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买房子后还有住房补贴吗?住房补贴能领多少年

2024-05-16 21:46

1. 江苏买房子后还有住房补贴吗?住房补贴能领多少年

很多的朋友们对于买房子的住房补贴的问题不太了解,不知道具体是要怎么进行补贴的。其实买房子补贴也是国家实行的一种补贴政策,不同的城市具体的补贴政策也是不同的。那么江苏买房子后还有住房补贴吗?住房补贴能领多少年?我们来了解一下吧。   
   很多的朋友们对于 买房 子的 住房补贴 的问题不太了解,不知道具体是要怎么进行补贴的。其实买房子补贴也是国家实行的一种补贴政策,不同的城市具体的补贴政策也是不同的。那么江苏买房子后还有住房补贴吗?住房补贴能领多少年?我们来了解一下吧。
     
    江苏买房子后还有住房补贴吗? 
   江苏买房子后还有住房补贴。补贴对象如下:
   1、江苏住房补贴发放的对象是职工。目前,经济发达地方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已经实施,企业根据自身的条件参照执行,经济欠发展的地区还无法实施。
   2、已按房改优惠政策购买了规定面积标准住房的职工不享受住房补贴;承租公有住房的职工在自愿退出所租住的住房后,可以享受住房补贴。职工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住房补贴办法和职工住房面积标准按地方政府规定施行。
   3、江苏住房补贴是国家为职工解决住房问题而给予的补贴资助,即将单位原有用于建房、 购房 的资金转化为住房补贴,分次(如按月)或一次性地发给职工,再由职工到住房市场上通过购买或租赁等方式解决自己的住房问题。
    江苏住房补贴能领多少年? 
   1、江苏住房补贴:一次性补贴方式,在职工购房时一次性发放。对申请领取一次性补贴的职工应当有工作年限的规定,原则上为 25年。
   2、江苏住房补贴:按月补贴方式,在住房补贴发放年限(一般为 25 年)内,按月计算,存入个人账户,在职工买房时领取。
   3、江苏住房补贴:基本补贴加一次性补贴办法。按一般职工(办事员)住房面积标准,按月计发基本补贴,各级干部与一般职工因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之差形成的差额,在其购房时一次性发放。至于哪个城市选择何种发放方式,可由市(县)人民政府从本地实际出发,结合可划转用住房补贴的资金状况,选 择住房补贴的发放方式。
   江苏的朋友们可以根据当地的政策来进行 房屋 补贴的领取,具体的办理流程可以咨询一下当地的相关部门,按照当地的政策来进行领取。以上就是我关于江苏买房子后还有住房补贴吗?住房补贴能领多少年?的相关介绍,希望对于江苏的朋友们领取住房补贴都有一定的帮助。
   

江苏买房子后还有住房补贴吗?住房补贴能领多少年

2. 南京有购房补贴你为什么不领呢?

南京购房补贴政策有哪些的相关知识,大家可以了解一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调整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上调一个百分点,即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由6%调整为7%。部、省属单位和具备下列条件的市属企业,经市房改办批准,可调整为8%。
  外资企业和员工存款比例保持在10%。贫困企业由法定代表人、职工代表申请,经会议讨论通过,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经市房改办批准,可维持原存款比例6%,但存款基数不变,数量还需要调整。
  存款基数按1999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发放。平均月薪超过2000元,按2000元计算,低于月最低工资390元的,按390元计算。
南京购房.png
  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实行的住房补贴,改为单位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的形式,即单位为“新职工”缴纳的公积金,职工缴纳的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由两部分组成,暂按原规定执行。
  二、关于调整公租房租金
  砖混一类公租房每平方米租金由1.60元调整为2.00元,砖混二类公租房租金
  从1.36元调整到1.70元。市政府规定,公租房每平方米范围内的砖和混凝土租金不得出售。
  第一类由1.45元调整为1.55元,第二类由1.24元调整为1.32元,第三类由1.06元调整为1.13元,简易房从0.63元调整到0.67元。
  所有调整因素保持不变。租金补贴比例2.5%不做调整,补贴基数以1999年职工本人月平均水平为基础工资或每月退休工资执行。
  2000年6月30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救济户(对象),非从业人员特护户(对象)和低于生活保障线的职工家庭,以及市总工会认定的贫困企业的贫困职工家庭
  南京最新住房安置政策,省市公积金政策保持不变。南京不申请“等额贷款”法院认为,租金核减政策仍按照市政府宁〔1998〕278号文件执行

