题规定的方法上也是不同。 刑法 关于犯罪追诉的时效,是根据犯罪行为的轻重以及可能给予的处罚,作出的规定,它的追诉期限与犯罪的法定刑期相适应,不是一个统一的时效期限。 刑 法规 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 有期徒刑 的,经过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 死刑 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行政处罚法规定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规定追诉时效只规定了两年一个期限,没有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而规定不同的追诉期限。这主要是因为,违法行为与 刑事犯罪 情况不同,违法行为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触犯法律、法规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总的说,这类违法行为是比较轻微的违法行为,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相对来说是较小的。 因此,对于这类违法行为的处罚,从处罚手段上看,比刑罚要轻;从处罚的目的上看,更注重纠正违法行为,教育违法行为人自觉守法。因此,从这个角度说,行政处罚法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不宜规定过长,也不必过细。同时,由于 行政处罚的种类 包括:申诫罚、财产罚、人身罚、行为罚几大类,不同于刑罚,因而也不好以不同的处罚种类规定不同的追诉期限。所以规定一个统一的2年追诉期限,是比较适当的。

行政处罚时效

8. 行政处罚时效

对于逃税 行政处罚 时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处罚法 中规定的时效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追究行政责任,给予行政处罚的有效期限。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这一规定包括以下几层涵义: 第一,在该违法行为发生后的两年内,对该违法行为有 管辖权 的行政机关未发现这一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事实,在两年后,无论在何时发现了这一违法事实,对当时的违法行为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时效的规定期限是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就开始计算的。 “违法行为发生之日”是指违法行为完成或者停止之日。如,运输违禁品,在路途上用了五天时间,应当以最后一天将违禁品转交他人起开始计算追诉期限。 第三,对于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这里的“连续”状态是指违法行为人连续实施同一种违法行为,基于同一个违法故意,连续实施了数个独立的违法行为,这些违法行为触犯的是同一行政处罚规定。如某违法行为人连续多次出售损害人体健康的“豆猪肉”,这一行为违反了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由于多次出售,这一违法行为就是处于“连续”状态的,对其 追诉时效 的计算,就要从最后一个违法行为实施完毕时计算,也就是从最后一次出售“豆猪肉”的时间计算,对这一连续性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对于大多数行政处罚案件来说,追究时效为两年,同时也明确规定在行政处罚时效问题上“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考虑到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十分复杂,行政违法案件又千差万别,作出这样灵活的规定有利于行政处罚的有效执行。 实践中,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对时效问题作出了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公安机关没有发现的,不再处罚。前款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根据这一规定,对于违反有关治安管理方面的行政违法行为,追诉时效就应以六个月为限,不再执行两年的规定。 在制定行政处罚法的过程中,关于处罚时效问题,是否规定,如何规定,各方面有许多不同意见。一些同志提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涉及社会生活的众多领域,情况复杂,有些特殊的行政违法行为被发现需要较长一段时间,如:出售假种子的行为,必须要等到植物生长到一定阶段才能判断,短时间内对这一违法行为很难发现;又如对于一些违反工商管理、税务管理的行为,平时不易发现,经常是在进行大规模年检时才被揭露出来;再如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等行为,有的需要相当一段时间才能发现。 因此,行政处罚的时效如果规定的时间过短,有可能使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而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者逃避处罚,逍遥法外。因此,一些同志建议对行政处罚的时效不作规定,或者规定一个相对长一点的时间。 时效,是行政处罚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的方面,行政处罚法是基本法律,应当规定时效。这是第一的考虑,同时也要考虑到行政处罚的特点以及行政管理的多样性,行政处罚法将时效规定为两年,以适应行政管理的需要。 刑罚 与行政处罚在处罚的性质是不同的,所以在对于时效问题规定的方法上也是不同。 刑法 关于犯罪追诉的时效,是根据犯罪行为的轻重以及可能给予的处罚,作出的规定,它的追诉期限与犯罪的法定刑期相适应,不是一个统一的时效期限。 刑 法规 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 有期徒刑 的,经过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 死刑 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行政处罚法规定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规定追诉时效只规定了两年一个期限,没有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而规定不同的追诉期限。这主要是因为,违法行为与 刑事犯罪 情况不同,违法行为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触犯法律、法规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总的说,这类违法行为是比较轻微的违法行为,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相对来说是较小的。 因此,对于这类违法行为的处罚,从处罚手段上看,比刑罚要轻;从处罚的目的上看,更注重纠正违法行为,教育违法行为人自觉守法。因此,从这个角度说,行政处罚法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不宜规定过长,也不必过细。同时,由于 行政处罚的种类 包括:申诫罚、财产罚、人身罚、行为罚几大类,不同于刑罚,因而也不好以不同的处罚种类规定不同的追诉期限。所以规定一个统一的2年追诉期限,是比较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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