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保证金能退吗?

2024-05-06 03:52

1. 维修保证金能退吗?

法律分析:
维修基金是不可以退的,但符合这些情形的,可以返还。灭失的,按规定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首先,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其次,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法律依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房屋灭失的,按照以下规定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二)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维修保证金能退吗?

2. 维修金与保修金

法律分析:维修基金又称“公共维修基金”“专项维修基金”,是指住宅物业的业主为了本物业区域内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事项而缴纳一定标准的钱款至专项帐户,并授权业主委员会统一管理和使用的基金。公共维修基金是指按建设部的规定,住宅楼房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基金。单位售卖公房的公共维修基金,由售房单位和购房职工共同筹集,所有权归购房人,用于售出住宅楼房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
法律依据:《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3. 维修保证金能退吗

法律分析:维修基金是不可以退的,但符合这些情形的,可以返还。灭失的,按规定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首先,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其次,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法律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房屋灭失的,按照以下规定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二)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维修保证金能退吗

4.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金和保证金区别是什么

	质量保修金与质量保证金最大的区别在于它们的来源不同。保修金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工程竣工时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的用于保证工程维修的资金,它来源于建设单位的工程款。
	而保证金是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之前,由施工方预先付给建设单位的用于保证施工质量的资金,它来源于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预收了这笔质量保证金后,作为工程量的一部分再支付给施工单位,因而是一种变相的垫资施工行为。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5.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金和保证金区别是什么?

我们现在身边的建筑物越来越多,我们大多数人对于建筑物最关心的一个方面基本上都应该是建筑工程质量这一方面。对于建筑工程在建造之前我们国家规定了是需要缴纳相关的保修金和保证金的,那么建筑工程质量保修金和保证金区别是什么?
质量保证金与质量保修金的联系与区别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经常遇到质量保修金和质量保证金,因而对保修金和保证金的返还问题产生分歧。就该问题本人结合审判实践,谈一下个人观点。
质量保修金对应的是质量保修期,而质量保证金对应的是缺陷责任期。想要明确质量保修金与质量保证金,首先厘清质量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
质量保修期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的概念,是工程承包人对完成工程在保修范围内的保修期限,超过该期限承包人则无义务事实保修。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规定如下: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面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为5年;供热与供暖系统,为2个采暖期或供冷期;电器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合同当事人约定。质量保证期的起算时间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缺陷责任期是《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中的概念,是承包人为完成的工程发生质量缺陷后的修补预留金额的时间,在责任期结束后可收回其质量保证金。建设工程的缺陷责任期为6个月、12个月、24个月,具体由合同当事人约定。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为工程竣工验收之日。
质量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质量保修期是指建设工程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法定最低保修期限,在此期限内承包人对建设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负有保修义务。而缺陷责任期是指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期限,最长为2年,缺陷责任期满,发包人应当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有时出现质量保修金,有时出现质量保证金,甚至出现二者混用。审判实践中,主要涉及的是保修金和保证金返还的问题。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金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保修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质量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其主要功能在于担保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问题。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从上述规定来看,建设工程质量保修金和保证金属于相同性质的费用,功能也是相同的。但二者与承包人的相关程度不一样,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内、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承包方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建设工程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缺陷,承包人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拒绝维修且不承担费用的,发包方可按照合同的约定扣除保证金,并有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质量保证期届满后,直接的法律后果是承包人不再承担相应的保修义务,质量保修金按照约定退还给承包人;缺陷责任期届满后,质量保证金退还给承包人。
一般情况下质量保修期长于缺陷责任期。当事人对质量保修金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缺陷责任期满后,发包人应当将质量保修金返还给承包人,即发包人应当自接受建设工程之日起2年内将质量保修金返还给承包人。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金和保证金区别是什么?

6. 工程质量维修保证金规定是什么

1、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2、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一、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一般需要多久
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一般需要28天。承包人要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受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受证书颁发后28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履约证书是指,工程竣工后进入缺陷通知期限,该期限期满,工程师颁发履约证书给业主呈报副本。业主得到副本后21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承包商。
二、工程合同要附质保金吗
工程质保金的预留是必须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于工程质保金特地下调了相关的比例,也是体现了对于质保金的注重程度。“质保金”是信誉录会员对自己企业信誉的质量保证金。信誉录会员不仅要接受信誉评分、交易评价的监督,同时要接受质量保证金的监督。如果信誉录会员在合作的过程中违反了规则,则需要扣除其相应的质保金作为处罚。质保金作为工程款的一部分,逾期未支付时通常应适用于工程合同中关于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责任。在当前工程施工行业处于买方市场的情况下,单独约定高于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责任,对承包人来讲并不太现实。比较符合实际的作法是,国家相关部门在制订新的工程合同示范文本时,设定逾期返还工程质保金违约责任的规范条款,以逐渐推广适用。

7.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金和保证金区别是什么

质量保修金与质量保证金最大的区别在于它们的来源不同。保修金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工程竣工时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的用于保证工程维修的资金,它来源于建设单位的工程款。
而保证金是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之前,由施工方预先付给建设单位的用于保证施工质量的资金,它来源于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预收了这笔质量保证金后,作为工程量的一部分再支付给施工单位,因而是一种变相的垫资施工行为。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需要什么条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需要的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质量合格证明资料和试验、检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施工单位同建设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也是交付竣工验收的条件之一。
二、工程进度款和工程结算款有何区别
工程进度款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按逐月或其他标准完成的工程数量计算的各项费用总和。工程结算是指施工企业按照承包合同和已完工程量向建设单位办理工程价清算的经济文件。工程建设周期长,耗用资金数大,为使建筑安装企业在施工中耗用的资金及时得到补偿,需要对工程价款进行中间结算、年终结算,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应进行竣工结算。全名为工程价款的结算,是指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所进行的工程合同价款结算,也就是工程完工后最后支付给承包商的工程款。所以,通过以上的概念界定可以看出,工程进度款和工程结算款最大的区别在于支付的时间不同,工程进度款发生在施工过程中,而工程结算款发生在施工完成后,在进行工程结算款时需要扣除已经支付的工程进度款。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金和保证金区别是什么

8. 工程质量维修保证金的规定是什么?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第四条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金融机构托管;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第六条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并预留保证金。
第七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可参照执行。
第八条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第九条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第十条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第十一条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按承包合同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有关保证金的权利与义务的约定,参照本办法中发包人与承包人相应的权利与义务的约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建设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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