3. 南京哪些人可以享受住房补贴?标准是什么

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范围是各单位的无房职工,和住房面积未达到其级别所对应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其中包括离退休职工,符合特定条件的一部分职工。为此我就来介绍一下有关于南京哪些人可以享受住房补贴?南京住房补贴标准是什么?   
    住房补贴 的发放对象范围是各单位的无房职工,和住房面积未达到其级别所对应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其中包括离退休职工,符合特定条件的一部分职工。为此我就来介绍一下有关于南京哪些人可以享受住房补贴?南京住房补贴标准是什么?
    一、南京哪些人可以享受住房补贴? 
   1、本人及配偶未享受过购、建住房优惠政策的在职或离退休干部职工。建私房的干部职工,没有享受过政府低价划地及单位发放建房、改建或大修等补助费用的,经单位同意,有关部门审定,可领取住房补贴。
   2、子女与父母同住增加30平方米住房标准参加购房的,其父母已按原购房时的职务标准和现行房改优惠政策重新购买、补足房价款,可领取住房补贴。
   3、已购买了 房改房 ,但未达到实施房改时职务住房面积规定上限标准的干部职工(一般干部职工75㎡,科级85㎡,处级100㎡,厅级130㎡),单位有条件的可实行一次性住房差额补贴。计算公式如下:个人住房差额补贴=本人货币补贴总额*(本人住房面积上限-本人已购公房面积)/本人住房面积上限。
    二、南京住房补贴标准是什么? 
   1、住房补贴即租房补贴,具体标准为:正部级240元/月,副部级210元/月,正司级130元/月,副司级115元/月,正处级100元/月。
   副处级(包括技术工人中的科级(包括技术工人、技师和25年以上科员、办事员、初中级技术人员和普通工人)80元/月,科以下70元/月。
   2、按月领取的 购房补贴 ,1999年至2004年的职工,按当月标准工资×月住房补贴系数(0.66),2005年1月1日以后的实行定额发放:科级以下800元,副科级900元,正科级1000元,副处级1100元,正处级1200元,副司级1400元,正司级1600元,机关工勤人员,普通工人800元,技术工人中技师可达1100元。
   3、另外,无房一次性补贴和住房未达标补贴,仅对1998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发放;级差补贴则指有房老职工在其现住房面积经达标、未达标、超标处理后,因职务、技术等级晋升,按晋升后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与晋升前的差额一次性补贴。
   以上是我为大家介绍的南京哪些人可以享受住房补贴?南京住房补贴标准是什么的内容了。目前职工解决住房问题的途径,主要是利用包括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工资等,并通过住房贷款的支持来解决。符合南京住房补贴条件的,可以申请住房补贴了。
   

南京哪些人可以享受住房补贴?标准是什么

4. 南京住房补贴

南京住房补贴申请条件一、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申请条件1、全日制普通高校(含海外留学人员)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在全日制技工院校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2、毕业2年内在我市纳税的各类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就业且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在宁自主创业,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3、在南京无自有住房(或与父母共有家庭唯一一套住房),且租房居住。特别注意:以上条件需同时具备。二、外来务工人员住房补贴申请条件1、住房情况: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住房。2、收入情况:收入符合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难家庭认定标准。3、工作情况:工作和收入稳定,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规范、完备。4、从业单位:从业单位是在南京市玄武区、秦淮区、鼓楼区、建邺区、栖霞区、雨花台区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5、社保及公积金缴纳情况:持本市合法有效《江苏省居住证,在南京市连续缴存社保和住房公积金3年及以上;或者符合本市积分落户条件。6、优先保障:对在本市务工期间获得市级及以上表彰、职工职业技能性竞赛活动获市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称号或竞赛综合成绩前三名、取得高级工以上资格证书、属于我市紧缺工种和职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在我市连续工作年限、缴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最低年限可放宽1年,并予以优先保障。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判定标准:1、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3333元;2、人均财产3人户低于20万元、2人及以下户低于23万元、4人及以上户低于17万元;3、不得拥有2辆以上或1辆价格超过12万元的机动车辆。三、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补贴申请条件1、户籍在本市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且满5年。2、符号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认定标准:1、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3333元;2、家庭人均财产:3人户低于20万元、2人及以下户低于23万元、4人及以上户低于17万元;3、拥有2辆以上或1辆价格超过12万元机动车辆的家庭不认定为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1、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2083元;2、家庭人均财产:3人户低于15万元、2人及以下户低于17万元、4人及以上户低于13万元;3、拥有2辆以上,或1辆价格超过8万元机动车辆的家庭不认定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南京住房补贴网上申报

5. 南京市住房补贴政策是什么

法律分析:住房租赁补贴的对象包括:全日制普通高校(含海外留学)毕业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的毕业生(含港、澳、台毕业生);全日制技工院校毕业并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条件是在毕业2年内提出有效补贴申请;在我市纳税的各类企业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就业,建立劳动关系并与之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在宁初始自主创业(兼职创业除外),依法登记注册成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依法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以灵活就业者形式参保除外),或在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在我市参加失业保险。具有本市户籍住房困难或者非本市户籍在宁无自有住房,在本市租房居住并支付租金的。
法律依据:《南京市高校毕业生住房租赁补贴 申请、审核、发放操作(暂行)办法》一、补贴对象与条件
  (一)补贴对象
  1. 住房租赁补贴的对象包括:
  (1)全日制普通高校(含海外留学)毕业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的毕业生(含港、澳、台毕业生);
  (2)全日制技工院校毕业并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
  2. 全日制普通高校是指通过普通高考,统招专升本,全日制研究生统考方式的学校。
  3. 海外留学申请人取得的海外高校学位证书需经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评估并出具相关的书面认证证明。
  (二)补贴条件
  1. 住房租赁补贴需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毕业2年内提出有效补贴申请;
  (2)在我市纳税的各类企业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就业,建立劳动关系并与之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在宁初始自主创业(兼职创业除外),依法登记注册成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3)依法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以灵活就业者形式参保除外),或在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在我市参加失业保险。
  (4)具有本市户籍住房困难或者非本市户籍在宁无自有住房,在本市租房居住并支付租金的。
  2. 根据有关规定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1)小件租房居住应与房屋产权人或房屋经营单位签订住房租赁合同,支付租金并按规定开具机打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租金发票),并注明房屋租赁事由、月租金额、租金支付期限等规定内容。
  (2)港、澳、台毕业生应取得在宁就业许可。
  (3)住房租赁补贴和本市其他人才安居政策及住房保障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南京市住房补贴政策是什么

6. 南京房补政策

目前南京租房补贴政策执行2020年3月24日的《南京市高校毕业生住房租赁补贴操作办法(修订)》,以下是本科生补贴标准等。一、补贴条件(同时具备)      1. 全日制普通高校(含海外留学)毕业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的毕业生(含取得在宁就业许可的港澳台毕业生)。      2. 毕业两年内在我市各类企业(含在宁部、省属企业)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就业或自主创业,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以灵活就业者形式参保除外)或在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在我市参加失业保险。      3. 在宁无自有住房(或与父母共有家庭唯一一套住房)且租房居住。依合同尚未交付的房屋也认定为申请家庭的住房。提醒      :在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申请人应是缴纳企业养老保险的非在编人员;在宁自主创业为个体工商户或就业单位为个体工商户,本人以自由职业者形式参加养老保险的不属申报范围。二、补贴标准和期限      学士(含高级工及以上)每人每月600元(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补贴)。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6个月。三、补贴申请      1. 申请人应自毕业证书签发之日起2年内提出住房租赁补贴申请。      2. 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实行网上申报(港、澳、台人员向市人社部门书面申报)。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用户登录”—进入右下角板块-劳动就业-申请租房补贴。或直接在“我的南京”手机APP-智慧人社-租房补贴中完成租房补贴申请。      3. 申请人应如实填报个人信息、家庭成员姓名、身份证信息等申报内容,并清晰、完整上传提交以下资料:      (1)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提交学历、学位证书;全日制高等职业院校提交学历、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海外留学人员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2)租房居住应与房屋产权人或房屋经营单位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或租金发票,并注明月租金额、租房期限等规定内容。租房材料可选择提交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或租金发票(二选一)。      (3)在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提交省直管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证明。      以上材料实现政务信息系统数据共享的,将通过数据平台获取,无需申请人上传。      4. 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核通过的,续发期间无需再申请,符合补贴条件即按月补助、按季发放。      在续发期间,申请人就业、创业单位不变,但租房合同出现下列变动的,应及时通过原申报系统变更相关信息,并上传提交相关变动的房屋租赁材料:      (1)租住房地址变更,新签住房租赁合同的。      (2)住房租赁合同期满,续签租赁合同的。      5.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重新提出补贴申请:      (1)申请人劳动合同终止、解除。      (2)申请人创业实体依法破产、注销。      (3)申请人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核不通过,或在续发期间不符合补贴条件停发的。      以上情形,如初次申请并通过审核,后期重新申请等同于材料变更,不再重复审核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等材料。四、受理与审核      1. 市人社部门负责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受理工作,对填报内容和上传提交资料完整的予以受理。      2. 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市相关部门和区(园区)人社部门对上月新申请补贴和拟续发补贴的申请人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在申报平台发布。      3. 市相关部门负责以下审核工作:      (1)市人社部门作为牵头部门,每月初首个工作日内通过审核系统将审核数据派送至各审核部门,根据申请人就业单位纳税区划(非企业性质单位按注册登记区划)分送各区人社部门核查。同时负责通过市人社信息系统核查新申请和拟续发补贴的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情况;如果在江苏省社保中心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省市未联网情况下,需核查在南京市缴纳失业保险情况,实现江苏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务信息系统数据共享的,数据可从系统直接调取。      (2)市税务部门负责核查新申请和拟续发补贴的申请人就创业企业纳税所在区情况,提供申请人租房发票信息,于3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反馈市人社部门。      (3)市公安部门负责核查新申请和拟续发补贴申请人户籍,并将申请人户籍按本市户籍和非本市户籍分类,于3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反馈市人社部门。      (4)市房产部门负责核查新申请和拟续发补贴申请人在宁房产交易备案情况和享受人才安居政策、住房保障政策情况,于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反馈市人社部门;负责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于5个工作日内将备案结果反馈市人社部门。      (5)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核查申请和拟续发补贴申请人在宁房产登记情况,于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反馈市人社部门。      (6)市大数据部门负责“我的南京”app申报平台的各部门政务信息系统数据共享的对接,每月提供各部门汇集的真实有效的申报信息,确保申报系统正常运转,根据需求及时做好功能优化。同时,根据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和市房产部门提供的交易登记一体化平台实现申请人房产交易备案、不动产登记结果的比对。      4. 区(园区)人社部门负责以下审核工作:      区(园区)人社部门负责核查市人社部门提供的本辖区新申请和拟续发补贴申请人上传材料情况,于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反馈市人社部门。具体审核内容:      (1)查验申请人初次申请时的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海外留学人员的国(境)外学历学位留学认证书,核定是否符合补贴对象和申请年限。      (2)查验房屋租金发票,核定补贴发放时间和补贴金额。      (3)查验省直管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证明。      (4)审核续发是否符合条件。      上传证书资料核验依托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学位网)、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系统、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服务网。因上述网站相关信息更新不及时,或申请人上传材料不清晰等原因无法准确判断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于审核期内提交相关原件材料或有效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复核;申请人逾期未提交或提交的相关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作审核不通过处理。      5. 实现政务信息系统数据共享的,将通过数据平台获取,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并对审核结果的安全性及有效性做好把关。同时,各审核部门需设立专人专岗,做好数据对接及咨询服务。      6. 市人社部门系统汇总各部门、各区(园区)审核结果,于每季度首月及时将上季度通过审核拟补贴的人员名单、补贴月份及补贴金额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的反馈各区(园区)纳入补贴发放范围。      五、补贴发放      1. 住房租赁补贴自审核通过申请的当月计发,按月补助、按季发放。自申请之日起5年内领取补贴,累计发放不超过36个月。      2. 住房租赁补贴经审核公示通过后,各区(园区)应在每季度首月底前(逢国家法定假日,发放可顺延至下月)将上季度符合条件月份的补贴,发放至申请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因申请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未能及时开通导致发放失败的,发放时间可顺延。      3. 租赁补贴由市、区(园区)共同承担,其中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五区由市财政承担30%,区财政承担70%;其他区(园区)由市财政承担50%,区(园区)财政承担50%。江北新区由区财政全额承担。      4. 市、区(园区)财政部门应及时将补贴资金落实到位,市财政部门按季将市级承担的补贴资金预拨到区(园区),按年结算,各区(园区)应按时做好补贴发放工作。六、其他要求      1. 加强住房租赁补贴的审核、监督,完善工作机制,及时解决审核工作中的问题。因数据平台判断错误、工作人员审核失误、特殊原因不能到场面审等,需对补贴审核结果修改、补发、停发或追回处理的,相关部门应书面向市人社部门说明,经市人社部门同意后,做相应处理,并在补贴管理系统中记录;因申请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注销、冻结等原因导致补贴不能及时发放到位的,区(园区)人社部门可书面向市人社部门说明,经市人社部门同意后,可将补贴发放至申请人“我的南京”电子钱包账户;申请人公示通过后半年内不开通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区(园区)人社部门无法发放并协商无果的,区(园区)人社部门可书面向市人社部门说明,经市人社部门同意后,对已通过结果作不通过处理。      2. 住房租赁补贴和本市其他人才安居政策及住房保障政策不得同时享受。因不符合补贴条件,自愿放弃领取高校毕业生住房租赁补贴的,应向发放区(园区)人社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或在申请平台进行终止申请操作;不符合政策要求需退还高校毕业生住房租赁补贴的,按要求退回至发放区(园区)人社部门指定银行账号。      3. 各区(园区)要建立定期检查机制,每季度对已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的申请人员上传资料审核是否有误、租房行为是否属实、有无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等问题进行抽查。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取消享受资格,按有关规定处理并依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对虚假冒领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补贴的,一经发现,区(园区)人社部门须立即通知申领人如数退回,不按规定退回的,应纳入个人征信系统,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严肃处理。      4. 本办法由市人社、公安、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房产、大数据管理和税务等部门及区(园区)人社部门根据承担的工作职责和内容负责解释。      5.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7. 南京住房补贴多久到账

法律分析:2年,自申请之日起两年内。住房补贴是国家为职工解决住房问题而给予的补贴资助,即将单位原有用于建房、购房的资金转化为住房补贴,分次(如按月)或一次性地发给职工,再由职工到住房市场上通过购买或租赁等方式解决自己的住房问题。
法律依据:《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试行)》 第十一条 B类人才可在本市选择申请共有产权房、人才公寓、购房补贴和租赁补贴中的一种安居方式。申请共有产权房的,面积为150平方米左右,与公有产权人分别持房屋所有权50%份额,在本市工作5年后,仍符合条件的,每年可以原价购买房屋产权份额的10%。

南京住房补贴多久到账

8. 南京市住房补贴最新政策

南京住房补贴申请条件一、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申请条件1、全日制普通高校(含海外留学人员)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在全日制技工院校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2、毕业2年内在我市纳税的各类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就业且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在宁自主创业,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3、在南京无自有住房(或与父母共有家庭唯一一套住房),且租房居住。特别注意:以上条件需同时具备。二、外来务工人员住房补贴申请条件1、住房情况: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住房。2、收入情况:收入符合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难家庭认定标准。3、工作情况:工作和收入稳定,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规范、完备。3、从业单位:从业单位是在南京市玄武区、秦淮区、鼓楼区、建邺区、栖霞区、雨花台区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5、社保及公积金缴纳情况:持本市合法有效《江苏省居住证,在南京市连续缴存社保和住房公积金3年及以上;或者符合本市积分落户条件。6、优先保障:对在本市务工期间获得市级及以上表彰、职工职业技能性竞赛活动获市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称号或竞赛综合成绩前三名、取得高级工以上资格证书、属于我市紧缺工种和职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在我市连续工作年限、缴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最低年限可放宽1年,并予以优先保障。住房补贴是国家为解决职工住房问题而给予的补贴。是指将单位原用于建房、购房的资金转化为住房补贴,一次性发放给职工,再由职工到住房市场通过购买,或租赁等方式解决住房问题。不享受国家福利性住房分配政策的职工,地方政府规定的补助标准发放。法律依据:《南京市关于发放职工住房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和标准:(一)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是本市十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在编的正式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中无房职工以及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二)住房补贴的发放标准根据市有关部门核准的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职工工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和职工工龄等因素计算确定。购房补贴由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按职工本人应享受的购房补贴面积分别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